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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隋朝 《 开皇律 》 的立法成就 唐朝的立法概况 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 唐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 十恶 ” 和 “ 八议 ” 唐朝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 、 《 新律 》 :隋文帝即位后,命高颎等人制成 2 、 《 开皇律 》 开皇三年,苏威、牛弘等人修新律而 成 ,共 12 篇, 500 条, 开皇律上承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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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 隋朝《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 唐朝的立法概况 • 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 • 唐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 “十恶”和“八议” • 唐朝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 《新律》:隋文帝即位后,命高颎等人制成 2、《开皇律》开皇三年,苏威、牛弘等人修新律而 成 ,共12篇,500条,开皇律上承汉律, 下开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要地位。 3、《大业律》:隋炀帝于大业二年命牛弘等修律,于 大业三年四月完成,内容与开皇律基 本相同,篇目有所增加,共18篇 (二)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1、加强经济立法和司法活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1)发布“均田令” (2)整顿户籍 (3)整顿货币制度 2、规定“十恶”,“八议”之款,以镇压农民反抗和保护地主特权 (1)特权法进一步发展:除规定八议制度外,对九 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 等项规定 (2)“十恶罪”的确立:《开皇律》吸收《北齐律》 “重罪十条”,正式形成“十恶”制度,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 不睦、不义、内乱。
3、改革刑制,确立了封建五刑体系 《开皇律》废除酷刑,确定笞、杖、徒、流、死五刑 (1)死刑为绞、斩两等 (2)流刑分1000、1500、2000三等 (3)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从杖60到杖100五等 (5)笞刑从笞10到笞50五等 4、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纠察,参谋某些案件的审判 地方行政、司法合一
(2)诉讼制度-——允许直诉 (3)死刑慎重制度——实行“三奏复核制” (4)提高司法官员素质的措施 (三)隋朝法制的破坏 1、隋文帝晚年对法制的破坏 2、隋炀帝对法制的破坏 二、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主要立法 1、《武德律》的制定。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 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唐立法的开端 2、《贞观律》的制定。太宗贞观年间,花费11年时间 完成《贞观律》的修订,至此唐朝基本法 典即告定型
3、《永徽律疏》的制定。唐高宗永徽二年,以贞观律3、《永徽律疏》的制定。唐高宗永徽二年,以贞观律 为基础,编篡了永徽律十二篇500条, 永徽三年,制定“律疏”,次年颁布,与 律合《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 4、《开元律》的制定。玄宗开元年间,下令修订《永 徽律》,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和称谓, 颁行天下 5、《唐六典》的制定。玄宗开元年间经十余年时间制 定《唐六典》,它“以官统典”为原则, 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将 内容分为理(治)职、教职、礼职、政职、 刑职、事职6部分,共30卷。它是中国封建 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6、《大中刑律统》的制定。唐宣宗时制定 (二)唐朝法规的基本形式 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 事的行政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三、唐律的主要内容 唐律广义上是指唐王朝修定的三十余部法典。狭义是指“唐律疏议”,它共12篇,502条
(一)、《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1、五刑 (1)死刑:分为绞、斩两类 (2)流刑:分为2000、2500、3000三等 (3)徒刑:分为一年——三年共五等 (4)杖刑:分为60、70、80、90、100共5等 (5)笞刑:分为10、20、30、40、50、共5等 2、“十恶”制度:按性质可分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 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 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不义、 恶逆、不孝、不睦、内乱
3、八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法律制度3、八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法律制度 (1)八议: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优待的法律 规定。凡属议亲、议贤、议能、议功、议贵、 议勤、议宾之内的人物,犯死罪者可以上 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 (2)请:指皇太子妃大功,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五 品以上官吏。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 罪以下例减一等 (3)减:对象为七品以上官吏及应请者祖父母、父母、 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可以 例减一等
(4)赎:凡八议、上请及享有减的权利者,以及九品 以上官吏和七品以上官吏亲属,犯流罪以下 可以钱赎罪。 (5)当:所有官吏。五品以上,一官当私罪二年,公 罪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私罪一年,公罪 二年;罪大官小,余罪收赎;罪小官大,留 官收赎 (6)免:指免除官职抵罪 4、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私罪原则 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从轻 私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从重
(2)、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自首不实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事发亡,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不在自首之列” (3)共犯区别首从 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共犯罪以“造意”为首,“倡首先言谓之造意”,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家人共犯,只坐家长; 监临主首为犯,以监主为首。 (3)、关于合并论罪 “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
(4)、累犯加重原则 三入科刑,谓“怙终其事”,而要“峻之以法,用惩其罪”,“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5)、同居相隐原则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勿论,即漏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 (6)、比况类推原则 “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7)、老幼废疾者减免刑罚原则 A、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犯流 罪以下依律师收赎 B、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 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不论 C、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 (8)、化外人处罚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 相犯者,以法律论”
(二)唐律其它各篇的主要内容 1、《卫禁律》,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 要塞方面的规定。 2、《职制律》,59条。重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 规定 3、《户婚律》,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 家庭方面的规定 4、《厩库律》,28条。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5、《擅兴律》,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 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6、《贼盗律》,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 的政治利益和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7、《斗讼律》,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 等方面的法律 8、《诈伪律》,27条。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 9、《杂律》,62条。不能编入其它篇的罪,都归入此篇 10、《捕亡律》,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等方面的法律 11、《断狱律》,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 的法律。 《唐律疏议》的意义: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 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 治利益、经济利益和人身安全;其刑罚适用 的基本原则严整、概括,犯罪种类及其他各 种法律关系规定详尽、细密,它是封建制法 典的代表。
(三)唐朝的经济立法 1、土地立法——颁布“均田令” 2、财政立法——颁布“租庸调法”和“两税法” 3、工商立法 (四)民事立法 1、唐律关于物权的规定 (1)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的权利 (2)规定物权取得的方式:继承、买卖、无主物 的取得、埋藏物的取得 、孳息物的归属 2、唐律关于债权的规定 (1)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 (2)规定了“债务担保”的范围
四、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1、在立法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礼本 刑辅、明刑助礼。 2、从条文看,“一准乎礼”。唐律把人们划分成不同 的等级,并给每个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地位。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历史地位: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 制史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 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 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高度的成熟性并 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唐律的影响:唐律的影响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唐律的影响:唐律的影响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 生了重大影响 五、唐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1)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百官 与京师徒以上案件,重审死刑及地方上送疑难案件。 (2)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理大理寺及 州、县审判的案件 (3)、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大理寺和 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大案的审理
“三司推事”:唐朝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三司推事”:唐朝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 大 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 共同审理 “小三司”:皇帝命令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舍 人、和御史台御史组成特别法庭审理 伸冤案件的制度 2、地方司法机关 (1)唐朝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长官 (2)州县设佐史协助处理司法事务 州设法曹参军,县设司法佐、史 (3)基层乡官:里正、坊正、村正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制度 (1) 起诉有两种方式 A、 举劾和告发 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告发:重大犯罪,强制告发 B、告诉。告诉分自诉、越诉、直诉、和亲属代诉。 同时对告诉的主体作了限制 (2)诉讼须有“讼牒” 2、审判制度 (1)根据犯罪发生的区域、罪行的轻重、被告的身 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审判以原告的诉状为准,不得状外别求他罪,否 则以故入人罪论处 (3)审讯时采取“五听”进行分析,然后调查证据,以“众 证定罪”, (4)口供是判决的主要根据即“罪从供定”,并规定 拷讯制度: “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 解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 (5)规定了回避制度
(6)司法官判决,要“具引律、令、格、式正文(6)司法官判决,要“具引律、令、格、式正文 (7)对律文中应该“言上”或“待报”的案件,不得擅 自判决 (8)判决的执行的规定 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报请皇帝批准, 死刑执行“三复奏”和“五复奏”制,犯恶逆以上除外。 (三)监狱管理 1、设置不同层次的监狱 京师、州、县设有监狱,大理寺设有“大理狱” 2、唐律规定囚粮、囚衣、入视等制度
(四)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为辅佐, 台院: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百官参加大 理寺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掌纠察百官在宫 殿中的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京城、效 祀、朝会等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监察州县地方 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