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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概論 課程網頁: http://myweb.scu.edu.tw/~tsemeiwu/. 第十四週:羅爾斯的正義理論 正義的社會為什麼應該照顧弱勢族群?. 一、前 言. Q :人民為什麼有守法的義務? Q :政府的正當性如何奠基在人民的同意之上? 洛克 (John Locke, 1632-1704) :默示的同意 (tacit consent) 。 康德 (Immanuel Kant, 1724-1804) :假設的同意 (hypothetical consent) 。 羅爾斯 (John Rawls, 1921-2002) :在平等的原初情境裡的假設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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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概論課程網頁:http://myweb.scu.edu.tw/~tsemeiwu/哲學概論課程網頁:http://myweb.scu.edu.tw/~tsemeiwu/ 第十四週:羅爾斯的正義理論 正義的社會為什麼應該照顧弱勢族群?
一、前 言 • Q:人民為什麼有守法的義務? • Q:政府的正當性如何奠基在人民的同意之上? • 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默示的同意(tacit consent)。 • 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假設的同意(hypothetical consent)。 • 羅爾斯(John Rawls, 1921-2002):在平等的原初情境裡的假設同意。
一、前 言 •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 1.契約的道德侷限:「同意」為什麼還不夠? 2.羅爾斯的假設同意設計:論「原初立場」(the original position)。 3.羅爾斯的平等觀:論「差異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4.社會正義的兩種基礎: • 道德應得(moral desert) • 合法期望的資格(entitlements to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二、契約的道德侷限 (一)同意≠正義: • 實際簽訂契約(同意)不足以證成它是公平的。 • 唯有實現兩個理想時,契約才具道德性: 1.自主:契約是自願「同意」的,而它所產生的義務是自我附加的。 2.互惠(reciprocity):契約是互利的,履行契約的義務源自於回報他人提供給我的「利益」(benefit)。
二、契約的道德侷限 (二)同意的道德侷限: 1.在某些情況下,同意不足以構成具道德約束力的義務。 • 例1:兄弟交換棒球卡 • 例2:獅子大開口的水電工 2.在某些情況下,義務的產生不需要同意。 • 例1:休謨(David Hume, 1711-1776)修房子 • 例2:紐約街頭的「刮刷男」(squeegee men)
二、契約的道德侷限 • 在某些情況下,不太容易清楚區分義務究竟是來自「同意」還是「利益」。 • 「互惠」之於義務的道德重要性: • 例1:山姆的行動修理車 • 例2:二十年來對妻子忠心的丈夫,卻發現妻子出軌(也適用於同居關係)
二、原初立場 (一)完美契約的想像: • 多數真實契約並不完美。若一方擁有談判優勢,同意就沒那麼自願,且交易未必互利。 • 羅爾斯指出,對於社會分配問題,所有人都有正義感,認為社會制度應該以某種具道德正當性的方式來分配權利、義務與資源。 • 但是當正義感具體表現在制度設計問題時,將呈現出不同的正義觀。例如是否該實施累進稅率? • 羅爾斯:思考正義的最佳方式就是問,在平等的原初情境裡,我們會同意什麼原則。
二、原初立場 • 區分三種程序正義觀: (1)完全程序正義(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對於什麼是公平的分配,存在獨立的標準,這個標準的定義獨立且先於程序。並且有可能設計一個程序,可以保證達成想要的結果。例子:切披薩。 (2)不完全程序正義(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對於什麼是公平的分配,存在獨立的標準,這個標準的定義獨立且先於程序。但是找不到一個可行的程序,可以保證達成想要的結果。例如,司法審判。
二、原初立場 (3)純粹程序正義(pure procedural justice): a.對於什麼是公平的分配,不存在獨立的標準。 b.存在一個公平程序,根據這個程序得出的結果就是公平的。 c.決定正義結果的這個程序必須實際被執行。 • 例如,戰敗士兵撤退時,決定誰要留下來斷後。 • 羅爾斯主張,社會正義原則的制訂須採取純粹程序正義的概念,它可以得出公平的結果。 • 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具道德正當性的正義原則是人們在公平程序中將會同意的結果。
二、原初立場 (二)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 若要展現純粹程序正義的精神,則公平締約情境便相當重要。為此,羅爾斯提出「原初立場」的理論設計。 • 其中用以確保立約者擁有平等權力和知識的,就是「無知之幕」。它遮蓋住以下自我知識: (a)自己的社會地位、階級位置、自然天賦、能力和智力等個人條件。 (b)自己的價值觀、理性生活計畫、心理特質(例如樂觀或悲觀的傾向)。
二、原初立場 • 在無知之幕的遮蔽下,沒有人能針對自己的特殊條件,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正義原則。 • 原初立場中的立約者不會選擇效益主義的正義原則。因為當無知之幕被拉起,我們在真實人生裡很可能就是宗教迫害或種族歧視的受害者。 • 立約者會選擇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
二、原初立場 (三)兩個正義原則: 1.平等自由權原則:每個人對於平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之充分適當體系,擁有一種平等的要求,該體系相容於所有人擁有的相同體系,在這個體系中,平等的政治自由,且唯有這些自由的公平價值得到確保。 2.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要滿足兩個條件: • 機會均等原則:它們所從屬的地位和職位應在公平的機會平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 • 差異原則:它們要對最不利的社會成員最有利。
三、差異原則 (一)不同正義理論的比較: 1.封建貴族制(feudal aristocracy):根據「出身」這個偶然因素來做分配並不公平。 2.極端自由主義的正義理論:自由市場加上形式上的機會平等仍無法確保相同的起跑點。 3.公平的菁英政治(fair meritocracy):自由市場加上起跑點的機會平等(提供平等的教育機會),仍允許由能力和天賦的自然分配(自然樂透彩)來決定財富和所得的分配。 • 這些正義理論的錯誤在於依道德上任意的因素(社會偶然因素或先天運氣)來決定分配份額。
三、差異原則 (二)對齊頭式平等(leveling equality)的擔憂: • 例子:馮內果(Kurt Vonnegut, Jr.)的科幻短篇故事〈哈里森.伯吉朗〉(Harrison Bergeron)。 • 對羅爾斯來說,齊頭式平等並非菁英政治的唯一替代選項,更好的選項是「差異原則」。 • 差異原則鼓勵天賦優異者去發揮、運用他們的才能,只是要瞭解到,這些能力在市場裡獲得的報償屬於整個社群。
三、差異原則 (三)對差異原則的證成: • 差異原則的核心精神:收入和機會的分配不應奠基在道德上任意的因素。 • 個人地位、天賦能力、價值觀等因素,僅出自特殊機遇和社會偶然因素的影響。沒有人有權聲稱這些天生而得的地位和能力是他應得的。 • 正義的要求不允許人們因為這些偶然因素而獲益或受害,所以必須以無知之幕將它們排除。 • 根據差異原則,唯有能夠為社會最差階級成員帶來利益的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才可被允許。
三、差異原則 • 差異原則不要求所得和財富必須平等分配,但它表達出一種強而有力且發人深省的平等觀: 把自然天賦的分配視為一種共同資產,共享這個分配帶來的利益。那些天生贏家只有在改善輸家的處境的條件下,才能享有他們的好運氣所帶來的利益。……較大的自然能力或較有利的社會起跑點並非任何人所應得的。…… • 羅爾斯認為,只有差異原則才能避免把社會分配建立在各種偶然因素上。
三、差異原則 (四)對差異原則的批評: 1.誘因(incentives):天賦優異者可能會減少工作,或者一開始就不發揮他們的天賦。 • 羅爾斯的答覆:差異原則就是為了刺激誘因,才允許所得不平等,只要這種誘因是改善最差階級者的生活所必要的。
三、差異原則 2.努力(effort):就算個人對天賦沒有功勞,但他們投注很多努力來發展天賦,故應得努力的成果。 • 羅爾斯的答覆:即使是努力,也可能是優越出生環境的產物。個人對這類偶然因素沒有功勞。 • 心理學研究顯示,出生的排行順序會影響一個人的努力和奮鬥程度。 • 菁英政治的支持者也不會同意只根據努力來決定所得,貢獻和成就是更重要的決定因素。 • 例子:孔武有力和瘦弱無力的建築工人。
四、道德應得與合法期望 (一)分配正義≠道德應得的資格: • 羅爾斯的論點可得出以下結論:分配正義不在於獎勵「道德應得」。理由是: 1.我擁有的天賦並不完全歸功於我。 2.在一特定時代裡社會恰巧重視哪些特質,從道德上來看是任意的。社會重視什麼並非我的功勞。 • 例子:教師和脫口秀主持人的薪資差距。 • 但拒絕以道德應得作為分配正義的基礎並不意味著努力工作、遵守規則的人們沒有資格享有努力的成果。
四、道德應得與合法期望 (二)分配正義=合法期望的資格: • 只有制訂某種遊戲規則後,才產生合法期望的資格,它不在一開始就告訴我們該怎麼制訂規則。 • 要先決定遊戲規則(稅制、入學標準),才能說誰有什麼資格(合法期待的資格)。
四、道德應得與合法期望 • 機會遊戲(game of chance)和技能遊戲(game of skill)的差別: • 大樂透是機會遊戲,一旦開出我買的號碼,我就有資格得到獎金,但這獎金並非我的道德應得。 • 職棒冠軍賽是技能遊戲,贏了比賽就有資格抱走獎盃,但贏球是不是道德應得,要看是怎麼贏的。技能遊戲要獎勵的是某些德行的發揮和表現。
四、道德應得與合法期望 • 羅爾斯主張,分配正義不在於獎勵德行或道德應得,而是符合遊戲規則確立後產生的合法期望。 • 一旦正義原則確立了社會合作條件,人們就有資格享有自己依規則所賺取的利益。 • 假設我擁有的天賦恰巧不是社會重視的特質,我的合法期望會變少,但在個人價值或德行上卻沒有變少。 • 這也可以解釋社會最差階級的命運,他們只是缺乏社會剛好重視的天賦。
小組討論 • 反哄抬法之辯 • 2004年,美國佛羅里達州遭颶風侵襲,造成多人死亡和嚴重的財物損失。颶風過後,冰塊一袋從2元漲到10元;250元的小型發電機漲到2000元;旅館一晚的房價從40元漲到160元。 • 高漲的物價讓民眾譴責商家發災難財,要求應該以該州的反哄抬法加以制裁。但也有經濟學家認為,反哄抬法於理無據,價格應由市場供需決定,民怨不構成政府干預自由市場的正當理由。 • 請問:從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來看,反哄抬法這個制度是否符合社會正義?你們的理由是什麼?
五、結 語 • 原初立場背後的精神:在制訂規範社會合作條件的正義原則時,必須「忘了我是誰」。 •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為創造更平等的社會,提出了具說服力的論點。 • 「實然」不能決定「應然」:自然天賦和社會環境的分配的確不公平,但正義與否涉及的是社會制度怎麼處理這些自然分配的事實。 • 羅爾斯的處理方式:我們應該同意「共享彼此的命運」,並且「只有當運用我們碰巧擁有的自然和社會條件有助於共同利益時,才運用它們」。
參考書籍 • 指定閱讀: 邁可.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正義:一場思辨之旅》,臺北市:雅言文化,2011,第六章〈為底層爭平等/ 羅爾斯的自由主義〉 。 • 延伸閱讀: 林火旺,《倫理學》,臺北:五南圖書,2004,第五篇第十三章〈 羅爾斯的正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