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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 中小企业发展无序 危害转移严重 用工制度改革增加流动劳动人口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入世对职业卫生管理提出新要求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全国职业病危害状况. 工业企业 792.99 万个,建筑业 9.66 万个,乡镇企业 2070.9 万个,劳动力人口 7.06 亿人 职业危害分布 30 余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最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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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背景 • 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 • 中小企业发展无序 危害转移严重 • 用工制度改革增加流动劳动人口 •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 入世对职业卫生管理提出新要求 •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全国职业病危害状况 • 工业企业792.99万个,建筑业9.66万个,乡镇企业2070.9万个,劳动力人口7.06亿人 • 职业危害分布30余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最为突出 • 全国累计尘肺病人55.8万人,其中已死亡13.3万人,新发尘肺每年仍以1.5-2万例增长 • 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 • 乡镇工业82%存在职业危害、30%职工接触职业危害,职业病检出率4.3%,可疑病例检出率11.4%
l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 急性职业中毒发病数1998年、1999年、2000年三年逐年上升,1999年与1998年比,职业中毒事件发生起数增加15.13%,中毒人数增加47%,死亡人数增加67.7%;而2000年与1999年比,急性中毒报告230起,不仅发病数明显增加,死亡率也由1999年的13.7%上升到21.5%,其中急性职业中毒重大死亡事故25起,中毒172人,死亡128人。
l 职业病报告分析 1999年-2000年间全国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发病例总数为167587例,年均增加新发职业病人数为5235例。但是,这些数字并不反映职业病的实际发病率。据调查显示,职业病漏报率为13.5%、急性职业中毒漏报率为74.3%。 以2000年为例,全国应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的粉尘作业职业人群为400余万,实际体检人数约为1/3(29.8%),其中乡镇企业体检率只有16.0%。按当年的检出率(0.78%)估算,尚有2.2万名尘肺患者未诊断。
l乡镇职业病危害突出 卫生部曾对15个省市30个县区的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调查,82%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近30%的乡镇工业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职业病人检出率4.3%,可疑职业病检出率高达11.4%,是同期我国职业病发病率的8-10倍。
l职业病危害转移趋势: 1 .职业病危害由境外向境内转移; 2 .职业病危害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 地区转移; 3. 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城市向乡村转移; 4. 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 业转移。
打破世贸组织贸易技术壁垒 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我国加入WTO后,企业走出国门参加国际市场竞争是企业发展的方向。WTO的贸易技术壁垒文件中规定了“ 安全、健康、环保”的原则,并要求成员国建立国家职业卫生健康标准体系 , 其中包括职业环境、职业性健康、损伤、 康复、产品健康质量等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为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争端, 企业管理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 因此用人单位只有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促进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世界贸易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
立法宗旨与原则 • 以人为本:强调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 预防为主:控制危害源头(7:4:1原理) • 结合国情:重点控制严重职业危害 • 法律定位: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技术服务机构权利义务关系 • 职能转变:减少事前许可、强化事后监督 • 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强调企业自身管理 • 群众监督:工会、其它群众组织、劳动者参与管理 • 确保实施: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落实工伤保险和服务两个支持系统
政府监管部门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法定职业病 • 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 接触职业危害 •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职业病防治原理 • 职业病的特点 •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 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 • 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 • 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 健康监护制度 •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用人单位 劳动者 用人单位的义务及劳动者的权利 • 义务: •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 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 •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 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 •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 职业病报告义务 • 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 •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 权利: •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 批评、检举、控告 • 参与民主管理 •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明确法律责任,谁造成职业病危害,谁承 担法律责任。加强用人单位的自律管理, 规范用人单位 的行为,引入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特点。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中共有22条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归纳为如下内容: 1、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第4条)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19条)
3、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6条)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第14、34、24条)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第20条) 6、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21条)
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第24条)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第24条) 8、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28条)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第29、30、22条)
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31条)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32条) 12、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34条)
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35条) 1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第48条) 15、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 (第50、51、54条) 16、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第52条)
《职业病防治法》精髓 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依据《宪法》关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 工作生命权:享有保护,不受危害 • 危害知情权: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 教育培训权:危害知识,防护知识,法律知识 • 职业健康权: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 • 特殊保护权:未成年工、女工、残疾人 • 拒绝作业权:无防护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 参与决策权:职业卫生民主管理 • 检举控告权:违法行为,侵害健康 • 民事赔偿权:健康损害
劳动者履行职业卫生保护义务 履行劳动合同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规章制度 遵守操作规程 接受教育培训 接受健康监护 用好防护设施 用好防护用品
立法意图 控制危害产生源头 • 主要内容 •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 法第十三条 • 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 •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 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 • 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 • 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
初步设计 施工 竣工验收 三同时 职业危害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业主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 政府监管 前期预防(续) 职业危害严重 的项目 建设项目管理 可行性论证
前期预防(续)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设立条件中对工作场所要求: 1.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分开; 4.有更衣间、 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生理、心理 健康的要求; 6.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 申报期限: 现有项目-- 2003年1月31 日前 新建项目-- 竣工验收后30天内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范围 • 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 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 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上述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
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 放射性物质 • 矽尘(10%以上)、石棉尘 • 汞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氯乙烯、铬酸盐、黄磷、铍及其化合物、对流磷、羰基镍、八氟异丁烯、氯甲醚、锰及其化合物、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二硫化碳氯、丙烯腈、四氯化碳、硫化氢、甲醛、苯胺、氟化氢、五氯酚(钠)、镉及其化合物、敌白虫、氯丙稀、钒及其化合物、溴甲烷、硫酸二甲酯、金属镍、甲苯二异氰酸酯、环氧氯丙烷、砷化氢、敌敌畏、光气、氯丁二烯、一氧化碳、硝基苯(GB5044-85中高度和极度危害)
国家对从事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的管理 • 特殊作业的分类: 从事放射性危害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从事存在高毒的作业: 致癌物、生殖毒物
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设置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业人员 • 制定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 建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档案 • 建立监测、评价制度 •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防护设施 • 车间全面通风、降温、空调、吸声、屏蔽设施; • 有害岗位(设备)局部机械通风、除尘、排毒、降噪、减振、屏蔽等设施; • 喷砂室、喷漆房、隔声室等独立防护建筑结构; • 各类密闭隔离设施:密闭皮带、密闭烘道等; • 为防护目的设计的专用生产流水线,如钢板预处理流水线等; •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通道、泄险区等; • 各类报警装置; • 其他防护设施
个人防护用品 • 眼、皮肤、耳防护用品 • 防尘、防毒用的各类呼吸保护器 • 防电磁波(射线)防护用品 • 化学护肤用品 • 射线照射个人剂量计
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 某些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由于自身特征难以治理 •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是科学与社会进步的体现和发展必然趋势 • 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带有根本性的技术手段
职业病危害告知 • 劳动合同书 • 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在岗) • 单位公告栏 • 岗位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 • 设备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 • 包装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 • 化学品、放射性物质中文说明书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 由专人负责,确保正常工作 • 委托服务机构定期检测、评价 •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 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定期向劳动者公布 • 超标者立即治理 • 仍不符要求,停止作业,直至达标
职业健康检查 •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均应检查 • 检查由卫生部门批准机构承担 • 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 未体检不得上岗,禁忌者不得作业,有病者调离安置 • 检查费用业主承担 • 未离岗体检不得终止合同 •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无偿提供给劳动者复印件
特殊人群职业健康保护 • 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危害作业 • 孕期、哺乳期女工不得从事危害作业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控 • 有应急救援预案 • 发生事故立即救援和控制 • 立即报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 立即组织对受害者的救援或医学观察 • 卫生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职业病危害禁止 • 执行明令禁止 • 不得转移危害 • 不得接受危害 • 不得隐瞒危害 • 治理不达标不得作业
工会组织职责 • 督办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 提出职业病防治意见、建议 • 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问题 • 要求纠正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 • 要求对严重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 • 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病防治费用列支 •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 防治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预防措施费用(管理措施、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 ---职业病危害治理费用 ---工作场所监测、检测、评价费用 ---健康监护费用(岗前、在岗、离岗前体检;疑似职业病人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治疗、疗养)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立法意图 • 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