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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研究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研究. 陕西师范大学 西北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 陈鹏 博士. 一、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含义 学生伤害事故是 “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 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类型 1 、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在这类事故中,由于当事人对意外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就不具备法律责任的负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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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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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研究 陕西师范大学 西北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 陈鹏 博士

  2. 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含义 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类型 1、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在这类事故中,由于当事人对意外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就不具备法律责任的负责条件

  3. 2、过错事故: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件。与意外事故不同,违法行为是这类事故的必要条件。所谓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导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有过错的行为。它表现为违法者已有预计、明知故犯或者疏忽大意、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利界限,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或是没有做法律所要求的事情。

  4.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归责:侵权人以自己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后,就应依据一定的根据使其负责,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归责。 归责原则:就是归责的根据和标准,就是行为人致他人伤害后,应根据何种标准化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侵权法的指导思想。因此,正确地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学校事故的公正处理。

  5.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推定,是指根据已知事实所进行的推理和确定。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到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6. 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过错的依照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民法通则》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7. 4、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8.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9. 四、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学校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要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对各种侵权行为责任所应具备条件的高度概括。合理的责任构成要件能使归责具有明确的标准和可行的方法,有利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在正确理解并运用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人身伤害侵权纠纷。

  10. 1、学校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必须是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事实。这一损害事实可以是人身损害事实,也可以是精神损害事实,还可以是与人身伤害相关的财产损害事实。学校及其教师的行为只有造成上述损害事实,才能构成人身伤害侵权赔偿责任。无损害,则无赔偿。

  11. 2、学校的行为违法。法律要求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没有违法,就不承担责任。学校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与不作为的违法。 3、学校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法律要求行为人必须对自己不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的关系,即侵害行为是损害事实出现的原因,而损害事实也正是侵害行为产生的后果。

  12. 4、学校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就是指学校实施侵害行为时,对该行为的后果所采取的不合法认识,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学校或学校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学生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不合法认识。

  13. 五、学校人身侵权责任承担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4. 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8、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

  15. 六:学校的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责任免除的合法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在学校教育与管理之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1、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16. 2、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3、意外事件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事故的基本条件。

  17. 4、学校教育与管理之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学校为并无不当的情况下,在学生自行上学、返校、离校途中;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和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之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18.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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