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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与劳动争议的处理. 张 钧 . “4.11 事件”的特殊性与典型性. 今年 4 月 11 日,沃尔玛向全国所有分店推出了“人员优化分流工作方案”,此方案主要是针对商场经理、主管级别。优化对象须在 4 月 17 日前做出选择。 分流方案大致可归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降级降薪”; 第二种是“平调到外地”; 第三种是, “N+1” 解除。. “4.11 事件”的特殊性与典型性. 类似事件 09 年 2 月 5 日,英特尔公司对外宣布,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英特尔上海工厂将合并到成都,两千名上海工厂的在职员工将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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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与劳动争议的处理 张 钧
“4.11事件”的特殊性与典型性 今年4月11日,沃尔玛向全国所有分店推出了“人员优化分流工作方案”,此方案主要是针对商场经理、主管级别。优化对象须在4月17日前做出选择。 分流方案大致可归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降级降薪”; 第二种是“平调到外地”; 第三种是,“N+1”解除。
“4.11事件”的特殊性与典型性 类似事件 09年2月5日,英特尔公司对外宣布,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英特尔上海工厂将合并到成都,两千名上海工厂的在职员工将受到影响。 联想集团09年1月9日早间公告宣布,公司截至2008年底的第三财季业绩将出现重大亏损,同时联想集团宣布了包括全球裁员2500人在内的资源调配计划。
2008年的“井喷”与2009年的“高开高走” 上海200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达64580件,平均每天177件,比2007年增长了119.1%。案件数已相当于1995年劳动法实施时的25倍以上。 在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08年受理案件数8060起,同比增长208%; 而2009年第一季度受理案件数达2991件,已超过了2007年全年受理量!
近年劳动争议的特点 • 数量上,连续多年大幅增加 • 上海200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达64580件,平均每天177件,比2007年增长了119.1%。 • 2009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近100万件
上海青浦、宝山、金山、奉贤、浦东、南汇等用工量较大地区的案件量,达到了2007年同期的3倍及以上,最高达3.6倍。 • 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占受理总数的39.3%,比去年同期增长122.2%; • 股份制企业占受理数的26.7%,案件数比去年同期增长160.3%; • 外资及港澳台企业占受理数21.3%,案件数比去年同期增长110.5%。
争议原因上,经济权利争议是主要类型。 上海2008年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占总量的近60%。其中,劳动报酬争议占49.7%,案件量比去年同期增长182.8% 近年劳动争议的特点
争议群体的年龄颁布上,出现以明显的年轻化的趋势!争议群体的年龄颁布上,出现以明显的年轻化的趋势! 以上海为例,2007年上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中: 18岁至30岁的申请案件数为10653件; 31岁至40岁的申请案件数为8049件; 41岁至50岁的申请案件数6327件 近年劳动争议的特点
我国第一部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法,是劳动法领域的重要的程序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07年12月29日十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生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案例分析] • 2004年12月起,赵先生受耿女士的雇用担任车辆押运员,由耿女士每月发放劳动报酬。耿女士的车辆挂靠于上海市南汇区某运输公司,2007年4月底,赵先生被耿女士辞退。 • 赵先生于2008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车辆挂靠公司(南汇区某运输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为其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以赵先生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劳动部2005年《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若干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三个标准: •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适格; • (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案例分析] 公司出的“选择题”: 2006年8月,在上海一家证券公司已经工作了近10年的张女士,突然收到了公司的一纸《下达相关人员调动的通知》,看了这份通知,张女士发现自己不得不做一道公司出的“选择题”。
离职 赴京 转岗 公司业务经营重心向北京总部转移,故上海公司的员工,可以从公司给的3个选项中作出选择: • 跟随公司业务的转移,离开上海赴京工作; • 离开现在的部门,转入公司的营销部门工作; • 选择解约,离开公司并获取公司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2006年9月8日,张女士向上海公司及总公司发出了自己对迁京问题的回复。表明了不能赴京工作,选择解约及公司应依法承担经济补偿的意见。10天后,张女士再次回复公司,表明不能赴京工作,也不适合到营销部门工作,要求 在得到合法的补偿后同意离职, 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 在收到张女士的回复后, 公司很快给付了她生活补助 12600元及子女医疗补助1125元, 并在10月13日开具了一张退工证 明,上写明劳动合同关系于2006年 9月27日解除。
公司没有与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竟不给补偿,并擅自作出了与自己解约的决定。对这样的结果,张女士十分愤怒。公司没有与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竟不给补偿,并擅自作出了与自己解约的决定。对这样的结果,张女士十分愤怒。 • 对此,公司方面表示,在下达的“通知”里,他们已经给了员工3个选择。张女士作出同意解约的选择后,公司给付其3个月工资及补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故不同意给付张女士解约补偿金的差额。再加上10月13日,公司已向张女士开具了退工单,并于12月12日将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交付张女士,故也不同意给付张女士延迟退工的损失。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案例分析] 胁迫手段强迫职工辞职的行为无效 ———河南81名农民工打赢被迫辞职官司
河南省登封市的李海滨,原是河南省烟草公司登封市公司(简称公司)的一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上世纪80年代,他进入公司上班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1994年12月底。河南省登封市的李海滨,原是河南省烟草公司登封市公司(简称公司)的一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上世纪80年代,他进入公司上班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1994年12月底。 • 1993年5月,公司以企业进行改革为由,出台了相关裁员方案:“为了加快公司改革,经领导研究现进行大面积裁员。被公司列为裁减的职工,应当积极主动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如不主动辞职,公司将采取每月只发给裁减人员50元生活费、裁减人员必须一次性交纳5000元风险抵押金。待公司形势好转时,再通知裁减人员回公司上班。”
2005年3月,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听说公司经营形势好转,便集体到公司要求上班。公司给出的答复很简单:公司与81位农民工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不可能接收其回公司上班。2005年3月,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听说公司经营形势好转,便集体到公司要求上班。公司给出的答复很简单:公司与81位农民工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不可能接收其回公司上班。 • 2005年9月26日,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向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申诉人的工作;补发1993年至2005年的基本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发1993年至2005年工资并支付25%的赔偿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诉人补缴和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等13项请求。
1.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2.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 《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同理,采取该手段实施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也无效。原、被告之间的辞职行为无效,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2006年1月10日,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被诉人(公司)为81名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公司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自建立劳动关系以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补缴失业保险金。一审认定公司胁迫职工辞职2006年1月10日,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被诉人(公司)为81名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公司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自建立劳动关系以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补缴失业保险金。一审认定公司胁迫职工辞职
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有一年零六个月没有履行,对未履行部分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原告不履行则应按社会平均工资支付,如不支付被告有权利请求让原告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特别注意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案例分析] 13亿天价劳动争议案 由于公司示支付年终双 薪、奖金、工资差额等共 计38万余元,致使其丧失了 资金增值机会,并造成其在 繁忙的工作中分散精力应付 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 失费13亿元!
原规定: • 依据:《劳动法》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民事诉讼法》等 • 程序:一调、一裁、二审
我国原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 • 程序复杂,时间过长 • 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效率低,成本高 • 受理机构与劳动争议的特点不相适应
新规定: • 依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民事诉讼法》 • 程序:调解解决 一裁终局 一 调、一裁、二审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申请支付令 特殊争议 调解 二审 一审 仲裁 一般争议 特殊争议 一裁终局
调解机构多元、务实 • 调解机构: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构成:职工代表 企业代表 调委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程序更为便捷 • 申请:口头或书面 • 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 终结: ------协议: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调解的效力有所强化 • 一般争议----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使达成调解协议后,也可依法申请仲裁 • 特殊争议----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延续并改革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由“必经仲裁”到有条件的“单边”的“一裁终局”延续并改革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由“必经仲裁”到有条件的“单边”的“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仲裁 • 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优先);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时效: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裁决的效力 • 一般争议: 先裁后审,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程序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的效力 • 特殊争议: 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单边”的“一裁终局” 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有错误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制度的改良,使劳动者维权风险和成本进一步降低具体制度的改良,使劳动者维权风险和成本进一步降低
成本降低:劳动争议仲裁免收费用 • 仲裁时效:由60天延长为一年或更长 •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成为法律规定
成本降低:劳动争议仲裁免收费用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仲裁时效:由60天延长为一年或更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 仲裁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常年加班,“白加”了吗? 小邓于2001年11月5日进入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450元,后调整为500元。工作期间原告基本上没有享受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其中只有两年实行过每周休息一天的制度)。 2006年2月20日,公司以原告多次在夜班睡觉为由将原告小邓予以辞退。 小邓于2006年3月27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4年多)所有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共17175元。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审理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裁决,裁决认为原告的请求超过了60日的申诉时效,只裁决公司支付原告被辞退前2个月的加班费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105.4元。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审理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裁决,裁决认为原告的请求超过了60日的申诉时效,只裁决公司支付原告被辞退前2个月的加班费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105.4元。
小邓不服,提出诉讼。2006年12月27日一审宣判,判决公司支付邓小雄2001年1月5日至2006年2月20日期间的全部加班费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2179.20元。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终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