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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分立、合并与解散. 公司分立、合并和解散中的法律问题. 长春基层法院 如申请 A 破产(将被拖延) 其他债权人 申请破产( 5 ) A 国有企业 还贷 300 万元 ( 4 ) 主贷银行 购买核心资产与设备 还贷( 6 ) 贷款 300 万元( 2 ) 300 万元( 3 ) B 国有企业 长春经贸委 出资 50 万(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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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合并和解散中的法律问题 • 长春基层法院 如申请A破产(将被拖延) 其他债权人 • 申请破产(5) • A国有企业 还贷300万元 (4) 主贷银行 • 购买核心资产与设备 还贷(6)贷款 300万元(2) • 300万元(3) • B国有企业 长春经贸委 • 出资50万(1) • 谁是真正的赢家:是政府,企业,还是银行?或者导致全盘皆输的格局?
保护债权人的规定 • 公司法加了十个字“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以前工商部门把企业吊销(212条)或者注销了,债权人找不到公司。按照新公司法,主体还在,可以告主体,财产还在,可以追财产(财产继受者),如果财产也没有了,看是否股东出资到位,如果还不行,就看公司有没有股东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问题
第一节 公司分立与合并 •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和形式 • 1.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新公司法第173条 • 2.形式: • (1)吸收合并:A+B=A(或B) • (2)新设合并: A+B=C(A或B均消灭) • 案例:关于债务、债权的继承问题
第一节 公司分立与合并 • 二、公司分立的概念及特征 • (一)概念: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新公司法第176条 • (二)形式: • 1.存续分立:A=A+A1 • 2.解散分立:A=A1+A2 • 实例(1)国有企业剥离上市 • (2)长春模式:完美的债权人谋杀计划?
第一节 公司分立与合并 • 三、新旧公司法关于公司分立与合并的对比 • (一)删除了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报批的规定 • (二)简化了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公告程序 • 1.“30日内至少公告三次”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2.“未收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天内”“45天内” • (三)明确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和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 新公司法第175条 • (四)删除了公司合并时如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时不得合并的规定 • (五)增设规定,公司分立前可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 新公司法第177条
第二节 公司解散 • 一、增设解散事由 • 1.用语细处见严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2.增设行政解散概念:原法第192条“有关主管机关组织”,公司已无主管机关,故调整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3.增设司法解散:新法第183条 • (1)“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 (2)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 (3)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 4.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一定导致公司解散:持有三分之二表决权、或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 问题:(1)司法解散是否有前置程序? • (2)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被拓展与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问题
第二节 公司解散 • 二、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删除了原法第八章的“破产”一词 • 三、关于清算组的职权,将原“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改为“通知、公告债权人” • 四、除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外,增加了“法定补偿金” 新公司法第187条 • 问题:别除权与法定补偿金的位序
法律经济学:效率是衡量公平的唯一标准? • 效率之外无公平:法律经济学的解读 • 一个极端的例子:三个嫌疑犯,无法确证真凶 选择之一:一体处决 结果是-2+(+1)= -1 选择之二:随意处决其中的一位嫌疑犯 结果是(一)+2+(+1)= +3 (二)-1+(-1)+(+1)= -1 最终结果是 +3*1/3+(-1)*2/3=1/3 因而:选择之二富于效率而成为正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