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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用地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用地报批.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1.6.20. 一、国土资源“一张图”管理. 1 、以图管地的基础资料 二次土地调查资料 土地利用规划信息资料 卫片资料 土地权属登记资料. 2 、“一张图”监管系统结构. 信息汇集 ---- 土地利用计划. 系统名称 :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 上线时间 : 2011 年 1 月 1 日 主要目的 : 掌握计划安排使用情况 报送频率 : 定时 报送主体 : 省 主要内容: 新增建设用地 农用地 耕地 未利用地. 信息汇集 ---- 城市用地申请. 系统名称 : 建设用地远程申报系统(报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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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用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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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投资项目用地报批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1.6.20

  2. 一、国土资源“一张图”管理 • 1、以图管地的基础资料 • 二次土地调查资料 • 土地利用规划信息资料 • 卫片资料 • 土地权属登记资料

  3. 2、“一张图”监管系统结构

  4. 信息汇集----土地利用计划 • 系统名称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 • 上线时间 :2011年1月1日 • 主要目的:掌握计划安排使用情况 • 报送频率:定时 • 报送主体:省 • 主要内容: • 新增建设用地 • 农用地 • 耕地 • 未利用地

  5. 信息汇集----城市用地申请 • 系统名称 :建设用地远程申报系统(报盘) • 上线时间 :2008年1月1日 • 主要目的:报送申请材料 • 报送频率:定时 • 报送主体:省 • 主要内容: • 用地规模 • 地类面积 • 用途 • 征地补偿 • 补充耕地

  6. 信息汇集----实施方案备案 • 系统名称 :实施方案备案系统 • 上线时间 :2010年3月1日(2008年第一版) • 主要目的:掌握实施方案核准情况 • 报送频率:即时 • 报送主体:省 • 主要内容: • 批文 • 用地面积 • 地类面积 • 征收补偿 • 占补平衡 • 规划用途 • 拐点坐标

  7. 信息汇集----土地征收 • 系统名称 :土地征收动态监测系统 • 上线时间 :预计2011年下半年 • 主要目的:掌握建设用地项目批后的征收情况 • 报送频率:即有即报 • 报送主体:市、县 • 主要内容: • 征地进度 • 补偿标准 • 费用 • 安置措施 建设中……

  8. 信息汇集----土地供应 • 系统名称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 上线时间 :2009年1月1日(2004年第一版) • 主要目的:掌握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全过程信息 • 报送频率:即时 • 报送主体:市、县 • 主要内容: • 土地来源 • 面积 • 用途 • 出让金 • 开发利用条件 • 开发利用进度 • 拐点坐标

  9. 信息汇集----土地整治 • 系统名称 :农村土地整治监测与监管系统 • 上线时间 :2011年1月1日(2009年第一版) • 主要目的:掌握土地整治项目全过程信息 • 报送频率:即时 • 报送主体:省、市、县 • 主要内容: • 预算信息 • 实施信息 • 验收信息 • 规模 • 耕地指标 • 资金 • 拐点坐标

  10. 信息汇集----占补平衡 • 系统名称 :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 上线时间 :2011年1月1日(2009年第一版) • 主要目的:占补平衡挂钩 • 报送频率:即时 • 报送主体:省、市、县 • 主要内容: • 建设用地项目 • 对应整治项目 • 建设占用耕地 • 补充耕地指标

  11. 3、综合监管分析

  12. 综合监管分析

  13. 通过年初和年尾两次卫星遥感影像图的比对,可以提取出地表已经发生变化了的年度内实际建设占用地块,制作城市用地卫星遥感监测图。通过年初和年尾两次卫星遥感影像图的比对,可以提取出地表已经发生变化了的年度内实际建设占用地块,制作城市用地卫星遥感监测图。 在监测图上进一步勾绘年度内实施方案已经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位置和已经供地的地块位置。 4、例举:卫片执法检查

  14. 年初

  15. 批准实施方案后备案地块 7 1 6 2 5 3 4 某市由省批准实施方案后报部备案的地块共有7宗。 土地利用现状图

  16. 批准实施方案后供地报备 1 2 某市由省批准实施方案地块供地后报部备案的地块共有2宗。 土地利用现状图

  17. 1.年末监测发现有9个地块实地已建设 8 7 10 6 1 年未 2 5 3 4 9

  18. 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可以得出四类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可以得出四类建设用地: 1)本年度批准实施方案本年度建设用地(本 年批准本年建设“B”); 2)本年未批先建(“w”); 3)本年度批准实施方案尚未建设的用地(本年批而未用“P”); 4)往年批今年建(“PJ”) 。 卫片执法检查主要是对前两类地块进行合法性审查。 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哪些纳入卫片执法检查

  19. 对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的合法性审查: 1)是否为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如果在批准实施 方案的地块上,年初的遥感影像图上已有同种结构 的建筑物,则该地块属于原有违法用地,报批时必 须先依法查处(拆旧建新的除外)。 2)是否依法供地?如果在批准实施方案地块上, 没有相应供地信息,则该地块属于未供即用(依照 有关规定无需供地的项目除外)。 对本年未批先建地块的合法性审查: 如果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无相应审批信息,则可判 定为未批先用或边报边用的违法用地,组织查处。 地块合法性审查

  20. 二、 用地预审 • 1、审查内容 • ①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②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 ③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 ④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 ⑤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标准农田的,补划方案是否可行。

  21. 2、 预审权限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批原则是:哪级政府部门审批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就由同级国土部门进行预审。 • 由省政府或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则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预审,但原则上由市(地)或县(市、区)国土部门先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 • 由国家或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预审,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

  22. 3、 用地预审程序 • 1)申请:需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可研报告,但在审批)阶段,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核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在申请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备案项目在备案批准后,提出。 • 2)受理:该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一次性告之和限期办结。有权审批预审的国土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不受理、或者告之需补充材料后受理。 • 3)审查:有权审批预审的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供地政策等,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 4)批复:有权审批预审的国土部门将审查的内容编制报告,并出具正式的公文,即预审意见,送建设用地单位。

  23. 4、 用地预审所需资料 •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24. 4、 用地预审所需资料 •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涉及标准农田的,提供补划方案。

  25. 5、 用地预审的效力 •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并注销原预审文件。

  26. 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 建设用地报批的形式1、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 概念、权限、条件、程序和类型 • 2、单独选址 概念、权限、条件、程序

  27. 1、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 ⑴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概念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是一种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因此,根据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两个部分,因此又可以称为“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

  28. ⑵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 ①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我省为杭州、宁波、温州、台州、绍兴、嘉兴等6市;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 ②由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征收且属于省政府征地审批权限内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收、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所在地的镇和省政府指定的乡镇)。 • ③由设区的市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收、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

  29. ⑶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条件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 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 已落实补充耕地的措施; • 已履行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 • 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30. (4)中心城区用地报批 • 申报方式:城市一年申报一次 • 申报用地必须符合规划 • 申报用地以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年均量为参考依据 • 做好年度计划的衔接工作 • 违法用地处置 • 批准情况合理,供地率、征地率和实施方案备案率 • 不涉及农转用,建设用地征收,根据从严管理的原则,也须纳入批次上报国务院审批

  31. (6)农转用征收报批审查六个事项 • 1)规划、计划 • 2)规模、布局 • 3)用地规模结构 • 4)征地补偿安置 • 5)耕地占补平衡 • 6)新地建设用地有偿费

  32. 2、单独选址 • ⑴概念 •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圈外”用地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采矿、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这类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33. ⑵ 单独选址权限 •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主要依据立项和征地面积来划分审批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一)基本农田; •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34. ⑶ 单独选址条件 •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⑵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 ⑶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 ⑷已经用地预审同意; • ⑸已经发改部门立项; • ⑹已落实补充耕地的措施; • ⑺已履行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 • ⑻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 ⑼用地合理。

  35. 3 、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的有关税费 • 征地补偿费:(四项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 征地管理费: • 耕地开垦费:耕地、园地,基本农田15元 • 耕地占用税:农用地、基本农田50%,2008.1.1 • 新菜地开发资金:菜地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用地、未利用地,不列入成本

  36.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1、收回的法律性质分析 (1)行政处罚的“收回” • 行政处罚的“收回”,是指因土地使用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这种“收回”,首先,是因为土地使用者发生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其次,法律法规规定,对这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给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惩处。 • 《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保护条例》第18条的“收回”,是土地使用者违反了“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收回”,是土地使用者违反了“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的规定,都属于行政处罚的“收回”,《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的“收回”,该条款本身已明确是“处罚”。

  37. (2)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 • 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是指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由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 《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暂行条例》第40条的“收回”,属于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

  38. (3)其他法定事由的“收回” • 其他依法定事由的“收回”,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首先,土地使用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次,发生的事件,可能是土地使用者自己的原因,如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也可能是国家方面的原因,如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实施城市规划。 • 根据上面的阐述,我们可以确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1、2、4、5项、《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暂行条例》第42条、第47条第1款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其他法定事由的“收回” 。

  39. 2、收回所需资料 • ①拆迁房屋的单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城市拆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细表等); • ②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 • ③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 • ④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拆迁红线图; • ⑤被收回国有土地部分的勘测定界图。 • 其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说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等情况;城市拆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细表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土地证号、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容积率、补偿方式等内容。

  40. 五、其它事项 • 审批事权下放 • 临时用地审批 • 农村土地整治 • 城中村改造 • 未征农用地利用

  41.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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