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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護及法律. 衞生署 豐原醫院 急診科 朱俊盈.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 1 條本準則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準則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 3 條本準則所稱緊急傷病處理,係指學校應提供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之急救及照護。.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 4 條學校應訂定下列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公布之: 與當地 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之連結合作事項。 教職員工之 分工 及職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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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護及法律 衞生署 豐原醫院 急診科 朱俊盈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 第 1 條本準則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準則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第 3 條本準則所稱緊急傷病處理,係指學校應提供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之急救及照護。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 第 4 條學校應訂定下列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公布之: • 與當地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連結合作事項。 • 教職員工之分工及職責事項。 • 學校緊急通報流程、救護經費、護送交通工具、護送人員順序及職務代理等行政協調事項。 • 緊急傷病事件發生時,檢傷分類與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一一九報警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及家長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救護處理程序事項。 • 身心復健之協助事項。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 第 5 條學校應於健康中心設置下列救護設備: • 一般急救箱。 • 攜帶式人工甦醒器。 • 活動式抽吸器(附口鼻咽管)。 • 攜帶式氧氣組(附流量表)。 • 固定器具(含頸圈、頭部固定器、骨折固定器材、護墊、繃帶、三角巾等)。 • 運送器具(含長背板等)。 • 專用電話。 • 其他救護設備。 • 前項救護設備,學校應定期維護並指導教職員工及學生正確之操作方法。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 第 6 條學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隊)。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 第 7 條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四十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前項四十小時訓練課程,應包含緊急醫療救護概論、病患身體評估、基本急救技術、急救器材使用、創傷病患評估與處置、非創傷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環境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檢傷分類與大量傷病處理、急救教學與教案設計、綜合演練及考試。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 第 8 條學校應將緊急傷病處理情形加以登錄、統計分析,並定期檢討。登錄內容應包含傷病種類、發生時間、地點、緊急救護處理過程等。 • 第 9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其緊急傷病處理,得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 第 10 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情況一 • 一位老師在課堂,突然倒地 • 妳接獲通知後,如何處置? • 是否考慮患者之潛在疾病:心肌梗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處 置 • 攜帶急救器材到場 • 評估意識,求救(連絡消防隊) • 施與基本救命術
情況二 • 學童因跌倒,下肢變形無站立 • 妳接獲通知後,如何處置?
處 置 • 攜帶急救器材到場 • 請老師至保健室拿夾板及繃帶 • 以夾板固定後、再後送
情況三 • 學童因頭痛壓保健室,主訴頭痛 • 請問妳如何處置
處 置 • 評估生命徵象,並紀錄(血壓、心跳、呼吸、體温,時間) • 頭痛之時間 • 是否合併其他症狀 • 是否曾經就醫,診斷為何? • 是否考慮轉至急診:和家屬連絡 • 暫無需轉至急診:請導師在學童連絡本上紀錄,請家長帶學童就醫(追蹤結果)
延伸性問題 • 如果一天有20位學童因頭痛至保健室? • 如果一天有20位學童因腹瀉至保健室?
20位學童因頭痛至保健室 • 分別評估生命徵象,並紀錄 • 是否合併其他症狀 • 頭痛之時間 • 是否曾經就醫,診斷為何? • 是否考慮轉至急診:和家屬連絡 • 暫無需轉至急診:請導師在學童連絡本上紀錄,請家長帶學童就醫(追蹤結果)
20位學童因腹瀉至保健室 • 是否是營養午餐出了問題 • 立即連絡學方危機處理 • 執行生命徵象評估、、、、
情況四 • 某學生在教室突然癲癇發作,校護隨即通知119及家長須緊急送醫 • 但家長在電話中要求校護先給予藥物灌腸減緩症狀,雖然開學時已事先要求家長備妥同意書及醫師診斷書、但該生灌腸之藥物為鎮靜劑有危險性。 • 該名校護是否要給予灌腸處置?
法律層面 • 護理人員法(第24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 四、醫療輔助行為。 •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 護理人員法(第26條) • 病人危急時之處理方式: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
醫師法(第28條) •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 四、臨時施行急救。
醫療法(第66條) • 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 • 開學時已事先要求家長備妥同意書及醫師診斷書?
校護的角色: • 監測學童的生命徵象 • 提醒學童按時服藥(依醫囑) • 導師是否可以分擔負責
處 置 • 本案例校護為了維護學生生命安全,依法有執行緊急救護之責任,但依家長要求執行藥物灌腸仍屬違法。 • 學校雖有家長同意書及診斷書,但醫師並未預立醫囑,開立PRN處方籤,因此校護只能給予緊急救護,不能執行藥物灌腸。
情況五 • 一位糖尿病的學童,攜帶昇糖激素至保健室,請校護在學童低血糖時給與注射 • 請問妳如何處置?
低血糖如何處置(1) • 以血糖機測血糖 • 常規補充糖份 • 低血糖之預防:充份的衞教及評估 • 正確的疾病認識 • 固定飲食 • 正確藥物使用(胰島素注射) • 注意低血糖的症狀
低血糖如何處置(2) • 低血糖的症狀:心悸、手抖、盜汗、嘴唇麻木、飢餓、、、、、、、、昏迷 • 低血糖的處置: • 意識清楚:口服糖水(運動飲料:25元) • 意識不清楚:靜脈注射葡萄糖(50%, 5元)、或昇糖激素(800元) • 應該補充多少糖水:10公克糖可以提昇20mg/dL,一般含糖的飲料:40kcal/100ml、500-600ml
延伸性問題 • 如果是偏遠地區的學校呢?
情況六 • 學童因呼吸困難被送至保健室 • 學童病史:氣喘 • 理學檢查:喘鳴 • 請問妳是否給與氣管擴張劑?
處 置 • 評估生命徵象 • 是否有隨身攜帶氣管擴張劑、是否可以正確使用 • 正確使用的使用氣管擴張劑,藥效可以維持3-4小時 • 藥效小於3時:可以連續給藥(4-10次) ,考慮送醫 • 給與氧氣 • 如果意識變差,以袋瓣罩維持通氣、並立即送醫
延伸性問題 • 學校的保健室是否需要準備定量噴霧劑(氣管擴張劑)呢?
情況七 • 學童呈因腸病毒導致呼吸衰竭,接受氣管切開術 • 學童在學校時,突然氣管切開管掉落 • 請問妳如何處置? • 立即將氣管切開管重新放入?
處 置 • 掉落的氣管切開管已污染,不宜在放入 • 放置氣管切開管為侵犯性處置,校護不可以操作 • 評估生命徵象:是否有呼吸窘迫 • 給與氧氣:鼻套管或氧氣面罩 • 以紗布覆蓋氣管切開口,考慮袋瓣罩維持通氣、並立即送醫
情況八 • 學童在教室玩耍,不慎到破玻璃,且玻璃片刺入胸前 • 妳接獲通知後,如何處置?
處 置 • 攜帶急救器材到場 • 評估意識,求救(連絡消防隊) • 固定異物(絕對不可移除) • 施與基本救命術
谷關急救站之服務項目(非假日) • 生命徵象測量:血壓、脈搏、體温 • 擦藥、換藥 • 止血、包紮、固定 • 健康諮詢 • 基本救命術
請問下列何者是校護的職責 • 一位學童因腹痛、腹瀉至保健室,妳的初步診斷為急性腸胃炎,建議服用運動飲料,給與止瀉藥,評詁生命徵象,連絡家長,考慮是否轉至急診,紀錄病程,和導師討論
如何防範醫護糾紛(一) • 從以上案例發現,常引起糾紛的問題多屬於緊急救護個案。緊急救護雖不是校護專屬的責任,但當老師遇有緊急傷病狀況發生時大都依賴專業校護。因此所肩負責任也相對加重。
如何防範醫護糾紛(二) • 建立學生緊急事件聯絡卡:此卡之建立相當重要,資料應確實周詳,可保護學生之安全及減少校方處理問題之困擾,應於每學年開學初儘速填妥,並定期核對更新。
如何防範醫護糾紛(三) • 訂定學生緊急傷病處理及送醫辦法: 應視各校情況訂定處理辦法,讓全校教職員工膫解,以便遵循。
如何防範醫護糾紛(四) • 辦理教職員工及學生基本急救研習,加強安全教育,建立危機意識及處理能力:以增進事故發生時迅速、妥善處理之能力 • 學生急救技術訓練及安全教育專題演講或活動:新生入學時及學期開始 • 教職員工之基本急救技術研習
事前準備 • 建立完整的學生健康資料。 • 學校應訂定學生意外傷害及急病處理辦法,讓全校教職員工瞭解;以便遵循。 • 掌握新資訊,購置、更新急救器材,並定期檢查、補充及維護急救設備。 • 隨時吸取醫護新知,充實相關專業知能,提昇緊急救護能力。 • 收集地區醫療資源資訊,作為送醫參考。
現場處置 • 把握生命優先原則,掌握生命徵象作緊急處理,必要時立即送醫。不可妄自下診斷。 • 把握傷害最小原則,預防再受損傷,如疑似頸椎受傷者應先固定,異物插入勿急予拔除。 • 注意自我保護,處理過程中避免被傳染疾病或醫療糾紛。 • 協助送醫或轉介治療時,應視傷病情況所需醫療資源後送至適當之醫療院所。如大量傷患則需考慮分送不同醫院,以免醫院人力不足而影響救治時效(需清楚紀錄學生去向)。
事後處理 • 確實記錄、保管並統計分析,必要時呈閱或追蹤,以便瞭解校園安全及傷病的狀況,作為校園安全教育計畫依據。 • 檢討事前準備是否完善?是否兼顧軟硬體設施? • 檢討是否有較好的處置方式?做為改善的參考。 • 勿任意發表意見,事件發生時應避免在不明情況下,說了不該說的話 ,比如: 我就知道會出事…等等。
傷病處理時易犯之疏失 • 未了解傷病狀況,就要求傷患到健康中心。 • 趕赴現場時未攜帶急救器材。 • 強制脫解衣物,檢視傷患(如燙傷、骨折)或過度要求活動患處,以判斷有否骨折。 • 現場急於釐淸責任,而疏忽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