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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 干部任用条例 》 的几点体会

学习 《 干部任用条例 》 的几点体会. 2014 年 4 月 29 日. 一、 《 干部任用条例 》 的历史沿革 二、重新修订 《 条例 》 的重要意义 三、 《 干部任用条例 》 的基本框架 四、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 《 干部任用条例 》 的历史沿革. 1995 年 2 月,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暂行办法(试行) 》 ; 2002 年 7 月,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 2014 年 1 月,结合新的形势变化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中央对选人用人政策进行了新的调整,出台了新修订的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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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 干部任用条例 》 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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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的几点体会 2014年4月29日

  2. 一、《干部任用条例》的历史沿革二、重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三、《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框架四、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一、《干部任用条例》的历史沿革二、重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三、《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框架四、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3. 一、《干部任用条例》的历史沿革 1995年2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暂行办法(试行)》; 2002年7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1月,结合新的形势变化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中央对选人用人政策进行了新的调整,出台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 二、重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 《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总章程。 • 第一,它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依据。 • 第二,它是干部工作制度建设的基本依据。 • 第三,它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5. 2002年颁布的《条例》逐步显现除了一些不够适应、不够完善的地方:2002年颁布的《条例》逐步显现除了一些不够适应、不够完善的地方: • 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需要通 过《条例》的修订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规定。 • 二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亟需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 • 三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新经验,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需要通过《条例》修订加以吸收和衔接。

  6. 《条例》修订从去年5月中旬启动,到今年1月14日正式颁布,历时整整8个月,大的修改24稿。修订过程广泛听取了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先后召开26个座谈会,当面听取11个省(区、市)党委书记、8个中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26位其他省部级干部以及数百名市、县委书记和组织部长的意见,31个省(区、市)两次提出书面意见,165家中央单位提出过书面意见建议。《条例》修订从去年5月中旬启动,到今年1月14日正式颁布,历时整整8个月,大的修改24稿。修订过程广泛听取了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先后召开26个座谈会,当面听取11个省(区、市)党委书记、8个中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26位其他省部级干部以及数百名市、县委书记和组织部长的意见,31个省(区、市)两次提出书面意见,165家中央单位提出过书面意见建议。

  7.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是全党智慧的结晶,凝结了广大干部群众和组织系统同志们的心血和汗水。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是全党智慧的结晶,凝结了广大干部群众和组织系统同志们的心血和汗水。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8.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9. 三、《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框架 • 2002年颁布的《条例》共有13章74条9700字,新修订后的《条例》,共有13章71条11400字,分为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10. 新《条例》突出了五个方面: • 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突出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 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 • 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 。 • 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进一步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 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11. 四、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 (一)关于党管干部原则 • 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领导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体现。1938年,毛泽东同志提出党管干部思想。1953年,中央对党管干部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提出了明确要求,丰富和发展了党管干部原则的内涵。新修订的《条例》,从总则到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定,再到监督检查等,都突出强调了党管干部原则,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12. 比如,新增“动议”这一章,规定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体是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规定了工作方案的初步建议,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出;规定了工作方案要以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初步建议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这其实是把“动议”这一实际存在的环节显性化了,也为今后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比如,新增“动议”这一章,规定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体是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规定了工作方案的初步建议,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出;规定了工作方案要以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初步建议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这其实是把“动议”这一实际存在的环节显性化了,也为今后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

  13. (二)关于把握怎样培养和选拔好干部 •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了“20”字的好干部标准,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时代内涵。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也对此予以了明确,即“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14. 要把选贤任能这件大事抓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执行这个标准:要把选贤任能这件大事抓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执行这个标准: • 一是要把握选拔好干部的目的。 • 为党和人民的事业选干部、选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确保各级领导政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 • 二是要把握选拔好干部的原则。 • 《条例》规定了必须坚持的7项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15. 三是把握选拔好干部的基本条件。 • 《条例》规定了6项基本条件:突出了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 • 四是要把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的要求。 •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注重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加强干部跨领域交流。

  16. (三)关于选拔任用程序的“五大环节” • 1.动议。在程序设置上落实了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动”的前提,是把考核识别干部的功夫下在平时,近距离的去接触干部,了解真实情况、一贯表现。“议”,就是有一个谁来议、议什么、怎样议的问题。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来“议”。“议”的内容是选拔任用的职位、具体条件、工作需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等。“议”的方式、范围,条例也都做了原则规定,总的是强化党委(党组)、分管领导、组织部门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的责任。

  17. 2.民主推荐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对民主推荐有三大改进: • 一是对民主推荐合理定位。 • 二是改进民主推荐方法。 • 三是完善民主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

  18. 3.考察 • 《条例》在以下几方面做了改进: • 一是专门对如何确定考察对象做了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怎样确定考察对象做了规定。另一方面,规定了6种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即: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19. 二是对考察内容做了充实完善。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二是对考察内容做了充实完善。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 • 三是改进了考察程序和方法。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综合评价分析环节,强调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防止一次考察定终身。 • 6种必用的考察方法: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 • 3种根据实际可以选用的方法: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20. 四是加强廉政情况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体现了任前考察主要是发现问题、严格把关的要求。四是加强廉政情况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体现了任前考察主要是发现问题、严格把关的要求。 • 名词解释: • “四不唯”:2013年6月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在选好用好干部的论述中提出选用干部“四不唯”,即不唯票、不唯分、不唯GDP、不唯年龄。 • “裸官”: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21. 4.讨论决定 • 讨论决定是落实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的关键一环。从组织部门角度讲,要与有关领导人员沟通、征求分管领导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征求统战部门等方面意见、主管方征求协官方意见、向党委(党组)汇报等。从党委(党组)角度讲,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讨论、集体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22. 5.任职 • 任职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重点体现在要坚持和完善3项制度: • 一是坚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新《条例》在公式的内容和时间有了新的要求,即“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旧《条例》为七至十五天)。 • 二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 三是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23. (四)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即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作为专章规定,又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 一是合理确定范围。 • 二是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 • 三是加强组织把关。 • 四是提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科学化水平。

  24. (五)关于破格提拔 • 新《条例》保留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又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要求,从严进行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25. 一是在选拔对象方面。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才可以破格提拔,并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 • 二是规定了哪些“格”可以破,哪些“格”不能破,防止“破格”变为“出格”。 • 三是严格审批把关。规定破格提拔干部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事先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 四是增加公开透明度。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6. (六)关于“三个注重”和“一个用好” • 注重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 注重使用后备干部; • 注重树立基层的导向; • 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27. 改进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要切实改变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系统内部循环、片面追求数量、过分重视学历履历、单纯考虑年龄等习惯思维和做法,把工作的着力点转变到“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上来。改进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要切实改变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系统内部循环、片面追求数量、过分重视学历履历、单纯考虑年龄等习惯思维和做法,把工作的着力点转变到“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上来。

  28. 在后备干部方面,新《条例》将原来在第二章规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调整到第一章并修改为“注重使用后备干部”,体现了对后备干部工作定位的新认识,有利于使后备干部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还有利于调动其他干部的积极性。在后备干部方面,新《条例》将原来在第二章规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调整到第一章并修改为“注重使用后备干部”,体现了对后备干部工作定位的新认识,有利于使后备干部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还有利于调动其他干部的积极性。

  29. 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也是这次新增加的。 • 一要把基层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主阵地。 • 二要重视基层经历,大力选拔经过基层实践锻炼的优秀干部。 • 三要关心基层干部,对基层干部的待遇和成长进步,在制度上多一些倾斜。

  30. “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是《条例》新增加的。把握这一要求,就是要坚持老中青相结合的优良传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都要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对那些尽职尽责、踏实肯干事、精力充沛、经验丰富的年龄较大的干部,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该使用的要继续使用,该提拔的也要提拔。“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是《条例》新增加的。把握这一要求,就是要坚持老中青相结合的优良传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都要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对那些尽职尽责、踏实肯干事、精力充沛、经验丰富的年龄较大的干部,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该使用的要继续使用,该提拔的也要提拔。

  31. (七)关于落实从严监督管理的要求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从严管理,是《条例》得以全面贯彻执行的有力保证。 新《条例》出台不久,中央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这既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

  32. 1.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 强化全过程监督要着力把好“三关”: • 一是把好资格关,防止降格以求,破格出格问题的发生; • 二是把好程序关,防止做选择、搞变通; • 三是把好廉政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33. 具体来看,要抓住选任程序的重点环节: • 一是加强“动议”环节的监督检查。 • 二是要加强对确定考察对象环节的监督检查。 • 三是加强对讨论决定环节的监督检查。

  34. 《意见》对履行干部选任程序做出了“十严禁”的明确规定: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意见》对履行干部选任程序做出了“十严禁”的明确规定: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35. 2. 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 《条例》第12章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组织人事纪律,要做到“十不准”,并强调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不仅要查处当事人、而且要追究责任人特别是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防止“带病提拔”的“四不得”,第三条明确要求要严厉查处违规选人用人行为,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 ,并明确了“五个一律”的纪律要求。

  36. 名词解释: • 十不准: •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 部等有关情况; •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37. 名词解释: • 四不得: • 要严格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要严格干部档案审核,对人选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要仔细核查,不得放过任何疑点。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38. 名词解释: • 五个一律: • 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39.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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