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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王华 0731-84332111 Wanghua213@yahoo.com.cn. 一、 概 述. (一)、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目的意义 1 、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2 、 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3 、 预防控制传染病 4 、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 5 、 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二、为什么要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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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王华 0731-84332111 Wanghua213@yahoo.com.cn
一、 概 述 (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目的意义 1、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2、 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3、 预防控制传染病 4、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 5、 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二、为什么要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2003年某省302 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结果:儿童入园体检率为51.32%, 回园体检率为27.81%, 每年定期体检率为77.48%, 入园只有42.72%核实了预防接种证;为工作人员定期体检率为75.17%; 贫血、营养不良、龋齿、传染病和意外事故发病率分别为5.73%、9.66%、19.23%、1.42%、0.47%。 结论:目前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实施情况与卫生部制定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各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发展极不平衡, 尤其应加强和重视乡级、县级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2005年,采取整群分层抽样方法,抽查52家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发现托幼机构存在人员不培训、卫生保健设施及卫生消毒不达标、卫生保健制度执行不力等现象, 普遍存在重教轻保。 •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涉及多部门、多系统、多专业, 建议国家建立健全配套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机制, 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对从业人员加强专业培训, 提高法律意识, 促进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水平及人员素质整体提高。
2010年9月, 共调查幼儿园330个, 有保健医生的占47.27%, 厨房有卫生许可证的占47.57%, 有保健室的占56.06%, 有隔离室的占40.91%, 每班配备消毒柜的占55.15%,盥洗室与厕所分开的占19.39%, 活动室与卧室分开的占53.94%, 保健设施齐全的占17.27%。 调查儿童31834人, 在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期间, 传染病发病率为1.90%, 意外伤害发生率为0.46%; 龋齿患病率为15.99%,贫血患病率为2.79%, 营养不良率为1.96%。 说明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状况不容乐观。
三、为什么要加强托幼机卫生保健管理? 1、依法服务的客观要求,《母婴保健法》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2、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存在的问题和儿童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3、社会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需求增加,依法管理、依法服务势在必行。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3月 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2010年11月1日实施。 • 《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湘卫妇社发[2011]15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监督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组织管理 (一)、湖南省卫生厅主管全省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与指导,组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专家组。
(二)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二)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1)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省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的质量监督;
(2)各市州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的业务指导,对辖区各县市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指导建立示范性托幼机构,开展示范性培训,负责对辖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2)各市州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的业务指导,对辖区各县市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指导建立示范性托幼机构,开展示范性培训,负责对辖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
(3)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对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五官保健、安全管理、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3)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对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五官保健、安全管理、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负责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
(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督促托幼机构加强预防控制措施,发现传染病患儿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指导其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四)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七) 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均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和卫生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要求(一) 一、卫生室或保健室设置原则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2、托幼机构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依法服务与依法管理。
4、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要求(二) 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条件 1、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2、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3、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4、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要求(三) 三、人员配备的基本标准 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 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要求(四) •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1)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1)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2)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3)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4)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6)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6)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7)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8)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9)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10)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一) 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管理 1、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2、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每年至少接受1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教育部门对托幼机构评估指标。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二) •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卫生保健管理 (一)、新进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在岗工作人员应当由托幼机构组织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单位原则上为妇幼保健机构,当地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基本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单位原则上为妇幼保健机构,当地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基本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的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的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一)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 2、设有候检室、登记问诊室、体格检查(内、外、皮肤、五官)室、抽血室、肠道检查室、化验室、X线检查室、宣教室、档案室等,男女常规检查室应分设,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的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二)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的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二) 3、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主检医师应由主治医师(主管技师)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4、具有健全的健康体检登记、常规检查、实验室检查、X线检查、体检结果审核、健康合格证发放、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信息化管理设施,能够采用计算机打印健康证明,确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及健康合格证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
健康检查项目 • 询问既往病史: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结核病、皮肤病、性传播疾病、精神病及其它疾病。 • 体格检查:血压、皮肤、心肺、肝脾、五官、其他。 • 化验检查:丙氨酸氨基酸转移酶、滴虫、霉菌、淋球菌、梅毒、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其它;胸片检查及其他检查。 • 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症状或检查异常,限于诊疗条件不能确诊的,要通知托幼机构并联系专业防治机构进行确诊。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一) •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体检中发现患有: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痢疾、伤寒、甲肝、戊肝、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通知托幼机构暂缓上岗,经治愈并重新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二) • 在岗期间有发热、腹泻等症状或者患有上述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并规范治疗,治愈并重新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到工作岗位。 •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管理(一) •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对健康检查合格的发给其《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 对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托幼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或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托幼机构所在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健康检查服务,其《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由妇幼保健机构审核发放。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管理(二) • 市、县两级妇幼机构对辖区内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管理与指导,负责专业技术培训和体检工作质量控制。 • 承担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原始资料归档保存,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 • 全省统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的式样及编号。空白证件委托湖南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制作和管理。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卫生保健业务管理 •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教、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三) •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1、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四) • 入园(所)卫生保健的管理 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2、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3、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园)。3、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园)。 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与处罚(一) • 卫生保健工作评估: (1)、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在招生前,应按基本条件自查合格后,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卫生评价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受理;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托幼机构卫生评价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按照《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标准》对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卫生评价报告》,并将报告报同级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受理;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托幼机构卫生评价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按照《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标准》对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卫生评价报告》,并将报告报同级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托幼机构取得卫生评价合格的报告后,方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开园招生。托幼机构取得卫生评价合格的报告后,方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开园招生。 卫生评价报告为“不合格”的,应经整改后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3)、已经取得办园资质并开园招生的托幼机构,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其进行1次全面的卫生评价(要求6月底完成)。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1次检查评估,并将结果向报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与处罚(二) 监督与处罚: • 卫生行政部门应针对托幼机构卫生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整改,加强监督管理。 • (一)、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 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 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1)、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2)、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 (3)、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4)、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5)、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二)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负责入园(所)儿童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四)负责入园(所)儿童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 (五)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与处罚(三) • 表彰: • 对认真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谢谢大家!! SARS过后尽欢颜 与南京同道欢聚一堂 0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