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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結匯與融資. 外匯係指外國貨幣及對外國貨幣的請求權,即指一國所擁有的國外資產,包括政府及民間持有的外國貨幣、外國有價證券、外幣票據及外幣存款等. 押匯銀行於審核單證後,發現受益人所提示單證雖有瑕疵,但該瑕疵尚屬輕微,預料買方不致拒付時,可憑受益人提出「損害賠償約定書」( letter of indemnity, L/I )以保結方式,通融受理押匯。這種憑損害賠償約定書的押匯,稱為保結押匯. 質押權利總設定書 (General Letter of Hypothecation, L/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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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係指外國貨幣及對外國貨幣的請求權,即指一國所擁有的國外資產,包括政府及民間持有的外國貨幣、外國有價證券、外幣票據及外幣存款等外匯係指外國貨幣及對外國貨幣的請求權,即指一國所擁有的國外資產,包括政府及民間持有的外國貨幣、外國有價證券、外幣票據及外幣存款等 押匯銀行於審核單證後,發現受益人所提示單證雖有瑕疵,但該瑕疵尚屬輕微,預料買方不致拒付時,可憑受益人提出「損害賠償約定書」(letter of indemnity, L/I)以保結方式,通融受理押匯。這種憑損害賠償約定書的押匯,稱為保結押匯
擔保提貨:當貨物到時,進口商如已接到出口商寄來的單證抄本(non-negotiable B/L),可先到船公司索取空白「擔保提貨書」填妥一式二份,再到開狀銀行填具「提貨保證申請書」,連同結匯證實書、商業發票,清付結匯餘額貨款本息後,請求銀行在「提貨保證書」上辦理副署手續。憑銀行副署的「擔保提貨書」即可向船公司換取小提單(D/O),報關提貨,俟日後正本B/L寄到後,再向船公司換回「擔保提貨書」
副提單背書:倘進口商已從出口商接到副提單(duplicate B/L),也可檢附結匯證實書、商業發票及提單,前往開狀銀行,填具副提單背書申請書,付清結匯餘額貨款本息,請求銀行在副提單上背書,以便憑向船公司換取小提單,辦理報關提貨手續。這裡所謂副提單實際上是出口商依信用狀規定逕寄進口商的正本提單,而非不可轉讓提單抄本。
外幣與新台幣進行兌換 --- 進出口結匯證實書 外幣與新台幣進行兌換且匯入或匯出--- 買賣匯水單 未兌換 --- 其它交易憑證
1.提供徵信資料以供銀行徵信。 • 2.簽具質押權利總設定書。 • 為約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 L/H的效力為永久,往後各次押匯均適用。 • 3.送交印鑑登記卡。 • 4.開設外匯存款帳戶
Insurance Policy:保險單,正式保險單據 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險証明書,效力等同保險單 Trust Receipt:信託收據 TBD Policy:預保單 預先投保在保單的船舶名稱及開航日期期兩欄填註 To Be Declared 待要保人於裝運後通知,再由保險 人於保單上批註或簽發確定保圍,並憑核後保費的 差額
D/P:付款交單 D/A:承兌交嗶 Deferred Payment Credit:延期付款信用狀 Acceptance Credit:承兌信用狀
Neutral Packing List 出口商以第三者名義或以無箋頭方式製作包裝單
海關發票的作用與領事發票大致相同,即: • 供作進口國海關統計之用。 • 供作進口國海關查核貨物原產地,並作為進口國對不同國家課徵不同進口稅的根據。 • 供作進口國海關查核出口商有無傾銷或虛報價格,串通進口商逃稅情事。 • 海關發票與領事發票不同之處在於前者不必送請各該國領事簽證,因此不必支付簽證費用。 • 海關發票與領事發票不同之處在於前者不必送請各該國領事簽證,因此不必支付簽證費用。
保險單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應為可轉讓。 若以出口商為被保險人,押匯時,出口商應背書轉讓。
OBU : offshore banking unit UCP600第28條j項規定: 保險單據得表明其承保範圍適用免賠額或僅賠超過額
以信用狀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為託運人的提單 空運提單如同海運提單具有收據及契約憑證的作用, 但不具流通性(not negotiable), 且為記名式及直接式(straight), 所以並非物權證券(document of title)。
Drawer:發票人 (出口商) Drawee:付款人 (開狀銀行 - 信用狀,進口商 – 非信用狀) 應收帳款承購業務(Factoring) 出口遠期信用狀賣斷業務(Fortaitng) 以固定利率貼現且無追索權方式買斷遠期票據 託收 (Collection)
DBU:DOMESTIC BANKING UNIT 中央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 OBU:offshore banking unit (可接受境內外的個人、法人的存款,貸款匯兌等業務 )
優惠關稅產地証明書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指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在經濟、 貿易方面的一種非互利的特別優惠待遇
ISBP 第 41 條規定 單據得冠以信用要求之名稱,或相似名稱,或不冠名稱
Letter of Guarantee (L/G ) 單據瑕疵:overdraw (超押), short shipment (短裝), late presentation (延遲提示), late shipment (延遲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