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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政府組織、功能與權限

第三課政府組織、功能與權限. 部分圖文取自於網路資料. 壹、民主國家的政府體制. 一、國會主治內閣制(議會內閣制 ) (一)現況: 1. 起源英國,目前為大多數民主國家採行, 如英國、加拿大、日本、德國、澳洲。 2. 內閣制意義:人民選出國會議員負責立 法;再由國會的多數黨組成內閣 , 負責行 政,並向國會負責。. (二)特徵. 1. 虛位元首: 國家元首職權是形式上權力,不負實際政治 決策 ,屬於「統而不治」元首 。. 英國王室. 日本皇室. 明仁天皇、皇后美智子 德仁太子、雅子妃. 2. 行政、立法連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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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政府組織、功能與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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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三課政府組織、功能與權限 部分圖文取自於網路資料

  2. 壹、民主國家的政府體制 一、國會主治內閣制(議會內閣制 ) (一)現況: 1.起源英國,目前為大多數民主國家採行, 如英國、加拿大、日本、德國、澳洲。 2.內閣制意義:人民選出國會議員負責立 法;再由國會的多數黨組成內閣,負責行 政,並向國會負責。

  3. (二)特徵 1.虛位元首: 國家元首職權是形式上權力,不負實際政治 決策,屬於「統而不治」元首。

  4. 英國王室

  5. 日本皇室 • 明仁天皇、皇后美智子 • 德仁太子、雅子妃

  6. 2.行政、立法連屬 (1)國會選舉後由下議院多數黨魁擔任首相並組閣,閣員都是國會議員,首相以多數 黨領袖身分控制國會,領導立法與行政。 (2)若沒有一黨獲得過半數席位時,則由獲得最多席位政黨,聯合其他小黨組成聯合內閣。

  7. 首相 保守黨卡麥隆 菅直人

  8. 德國政黨與聯合內閣歷史 • 1.政黨:CDU(基督教民主聯盟)、 CSU(基督教社會聯盟)、SPD(社會民主黨)、FDP(自由民主黨)。 • 2.聯合內閣 • (1)CDU和FDP共組(1949-1966) • (2)CDU 和SPD共組(1966-1969) • (3)SPD和FDP共組(1969-1982) • (4)CDU和FDP共組(1982-1998) • (5) SPD和綠黨共組(1998-2005) • (6)CDU和SPD共組(2005-)

  9. 2005年9月18日大選結果 其他 綠黨 31席 5% 共614席 CDU/CSU 226席 36.8% FDP 47席 7.6% SPD 222席 36.1%

  10. 德國總理梅克爾 • 1.東德柏林,數學自然科學、語學方面(俄語、英語)有優秀才能,物理學博士 • 2.CDU • 3.德國鐵娘子。

  11. 3.信任制度 (1)行政權屬內閣,立法權屬國會。 (2)內閣所有決策,均須向國會負責。 (3)國會議員對內閣有質詢權,首相及內閣 必須出席國會備詢。 (4)國會對內閣行使不信任投票,內閣承請 元首解散國會。

  12. 4.副署制度 • 國王或總統只是國家名義上元首,不負實際責任,國會通過法律在國家元首公佈時,須經內閣副署,並由簽署內閣負全部責任。

  13. (三)內閣與國會關係 • 1.雖然內閣領導國會,但國會高於一切 • 2.優點 • 行政與立法連屬:內閣是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樞紐,內閣有國會支持,可加強政府效能,政策易於貫徹,法案也較容易落實。有意見衝突,不致產生政治對立。 • 3.缺點: 內閣若過於獨斷專橫,而在野黨又無法有效予以制衡時,產生民主危機。

  14. 二、總統制 (一)現況:創始於美國,目前中南美洲各國,及亞洲非洲許多新興國家均採行。

  15. (二)特徵 1.實權元首:總統不僅是國家元首,也是最高行政首長和三軍統帥,獨攬大權。行政權與立法權分離,又與立法權制衡(總統與部會首長不得兼國會議員) 2.分權制度:行政權屬總統,立法權屬國會,分別由人民選舉,各有一定任期。分別向人民負責,總統不對國會負責。 3.制衡原理:國會可行使立法權、預算議決權、人事任命同意權牽制總統,總統有覆議權和否決權,制衡國會。 聯邦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審核權(州和聯邦、獨立檢察官)。

  16. 美國憲法 • 1.美國獨立宣言 • 2.人生而自由平等 • 3.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17. 美國總統大選 • 1.採取選舉人制度,總計有538位選舉人,只要贏得270票就獲勝,民主黨歐巴馬贏得349票。 • 2.538位選舉人,依據参議院和眾議院人數而來 • (1)参議院人數:50×2(100) • (2)眾議院人數:各州人口數多寡「435+3(DC) 」

  18. 美國總統與副總統 拜登 歐巴馬

  19. (二)總統與國會關係 • 1.分立:總統無權解散國會,國會亦不能行使不信任案投票迫使總統下臺。 • 2.制衡: • (1)總統和國會對法案和預算發生歧見,可運用否決權否決國會議案。 • (2)國會可行使立法權、預算議決權、人事同意權制衡總統 • A.参議院對部會首長人選多尊重總統決定 • B.對駐外使節及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任命,確定外交政策及締結條約,須得参議院同意或批准

  20. 三、雙首長制(半總統制、混合制) (一) 現況: 又稱雙行政首長制,兼有內閣制與總統制精神,是法國第五共國所創立,目前除法國外、比利時、奧地利、芬蘭和瑞典。

  21. 台灣雙首長制

  22. 法國雙首長制 尼古拉·薩科齊 弗朗索瓦·菲永

  23. (二) 特徵 • 1.兩位實權首長: • (1)總統 • A.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兼具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 • B.擁有任免總理等政府官員的人事任免權、外交權、軍事統帥權、法律覆議權、公布法律權、緊急處分權、將修憲案或法律案提交公民複決權。 • (2)總理:行政首長由總統任命,負責指揮政府,主管一般行政及內政、教育、經濟等事務,並確保法律執行。

  24. 2.分權制衡 • (1)總理由總統直接任命,內閣閣員由總理提請總統任命。 • (2)內閣閣員不可兼任國會議員,國會議員不可兼任內閣閣員。 • (3)內閣向國會負責,內閣閣員列席國會兩院會議,並有發言權参與討論。

  25. 3.信任制度 (1)國會倒閣權:國民議會對總理通過不信任案,或對政府施政、一般政策不予通過時,總理需提出總辭。 (2)解散國會:總統在諮詢總理及國會議長後,解散國會,不需總理副署。

  26. 4.副署制度 • (1)總統公布法律命令、任免文武官員、提出國情咨文、召開國會特別會議,都需總理或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 (2)任免內閣總理、提請全國公民複決、解散國會及發布緊急措施等,不需內閣副署。

  27. 5.行政權的換軌 • (1)「換軌」:政府運作會依據情勢而向總統制或內閣制傾斜。 • (2)偏向總統制:總統與國會多數同陣營時,總統可任命同陣營總理級閣員,在政策上決定上發揮最大影響力, • (3)內閣制:當「左右共治」時,政府實質上由內閣指揮,人事由內閣決定,總統無法主導政府運作。

  28. (三)行政部門與國會關係 • 1.國會 • (1)國民議會 • A.擁有制定和通過法律的特別權力,審查國家財政預算。 • B.行政監督權:國會對中央政府有監督權、質詢權、對政府工作的、調查權。 • C.倒閣權 • (2)参議院:立法權 • 2.總統解散國民議會,不能解散参議院。

  29. 貳、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 ㄧ、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一)五權分立政府架構 1.意義: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權。 2.制衡與分工: • 考試權獨立行政機關用人唯才、選能與能。 • 監察權獨立,防止議會專制並使吏治澄清。

  30. (二)總統民選,位居五院之上 • 1.總統為國家元首,由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四年,連選連任一次。 • 2.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 3.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法,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 4.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31. 5.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6.總統提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三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及監察委員,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32. 二、總統的職權及其與五院的關係 • (一)總統與行政院 • 1.總統任免權: • (1)行政院由總統直接任免,無須立法院同意。 • (2)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由院長提請統總任命。 • (3)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33. 2.行政院長副署 (1)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需經行政院長副署。 (2)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人事任免,及解散立法院命令,不需行政院院長副署。

  34. (二)總統與立法院 • 1.立法院對總統制衡 • (1)法案及預算審議權、緊急命令追認權、人事同意權 • (2)彈劾提案權: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 (3)罷免提案權: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 2.總統對立法院制衡

  35. (三)總統與司法院 •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2.大法官任期為八年 ,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 3.總統彈劾審查:當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36. (四)總統與考試院 • 1.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2.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

  37. (五)總統與監察院 • 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 2.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3.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4.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 5.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38. 監委調查美國牛肉爭議 下週約詢官員 • 政府放寬美國牛肉進口引發疑慮,監察委員程仁宏今天說,下週將約詢衛生署、農委會主管及實際參與議約的官員,以釐清政府放寬美牛是否有具體把關措施等疑慮,盼3個月內有結果。

  39. 三、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互動 • (一)行政權VS.立法權 • 1.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 2.立法委員在開會,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權。

  40. 美國帶骨牛肉及內臟進口 • 台灣將開放美國的三十月齡以下帶骨牛肉進口,甚至包括內臟、絞肉、牛尾等部位,引起朝野砲轟。楊志良說,站在衛生署立場,希望能為國人健康獲得更多保障,雖然國內消費者(對牛內臟)需求不大,但對談判的結果「當然不滿意」。 • 衛生署署長楊志良昨天表示,他對美國牛肉進口談判的結果並不滿意,雖被質疑狀況外,但強調「該負責的是我」,如果明天立委要凍結衛生署預算或要求有政務官負責,他願意下台。

  41. 衛生署強調,吃到美國牛肉整體染病機率是100億之9.95。衛生署強調,吃到美國牛肉整體染病機率是100億之9.95。 • 由於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正在委員會初審階段,即將進入黨團協商,民進黨團不排除杯葛總預算案協商,甚至關閉協商大門,要求執政黨讓步,為國民健康把關。

  42. 立院預算中心 轟審計部浪費 • 立法院本周將審查監察院、審計部明年度預算。審計部負責監督政府預算執行與審定決算,但立院預算中心報告出爐,發現審計部所屬部分辦公室面積超過標準甚多,甚至有每人使用面積高達五十七坪者,有浪費公帑之嫌。 • 預算中心也發現,各縣市審計室主任配有座車,每年花費高達新台幣九百四十八萬元,不符機關業務及員額編制,要求比照監委,不得再配置座車。

  43. (二)立法權VS.行政權 • 1.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2.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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