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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免學費方案」 內容. 分階段 逐步實施 103 學年度 入學新生 起 ,就讀高職者免學費,就讀高中並符合一定補助條件者,亦免學費。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前入學的高二、高三學生,維持現行規定(若符合補助條件,仍得享有學費減免)。 已有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 擇優適用 不再重複補助(除法令另有規定). 執行原則. 實施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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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階段逐步實施 • 103學年度入學新生起,就讀高職者免學費,就讀高中並符合一定補助條件者,亦免學費。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前入學的高二、高三學生,維持現行規定(若符合補助條件,仍得享有學費減免)。 • 已有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擇優適用不再重複補助(除法令另有規定) 執行原則
103學年度以後入學之新生,就讀高職者公私立全面免學費(不受家庭年所得之限制),就讀高中並符合補助條件者亦免學費。所謂補助條件,是以家庭年所得148萬元為基準,基準以下者,公、私立高中學生免學費;基準以上者,公立高中學生無補助、私立高中學生定額補助(約5,000至6,000元)。另101、102學年度在學的高三、高二學生,維持現行規定。103學年度以後入學之新生,就讀高職者公私立全面免學費(不受家庭年所得之限制),就讀高中並符合補助條件者亦免學費。所謂補助條件,是以家庭年所得148萬元為基準,基準以下者,公、私立高中學生免學費;基準以上者,公立高中學生無補助、私立高中學生定額補助(約5,000至6,000元)。另101、102學年度在學的高三、高二學生,維持現行規定。 103年度起學費是如何補助
註1:免納學費: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補助學費全額;五專前三年部分係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補助學費全額。註1:免納學費: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補助學費全額;五專前三年部分係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補助學費全額。 註2:定額補助: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按學生戶籍所在地,依下列規定補助: • 戶籍所在地臺北市:臺北市政府補助六千元。 • 戶籍所在地高雄市:高雄市政府補助五千元。 • 戶籍所在地前二款以外其他直轄市、縣(市):教育部補助五千元。 註3:就讀依藝術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 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學合併七年一貫學制之前三年學生,於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者,準用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學生免納學費條件辦理。 103學年度起入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條件及補助表
注意事項: 1. 以上所稱家庭成員對項如下: (1)學生未婚者: i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ii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綜合所得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免列計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綜合所得。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2.103學年度起,就讀高中者無須查調不動產。
免納學費:是指全額補助學費。 • 差額補助:係補助私立學校學費與公立學校學費之差額。 • 定額補助:係採補助定額5,000至6,000元(依學生戶籍所在地而定,臺北市補助6,000元,臺灣省及高雄市補助5,000元)。 「免納學費」、「差額補助」及「定額補助」
北一女中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作業程序北一女中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作業程序
免學費補助二階段收費 • 注意事項: • 其他費用包括雜費、代收代付費及代辦費 • 各校應提供免收取手續費之學雜費繳交方式
新生始業輔導8/27(三)發放免學費申請表。 • 新生始業輔導8/28(四)查驗戶口名簿及收回免學費申請表。 • 開學後進行申請資料核對及確認。 辦理學費補助時間
高一新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申請表,並於新生始業輔導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必要時並應提供新式戶口名簿(包含記事)影本一份。高一新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申請表,並於新生始業輔導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必要時並應提供新式戶口名簿(包含記事)影本一份。 • 申請補助之學生及家長,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應於申請期間內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複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後,送學校審核,逾期視同放棄。 申請學費補助程序-學生
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限內(103年9月18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限內(103年9月18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學費補助程序-學生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分別退還本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以確保學生權益: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分別退還本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以確保學生權益: • 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 • 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1/3時離校:退還2/3。 • 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1/3、未逾學期2/3時離校:退還1/3。 • 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2/3時離校:免予退費。 退還學費補助程序
(請依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各類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或補助)(請依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各類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或補助) 各類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或補助說明
依據各該辦法辦理學雜費減免 • 低收入戶學生 • 原住民學生 • 重度身心障礙學生 • 符合免學費者: • 依免學費規定辦理學費減免;另依各該特殊身分辦法,辦理雜費、實習實驗費減免。 • 2. 不符合免學費者: • 依各該特殊身分辦法,辦理學雜費減免。 • 中低收入戶學生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中、輕度身心障礙學生 各類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或補助
符合免學費者: • 依免學費規定辦理學費減免;另依各該特殊身分辦法,辦理雜費、實習實驗費減免。 • 2. 不符合免學費者: • 依各該特殊身分辦法,辦理學雜費減免。 • 中低收入戶學生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中、輕度身心障礙學生 以學費22,530元、雜費3,300元、實習實驗費2,970元 之中低收入戶學生為例: 各類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或補助 1. 符合免學費者: 2,2530+ (3,300+2,970) * 3/10=24,411 元 2. 不符合免學費者: (2,2530+ 3,300+2,970) * 3/10=8,640 元
Q: 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是否應納入「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之「家庭年所得總額」補助條件計算?(依據103年2月2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30015095號函) A: 學生、學生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係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之受益人;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加計為個人基本所得額,並於本署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時,納入家戶年所得計算,致有不符補助條件「家戶年所得114萬元以下」之情形。 如有前點說明情形,且要保人亦為「家戶」成員之一者(亦即,要保人及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但皆為本要點所定「家戶」之成員。例如:學生父親為要保人,學生或其母親為受益人),得於開學後1個月內檢具相關佐證資料送學校審核確認後,受益人獲得之保險給付「本金」部分,不納入「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及「高職免學費補助」之補助條件「家戶年所得」計算(但保險給付「利息」部分,仍應納入補助條件「家戶年所得」計算)。 另承第2點說明所述情形,如要保人並非本要點所定「家戶」成員之一(例如:學生祖父為要保人,學生、其父親或母親為受益人),則受益人獲得之保險給付,應全數納入「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及「高職免學費補助」之補助條件「家戶年所得」計算。 案例說明
中華郵政步步高昇儲蓄險 採計之家庭年所得總額:含分離課稅 附註2
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作業程序講習 •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教育開講節目103年4月8日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 • 網址參考: http://12basic.edu.tw/Detail.php?LevelNo=10 http://news.ner.gov.tw/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102&article_id=11865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