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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 220 年- 581 年). 学习要求: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时期形势图. 西晋时期形势图. 东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1 、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 、两晋:纳礼入律 3 、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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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 学习要求: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 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2、两晋:纳礼入律 • 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 • (一)立法概况: • 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 •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 •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二) •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 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 • 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 (三)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一)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一) • (一)刑事法制 •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 • (1)“八议”制度: • 1)《新律》中首次入律。 • 2)“八议”指八种人: • 3)“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形成一整套严密的规则 • (2)“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 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来定罪量刑。 • 2)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 • (3)“重罪十条”制度 • 《北齐律》中出现 • (4)“官当”入律 • 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就称为官当,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 • (一)刑事法制 • 2、刑罚制度 •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 3、罪名:为自己阅读材料 • (二)民事法制 • 1、土地所有权制度 • 1)曹魏:屯田制 • 2)西晋:占田制 • 3)北魏:均田制 • 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 一、司法机关 • 1、曹魏曾在中央设立律博士 • 2、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 • 3、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 二、诉讼审判制度 • 1、刑讯的制度化: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 2、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 3、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立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