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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解读. 青岛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刘亚青. 职业健康(卫生) 职业危害因素 :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主要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分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中央编办发 [2003]15 号、 [2010]104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原由卫生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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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青岛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刘亚青
职业健康(卫生) •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主要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分工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央编办发[2003]15号、[2010]104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原由卫生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 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 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 ㈥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3号)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7号)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3号令)已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3号令)已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这是国家安监总局第一部职业健康安全规章,标志着我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迈出了一大步。 • 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承担相关职责、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规定》的出台背景 • (一)从国家宏观层面上分析 • 首先我国职业健康存在的现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职业健康工作面临的形势很严峻,突出表现在职业病人数总量大、发病率较高,经济损失大、影响较恶劣。 • 职业病报告资料显示,监管至今累计报告职业病70多万例,其中尘肺病约占职业病总数的80%,每年职业病诊断新发病例在2万人左右,其中尘肺新发病例在1.5万人左右,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数千起,各类隐性事件更是不可胜数。
其次从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随着我国新兴经济产业的发展,各种新的职业危害形式也不断出现,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职业危害愈来愈严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腾飞、社会进步的掣肘。其次从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随着我国新兴经济产业的发展,各种新的职业危害形式也不断出现,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职业危害愈来愈严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腾飞、社会进步的掣肘。
再次从国家社会发展的角度:随着国际间经济竞争的加剧,职业健康条件越来越成为衡量企业竞争力的指标,职业健康标准也越来越表现为国家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之一,成为影响我国国际地位以及人权保障能力的重要体现。再次从国家社会发展的角度:随着国际间经济竞争的加剧,职业健康条件越来越成为衡量企业竞争力的指标,职业健康标准也越来越表现为国家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之一,成为影响我国国际地位以及人权保障能力的重要体现。
职业健康防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而平均每年报告尘肺病新发病例高达1万多例,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保护我国宝贵的劳动力资源,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急需得到有力的加强。职业健康防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而平均每年报告尘肺病新发病例高达1万多例,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保护我国宝贵的劳动力资源,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急需得到有力的加强。
(二)从企业内部微观层面上分析: • 首先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这一方,主体责任未落实,职业健康措施不力。 • 客观原因:企业数量多,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范围广,像冶金、化工、电子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危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而带来的新的职业危害不断出现; • 主观原因:有些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对职业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这些问题亟需通过法令来强化规范。
其次作为劳动者这一方,职工安全健康知识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其次作为劳动者这一方,职工安全健康知识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 目前,从事一线作业的员工,大多是农民工;一方面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对粉尘、有毒化学品的危害不了解,缺乏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另一方面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违纪现象普遍存在。
(三)从职业健康监管层面上分析: 一是监管执法主体不明确:从源头上防控职业病,政府监管是一个重要方面,但长期以来政府监管机构体制不顺且力量薄弱,制约了这一工作的推进。 • 自2002年5月1日起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开始实施,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为加强职业病源头的监管力度,在2005年3月和200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两次发文,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进行了界定,其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但责权正式移交后,却存在职责交叉的突出矛盾。职责体制不畅阻碍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方主体如何贯彻落实《规定》 • (一)企业承担哪些职责和落实措施 • 该《规定》第4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是该《规定》的突出亮点。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要措施:
1、从产生职业危害的源头上严格控制 • (1)新建和改扩建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可能对职工安全健康造成伤害和目前难以有效预防职业伤害的设备与材料。
(2)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规范(《规定》第12条)。要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实现生产布局合理;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要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等。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防护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2)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规范(《规定》第12条)。要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实现生产布局合理;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要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等。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防护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3)职业健康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3)职业健康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4)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相关信息。特别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产生存在职业危害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员工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4)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相关信息。特别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产生存在职业危害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员工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实行科学防治。积极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数量。(5)实行科学防治。积极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数量。
2、从职业危害的管理过程中严格控制 • 企业要严格按照该《规定》中的具体管理措施,切实强化过程管理。 •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 • 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该《规定》第8条明确规定了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2)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管理者和职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也是避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重要环节。具体有: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企业还负有教育并引导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时报告发现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等。
(3)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 按照该《规定》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组织好职工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起职工健康档案。这是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也是界定职业健康损害责任的重要证据,还是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重要证据。
(4)履行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测、申报、备案职责(4)履行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测、申报、备案职责 •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申报、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动态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的重要手段。 • 该《规定》第13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同时该《规定》新增了两项新要求,一是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向属地安监部门报告,其中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二是要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相关文件报送属地安监部门备案。其相关文件有:(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2)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行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等。 • 另外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中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相应的安监部门申报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以及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一般情况下一年申报一次,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申报变更。
(5)采用有效的职业防护设施 • 企业要强化劳动保护观念,加大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等相关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应当按期更换,确保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二)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 1、认识职业病,了解产生职业危害的因素 • (1)什么是职业病、职业危害 •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暂行规定》中“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 2)职业危害因素分类 • 随分类标准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 按危害因素的来源分类 * 按导致职业病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按危害因素的来源分类 •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 1、化学因素生产性毒物:如铅、苯、汞、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金属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 * 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 * 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 噪声、振动; * 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红外、激光等 * 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 • 3、生物因素(包括细菌、病毒、其他 致病微生物) 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等 •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 5、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厂房狭小、厂房建筑及车间布置不合理。 3.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的生产环境污染。 ②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缺少通风换气设施、采暖设施、防尘防毒设施、防暑降温设施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往往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作用。
按职业病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 • 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分为十大类: 1、粉尘类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3、化学物质类 4、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四)法定职业病名单(10类115种) • 一、尘肺 13种 二、职业性放射疾病 11种 三、职业中毒 56种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种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3种 六、职业性皮肤病 8种 七、职业性眼病 3种 八、职业性耳鼻 3种 九、职业性肿瘤 8种 十、其他职业病 5种
在实际生产场所中,危害因素常常不是单一的,往往同时存在多种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影响。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导致的疾病即为职业病。 在实际生产场所中,危害因素常常不是单一的,往往同时存在多种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影响。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导致的疾病即为职业病。
2、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 一是在作业劳动中享有的七项基本权利。 • ①得到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 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 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 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 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 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权利。
二是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证据。该《规定》30条中明确了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告知,职工有拒绝作业的权利,企业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作为劳动者应主动保存好合同等证据,从而证明从事过何种工作、接触何种职业有害因素,从事有害工作的时间等职业史以此举证证明单位的责任。二是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证据。该《规定》30条中明确了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告知,职工有拒绝作业的权利,企业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作为劳动者应主动保存好合同等证据,从而证明从事过何种工作、接触何种职业有害因素,从事有害工作的时间等职业史以此举证证明单位的责任。
三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该《规定》第11条、第12条、19条等详细规定了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要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等防治管理措施、提供防护用品等。因此,劳动者如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可及时要求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并且要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因素侵害。三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该《规定》第11条、第12条、19条等详细规定了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要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等防治管理措施、提供防护用品等。因此,劳动者如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可及时要求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并且要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因素侵害。
四是参加工伤保险,取得档案材料。该《暂行规定》第30条、34条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对遭受职业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所以劳动者可积极督促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防范职业病风险。四是参加工伤保险,取得档案材料。该《暂行规定》第30条、34条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对遭受职业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所以劳动者可积极督促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防范职业病风险。 • 另外,第 32条规定,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包括职业史、危害接触史、健康检查结果和诊疗结果等资料,并妥善保存。劳动者有权索取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五是必要时可检举控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规定》,赋予员工更多的实体权利和监督权利。《规定》第7条,劳动者发现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如企业未按规定向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有危害自身健康的因素时,都可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五是必要时可检举控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规定》,赋予员工更多的实体权利和监督权利。《规定》第7条,劳动者发现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如企业未按规定向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有危害自身健康的因素时,都可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三)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 1、监管的职权有哪些 • 一是详细规定了监督检查范围:该《规定》第37条、第43条等条款明确了监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设立,防治制度,教育培训情况,申报、备案情况,监测、检测、结果公布情况、危害后果告知、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等事项履行监督监管职权。以及对负有对检测、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权。 • 二是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权:负有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文件,采集样品,以及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权。
三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 • 按照情节轻重,安监部门对26种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可向违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规章规定了较为严重的处罚措施,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有效监管和长效监管 • 2009年5月25 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等五部门启动了全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正加大对职业健康的监管力度,正在积极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责任。 • 安监部门作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本着“履好职,服好务”的原则,充分贯彻落实该《暂行规定》,首先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加大对职业危害企业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指导企业改善职业健康工作现状,提高我市职业健康防治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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