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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碳粉匣 / 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修正 草案

原生碳粉匣 / 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修正 草案. 一、緣起 原生碳粉匣環保標章產品規格標準開放迄今,已有超過一百件產品通過審查,然由於原規格標準第七條關於碳粉匣回收責任部分之條文不夠明確,時常引起部分疑慮與紛爭,故針對此一部份做出明確與數量化之規格標準修正,以確保並提升此類產品之回收再使用績效。 而在回收再利用碳粉匣部分,目前產品超過 250 件,依國內產銷統計資料,目前國內再生匣之年銷售量已超過 20 萬支,若缺少明確之回收與再使用目標,則廢棄再生匣會造成與廢棄原生匣相同之環境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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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碳粉匣 / 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修正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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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生碳粉匣/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修正草案原生碳粉匣/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修正草案

  2. 一、緣起 原生碳粉匣環保標章產品規格標準開放迄今,已有超過一百件產品通過審查,然由於原規格標準第七條關於碳粉匣回收責任部分之條文不夠明確,時常引起部分疑慮與紛爭,故針對此一部份做出明確與數量化之規格標準修正,以確保並提升此類產品之回收再使用績效。 而在回收再利用碳粉匣部分,目前產品超過250件,依國內產銷統計資料,目前國內再生匣之年銷售量已超過20萬支,若缺少明確之回收與再使用目標,則廢棄再生匣會造成與廢棄原生匣相同之環境衝擊。 此外,依據國外環保標章經驗,碳粉匣應可重複使用五次左右,然本會於歷年現場查核經驗中發現,國內之再生業者多半僅使用廢棄之原生匣重填一次,應仍有改善空間,故本次亦修正此部分規格,納入回收率與再使用率要求。

  3. 二、修正案主要考量 依據國內碳粉匣使用量與回收量統計資料,目前國內一年消費碳粉匣數量將近140萬支,其中原生碳粉匣約佔85%,再利用碳粉匣約佔15%,而目前國內每年產生而未回收之廢碳粉匣量約為95萬支左右,因此產生之廢棄物量約為1,400公噸左右。 依據各原廠自行回收數量加上再生業者之出貨數量與不良率進行概估,目前國內碳粉匣之整體回收率約為30%,回收後空匣約有半數重填再製,另一半則進行材質回收或熱回收。 依據以上現況,建議一併修正原生碳粉匣與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之環保標章規格標準,納入廠商回收使用完畢產品之責任,並明確規定產品回收率與再使用率。

  4. 由於部分業者宣稱其產品已被其他回收業者回收再使用,雖未自行進行回收但產品仍不至於造成廢棄物污染,經業者與環保署協調後,同意此類業者提出經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認可之市場調查資料,證明申請環保標章之各型產品確已由其他業者回收,但其回收率與再使用率規定應明顯高於進行自我回收業者之規定值。由於部分業者宣稱其產品已被其他回收業者回收再使用,雖未自行進行回收但產品仍不至於造成廢棄物污染,經業者與環保署協調後,同意此類業者提出經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認可之市場調查資料,證明申請環保標章之各型產品確已由其他業者回收,但其回收率與再使用率規定應明顯高於進行自我回收業者之規定值。 此外,為避免不同型號之產品回收率與再使用率差異影響發證公平性,故廠商提出之回收率與再使用率統計應針對個別申請環保標章產品進行。 為配合資再法公告之應優先採購產品清單,本次亦提出合併版之規格標準,以供參考。

  5. 三、修正後之原生碳粉匣規格標準草案 1.本規格標準適用於雷射印表機、傳真機、多功能事務機與影印機使用之原生碳粉匣,該碳粉匣需包含碳粉容器、滾筒與其他必要配件。再使用定義為除碳粉及與列印品質直接相關者外,再使用零配件應佔再使用產品重量之75%以上。 2.產品使用之塑膠零件必須是由單一塑膠材質所組成。 3.若難以與產品本體分開時,貼上之標章(Labels)/標記(markings)/貼紙(stickers),必須與所附著之零件,為同一材質製造。 4.除電機或電子組件(包括電線)外,不得使用鎘、鉛及汞化合物。另不得於任何塑膠零件中含有多溴聯苯(PBBs) 、多溴聯苯醚類(PBDEs)與短鏈之氯化烷烴(short-chained chloroparaffins )(附註一、二)。 5.產品中所使用之感光材料(photoreceptor)不得含有鎘、鉛、汞及硒之化合物(附註三) 。 6.碳粉中不得含有汞化合物、鉛化合物、鎘以及六價鉻。若為彩色碳粉,亦不得含有偶氮色料(Azo colorant) (附註四) 。 7.申請人或申請人之代理商應負責進行碳粉匣之回收與再使用工作,申請環保標章產品之年度自我回收量應達銷售量之50%(含)以上,而再使用量應達銷售量之15%(含)以上。回收碳粉匣中無法再利用之零件,須以對環境友善之方式進行處置(包括進行熱回收)。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提出文件,來證明針對用過碳粉匣之回收量、再使用量與對環境友善之處置系統(收集系統、處理能力、處理細節等) (附註五) 。

  6. 8.申請人若無法提出該公司或其代理商自行進行之年度回收量與再使用量資料,得以經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認可之市場調查結果取代,市場調查所得之申請環保標章產品年度回收量(不限於申請者自行回收者)應達銷售量之50%(含)以上,而再使用量應達銷售量之25%(含)以上。 (附註六) 。 9.產品應符合CNS14021中關於「可拆解之設計」之相關要求,且不得安裝用以避免產品被分解與再使用之IC晶片或是其他裝置。 10.使用於包裝之材料不得含有PVC與其他鹵化塑膠。若使用紙箱為包裝材,則應採用回收紙混合比佔80%以上所製成之紙箱。 11.產品、製程及包裝材料之生產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 12.下列資訊應該提供在包裝上或是以可讓消費者明顯易見之方式刊登於產品手冊上。 (1)正確之使用程序。 (2)讓使用者送回用過碳粉匣之回收方法。 (3)提供消費者之售後服務以及連絡電話號碼。 (4)在包裝上列出可使用此碳粉匣之印表機型號。 (5)產品上應有識別號碼。 13.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低污染」。

  7. 附註: • 多溴聯苯類與多溴聯苯醚類阻火物質含量之檢測方法應參考國際或國家或特定行業之標準方法如US EPA 3540C/8081A/8082A/8270D,其最小偵測極限應不大於5ppm。 • 10-13個碳原子之含氯鏈狀烴類化合物含量之檢測方法應參考國際或國家或特定行業之標準方法如US EPA 8270D/3540C/GC-MSD,其最小偵測極限應不大於5ppm。 • 六價鉻、鎘、鉛、硒及汞化合物含量之檢測方法應參考國際或國家或特定行業之標準方法如US EPA 3060A/3050B/ 3051A/3052,其最小偵測極限應不大於2ppm或規格標準之容許含量值。 • 偶氮色料含量之檢測方法應參考國際或國家或特定行業之標準方法如LMBG 82.02-2,其最小偵測極限應不大於5ppm或規格標準之容許含量值。 • 回收量之定義為:申請日前一年內,由申請廠商之回收系統自行回收該品牌產品之統計量/生產量(或銷售量),不分型號。再使用量之定義為:申請日前一年內,由申請廠商之回收系統自行回收該品牌產品之後用於再使用之統計量/生產量(或銷售量),不分型號。廠商應提出最近一年內各月之統計數據,並應列明回收系統與再使用機制,執行單位得至回收與再使用廠址進行查核確認回收機制與再使用之能力。

  8. 6.欲以市場調查結果取代本身碳粉匣回收率與再使用率資料之廠商,應先向執行單位提出擬委託之調查單位與調查方式,調查範圍應包括申請日前一年內整體市場與申請廠商品牌之生產量/銷售量、回收量、再使用量、回收系統與再使用機制,由環保標章審議工作小組與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認可調查單位資格與調查方式。資格與方式經認可後環保標章申請廠商應將此一調查報告檢附於申請資料中,報告內容除調查與統計相關說明(如調查單位說明、調查單位相關資格文件、調查方法說明、原始統計資料、數據計算方式、與相關品質說明)外,並應就碳粉匣之回收與再使用方式提出說明。環保標章審議工作小組/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需就碳粉匣之回收與再使用方式進行現場抽查。6.欲以市場調查結果取代本身碳粉匣回收率與再使用率資料之廠商,應先向執行單位提出擬委託之調查單位與調查方式,調查範圍應包括申請日前一年內整體市場與申請廠商品牌之生產量/銷售量、回收量、再使用量、回收系統與再使用機制,由環保標章審議工作小組與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認可調查單位資格與調查方式。資格與方式經認可後環保標章申請廠商應將此一調查報告檢附於申請資料中,報告內容除調查與統計相關說明(如調查單位說明、調查單位相關資格文件、調查方法說明、原始統計資料、數據計算方式、與相關品質說明)外,並應就碳粉匣之回收與再使用方式提出說明。環保標章審議工作小組/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需就碳粉匣之回收與再使用方式進行現場抽查。

  9. 四、修正後之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規格標準草案四、修正後之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規格標準草案 • 本規格標準適用於雷射印表機、傳真機、多功能事務機與影印機用碳粉匣之回收再利用品,產品應包含碳粉容器、滾筒與其他必要配件。再使用定義為除碳粉及與列印品質直接相關者外,再使用零配件應佔再使用產品重量之75%以上。 • 在下列測試條件下;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列印之黑度與新品之誤差不得高於 5% 。 • 機器顯像濃度設定於「中間值」。 • 列印A4紙張時,碳粉遮蓋率5%以下。 • 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之耐印量應為新品耐印量之95%(含)以上。 • 產品中所使用之感光材料 (photoreceptor) 不得含有鎘、鉛、汞及硒之化合物(附註一)。 • 碳粉中不得含有汞化合物、鉛化合物、鎘以及六價鉻。若為彩色碳粉,亦不得含有偶氮色料 (Azo colorant) (附註二)。 • 若難以與產品本體分開時,貼上之標章 (Labels)/ 標記 (markings)/ 貼紙 (stickers) ,必須與所附著之零件,為同一材質製造。 • 使用於包裝之材料不得含有 PVC 與其他鹵化塑膠,包裝材料之生產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若使用紙箱為包裝材,則應採用回收紙混合比佔 80 %以上所製成之紙箱。

  10. 申請人或申請人之代理商應負責進行碳粉匣之回收與再使用工作,申請環保標章產品之年度自我回收量應達銷售量之50%(含)以上,而再使用量應達銷售量之15%(含)以上。回收碳粉匣中無法再利用之零件,須以對環境友善之方式進行處置(包括進行熱回收)。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提出文件,來證明針對用過碳粉匣之回收量、再使用量與對環境友善之處置系統(收集系統、處理能力、處理細節等)(附註三)。申請人或申請人之代理商應負責進行碳粉匣之回收與再使用工作,申請環保標章產品之年度自我回收量應達銷售量之50%(含)以上,而再使用量應達銷售量之15%(含)以上。回收碳粉匣中無法再利用之零件,須以對環境友善之方式進行處置(包括進行熱回收)。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提出文件,來證明針對用過碳粉匣之回收量、再使用量與對環境友善之處置系統(收集系統、處理能力、處理細節等)(附註三)。 • 申請人若無法提出該公司或其代理商自行進行之年度回收量與再使用量資料,得以經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認可之市場調查結果取代,市場調查所得之申請環保標章產品年度回收量(不限於申請者自行回收者)應達銷售量之50%(含)以上而,再使用量應達銷售量之25%(含)以上。 (附註四) 。 • 產品或包裝上應註明為回收再利用產品及產品編號,並說明適用機型。另應附消費者申訴電話及讓使用者送回用過碳粉匣之回收方法,使消費者易於瞭解並執行回收。 • 標章使用者的名稱及住址應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 產品及包裝上應標示「低污染及減少廢棄物」。

  11. 附註: • 六價鉻、鎘、鉛、硒及汞化合物含量之檢測方法應參考國際或國家或特定行業之標準方法如US EPA 3060A/3050B/ 3051A/3052,其最小偵測極限應不大於2ppm或規格標準之容許含量值。 • 偶氮色料含量之檢測方法應參考國際或國家或特定行業之標準方法如LMBG 82.02-2,其最小偵測極限應不大於5ppm或規格標準之容許含量值。 • 回收量之定義為:申請日前一年內,由申請廠商之回收系統自行回收該品牌產品之統計量/生產量(或銷售量),不分型號。再使用量之定義為:申請日前一年內,由申請廠商之回收系統自行回收該品牌產品之後用於再使用之統計量/生產量(或銷售量),不分型號。廠商應提出最近一年內各月之統計數據,並應列明回收系統與再使用機制,執行單位得至回收與再使用廠址進行查核確認回收機制與再使用之能力。 • 欲以市場調查結果取代本身碳粉匣回收率與再使用率資料之廠商,應先向執行單位提出擬委託之調查單位與調查方式,調查範圍應包括申請日前一年內整體市場與申請廠商品牌之生產量/銷售量、回收量、再使用量、回收系統與再使用機制,由環保標章審議工作小組與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認可調查單位資格與調查方式。資格與方式經認可後環保標章申請廠商應將此一調查報告檢附於申請資料中,報告內容除調查與統計相關說明(如調查單位說明、調查單位相關資格文件、調查方法說明、原始統計資料、數據計算方式、與相關品質說明)外,並應就碳粉匣之回收與再使用方式提出說明。環保標章審議工作小組/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需就碳粉匣之回收與再使用方式進行現場抽查。

  12. 五、原生碳粉匣與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合併修正後之碳粉匣規格標準草案五、原生碳粉匣與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合併修正後之碳粉匣規格標準草案 • 1.本規格標準適用於雷射印表機、傳真機、多功能事務機與影印機使用之碳粉匣,該碳粉匣需包含碳粉容器、滾筒與其他必要配件。再使用定義為除碳粉及與列印品質直接相關者外,再使用零配件應佔再使用產品重量之75%以上。 • 2.產品使用之塑膠零件必須是由單一塑膠材質所組成。 • 3.若難以與產品本體分開時,貼上之標章(Labels)/標記(markings)/貼紙(stickers),必須與所附著之零件,為同一材質製造。 • 4.再利用碳粉匣新更換上之零件及原生碳粉匣與除電機或電子組件(包括電線)外,不得使用鎘、鉛及汞化合物。另不得於任何塑膠零件中含有多溴聯苯(PBBs) 、多溴聯苯醚類(PBDEs)與短鏈之氯化烷烴(short-chained chloroparaffins )(附註一、二)。 • 5.產品中所使用之感光材料(photoreceptor)不得含有鎘、鉛、汞及硒之化合物(附註三) 。 • 6.碳粉中不得含有汞化合物、鉛化合物、鎘以及六價鉻。若為彩色碳粉,亦不得含有偶氮色料(Azo colorant) (附註四) 。 • 7.再利用碳粉匣於在下列測試條件下;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列印之黑度與新品之誤差不得高於 5% 。 • 機器顯像濃度設定於「中間值」。 • 列印A4紙張時,碳粉遮蓋率5%以下。 • 8. 再利用碳粉匣之耐印量應為新品耐印量之95%(含)以上。

  13. 9.申請人或申請人之代理商應負責進行碳粉匣之回收與再使用工作,申請環保標章產品之年度自我回收量應達銷售量之50%(含)以上,而再使用量應達銷售量之15%(含)以上。回收碳粉匣中無法再利用之零件,須以對環境友善之方式進行處置(包括進行熱回收)。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提出文件,來證明針對用過碳粉匣之回收量、再使用量與對環境友善之處置系統(收集系統、處理能力、處理細節等) (附註五) 。 10.申請人若無法提出該公司或其代理商自行進行之年度回收量與再使用量資料,得以經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認可之市場調查結果取代,市場調查所得之申請環保標章產品年度回收量(不限於申請者自行回收者)應達銷售量之50%(含)以上,而再使用量應達銷售量之25%(含)以上。 (附註六) 。 11.產品應符合CNS14021中關於「可拆解之設計」之相關要求,且不得安裝用以避免產品被分解與再使用之IC晶片或是其他裝置。 12.使用於包裝之材料不得含有PVC與其他鹵化塑膠。若使用紙箱為包裝材,則應採用回收紙混合比佔80%以上所製成之紙箱。 13.產品、製程及包裝材料之生產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 14.下列資訊應該提供在包裝上或是以可讓消費者明顯易見之方式刊登於產品手冊上。 (1)正確之使用程序。 (2)讓使用者送回用過碳粉匣之回收方法。 (3)提供消費者之售後服務以及連絡電話號碼。 (4)在包裝上列出可使用此碳粉匣之印表機型號。 (5)產品上應有識別號碼。 15.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低污染」。

  14. 附註: • 多溴聯苯類與多溴聯苯醚類阻火物質含量之檢測方法應參考國際或國家或特定行業之標準方法如US EPA 3540C/8081A/8082A/8270D,其最小偵測極限應不大於5ppm。 • 10-13個碳原子之含氯鏈狀烴類化合物含量之檢測方法應參考國際或國家或特定行業之標準方法如US EPA 8270D/3540C/GC-MSD,其最小偵測極限應不大於5ppm。 • 六價鉻、鎘、鉛、硒及汞化合物含量之檢測方法應參考國際或國家或特定行業之標準方法如US EPA 3060A/3050B/ 3051A/3052,其最小偵測極限應不大於2ppm或規格標準之容許含量值。 • 偶氮色料含量之檢測方法應參考國際或國家或特定行業之標準方法如LMBG 82.02-2,其最小偵測極限應不大於5ppm或規格標準之容許含量值。 • 回收量之定義為:申請日前一年內,由申請廠商之回收系統自行回收該品牌產品之統計量/生產量(或銷售量),不分型號。再使用量之定義為:申請日前一年內,由申請廠商之回收系統自行回收該品牌產品之後用於再使用之統計量/生產量(或銷售量),不分型號。廠商應提出最近一年內各月之統計數據,並應列明回收系統與再使用機制,執行單位得至回收與再使用廠址進行查核確認回收機制與再使用之能力。

  15. 6.欲以市場調查結果取代本身碳粉匣回收率與再使用率資料之廠商,應先向執行單位提出擬委託之調查單位與調查方式,調查範圍應包括申請日前一年內整體市場與申請廠商品牌之生產量/銷售量、回收量、再使用量、回收系統與再使用機制,由環保標章審議工作小組與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認可調查單位資格與調查方式。資格與方式經認可後環保標章申請廠商應將此一調查報告檢附於申請資料中,報告內容除調查與統計相關說明(如調查單位說明、調查單位相關資格文件、調查方法說明、原始統計資料、數據計算方式、與相關品質說明)外,並應就碳粉匣之回收與再使用方式提出說明。環保標章審議工作小組/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需就碳粉匣之回收與再使用方式進行現場抽查。6.欲以市場調查結果取代本身碳粉匣回收率與再使用率資料之廠商,應先向執行單位提出擬委託之調查單位與調查方式,調查範圍應包括申請日前一年內整體市場與申請廠商品牌之生產量/銷售量、回收量、再使用量、回收系統與再使用機制,由環保標章審議工作小組與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認可調查單位資格與調查方式。資格與方式經認可後環保標章申請廠商應將此一調查報告檢附於申請資料中,報告內容除調查與統計相關說明(如調查單位說明、調查單位相關資格文件、調查方法說明、原始統計資料、數據計算方式、與相關品質說明)外,並應就碳粉匣之回收與再使用方式提出說明。環保標章審議工作小組/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需就碳粉匣之回收與再使用方式進行現場抽查。

  16. 現行國外環保標章碳粉匣相關規格標準 德國藍天使環保標章(Reprocessed Toner Modules RAL-UZ 55) 德國藍天使標章自2004年起已不再發給原生碳粉匣環保標章,目前僅有再生碳粉匣之規格標準。而目前德國已將原生碳粉匣相關要求納入印表機規格之中,亦即若碳粉匣有造成污染之虞,則直接禁止該款印表機申請環保標章。 以下為現行藍天使環保標章再生碳粉匣之規格標準重點: 1.除碳粉及與列印品質直接相關者外(如感光鼓等),再使用零配件應佔產品重量之75%以上。 2.於再使用過程中新加入之塑膠零件不得為含鹵素塑膠,亦不得含有鎘、PBBs、PBDEs。 3.重填完畢之產品應確實密封,以避免運輸儲存過程中之碳粉洩漏。 4.產品應符合相關品質要求,並應提供使用碳粉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5.應去除原廠標示並明確標示為再生碳粉匣。

  17. 6.申請者應證明具有合適之回收機制,確保回收空匣並再使用之。6.申請者應證明具有合適之回收機制,確保回收空匣並再使用之。 7.因技術因素而無法再使用之零件,應作適當之再利用或最終處置。 8.產品應檢附回收說明與回收站資訊,亦應檢附紙張使用與產品維護資訊。 9.申請者應確認廢碳粉以不易外洩之容器送至再利用機構或最終處置機構。 10.包裝紙箱應以回收紙製成,不得使用含鹵素塑膠為包裝材,並應優先使用再生塑膠包裝。 11.碳粉中不得含有鉛、鎘、汞、六價鉻,因生產過程而造成之其他重金屬污染物亦應儘可能降低。 12.碳粉中不得含有偶氮物質,亦不得含其他致癌物、誘變物、或其他有害物質。 13.產品於列印狀態下之有害物質排放限值(mg/h)如下: TVOC:10、Benzene:0.05、Styrene:1.0、Dust:4.0

  18. 北歐天鵝環保標章(Toner Cartridges Ver.3.4) 北歐天鵝環保標章雖未於規格標準名稱直接排除原生碳粉匣,但依規格5.2.1 “The cartridges shall have been used by consumers, after which they are collected, cleaned, checked for defects, repaired and refilled with toner powder”,顯示此一規格亦不對原生碳粉匣開放。 以下為現行北歐天鵝環保標章碳粉匣之規格標準重點: 1.碳粉中之環境有害物質(依北歐各國與歐盟67/548/EEC定義)含量不得超過2%。 2.新更換上之零件不得為含氯塑膠。 3.碳粉中不得含有致癌物、有害生殖物質、基因有害物質、毒性或劇毒物質、或過敏性物質。 4.產品應經消費者使用、回收、清潔、檢修、並予以重填。產品中再使用零配件應佔產品重量(碳粉重除外)之75%以上。為確保產品之再次回收,廠商應建置產品之回收系統,並提出文件以證明該系統可有效運作。

  19. 5. 產品之使用性應與原廠產品相同。產品之年度抱怨比率不得超過1%。 6.廢棄物應予適當分類,並作適當之再利用或最終處置。 7.不得使用PVC或含氯塑膠為包裝材,亦不得使用複合材質為包裝材。 8.應去除原廠標示並說明此產品用後應予回收而非廢棄。應於每件產品中提供環保標章規格說明、與相關之產品保證等資訊。 9.製造商或進口商應確保產品與包裝皆完全符合當地國之所有回收法令與業界規範。

  20. 泰國環保標章(Toner Cartridge TGL-30-R1-03) 泰國為碳粉匣環保標章共同核心標準之伙伴國家,故其規格重點與我國接近,但亦有部分自訂要求。 以下為現行泰國環保標章環保標章碳粉匣之規格標準重點: 核心規格部分 1.產品中不得含有鉛、鎘、汞、六價鉻與有害物質。 2.產品之感光材質中不得含有鎘、鉛、汞及硒之化合物。 3.包裝材不得含有 PVC 與其他鹵化塑膠,包裝材料之生產不得使用CFCs或HCFCs。若使用紙箱為包裝材,則應採用回收紙混合比佔50%以上所製成之紙箱。 4.申請人或申請人之代理商需要負責進行碳粉匣之回收與再使用工作。回收之碳粉匣中無法再利用之零件,須以對環境友善之方式進行處置。

  21. 5.下列資訊應該提供在包裝上或是以可讓消費者明顯易見之方式刊登於產品手冊上。 (1)正確之使用程序。 (2)讓使用者送回用過碳粉匣之回收方法。 (3)提供消費者之售後服務以及連絡電話。 (4)在包裝上列出可使用此碳粉匣之印表機。 6.若為彩色產品,則不得含有偶氮物質。 原生碳粉匣另需符合以下要求: 1.產品使用之塑膠零件必須是由單一塑膠材質所組成。 2.若難以與產品本體分開時,貼上之標章(Labels)/標記(markings)/貼紙(stickers)之材質與所附著之零件材質,不得為VDI 2243 中定義之不相容材質。 3.使用之塑膠材質不得添加鎘、鉛及汞化合物。亦不得於任何塑膠零件中含有多溴聯苯(PBBs) 、多溴聯苯醚類(PBDEs)與短鏈之氯化烷烴。

  22. 4.產品應為可拆解性(disassemblable),亦即 a.模組必須易於分離 b.在連結點/分解點處,必須有足夠空間以便插入工具 c.不同材料之連接處必須易於找到 d.於不同材料之連接處不得使用無法分離之連接方式(例如膠黏或是焊接)。 e.不得安裝用以避免產品被分解與再使用之IC晶片或是其他裝置。 再生匣另需符合以下要求: 1.清洗過程中不得使用CFCs與含氯有機物。 2.產品之耐印量不得低於原生匣之90%。 3.產品應明確標示品牌,並說明產品為再製匣(remanufactured)或重填匣(refil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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