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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交通部認可檢測機構暨監測實驗室 年度座談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 議程表. 說明事項. 「檢測機構及監測實驗室監督評鑑作業原則」 之介紹與說明。 檢測機構如遇檢測疑義或爭議之處理原則。 020 車輛規格規定檢測與其他項目檢測之排程順序宣導。 檢測報告錯誤之處理原則。. 說明事項. 「檢測機構及監測實驗室監督評鑑作業原則」之介紹與說明 (1)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審驗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檢測機構及其監測實驗室實施監督評鑑,並得視監督評鑑結果調整評鑑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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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交通部認可檢測機構暨監測實驗室年度座談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日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
說明事項 • 「檢測機構及監測實驗室監督評鑑作業原則」 之介紹與說明。 • 檢測機構如遇檢測疑義或爭議之處理原則。 • 020車輛規格規定檢測與其他項目檢測之排程順序宣導。 • 檢測報告錯誤之處理原則。
說明事項 • 「檢測機構及監測實驗室監督評鑑作業原則」之介紹與說明(1) •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審驗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檢測機構及其監測實驗室實施監督評鑑,並得視監督評鑑結果調整評鑑次數。 • 前項監督評鑑由審驗機構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執行之,審驗機構並得要求檢測機構提供辦理安全檢測相關資料或辦理檢測,檢測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本中心依前項辦法規定於98年7月29日陳報「檢測機構及監測實驗室監督評鑑作業原則」給交通部,交通部於8月24日核定「檢測機構及監測實驗室監督評鑑作業原則」,中心已於10月5日轉知相關單位。
說明事項 • 「檢測機構及監測實驗室監督評鑑作業原則」之介紹與說明(2) • 中心依前述作業原則另於9月8日陳報98年度監督評鑑計畫,交通部已於9月24日同意,本年度國內監督評鑑對象如下: 1.檢測機構 2.監測實驗室 註: 茂元公司為審驗機構直接派員監測之監測實驗室,本身亦為認可檢測機構,本年度監測實驗室監督評鑑擬併同檢測機構監督評鑑辦理。
說明事項 • 檢測機構如遇檢測疑義或爭議之處理原則 (1) • 自本年度3月30日VSCC正式成立以後國內車輛安全審驗制度正式進入了審檢分工的時期,檢測機構應朝專業自主之技術機構邁進,有關檢測機構如遇檢測疑義或爭議之處理原則如下: • 審驗機構尊重每一個檢測機構所判定的檢測結果及出具的檢測報告;除非有違法規或基準。 • 檢測方法的細節或法規基準未有明確述明之判定,審驗機構原則尊重檢測機構之專業判定,即便歐盟各國所認可的檢測機構,仍經常有不同的作法或判定,故審驗機構對認可檢測機構出具之報告,原則均會尊重並採納。
說明事項 • 檢測機構如遇檢測疑義或爭議之處理原則 (2) • 申請廠商對檢測機構判定有疑義或雙方意見常有不同時,應由申請廠商及檢測機構自行研商。 • 檢測機構如對於檢測判定有疑問,雖可詢問國外檢測機構,但恐無法同一問題向所有國外檢測機構詢問,依以往經驗回覆也常不一致,所取得之回復僅能供檢測機構參考,最後仍須檢測機構依照法規規定、自己的專業、經驗以及實際測試所見事實作出判定。 • VSCC雖可扮演溝通的橋樑,但建議檢測機構仍要建立判定的自我專業,且要有說服申請廠商的能力, VSCC不宜擔任過渡介入以免影響檢測機構之專業以及自主性。
說明事項 • 020車輛規格規定檢測與其他項目檢測之排程順序宣導 • 部分申請者習慣先進行020車輛規格規定檢測,隨後才進行其他檢測項目之測試,此種排測方式如在於其他項目發生NG,導致需對於車輛進行涉及020車輛規格規定內容的修正時,容易發生申請者、檢測機構及VSCC間的爭議。 • 因020車輛規格規定檢測報告係為車輛安全審驗證明書主要的核定依據,審驗機構如發現020車輛規格規定之受測車輛狀態與其他檢測項目之檢測報告不一致時,均會要求申請者進行必須之車輛規格規定檢測。 • 為避免造成申請者、檢測機構及VSCC三方不必要之爭議,建請協助告知申請者在其他檢測項目均已合格的狀態下,再安排020車輛規格規定之檢測,以及先行進行020車輛規格規定檢測的風險。
說明事項 • 檢測報告錯誤之處理原則 • VSCC如發現檢測報告有錯誤時,退回檢測報告予檢測報告所有者。 • 檢測機構接獲前項之錯誤報告時,應依照品保系統之規定進行修正;檢測機構對於錯誤報告之處理為監督評鑑重點之一,敬請依照品保系統相關規定進行修正並且留存相關資料。 • VSCC如發現檢測機構於一定期間內錯誤率過高,將函請檢測機構限期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檢測機構如未能於期限內有效改善,將報請交通部同意後,對其辦理監督評鑑。 • 檢測機構之檢測報告錯誤如有危害行車安全之虞,除依法採取必要之措施外,VSCC亦會主動交通部同意後,對其辦理監督評鑑。
討論事項 • 簡易複測子項是否得至申請廠商指定地點進行? • 依據「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測機構以監測方式執行檢測,應於首次辦理前,檢附相關資料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經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通過後始得辦理。 • 過去檢測機構常面臨申請者要求派員前往申請者所在地對於簡易之檢測項目進行複測,故檢測機構常常陷入作業便利性以及法規規定間的兩難,有鑑於此,本中心提出下列原則茲為討論。 • 可至申請廠商指定地點進行檢測之項目須為複測之項目,且與「場地條件」無關之項目(如裝設狀態、單點距地高、設備間距或功能確認…等)。 • 若需使用檢測設備、該檢測設備仍須為評鑑合格且符合相關檢測要求之規範。 • 如為020車輛規格規定項目之複測,在相關前提符合下,得由審驗機構直接派員辦理。 • 以上述方式執行之檢測須於檢測報告備註檢測所在地。 • 註: • 本作業原則及與「場地條件」無關之項目,經討論後,本中心將陳報交通部核示。 • 非屬符合上述原則之案件,則仍須依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規定辦理監測實驗室評鑑後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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