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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场所病媒生物卫生监督 现场执法检查要点 衢州市卫生监督所 徐国强 2013 年 6 月 26 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标准 三、检查要点. 一、法律依据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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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场所病媒生物卫生监督 现场执法检查要点 衢州市卫生监督所 徐国强 2013年6月26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标准 三、检查要点
一、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1、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次提出了病媒生物的概念。(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 2、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中,没有提到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检查。 • 3、法律责任中是乎只是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1、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 (一)蚊; • (二)蝇; • (三)蟑螂; • (四)鼠; •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2、第三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 第九条 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3、 第十五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 第十六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 (一)有合法资质; •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 (五)收费合理。
(五)《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于2010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五)《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于2010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1、 第九条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健康促进与教育,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农村改厕工作的监督和技术指导等; • 2、第十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爱国卫生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农村改水改厕、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绿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项目。
3、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 第二十六条 爱卫会应当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组织全社会集中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田、湖区、河流、林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和相关营运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 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由居民委员会督促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二十八条 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公共厕所、下水道、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杀灭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 第二十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 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农药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条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接受委托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人订立服务合同,对药物使用、服务质量、安全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
4、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前原则)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设置防范、灭杀设施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 (五)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当出现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二、相关标准 • (一)全国爱卫会发布的病媒生物控制标准 • 全国爱卫会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关于印发《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1997)第5号) • 附件一:灭鼠、蚊、蝇、蟑螂标准
灭鼠标准 • 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X 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 灭蚊标准 •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灭蝇标准 •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人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 灭蟑螂标准 •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二)浙江省爱卫会印发的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试行)(二)浙江省爱卫会印发的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试行) • 1.根据病媒生物的活动特性和传病威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按重点场所和一般场所实行不同的标准。 • 2.重点场所指: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公共厕所、下水道、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一般场所指除重点场所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标准内容: • 一、重点场所(一)病媒生物密度标准1.鼠:室内无活鼠,无鼠尸、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2.蚊:室内成蚊一视野范围内不超过2只。 室内外各类水体或积水无蚊幼和蛹孳生。3.蝇:室内有蝇房间任一间不超过2只;生产或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垃圾存放容器等易孳生蝇类的场所,不得检出蝇幼虫和蛹。4.蟑螂:室内有大蠊房间任一间不超过2只,或有小蠊房间任一间不超过4只。生产或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检出活蟑螂。 室内任一间活卵鞘、死蟑螂、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不超过2处。
(二)病媒生物防范、杀灭设施1.防鼠灭鼠设施 (1)与室外相连通的门、窗应密闭,房门下沿与地面的缝隙小于0.6厘米。 (2)各类与外界相通的直径(孔径)大于1.3厘米的各种缝、孔、洞,无必要保留的必须使用水泥等硬质材料封堵,必须保留的如排气扇、排风口、下水道等应安装网眼小于1.3×1.3厘米金属丝网,防止鼠类入内。 (3)厨房、食品储藏室为木质门的,下部加钉至少30厘米高的铁皮或不锈钢。
2.防蝇灭蝇设施 (1)室内外相连的门、窗、通道等安装能够防止蝇类侵入到室内的纱窗纱门等防蝇设施,防蝇设施必须处于工作状态。 (2)餐厅、厨房应安装适当数量灭蝇器。灭蝇器安装位置适当,能有效使用。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米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 (3)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场所应使用捕蝇笼等器具捕蝇灭蝇。 。
3.防蟑灭蟑设施室与室之间、室内与外界相通的各种缝、孔、洞以及室内易招致蟑螂栖息的缝隙应使用水泥、硅胶等材料封堵。3.防蟑灭蟑设施室与室之间、室内与外界相通的各种缝、孔、洞以及室内易招致蟑螂栖息的缝隙应使用水泥、硅胶等材料封堵。 • 4.防蚊灭蚊设施 • (1)清除环境中可以清除的各类积水孳生地。(2)水体管理。院内、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等场所范围内易孳生蚊幼虫的水体,在蚊孳生繁殖季节应采取投放灭蚊幼药物等措施。水体无蚊幼虫孳生
二、一般场所:(一)病媒生物密度标准1.鼠:室内无活鼠,无鼠尸、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2.蚊:室内成蚊一视野范围内不超过5只。室内外各类水体或积水无蚊幼和蛹孳生。3.蝇:室内有蝇房间任一间不超过3只;垃圾存放容器等易孳生蝇类的场所,不得检出蝇幼虫和蛹。二、一般场所:(一)病媒生物密度标准1.鼠:室内无活鼠,无鼠尸、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2.蚊:室内成蚊一视野范围内不超过5只。室内外各类水体或积水无蚊幼和蛹孳生。3.蝇:室内有蝇房间任一间不超过3只;垃圾存放容器等易孳生蝇类的场所,不得检出蝇幼虫和蛹。
4.蟑螂:室内有大蠊房间任一间不超过4 只,或有小蠊房间任一间不超过8 只。室内任一房间活卵鞘、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不超过4处。(二)病媒生物防范、杀灭设施 视具体情况参照重点单位病媒生物防范、杀灭设施的要求进行设置。
(三)国家标准: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是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下设的19个标准专业委员会之一,于2006年11月23日在北京成立,标委会秘书处的挂靠单位为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国家标准: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是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下设的19个标准专业委员会之一,于2006年11月23日在北京成立,标委会秘书处的挂靠单位为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目前发布国家标准28项,上报标准21项, • 标委会审查通过24项,正在制定标准3项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系列标准(4项) •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蚊虫(GB/T23797-2009) •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蝇类 (GB/T23796-2009) •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鼠类(GB/T23798-2009) •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蜚蠊(GB/T23795-2009)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系列标准(4项) •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蚊虫(GB/T27771-2011 ) •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蝇类 (GB/T27772-2011 ) •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鼠类(GB/T27770-2011) •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蜚蠊(GB/T27773-2011 ) • 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标准(1项) • 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 通则(GB/T 27774-2011)
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标准(2项) • 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 城镇(GB/T 27775-2011) • 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 (GB/T 27776-2011)
将病媒生物(蚊、蝇、鼠、蜚蠊)密度控制水平分成了A、B、C三级,其中C级为病媒生物(蚊、蝇、鼠、蜚蠊)密度控制的容许水平。将病媒生物(蚊、蝇、鼠、蜚蠊)密度控制水平分成了A、B、C三级,其中C级为病媒生物(蚊、蝇、鼠、蜚蠊)密度控制的容许水平。 • 对单位的病媒生物(蚊、蝇、鼠、蜚蠊)密度控制水平进行了评价。 • 根据城镇的人口规模进行抽样。
蚊虫 • 1、蚊虫密度监测方法 • 规定了13种蚊虫监测方法 • 诱蚊灯法、二氧化碳诱蚊灯法、产卵雌蚊诱集法、人诱停落法、动物诱集法、栖息蚊虫捕捉法、挥网法、帐诱法、黑箱法、幼虫吸管法、幼虫勺捕法、路径法、诱卵器法。
2、蚊虫密度控制水平 • 城 镇 • 小型积水蚊虫密度控制水平分为以下等级: • a)A级:路径指数小于或等于0.1; • b)B级:路径指数小于或等于0.5; • c)C级:路径指数小于或等于0.8。 • 大中型水体蚊虫密度控制水平分为以下等级: • a)A级:采样勺指数小于或等于1%,平均每阳性勺少于3只 • 蚊虫幼虫和蛹; • b)B级:采样勺指数小于或等于3%,平均每阳性勺少于5只 • 蚊虫幼虫和蛹; • c)C级:采样勺指数小于或等于5%,平均每阳性勺少于8只 • 蚊虫幼虫和蛹。
外环境蚊虫密度控制水平分为以下等级: • a)A级:停落指数小于或等于0.5; • b)B级:停落指数小于或等于1.0; • c)C级:停落指数小于或等于1.5。 • 对一个单独的单位进行蚊虫密度控制水平评价时,要求不得有阳性的各类积水容器和各类坑洼积水。
3.评价常见环境类型蚊虫控制水平的抽查数量表3.评价常见环境类型蚊虫控制水平的抽查数量表
4.评价其它环境类型蚊虫控制水平的抽查数量表4.评价其它环境类型蚊虫控制水平的抽查数量表
蝇类 • 1.蝇类密度监测方法 • 规定了4种蝇类监测方法 • 笼诱法、粘捕法、目测法、格栅法
2、蝇类密度控制水平 • ①城 镇 • 生产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室内不得存在蝇类孳生地。 • 室内成蝇密度控制水平分为以下等级: • a)A级:有蝇房间阳性率小于或等于3%,阳性间蝇密度小于或等于3只/间; • b)B级:有蝇房间阳性率小于或等于6%,阳性间蝇密度小于或等于3只/间; • c)C级:有蝇房间阳性率小于或等于9%,阳性间蝇密度小于或等于3只/间。
室外蝇类孳生地密度控制水平分为以下等级: • a)A级:蝇类孳生地阳性率小于或等于1%; • b)B级:蝇类孳生地阳性率小于或等于3%; • c)C级:蝇类孳生地阳性率小于或等于5%。 • 防蝇设施分为以下等级: • a)A级:防蝇设施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8%; • b)B级:防蝇设施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5%; • c)C级:防蝇设施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0%。
②单位 蝇类密度控制水平 • 生产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 室内成蝇密度控制水平分为以下等级: • a)A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为0,61间~10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1间,阳性间蝇密度小于或等于3只/间。 • b)B级:房间数30间以下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为0,31间~6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1间,61间10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3间,阳性间蝇密度指数小于或等于3只/间。 • c)C级:房间数10间以下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为0,11间~3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1间,31间6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3间,61间100间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6间,阳性间蝇密度小于或等于3只/间。 • 室内外不得有蝇类孳生地。防蝇设施全部合格。
4.评价室外蝇类孳生地蝇类控制水平的抽查数量表4.评价室外蝇类孳生地蝇类控制水平的抽查数量表
蜚蠊 • 1.蜚蠊密度监测方法 • 规定了3种蜚蠊监测方法 • 粘捕法、药激法、目测法
2.蜚蠊密度控制水平 • ①城 镇 • 成若虫侵害率分为以下等级: • a)A级:蜚蠊成若虫侵害率小于或等于1%,平均每阳性间(处)成若虫数小蠊小于或等于5只,大蠊小于或等于2只; • b)B级:蜚蠊成若虫侵害率小于或等于3%,平均每阳性间(处)成若虫数小蠊小于或等于10只,大蠊小于或等于5只; • c)C级:蜚蠊成若虫侵害率小于或等于5%, 平均每阳性间(处)成若虫数小蠊小于或等于10只,大蠊小于或等于5只。
卵鞘查获率分为以下等级: • a)A级:蜚蠊卵鞘查获率小于或等于1%,平均每阳性间(处)卵鞘数小于或等于2只; • b)B级:蜚蠊卵鞘查获率小于或等于2%,平均每阳性间(处)卵鞘数小于或等于4只; • c)C级:蜚蠊卵鞘查获率小于或等于3%,平均每阳性间(处)卵鞘数小于或等于8只。 • 蟑迹查获率分为以下等级: • a)A级:蟑迹查获率小于或等于3%; • b)B级:蟑迹查获率小于或等于5%; • c)C级:蟑迹查获率小于或等于7%。
2.单位蜚蠊密度控制水平 • 成若虫侵害率分为以下等级: • a)A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侵害房间为0,60间以上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1间; • b)B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1间,60间以上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2间; • c)C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2间,60间以上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3间。
卵鞘查获率分为以下等级: • a)A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为0,60间以上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1间; • b)B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1间,60间以上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2间; • c)C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2间,60间以上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3间。
蟑迹查获率分为以下等级: • a)A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为0,60间以上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2间; • b)B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2间,60间以上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3间; • c)C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3间,60间以上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5间。
鼠类 • 1.鼠类密度监测方法 • 规定了7种鼠类监测方法 • 粘鼠板法、夹夜法、粉迹法、盗食法、鼠迹法、堵洞查盗法、目测法
2.鼠类密度控制水平 • ①城 镇 • 防鼠设施分为以下等级: • a)A级:防鼠设施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7%; • b)B级:防鼠设施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5%; • c)C级:防鼠设施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3%。
室内鼠密度控制水平分为以下等级: • a)A级:鼠迹阳性率小于或等于1%; • b)B级:鼠迹阳性率小于或等于3%; • c)C级:鼠迹阳性率小于或等于5%。 • 外环境鼠密度控制水平分为以下等级: • a)A级:路径指数小于或等于1; • b)B级:路径指数小于或等于3; • c)C级:路径指数小于或等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