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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 與法律檢視.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邱美月 秘書長. CEDAW 落實性別正義,從檢視法律開始. 1.1979 年:聯合國通過「 CEDAW 」, 1981 年生效。 CEDAW 為國際人權法典,婦女人權清單。 2.2011 年 5 月 20 日:立法院通過 《 消除對婦女一切 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 簡稱 CEDAW 施行法 ) 。 3.2011 年 6 月 8 日:我國總統令公布 《 消除對婦女一 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 簡稱 CEDAW 施行法 ) 。 4.2012 年 1 月 1 日:我國正式施行此 CEDAW 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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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與法律檢視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邱美月 秘書長
CEDAW落實性別正義,從檢視法律開始 1.1979年:聯合國通過「CEDAW」,1981年生效。 CEDAW為國際人權法典,婦女人權清單。 2.2011年5月20日: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 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簡稱CEDAW施行法)。 3.2011年6月8日:我國總統令公布《消除對婦女一 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簡稱CEDAW施行法)。 4.2012年1月1日:我國正式施行此CEDAW施行法, 為落實CEDAW之新里程碑。
CEDAW施行法 全文9條,暨附帶決議2項 一、立法目的 1.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2.健全婦女發展。 3.落實保障性別人權。 4.促進性別平等。 二、辦理單位 CEDAW施行法§4,§5,§7,§8,明定本法辦理單 位為「各級政府機關」。
三、立法院附帶決議 1.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 2.國家報告之單位應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 院、監察院、考試院及各級政府地方機關。 3.每四年需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 審閱,政府並做成結論性意見及追蹤實行工作。
我國CEDAW施行法位階 1.國內法效力: 施行法§2: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 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2.做為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成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依據。 施行法§8: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我國推動「CEDAW施行法」之重點工作(一) 一、各級政府應於3年內完成法規、措施檢視及改進;每4年 撰寫國家報告。 二、各項法規、措施檢視及改進之重點工作如下: 1.教育宣導階段 (1)講義之編纂審查印製:101年4月完成。 (2)師資培訓:101年5月完成。 (3)各級政府機關法規檢視種子人員培訓:101年6月至9月止。 2.法規檢視階段 (1)法律(自治條例)案:101年10月至12月。 (2)命令(自治條例以外法規)案:102年1月至3月。 (3)行政措施案:102年4月至6月。 三、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專案小組審查:102年1月至9月。 四、送立法機關審議:102年12月底前。 五、完成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製(訂)定:103年12月底前。
我國推動「CEDAW施行法」之重點工作(二) 三、國家報告撰擬之重點工作,暫訂如下: 1.訓練規劃及講義編纂:101年10月至12月。 2.撰寫人員教育訓練:102年1月至4月。 3.撰寫階段:102年5月至7月。 4.審查階段:102年8月至103年1月。 5.發表:103年5月。 四、培育婦女組織及專業人才參與國際活動,推動臺灣婦權 與全球同步,拓展臺灣女性在地經驗。
CEDAW之架構 一、確認法律中之性別歧視 二、聚焦於特定法律領域中之國家義務 三、揭示法律中的缺口或弱點,以實現性別平等 四、提點出需要有的改變,落實性別敏感度和法律 效能 五、提供可以解決歧視的具體建議
以CEDAW為基準的法律檢視目的 一、突出在特定法律領域中的性別問題 二、邁向性別平等的書面程序(包含盤點法律現況) 三、通過提出性別平等標準以協助不同法律領域中的不 一致狀況 四、確定法律,行政法規或社會文化的做法是否違反憲 法保障平等和不歧視 五、確認國家義務,以確保平等 六、對性別敏感度和法律效能提出建議 七、比較各國之間的進度 八、評估法律與國際承諾的相容性,包含CEDAW 九、敦促與性別平等相關的國際機構執行法律檢視後所 提出的建議,包含CEDAW委員會
CEDAW委員會對幾個國家法律檢視之建議(一) 一、泰國:「委員會所關注的是,並非所有歧視性法律都已 經修正、以確保該公約及其規定安全適用於國內法律制 度。」(CEDAW總結意見:泰國,2006年,第13款。) 「委員會建議該締約國系統性檢視所有法規,從而達到完 全符合公約的法規,委員會指出,這是締約國的義務, 確保該公約將完全適用於國內法律體系。」(CEDAW總結 意見:泰國,2006年,第14款。) 二、柬埔寨: 「(CEDAW委員會)鼓勵締約國利用正在進行的 法律改革過程,以實現CEDAW與該國法律全面相容並遵守 公約的各項規定。」(CEDAW總結意見:柬埔寨,2006年, 第12款。)
CEDAW委員會對幾個國家法律檢視之建議(二) 三、菲律賓: 「委員會建議該締約國系統系檢視所有法規 和執行所有必要的修正,以實現全面遵守公約的各項規 定。」(CEDAW總結意見:菲律賓,2006年,第12款。) 四、印尼: 「委員會歡迎政府致力於檢視具有性別偏見的 法律,並著手修訂這些法律……。然而,委員會所關心 的是,該國政府已確認出的21個具有性別歧視的法律尚 未執行修正,而且有些應該落實性別平等的修正內容, 卻仍然歧視並壓迫著婦女。」(CEDAW總結意見:印尼, 2007年,第10款。) 「委員會敦促締約國高度重視法律改革過程,並且毫不拖 延地在一個明確的時間框架內修正歧視性的法律和法規, 使其符合公約義務。」(CEDAW總結意見:印尼,2007年, 第11款。)
CEDAW之三大主要原則 一、實質平等(挑戰:1.形式上的平等2.保護主義的做法) CEDAW委員會在一般性建議第25號中指出:「……僅僅採取正 式法律或方案的方式不足以實現實質上的男女平等。此外, 《公約》要求男女起點平等,並通過創造有利於實現結果平等 的環境賦予婦女權力。僅僅保證男女待遇相同是不夠的。必 須考慮到女性和男性的生理差異以及社會和文化造成的差別。 在某種情況下,必須給予男女不同待遇,以糾正這些差別。 實現實質平等還需要有效的策略,目的是糾正婦女代表名額 不足的現象,在男女之間重新分配資源和權力。」 二、不歧視(直接、間接,多重歧視) 性別中立的規定:一個常見的表現平等的形式是性別中立的 規定。即不區分男女,具有中立的認知。但是,如果婦女和 男子無法同等享受其利益,它可能是實質上是具有歧視性的。 三、國家義務(CEDAW§1~§5→一般國家義務, CEDAW§6~§16→具體締約國義務)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釋字365號-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 釋字372號-不堪同居之虐待衡量判准。 釋字399號-姓名權。 釋字410號-夫妻聯合財產權利之歸屬。 釋字452號-夫妻之住所。 釋字457號-榮民之女,未能享有繼承權。 釋字552號-重婚無效之例外。 釋字587號-子女得否提否認之訴之訴訟權。
大法官會議解釋性別之差別規定 釋字第365號解釋 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之情形,方為憲法之所許,而此種特殊例外之情形,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始足相當。 釋字第490號解釋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即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
CEDAW委員會及其職能與程序(§17~ §22) (一)要求締約國提供報告 (二)與締約國進行建設性的對話 (三)發表總結意見 (四)起草一般性建議
CEDAW行政、詮釋和其他事項(§23~§30) 一、最低標準:第23條規定,在更有利於實現平 等的條件下,公約不影響締約國的法律或條 約在該國的效力。這強調了公約所涵蓋的性 別平等的最低標準。 二、保留:第28條規定,不符合公約目的和宗旨的 內容不得保留。保留是締約國對法律效力的陳 述,限制保留國的法律效力或是用條約。 三、仲裁:第29條規定,任何締約國之間關於詮釋 或適用條約的爭論可以提交國際法院仲裁。
婦女和性別平等的實際情況 一、歧視的形式和表現 二、誰被歧視 三、歧視的影響 四、原因和促成因素 五、國家干預 六、非國家干預 • 法律與立法 一、憲法 二、國家立法機構和地方立法機構頒布之法規 三、由行政部門頒布的法令 四、法院的裁決
CEDAWQ&A(一) Q1:是否今後之立法必須符合現行之法律呢? A:不一定,未來之法律可以修正,修訂或廢除現有法律。 但未來之立法也需考慮現行法律,以確保兩法間之一致 性。 Q2:如果兩部同層級的法律涵蓋了同一主題時,應以那一部 法律為準則? A:1.從新原則。 2.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 3.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原則。 Q3:什麼是明文廢除(express repeal)?它是必要的嗎? A:明文廢除是透過一項新法律來廢止現行法律。可避免法律引 起之衝突與爭議,它是必要的。
CEDAWQ&A(二) Q4:已存在很久的法律是否仍有效? A:未廢除前仍是有效。 Q5:如果某一條法律未被執行,仍然有效嗎? A:未宣佈廢除或無效前都有效。 Q6:在進行法律改革和倡議時,我們應該針對的是憲法 改革、立法改革、行政改革或條例改革? A:所有具有歧視性之法律均可進行改革。
練習清單瞭解法律是如何制訂 檢查制訂法律時需要知道的憲法和立法規定。 向法律決策者諮詢法律通過的過程。 熟悉法律的結構和內容。 出席立法會議、參與法律草案或建議的公眾聽證和 協商。 瞭解在法律制定過程的介入點(即過程中如何、以及何時可以參與介入)。 瞭解現在的法律制訂議程(通常一個議程或方案的起草工作是由立法機構和部會所執行)。 瞭解那些與您的法律檢視相關的法律是何時通過的(剛通過的法律不太可能會提出修改或廢止)。
CEDAW法律檢視應注意要點 一、目標:確定目體目標,越清楚越好。 二、適用範圍(地區或主題):重點範圍是指在選定的主題/地點中 進行評估(如就業、婚姻和家庭或政治參與等)。 三、範圍(相關法律):檢視將涵蓋各級法律或只在國家一級法律。 四、目標受衆:是針對婦女議題倡導者、學者、專家、政府官員、 立法委員或一般市民等。 五、時間框架:規劃一個實際的時間表。 六、書寫者和執行者:須具有CEDAW、法律及和性別平等和婦女實 際情況的專業知識。 七、限制:法律檢視和法律改革只涉及某種形式的干預,一個國 家需要為它投入到位,以消除性別歧視。 八、方法:除書面研究外,工作坊與婦女人權倡議者及受惠民眾 一同討論,確定指標和建議,並驗證法律檢視的結果。
法規檢視 法規檢視步驟 法規檢視流程 檢視例示 法規檢視結果
一、法規檢視步驟 一、發展CEDAW的法律指標 1.確認CEDAW所規定之國家義務 2.主要議題與疑慮之確定 3.相關法律應具之要點 4.法律指標 二、確立相容性 1.列出相關條文 2.分析相容性 3.草擬說明與評論 4.提出建議
法規檢視步驟例示 一、發展CEDAW的法律指標 1.確認CEDAW所規定之國家義務 關於婦女最低結婚年齡的相關反歧視義務 (1)國家義務條款:第1條、第2條、第3條、第5條 (2)特別條款:第16條(婚姻與家庭生活) (3)相關之ㄧ般性建議:主要在第21號(第28、36段 第37段) 2.主要議題與疑慮之確定 Q1:男女有不同結婚年齡 Q2:最低結婚年齡在18歲以下? 3.相關法律應具之要點 (1)男女應有相同結婚年齡 (2)最低結婚年齡最少18歲 4.法律指標 (1)男女最低結婚年齡是否相同? (2)最低結婚年齡是否不低於18歲?
二、確立相容性 1.列出相關條文 民法第973條: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不得訂立婚約 民法第980條: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 2.分析相容性(符合與否) Q:是否符合法律指標 a.男女最低結婚年齡是否相同? 不符合 b.最低結婚年齡是否不低於18歲? 不符合 3.草擬說明與評論 a.與哪一條(條項款)不符?與哪一號一般性建議不符? b.為何與CEDAW不符 c.法律指標為何? d.具體數據或資料?性別影響評估? e.實施和執行的差距? f.法律對於婦女實際情況的衝擊? 4.提出建議 a.法律之修改與廢除或增加 b.具體的修正內容 c.建議採取的措施或暫行特別措施 法規檢視步驟例示
法律平等檢視 【說明】 CEDAW第2條規定,各國必須採取一切措施,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
法規檢視流程 法規/行政措施名稱 目標及內容概述 相關CEDAW條文 相關CEDAW一般性建議 法規條文或行政措施內容 是否符合CEDAW規定 符合 不符合 漏未保障之權利內容 似不符合 無需修訂 待研議或其他 修正法規或措施 - 相關性別統計
根據前項性別統計,法規/行政措施實施結果是否符合性別實質平等或有落差根據前項性別統計,法規/行政措施實施結果是否符合性別實質平等或有落差 符合 不確定 有落差 建議未來新增/修訂性別統計項目 研擬改進方式 法規單位檢視 與業務單位不一致 與業務單位一致 部會性平小組檢視結果 通知業務單位檢視修正 檢視資料填送資料庫 檢視結果彙整表報送行政院性平處
實質平等檢視 【說明】 CEDAW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建議指出: 間接歧視婦女的情況,可能發生在法律、政策和計畫看似性別中立、實際上卻對婦女產生不利影響時;性別中立的法律、政策和計畫可能非意圖地使過去歧視婦女的後果存續,也可能非故意地以男性生活方式為典型而未考量到婦女有別於男性的生活經驗。以下案例說明如何透過法律實施結果的統計資料,檢視實質平等是否達成。
以CEDAW法律檢視之書寫形式 一、敘述式 二、列舉式 三、敘述與列舉兩種形式並用
發展CEDAW法律指標之步驟 一、在選定的主題或文章中確定CEDAW的規定義務或 任務。 二、有組織的呈現資訊 方法1:法條全文引用 方法2:法條簡引 方法3:法條簡引與摘要
<案例> 1-1 範例1:以家庭暴力的法律檢視為例,使用各種方法來說明步 驟1(確定CEDAW的規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