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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交通运输系统单位 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运输部人事劳动司. 一、工资统计的性质、任务和特点. (一) 主要性质. 1 、工资统计是认识劳动经济现象的有力武器,它是研究劳动力、职工、工资等数量、构成、分配使用等数量方面的科学。 2 、工资统计是工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 (二)主要任务. 工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和分析职工的数量、构成、分配使用及工资福利等情况,为国家制订工资政策,为各单位进行工资管理提供依据。. 二、统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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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交通运输系统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10年交通运输系统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运输部人事劳动司
一、工资统计的性质、任务和特点 (一) 主要性质 • 1、工资统计是认识劳动经济现象的有力武器,它是研究劳动力、职工、工资等数量、构成、分配使用等数量方面的科学。 • 2、工资统计是工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 • (二)主要任务 • 工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和分析职工的数量、构成、分配使用及工资福利等情况,为国家制订工资政策,为各单位进行工资管理提供依据。
二、统计方法 1、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职工工资在哪个单位支付,就由哪个单位按现任职务(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统计,担任两种以上行政职务的按最高职务统计。 2、在事业单位中,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分两种情况进行统计: (1)执行职员工资等级制的人员,按管理人员统计; (2)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的人员,统计时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统计。 3、工资统计是按实发的工资进行统计。 注:表中所有填报数字均不保留小数位。
三、 2010年报表调整情况 报表制度中的表名由原“交通运输行业”调整为“交通运输系统单位” 。 一、报表增减情况 1、取消《交通运输行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原交人劳23表):明确劳务派遣用工为单位从业人员,有关劳务派遣人员情况填报至现有的交人劳21、22表中; 2、增加《交通运输系统单位特殊岗位人员劳动报酬情况》(交人劳25表)。 二、单位类别分组的变化情况 1、总分组:由原有的“按单位性质分组”和“国有经济单位”调整为“按执行会计制度类别分组”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2、“按执行会计制度类别分组”:将填报单位分为“企业”、“事业”、“机关”和“民间非盈利组织”。 3、“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根据国统局行业分类标准表的划分标准,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单位实际情况,重新划分行业分组。
三、统计指标调整情况 (一)交人劳21、22表 1、取消“在岗职工”的原有分类。 2、“其他从业人员”的分类由原有“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调整为“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 、“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二)交人劳24表 1、取消“特殊岗位人员”中“海上航标、测量、内河航道、航标水上作业人员”、“装卸搬运工人”和“汽车维修工”等3个指标,增加“路政执法人员”、“运政执法人员”,并将原“汽车驾驶员”调整为“营运汽车驾驶员”,增设其细化指标“公共电汽车驾驶员”和“轨道交通驾驶员”。
(三)交人劳26表 1、表名由原《交通运输行业特殊岗位津贴执行情况》调整为《交通运输系统单位船员伙食津贴及特殊岗位津贴执行情况》。 2、增加“船员伙食津贴”统计指标。 3、原“公路养护津贴”调整为“养路工人野外作业津贴”。 (四)交人劳27表 1、表名由原《交通运输行业离退休人数及保险福利费用情况》调整为《交通运输系统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 2、甲栏分组调整为“按执行会计制度类别分组总计”。 3、统计指标变化情况较大,具体见表。
四、 交通运输系统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讲解 (一)报表目录 (二)单位数和职工人数 (三)劳动报酬 (四)单位类型和行业划分 (五)其他
(二)单位数和职工人数1、单位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I102-1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 2、单位从业人员: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备注:“借用外单位的人员”不作为“单位从业人员”填报。
3、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 4、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5、其他从业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但不包括在各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单位从业人员。 6、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6、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7、内部退养职工: 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职工的判断方法: 判断是否统计为职工,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在单位工作,二是以工资作为生活费主要来源(不包括离退休再就业人员)。 (1)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计划内的还是计划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还是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正式人员,还是试用人员,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还是临时借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只要是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就应统计为本单位的职工。 (2)谁发基本工资谁统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一些职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单位领取工资,但只能是在一个单位领取基本工资,按负责发放基本工资的单位来进行统计。 (3)职工档案所在的单位先统计。如果按上述两个办法仍不能统计时,可先确定该职工的档案在哪个单位,则该职工的档案所在单位进行统计。
(三)劳动报酬 1、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支付给再就业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外籍、港、台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在计算聘用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时,只计入发给他们的附加报酬,本单位或社会保险统筹部门发放的离退休费应统计在交人劳27表中。 4、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 指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含因派遣人员而产生的管理费用)。
5、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指职工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 6、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 指内部退养职工在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工资总额不应包括以下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工资总额不应包括以下项目 •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的重奖。 •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种补贴。 •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6)发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6)发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9)支付给参加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0)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应该注意的九个问题 (1)工资总额是劳动报酬,非劳动报酬性质的支付就不能统计为工资总额。 (2)工资总额是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各种劳动报酬,如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3)工资总额是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各种临时工的。 (4)工资总额是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要作到职工范围与工资总额发放范围相一致。
(5)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不论是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不论是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还是单位自筹的资金都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工资总额是按实发数统计,包括报告期内补发的前些年的工资;(5)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不论是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不论是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还是单位自筹的资金都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工资总额是按实发数统计,包括报告期内补发的前些年的工资; (6)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过节费、劳务费、旅游费等是否统计为工资? 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7)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都应计入工资统计,但由单位支付的部分暂不计入工资总额。 (8)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都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9)各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伙食补贴、职务补贴等也应计入工资总额。
(四)单位类型和行业划分 1、1类事业单位 国家重点扶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基本不具有创收能力、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 2、2类事业单位 以社会效益为主、具有一定创收能力和市场开发前景、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 3、3类事业单位 主要面向市场、创收能力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4、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指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注:“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中的行业划分办法参照国家统计局行业标准表。
(五)其他 1、交通运输系统单位船员伙食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 (1)船员伙食津贴 是指各单位根据交人劳〔1998〕102号文件用于船员伙食供应的补贴支出,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船员个人的补贴属于单位自定的补贴,不统计在内。 (2)交通运输行业特殊岗位津贴 是指根据原人事部或交通部规定,对在交通运输行业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的特殊岗位津贴。 具体包括: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艰苦岛屿作业津贴、潜水作业津贴、验船津贴、养护工人野外作业津贴等。
2、离退休人员年末人数 (1)离休人员年末人数 指在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干部数”。不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工人和已经死亡的人数。 (2)退休人员年末人数 指职工因养老或因工致残、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原工作岗位,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人员的人数。不包括退休后改办手续转为离休干部的人数和已经死亡的人数。
3、离退休人员待遇 (1)年离退休费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全部基本离退休费和补贴以及退职人员的退职费。 (2)基本离退休费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的退职费(离休人员含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3)《交通运输系统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表中的“补贴”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性补贴。
五、交人劳表中的逻辑关系 在岗职工 单位从业人员 其它从业人员:劳务派遣工、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年末人数 内部退养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长期病、休假职工
六、审核要点 (一)交人劳21表 1、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全部作为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填报。 2、除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外,其他从业人员还包括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等人员。因此交人劳21表第6列数字≥第7列和第8列之和。 (二)交人劳24、25、26表 1、25表反映的是24表中人员的劳动报酬情况,即年度劳动报酬和生活费情况。 2、26表统计的是关于执行特殊岗位津贴人员的相关情况,包括年平均执行人数和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总额。
报送单位及联系人 部人事劳动司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联 系 人:王 英 联 系 人:史颖 联系电话:010-65293018 联系电话:010-58278363 联 系 人:徐传鑫 传 真:010-64925538 联系电话:010-65293019 传 真:010-65293779 报送时间:2011年3月10日 报送方式:以正式文件方式将统计报表和光盘(一式两份) 报送至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