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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保险学.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第六章 保险合同. 学习目标. 1 、明确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其构成条件; 2 、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内容; 3 、了解保险合同的形式及订立、变更和终止。. 本章内容. 第一节 :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第二节 :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 第四节 :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节 :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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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 1、明确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其构成条件; • 2、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内容; • 3、了解保险合同的形式及订立、变更和终止。
本章内容 • 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 第三节: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 •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 一、保险合同 •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 • 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 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 • 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1、双务性合同 • 2、射幸性合同 • 3、附和性合同 • 4、条件性合同 • 5、补偿性合同 • 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 • 6、个人性合同 • 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1、双务性合同 • 单务合同 • 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 双务合同 •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射幸性合同 •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能确定的合同。 •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明显 •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各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3、附和性合同 • 附和合同 • 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并非保险合同全部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采用协商办法签订
本章内容 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 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人,即保险合同的缔结者。 • 保险人 Insurer • 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责任的人 • 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 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 投保人 Applicant • 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 投保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人,他们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订立者,但他们能够享有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某些权利与义务。 • 被保险人 • 受益人
被保险人 • 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 •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 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 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
? 案例: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①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②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 案例: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分析:①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②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受益人 • 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 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的人 • 受益人的形式 • 不可撤销受益人 • 可撤销受益人 • 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 •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 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而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 案例: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子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吗 ?
? 案例: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 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 案例: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 案例: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分析: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即在保险合同的订约、履约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 (1)保险代理人:是代理保险人从事具体保险业务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2)保险经纪人:是投保方的代理人,是指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投保、缴费、索赔等中介服务,并向承保的保险方收取佣金的中介人。 (3)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 案例: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案例: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请问: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 案例: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分析: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 • 可保利益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保险标的 • 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
? 案例: 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请问: 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 案例: 保险合同的客体 分析: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 1、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 保险合同条款 • 保险合同内容 • 2、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条款 • 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 根据合同内容分类 • 基本条款 • 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 • 附加条款 • 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 • 根据合同约束力分类 • 法定条款 • 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 • 任选条款 • 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 •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 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 • 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 • 保险期限 • 按日历年、月计算 • 以一件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
保险金额 • 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被看作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 • 确定保险金额的原则 • 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 严格遵循可保利益原则
2、保险合同的形式 • 投保单 •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 记载“声明事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 暂保单 • 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 • 保险单 • 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 保险凭证 • 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 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
本章内容 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 要约 • 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 承诺 •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险人作出的 • 当投保人逐一填好投保单所列事项,经保险人审查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随之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 保险合同的成立 •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 保险合同的生效 • 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 成立不等于生效 • 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 某年6月18日,王先生将新购买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汽车保险,并向保险公司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6000元。该保单上有一项特别约定,即“本保单自车辆上牌照之日起生效”。投保当年的9月7日王某将其车上了牌照。第二年的8月16日,王先生的轿车被盗,王某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被盗车辆的保险期限已过而拒绝赔偿。双方发生争议,车主上诉至法院。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 1、投保人的义务 • 2、保险人的义务
1、投保人的义务 • 缴纳保费的义务 • 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 通知义务 •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1、投保人的义务 缴纳保费的义务 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1、投保人的义务 通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有特定含义,它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 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个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第二种情况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在提高费率的场合,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在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应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作任何表示,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的义务 通知义务 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保险人如能及时得知情况,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 关于通知的期限,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
1、投保人的义务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对于由此而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2、保险人的义务 • 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 责任范围的确定 • 基本责任:按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 • 附加责任:是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一般不能单独承保 • 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保险人不予承担的责任 • 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 • 避免保险人遭受巨额损失 • 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 避免逆选择 • 除外责任包括 • 除外地点 • 除外风险 • 除外财产 • 除外损失 • 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 赔偿金的主要内容 • 赔偿或给付金额 • 施救费用 • 检验估价等合理费用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 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本章内容 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四节 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 •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 1、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变更 • 一般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故又称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单的转让 • 2、财产保险保单转让的程序 • 一般情况下,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 货物运输保险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 3、人身保险保单的转让程序 • 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