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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經濟示範 區 (Free Economic Pilot Zones) 政策規劃與推動策略. 國家發展委員會 人力資源發展處 - 賀專門委員麗 娟. 103 年 4 月 2 日. 大綱. 壹、為何要推動示範區 貳、示範區的政策內涵 參 、推動策略與示範重點 肆、示範區推動情形 伍 、外界關注議題 陸 、結語. 壹、為何要推動示範區. 從國際經驗來看. 通常 經濟自由度愈高 ,經濟發展程度也就愈 好. 平均每人 GDP. 各國經濟自由度. 從我國經濟發展歷程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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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經濟示範區 (Free Economic Pilot Zones) 政策規劃與推動策略 國家發展委員會 人力資源發展處-賀專門委員麗娟 103 年 4 月 2 日
大綱 壹、為何要推動示範區 貳、示範區的政策內涵 參、推動策略與示範重點 肆、示範區推動情形 伍、外界關注議題 陸、結語
從國際經驗來看 • 通常經濟自由度愈高,經濟發展程度也就愈好 平均每人GDP 各國經濟自由度
從我國經濟發展歷程來看 • 我國在經濟成長的歷程中,有過幾次不同程度的自由化,都為臺灣下一階段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 民國40、50年代:外匯與貿易改革,設立加工出口區 • 民國60、70年代:貿易、投資、匯率與利率逐步自由化,設立科學園區等 • 民國80年代:推動金融、電信等服務業自由化與國際化
從國際經貿趨勢來看 • 區域經濟整合方興未艾,開放與鬆綁有助創造加入TPP 與 RCEP 的條件 • 韓國FTA:已生效10個(47國),貿易涵蓋率超過36% 美歐 TTIP 歐日 FTA EU 歐盟 中日韓 FTA NAFTA 北美自由貿易區 TPP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RCEP 全面性經濟夥伴協議 FTAAP 亞太自由貿易區
從競爭對手來看 依此趨勢,2025年韓國貿易將是臺灣的3倍 資料來源: 管中閔(102.11)http://www.cepd.gov.tw
示範區政策的啟動 • 100年9月馬總統「黃金十年」願景中將自由經濟示範區列為重要政策 • 102 年 4 月 核定示範區規劃方案 • 102年8月第一階段推動計畫啟動(詳附件) • 102年12月修正示範區規劃方案,進一步擴大示範區的自由化與開放程度,並通過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示範區政策規劃時程 102.12修正方案,並通過特別條例草案 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 將研議此一政策 102.2江院長調整規劃方向 101.2 陳冲院長指示經建會接手規劃 102.8行政院通過示範區第1階段推動計畫 100.9 102.10 經建會完成特別條例(草案)報院 102.1 經建會完成規劃 100.12經濟部完成初步規劃 (?年)特別條例完成立法 102.3~4經建會完成規劃並報院核定 規劃階段 第1階段 第2階段
貳、政策內涵 • 自由化、國際化 • 市場開放:對外資及陸資擴大開放 • 跨境自由化:人員、貨品、資金的移動自由化 • 境內自由化:國內法規及行政措施與國際接軌 • 前瞻性 • 選擇具發展潛力,並能創造多元效益的經濟活動,示範創新重點包括:智慧物流、國際健康、農業加值、金融服務、教育創新
示範區的特性 • 示範區是在小範圍內試行自由化與國際化措施,如產生正面綜效,可擴大至全國,創造參與區域經貿整合的有利條件 • 示範區重點是法規鬆綁與制度創新,並非以實體建設或吸引國外投資為主,也不是要發展特定區域。因此,示範區不是傳統的經濟特區,政府不會額外投入大量資源進行開發,更不會有資源分散的問題 • 示範區不一定侷限在實體園區推動,有些產業(如服務業)亦可透過指定試點方式試行自由化的措施
雙軌並行之示範區機制 • 地理區位明確者,以實體區域示範,並透過「前店後廠」聯結區外廠商 • 不適合實體區域試行之產業活動,以指定試點方式,推動業務鬆綁並可採分級管理
示範區分兩階段推動以掌握時效 • 已於102年8月正式啟動: • 以既有基礎之自由港區、農業生技園區為起點,透過委外加工,擴大產業活動範圍及效益 • 以增修訂行政法規即可推動之措施為主,已於 102 年底前完成 13 項行政法規之修訂;後新增 12項金融、教育之行政法規修正,預計 103 年 3 月前全數完成 •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已於 102 年 12 月 26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並已送請立法院審議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 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立法通過後啟動 • 擴大自由化範圍及創新活動 • 示範區由中央劃設或由地方政府申設,民間亦可透過與政府合作方式,申設為示範區
第一階段之實體示範區 臺北港 自由貿易港區 • 自由貿易港區 6 海 1 空共 7 處 • 屏東農業生技園區 1 處 • 主管機關如有新設區位規劃,經報院核定後即可新設 基隆港 自由貿易港區 桃園航空 自由貿易港區 臺中港 自由貿易港區 蘇澳港 自由貿易港區 安平港 自由貿易港區 高雄港 自由貿易港區 屏東農業 生技園區
推動策略與示範重點 智慧物流 創新活動 • 高附加價值的高端服務業為主 • 促進服務業發展的製造業為輔 國際健康 農業加值 教育創新 金融服務 人員、商品與資金自由流動 推動策略 突破法規框架 創新管理機制 開放市場接軌國際 因應國際租稅競爭 提供便捷土地取得 建置優質營運環境 推動跨國產業合作
吸引專業人才及便利商務活動 • 放寬白領人士來臺工作(居留)限制 • 免 2年工作經驗限制,並取消外籍幫傭限制 • 鬆綁區內事業營業額限制 • 放寬區內一定規模事業得申請大陸人士來臺商務居留 • 放寬白領人士來臺進出限制 • 大陸人士來臺從事一個月內之短期商務活動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且人數比照外籍人士不受限制 • 擴大外籍商務人士來臺短期停留免簽證範圍 • 大陸商務人士核發 3 年期之多次入出境許可 • 放寬外國專業人士得以委任及承攬方式提供服務(WTO+) • 提供租稅獎勵,加強吸引外(陸)籍專業人來臺(詳後)
進出口商品更加自由 • 農工原料及貨品輸入區內,免徵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等相關稅費 • 管制大陸產品符合如下任一條件得輸入示範區 • 輸入供示範區內或委外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 經重整、加工、製造後轉化為依法可輸入之大陸貨品,得予內銷 • 推動檢驗制度革新,以利貿易便捷化(如業者提出「供應商符合性聲明」( SDoC ),產品上市前可免審查)
開放市場,吸引投資 • 區內外資由 WTO 邁向 WTO+ • 開放專業服務業組織型態及投資限制,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 • 區內陸資由 ECFA 邁向 WTO • 在國家安全無虞下,投資示範區製造業之陸資比照外資;投資示範區服務業之陸資參照 WTO承諾,並輔以審查機制 • 簡化區內僑外投資程序,放寬一定金額以下投資案件可事後申報之門檻
未來可享更多專業服務 • 鬆綁專業服務業相關限制,與國際制度接軌,有助洽簽經貿協定,讓新組織型態萌芽 註:所稱外國律師、會計師與建築師均含港澳,惟不包括大陸地區
提供租稅獎勵,因應國際競爭 • 外國貨主(含大陸及港澳)於示範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外銷 100%,內銷 10% 免徵營所稅(多為自貿港區已有) • 吸引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外(陸)籍專業人士免申報最低稅負制之海外來源所得;且前 3 年薪資以半數課稅 • 促進臺商加強投資,海外股利或盈餘匯入示範區實質投資(註)免所得稅 (但不含最低稅負) • 租稅有落日期限 註:實質投資不含股票、純土地投資,其範圍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之
建立優質營運環境 • 協助用地取得 • 加速土地變更審議:中央開發之示範區,土地使用變更採「一級一審」;既有園區轉型者,非都市土地得採備查方式辦理 • 彈性管制土地使用:園區主管機關得自行擬具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報內政部同意後實施 • 提供高效率單一窗口服務 • 整合工商登記、土地及建物管制、環保許可審查、勞工事務及稅務等業務
示範重點(1/5) • 智慧物流 • 透過電子帳證、創新關務機制及雲平臺等資訊服務,增加商品流通的自由及其附加價值,並以「前店後廠」方式擴大加工範圍與層次 創新關務機制 區外 委託加工 工業區 加工出口區 科學園區 前店後廠 農業園區 其他園區 製造業 示範區 製造加工 外國廠商 或貨主 空港海港 物流配銷中心 製造業 最佳物流方案
智慧物流:前店後廠案例 輸往國外 資料來源:臺灣港務公司
示範重點(2/5) • 國際健康 • 推動國際健康產業園區,區內設立國際醫療專辦機構及生技研發機構,帶動醫療(含重症治療)、生技、藥品、復健、養生等產業發展 • 配套措施包括:開放法人得為國際醫療機構社員、訂定回饋計畫及繳納經營許可費、不得為健保特約機構等
示範重點(3/5) • 農業加值 • 從「農產品」擴大為「價值鏈」,善用國內農業技術,推動產品創新加值,以 MIT 品牌行銷國際 • (瑞士巧克力、日本UCC咖啡、立頓紅茶…) • 規劃發展茶產業、觀賞魚(蝦)、動物用疫苗等重點農業
觀賞魚蝦的價值不是只來自水族生物 水族箱 觀賞魚蝦 寵物飼料
示範重點(4/5) • 金融服務 • 透過業務分級與差異化管理,發展財富與資產管理業務,鼓勵國內金融機構研發創新金融商品,培育專業人才
示範重點(5/5) • 教育創新 • 由國內外大學合作設立實驗性之大學(分校、分部)、學院、學位(程),藉此突破現有法令框架、創新治理模式,擴大招收境外學生、拓展國內學生視野、提升學生國際競爭力
第一階段推動成效 • 示範區第一階段自 102 年 8 月正式啟動後,迄 今共有 15家廠商進駐示範區。其中, 6家進駐自由港區,9 家進駐屏東農業生技園區,總投資額新臺幣11.3億 • 六海一空自由貿易港區 102 年進出口貨物量及貿易值分別達1,412萬噸及6,689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38.7%及33.3%,已超過預訂績效指標(成長率30%) • 已帶動民間業者相關投資及營運活動
示範區特別條例架構 會同 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條例主管機關 經濟部 管理機關 由申設機關選定適當機關擔任 提供單一窗口服務 選定服務業 示範活動 既有園區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實體園區 第二類示範事業 第一類示範事業 無法於實體園區試行者,可透過指定試點方式示範,不限地區 智慧物流 國際健康 農業加值 對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待遇 未稅貨物與勞務之規範 租稅措施 產業發展、教育及專業服務
伍、外界關注議題(1/3) • 有關勞工部分 • 示範區沒有放寬藍領外勞僱用,也沒有本外勞薪資脫鉤的問題。企業所需外勞可利用加強臺商回臺投資方案、新增國內投資方案等優惠措施進用 • 示範區並未開放大陸勞工或大陸人士來臺工作 • 有關貨品部分 • 管制性大陸產品輸入示範區或委外加工,須全數外銷,但若轉化為依法可輸入的大陸貨品,得予內銷(仍須依規定繳納相關進口稅費) • 政府將透過電子帳證系統掌握貨品流向,避免管制性大陸物品違規輸入境內
伍、外界關注議題(2/3) • 有關國際健康 • 並未推動醫療機構公司化 • 國際醫療專辦機構須制定回饋計畫及繳納經營特許費,將部分盈餘挹注健保,以及回饋偏鄉或弱勢族群 • 國際醫療專辦機構所有項目皆為自費,不得使用健保,且限制醫師兼職看診時數,以保障國人就醫權益 • 有關農業加值 • 管制性大陸原料加值後如仍屬管制品,必須全數外銷,不得進入國內市場,不會影響農民權益 • 農產加工品如要申請核發臺灣原產地證明(即 MIT),須符合相關規定,如:附加價值率超過 35% 且已實質轉型,不會有進口劣質原料掛上 MIT 而破壞臺灣形象
伍、外界關注議題(3/3) • 防止土地炒作措施 • 既有園區成為示範區,區內土地仍依原土地租售規定辦理,如自由港區、科學園區之土地只租不售 • 新設示範區,特別條例有下列規定遏止土地炒作: • 示範區核定後、開發前,由地方政府公告 2 年內禁止區內土地、建物所有權之移轉 • 示範區內土地、建物之轉售、轉租等,應經管理機關核准:如未依規定使用,管理機關得照價收買,或依原價購回 • 自由化措施的適用範圍 • 示範區的自由化措施並非僅提供給大企業,中小企業也可申請成為示範事業 • 透過「前店後廠」委外加工連結的區外廠商不適用
陸、結語 • 自由經濟示範區是政府推動自由化以及市場開放的重要政策,也藉此宣示我們接軌國際的決心;所以示範區也可視為我國為了加入 TPP 與 RCEP 的基礎準備工作 • 示範區政策不是萬靈丹,但可視為推動改革的藥引 • 示範區長遠的目的是希望由點而面,逐步推動臺灣邁向自由經濟島
示範區諮詢及聯絡窗口 • 行政院招商聯合服務中心 • 服務專線:02-23112070 • E-mail: service@invest.org.tw • 自由貿易港區可向民航局及各港航務中心申請,農業加值向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申請。相關資訊可至示範區網站 www.fepz.org.tw查詢
預期效益 • 量化效益 • 促進民間投資:103 年民間投資增加新臺幣 210 億元 • 增加國內生產總額:103 年增加新臺幣 300 億元 • 創造國內就業機會:103 年創造 13,000 人就業 • 自由港區貿易值於 104 年倍增至新臺幣 1 兆元以上 • 屏東農技園區產值由 102 年 40 億元提高至 106 年 180 億元 • 銀行業及證券業營業收入 5 年約可分別增加新臺幣 300 億元及 400 億元 • 質化效益 • 創新經營模式,例如:多國拆併櫃、海運快遞專區、農業 MIT 品牌 • 創造融入區域經濟整合條件:有助未來加入 TPP、RC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