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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教师 : 王祥修. 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 哈密勒是某国来中国的留学生,来中国之前已在本国娶有妻子。在中国留学期间,哈密勒认识了某公司女职员中国公民柳某,双方交往频繁且产生了感情,双方提出结婚。因哈密勒已在本国娶有妻子,柳某所在的单位的同事强烈反对柳某同哈密勒结婚,柳某父母也极力反对这件事。柳某却愿意同哈密勒结婚,于是哈密勒即以其本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且柳某自愿同其结婚为由,向柳某户籍所在市民政局提出与柳某结婚的申请,请求发给双方结婚证。.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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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教师:王祥修 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 哈密勒是某国来中国的留学生,来中国之前已在本国娶有妻子。在中国留学期间,哈密勒认识了某公司女职员中国公民柳某,双方交往频繁且产生了感情,双方提出结婚。因哈密勒已在本国娶有妻子,柳某所在的单位的同事强烈反对柳某同哈密勒结婚,柳某父母也极力反对这件事。柳某却愿意同哈密勒结婚,于是哈密勒即以其本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且柳某自愿同其结婚为由,向柳某户籍所在市民政局提出与柳某结婚的申请,请求发给双方结婚证。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冲突法 第一节 结婚第二节 离婚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第五节 扶养第六节 监护
第一节 结婚 • 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第一节 结婚 • 结婚的要件 必备要件(积极条件) 实质要件 禁止条件(消极条件) 结婚的要件 形式要件
第一节 结婚 • 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 双方自愿 必备条件 法定婚龄 禁止重婚 禁止近亲结婚 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疾病 其他禁止性规定
第一节 结婚 • 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 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属人法不同时解决方法、无国籍人的结婚 • 混合制
第一节 结婚 •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登记制 宗教仪式 仪式制 世俗仪式 结婚的形式要件 法律仪式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事实婚制
第一节 结婚 •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 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 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 • 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和婚姻举行地法
第一节 结婚 • 领事婚姻 • 领事婚姻(consular marriage),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 派遣国领事必须征得驻在国同意,才能为其侨民举行婚姻 • 对等原则 • 效力问题
第一节 结婚 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 在中国境内的结婚 •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结婚 • 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内地的结婚登记 • 在中国境内的复婚
第一节 结婚 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 在中国境外的结婚 • 这包括中国公民之间或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当然主要是华侨之间或华侨与外国人之间)在国外结婚,以及外国人之间在外国结婚而要求在中国境内承认其效力的各种情况。 •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 • 双方均是中国公民在外国结婚 • 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而欲在中国发生效力问题
第二节 离婚 • 离婚:配偶双方于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 除极少数国家外,各国大都对离婚持自由主义态度
第二节 离婚 一、离婚的管辖权 • 住所标准:英、美 • 国籍标准:法 • 管辖权的灵活:《关于承认离婚与司法别居公约》
第二节 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 法院地法说 • 属人法说 • 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 • 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
第二节 离婚 三、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 离婚的管辖权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离婚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7条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 婚姻的效力:指婚姻的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或法律约束力。 • 广义的婚姻效力 • 狭义的婚姻效力:直接效力、间接效力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 适用丈夫的本国法 • 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或与夫妻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 • 原则上适用属人法,但在特定问题上得依行为地法 • 采用结果选择方法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 关于是否与婚姻的人身效力适用同一个法律的问题 • 关于是否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制并自主选择支配财产制的法律的问题 • 关于动产不动产在法律适用上采区别制还是同一制的问题 • 关于支配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可否变更的问题
法国商人冯德智林非婚生子案 法国商人冯德智林在巴黎已娶有妻子,但婚后多年不育。法国公司2001年派冯德智林到中国武汉市工作。在中国工作期间,经长期交往,与江西省某地女子胡延昕产生感情,双方未婚同居。因法国商人冯德智林的太太特想要一个中国小孩,于是,法国商人冯德智林便与胡延昕达成借腹生子协议,由胡延昕为其生一子女,男女均可,所生子女为冯德智林的太太所有,胡廷昕哺乳6个月后交冯德智林的太太,冯德智林付胡延昕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协议达成后,冯德智林、胡延昕二人同居致使胡延昕怀孕,分娩生一男孩阿昌。哺乳期6个月后,胡延昕将孩子交给已到中国的冯德智林大大抚养,冯德智林付胡延昕15万元人民币。冯德智林太大带孩子回法国时遇到法律障碍。我国有关部门不让冯德智林太太将小孩阿昌带回法国。冯德智林便以生父的名义带孩子离境,因冯德智林与胡延昕不存在婚姻关系,并且我国法律不允许借腹生子,也同样被拒绝。最后,冯德智林便以收养的名义带孩子出境, 由于冯德智林与孩子有血缘关系,我国有关部门拒绝为冯德智林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和手续,此路也同样不通。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 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非生子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
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一)婚生子女 • 婚生子女是指在有效婚姻关系中怀孕所生育的子女 • 父母属人法 • 生母之夫的属人法,尤其是他的本国法 • 子女出生时生母的属人法 • 父母双方的属人法 • 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
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一)婚生子女 • 子女属人法 • 决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 • 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 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关系(包括无效婚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 准正的方式:父母事后婚姻、认领、国家行为 • 准正的准据法 • 笼统地规定准正应适用的法律 • 分别规定依事后结婚、认领及国家行为准正所应适用的法律
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 事后婚姻准正的准据法:父母事后结婚时的住所地法(如英国和美国);事后结婚时父的本国法;父母属人法(如奥地利);子女属人法;支配事后婚姻的效力的法律(如德国) • 认领准正的准据法:(1)认领的形式一般只要符合认领行为发生地的要求就足够了 (2)认领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父母属人法;分别适用父母和子女的属人法;子女属人法 • 国家行为准正的准据法:准正国家的法律或法院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唐顾齐收养案 原籍湖南省的台湾居民唐顾齐,于1949年随国民党军队撤至台湾,随后在台湾定居。唐顾齐在台湾与当地一女子黎朵岳结婚,婚后无子女。其妻黎朵岳在台湾病逝后,唐顾齐孑然一身。1991年,唐顾齐回祖国大陆探亲时,经人介绍在祖国大陆收养一子,并在养子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登记。后来,唐顾齐发现养子有先天性心脏病,遂反悔,否认他与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为此,唐顾齐与养子的亲生父母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二、 收 养 • 收养是一种在收养人和他人子女(被收养人)之间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即人为的、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 • “完全收养”——“简单收养”
二、 收 养 (一)收养案件的管辖权 • 英美法系国家:住所 • 大陆法系国家:国籍或住所 • 《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收养人惯常居所地国,或于夫妻共同收养时他们的惯常居所地国,或收养人国籍国,或于夫妻共同收养时他们的共同国籍国的主管机关均有审批收养的管辖权
二、 收 养 (二)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 笼统制:只笼统地规定了收养应适用的法律,如瑞士、波兰、委内瑞拉和俄罗斯联邦等 • 区分制:区分收养的成立、效力和解除或终止等几个方面,分别规定每一方面应适用的法律,如日本、奥地利、意大利、罗马尼亚、列支敦土登和匈牙利等
二、 收 养 (二)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 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 适用法院地法或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所属国法 • 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 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本国法或适用其共同本国法 • 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二、 收 养 (二)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 适用收养人的属人法 •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 原则上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共同的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以其他法律作为补充 • 适用被收养人的本国法
二、 收 养 (二)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 采取与收养成立相同的准据法:如奥地利、南斯拉夫、意大利等 • 采取与收养效力相同的准据法:如罗马尼亚、匈牙利等
二、 收 养 (三)《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 《公约》的适用范围 • 跨国收养的实质要件 • 中央机关和委任机构 • 跨国收养的程序要件 • 收养的承认及效力 • 一般规定
二、 收 养 (四)中国关于涉外收养的立法 • 《收养法》:第21条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 父母子女关系 (一)概述 • 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和内容的历史演变过程 • 亲权的内容 • 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 • 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三、 父母子女关系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 笼统制:同一制 • 区别制
三、 父母子女关系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 适用双亲的属人法 • 适用子女的属人法 • 适用亲子双方共同本国法 • 英国法的规定
赵小虎的监护案 1985年,中国籍男子赵耿虎与日本籍女子佐佐木智子结婚。婚后生一子,取名赵小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一方是中国人,其子女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1990年,佐佐木智子回日本,长期不归。1993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到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赵耿虎要求抚养赵小虎,佐佐木智子要求赵小虎由她带到日本抚养。法院询问赵小虎愿随父还是愿随母生活,赵小虎答与谁一起生活均可。
第五节 扶 养 • 扶养(support maintenance):是指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力生活的人应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五节 扶 养 一、扶养案件的管辖权 • 英美法系国家:住所 • 大陆法系国家:国籍或住所
第五节 扶 养 二、扶养关系的准据法 • 适用被扶养人的属人法 • 适用扶养义务人的属人法 • 适用双方的共同属人法 • 适用对被扶养人最为有利的法律 • 适用或类推适用《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第五节 扶 养 三、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 《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扶养”一词应作广义解释 • 《意见(试行)》第189条规定:“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第六节 监 护 • 监护:是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为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六节 监 护 一、监护案件的管辖权 • 对于监护案件,各国一般以住所、居所或国籍为依据行使管辖权
第六节 监 护 二、监护的准据法 • 被监护人的属人法 • 法院地法
第六节 监 护 三、关于监护的国际公约 •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国际公约 • 1902年海牙《未成年人监护公约》 • 1961年海牙《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 1996年海牙《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
第六节 监 护 三、关于监护的国际公约 • 海牙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 • 适用范围 • 管辖权 • 准据法 • 承认与执行 • 合作
第六节 监 护 四、中国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 《意见(试行)》: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 一般原则: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 • 特殊情况:适用被监护人住所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