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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0 通关伴你行 — 南京海关政策宣讲会. 盐 城 站. 提 纲. 2. 3. 4. 5. 6. 1. 基本概念. 历史沿革. 设立审批. 政策功能. 入区指引. 海关监管. 一、基本概念. 定义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 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保税区( 12 ). 出口加工区( 46 ). 保税物流园区( 5 ). 综合保税区( 34 ). 跨境工业园区(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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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0通关伴你行 —南京海关政策宣讲会 盐 城 站
提 纲 2 3 4 5 6 1 基本概念 历史沿革 设立审批 政策功能 入区指引 海关监管
一、基本概念 定义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 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保税区(12) 出口加工区(46) 保税物流园区(5) 综合保税区(34) 跨境工业园区(2) 保税港区(14) 合计113个 一、基本概念(种类及数量)
一、基本概念(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属于国务院审批事权 保税监管场所属于海关审批事权 事权 自由贸易区(FTA) 自由贸易园区(FTZ) 区别 • 自由贸易区(FTA)——所涵盖的范围是签署协定的所有成员的全部关税领土。 • 自由贸易园区(FTZ)——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
二、特殊监管区域的历史沿革 1990年,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2000年,第一个封关运作的出口加工区——昆山出口加工区 2003年,第一个保税物流园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 2004年,第一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 第一个保税物流中心(A型)上海先锋保税物流中心 2005年,第一保税港区——上海洋山保税港区 2006年,第一个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
二、特殊监管区域的历史沿革(江苏省) 保税港区(1):张家港 出口加工区(9):连云港、常州、吴江、吴中、常熟、 镇江、扬州、武进、泰州 综合保税区(9):园区、苏高新、昆山、盐城、 淮安、无锡、南通、南京、太仓
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1+4基本制度) 区域监管办法 退出管理办法 设立审核办法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国发58号文)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原则(三个有利于) 1、有利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 2、有利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 3、有利于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以及确有外向型大项 目亟待进驻。 “坚持按需设立” “ 筑巢引凤”模式改为“按凤筑巢”
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国发58号文) 整合设立方向 一是对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原则上均为综合保税区。 二是对已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留综合保税区和保税区两种类型; 将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5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可继续保留保税区。
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设立审核办法)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设立审核办法) 明确提出设立特殊区域的基本原则 首先应有利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同时还要有利于特殊区域整合优化,以及确实有外向型大项目亟待进驻。这是现阶段设立特殊区域的重要前提条件。 强调土地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原则上为一个区块。
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设立审核办法)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设立审核办法) 突出项目是新设特殊区域的重要依据 拟入区项目占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规划面积的50%以上。 细化明确特殊区域扩区应符合的条件 扩区条件包括已基本完成了开发建设; 依法供应且建成的土地面积不低于批准规划面积的80%; 原则上扩区面积不超过原批准的规划面积。
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设立审核办法)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设立审核办法) • 明确特殊区域设立审核程序 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应随附规划方案及入区项目情况; 二是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委开展研究审核; 三是海关总署起草请示并会签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退出管理办法)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退出管理办法) 明确退出管理权限。 明确退出模式、退出程序和退出主体 退出模式:“整体退出”和“部分退出” 退出程序: “通报整改”和“提请撤销(核减面积)”两阶段 退出主体上则实行被动退出和主动退出 明确特殊区域验收面积及时限。 特殊区域首期验收面积不得少于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1/3; 且所有批准规划用地应当自特殊区域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部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
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退出管理办法)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退出管理办法) 明确整体退出相关情形 特殊区域批准设立后2年内未申请验收的,以及首期验收后2年(含整改期1年)内无项目入区的,应当提请退出。 明确部分退出相关情形 特殊区域批准设立之日起6年(含整改期1年)后仍有土地未能通过验收的;通过首期验收3年(含整改期1年)后土地已开发利用面积占首期验收面积的比率低于50%的,未通过验收的土地应当提请退出。
各类特殊区域设立、审批要素(表三) 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
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验收) 一年内完成验收,可分批实施。 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建设。 实施两级验收,由海关牵头其他九部委实施。先由南京海关组织预验收,合格后由总署加贸司组织正式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对外正式运作。 验收标准按照署加发(2007)143号文要求 土地要符合总体利用规划和土地项目利用手续。
四、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功能(功能) 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国际转口贸易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国际中转 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商品展示 研发、加工、制造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功能(政策) 五大税收优惠政策: 1、基建物资及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 2、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3、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4、区内货物进入国内按货物的实际状态征税。 5、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四、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功能 出口税收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区外运入保税港区的货物,需要征税的,按照货物进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 贸易管制政策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四、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功能 保税监管政策 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区内加工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 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五、入区指引 1 4 2 3 内销成品高税率型企业 生产加工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产品,以及其他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非保税企业 主要原料是国内原料并征收高额出口关税(或实施出 口贸易管制)的生产型企业
六、海关监管 ↓ ↑ 一线进出境 ↓ ↑ 二线进出区
六、海关监管 一线报备制、二线报关制 B A 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均实施账册管理 C 分送集报制 特殊区域 监管模式 D 非报关货物管理 物流监控 E
六、海关监管 H2000系统中 设置H帐册 (项号级帐册) 辅助管理平台 料号级帐册、分送集报、非报关货物 报关货物(一线、二线) H2000系统 辅助管理平台 物流监控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概括为两大部分监管内容: 保税监管 通关监管
六、海关监管 HD帐册:设备帐册 H账册 H帐册:加工帐册(物流、维修) HW帐册:物流帐册
六、海关监管 • H帐册管理
六、海关监管 • 通关管理
发展前景 开展委内加工,充分利用区内过剩产能;简化区内企业采购国内涉证物料入区手续;选择性征税,推动内销便利化 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质,选择性退税 开展保税延展货物入区存储 拓展全球维修功能 加大对研发企业扶持力度 发展总部经济,配套金融、税收、外汇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六个中心方向建设发展 加工制造中心 物流配送中心 采购销售中心 交易结算中心 维修服务中心 研发设计中心
解读完毕,谢谢大家! 201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