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3

Chapter 15

收入. Chapter 15. 1. 商品銷售之收入認列 2. 建造合約之收入認列 3. 勞務提供之收入認列 4. 利息、股利與權利金之收入認列 5. 「客戶忠誠計畫」之收入認列. 收入. 利息、股利 與權利金. 客戶忠誠計畫. 商品銷售. 勞務提供. 建造合約. 自行提供獎勵 第三方提供獎勵. 認列條件 利息收入認列 股利收入認列 權利金收入認列. 認列條件 認列條件符合與否之個別情況. 認列條件 認列條件符合與否之個別情況. 建造合約之定義與範圍 建造收入與成本之範圍 完工百分比法 成本回收法. 15.1 收入認列與衡量.

Download Presentation

Chapter 15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收入 Chapter 15

  2. 1.商品銷售之收入認列 2.建造合約之收入認列 3.勞務提供之收入認列 4.利息、股利與權利金之收入認列 5.「客戶忠誠計畫」之收入認列

  3. 收入 利息、股利 與權利金 客戶忠誠計畫 商品銷售 勞務提供 建造合約 • 自行提供獎勵 • 第三方提供獎勵 • 認列條件 • 利息收入認列 • 股利收入認列 • 權利金收入認列 • 認列條件 • 認列條件符合與否之個別情況 • 認列條件 • 認列條件符合與否之個別情況 • 建造合約之定義與範圍 • 建造收入與成本之範圍 • 完工百分比法 • 成本回收法

  4. 15.1 收入認列與衡量 收益指於會計期間內之經濟效益增加,其表現形式為(1)資產流入或增加或(2)負債減少等兩類權益之增加,但權益持有者造成之權益增加不予計入。 收入通常以總額表達,利益則以淨額表達。 銷貨收入通常於銷貨點認列相關收入。 手機常與電信公司門號搭配銷售,銷售手機相關收入應認列之時點與衡量金額究竟為何?

  5. 15.1收入認列與衡量 收入金額係於考量公司允諾之商業折扣及數量折扣後,按已收或應收對價之公允價值衡量。所謂公允價值,係指在公平交易下,已充分了解並有成交意願之雙方據以達成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之金額。設算利率係下列二者較明確者: 1. 與買方信用評等相當者所發行類似金融工具之通行利率。 2. 將金融工具之名目金額折現至商品或勞務現時現銷價格之利率。

  6. 釋例15-1 收入之衡量 甲公司於 ×1 年 4 月 1 日出售商品一批予乙公司,收取現金 $30,000 與面額 $110,250 之 2 年期零息票據一紙。若 ×1年4 月1日時此出售已符認列商品出售收入之條件,且與乙公司信用評等相當者所發行之類似票據之通行利率為 5%。 試作:甲公司 ×1 年應作之分錄。

  7. 釋例15-1 收入之衡量 解析

  8. 釋例15-1 收入之衡量 解析

  9. 15.2商品銷售之收入認列 商品銷售交易中,收入認列之時點為下列五項條件完全滿足時: 1. 公司已將商品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 2. 公司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有效控制。 3. 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4. 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 5. 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或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10. 15.2.1 「開帳單並代管」之銷售 開帳單並代管 (bill and hold) 之銷售,係指即買方取得所有權 並接受帳單,但要求延遲交貨之情況。收入應於買方取得所有權並 符合下列條件時認列: 1. 很有可能交貨。 2. 該項目係為現有 ( 即非意圖於交貨前才及時取得或製造商 品 )、可 辨認且於認列銷售時已達能交付予買方之狀況。 3. 買方明確告知遞延交貨之指令。 4. 適用一般之付款條件。

  11. 釋例15-2 「開帳單並代管」之銷售 甲木器公司於 ×1年10月1日,以 $70,000 出售桌椅一批予乙餐廳,乙餐廳已購置其隔鄰房屋以擴大營業場所並進行裝修中。乙餐廳要求待其新增營業場所裝修完成後,甲公司再將該批桌椅直接運送至新增營業場所。按甲公司一般付款條件,乙餐廳已付60% 訂金,其餘款項則待桌椅運送後給付。假設「開帳單並代管」銷售認列收入之條件 1.、3.、4. 及 5.均已符合,試於以下獨立狀況中,分析甲公司是否得於 ×1年10月1日認列該批桌椅銷售收入。 (1)該批桌椅為甲公司按乙餐廳要求之特殊規格製造完成,並存放於倉庫中。 (2)該批桌椅為甲公司按乙餐廳要求之特殊規格製造,預計 ×1年11月始能完成。

  12. 釋例15-2 「開帳單並代管」之銷售 (1) 本情況中該批桌椅為現有 ( 已製造完成 ) 且為可辨認 ( 特殊規格品,同時亦達可交付狀態,故該批桌椅已符合「開帳單並代管」銷售認列收入之第 2 項條件,公司得於×1年10月 1日即認列該批桌椅之銷售收入。 (2)本情況中,該批桌椅不符合「開帳單並代管」銷售認列收入之第 2 項條件「現有(非意圖於交貨前才及時取得或製造商品 )」一項,故不得於×1年10月1日即認列該批桌椅之銷售收入。 解析

  13. 15.2.2商品已運送但存在附帶條件 ( 附條件之商品運送 ) 1. 安裝檢驗 2. 退貨權 3. 買方 ( 代銷人 ) 承諾係代表公司 ( 寄銷人 ) 銷售商品之寄銷 4. 貨到收款

  14. 釋例15-3 退貨權 甲圖書公司於 ×1年7月1日收取書款$10,000 並運送100冊圖書予租書店乙客戶,該批圖書每冊售價為$100,每冊成本為 $60。合約規定乙客戶3個月內享有退貨權,但退貨最多不得超過30冊。至10月1日退貨權屆滿日,乙客戶實際共退貨18 冊,甲公司同日退款乙客戶$1,800。試於以下獨立狀況中,分析甲公司於×1年關於該批圖書銷售應作之分錄。假定甲公司存貨採用永續盤存制。 (1) 該批圖書之退貨比例無法合理估計。 該批圖書之退貨比例可合理估計為 20%,即預期退貨20冊。

  15. 釋例15-3 退貨權 解析 (1) 退貨比例無法合理估計,則甲公司可能仍保留該批圖書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故交付該批圖書時,甲公司只能對不得退回部分認列銷貨收入,其餘部分至退貨權屆滿日始認列銷貨收入。 ×1年7月1日

  16. 釋例15-3 退貨權 解析 ×1年10月1日

  17. 釋例15-3 退貨權 解析 (2) 退貨比例可合理估計,則甲公司於交付該批圖書全數認列銷貨收入,並另行認列退貨相關負債。 ×1年7月1日

  18. 釋例15-3 退貨權 解析 ×1年10月1日

  19. 釋例15-4 寄銷 甲圖書公司於 ×1年7月1日將100冊圖書交予書局乙客戶,由乙客戶代為銷售,為期2個月。該批圖書每冊售價為$100,每冊成本為 $60,合約規定乙客戶每銷出一冊得收取佣金$5。2 個月代銷期間內,乙客戶共銷出 60 冊,甲圖書公司於9月1 日代銷期 期滿日與乙公司結算,收回書款與剩餘圖書,並支付乙客戶佣金。 試作:甲圖書公司關於該批圖書銷售之分錄。

  20. 釋例15-4 寄銷 解析 ×1年7月1日 無正式分錄,但為存貨管理目的另行記錄實際發貨數。 ×1年9月1日

  21. 15.2.3 預收訂金銷售 15.2.4 已於運送前收款且該商品目前非屬現有存貨 15.2.5 再買回或再賣回協議 、 公司擁有再買回之買權,或 買方擁有要求公司再買回之賣權 15.2.6 對中間商之銷售 15.2.7 訂購出版品及類似項目 15.2.8 分期付款銷售

  22. 釋例15-5 分期付款銷售 甲公司於×1年初以無息融資協議出售設備$100,000予乙公司,乙公司將於未來5年每年底支付設備價款$20,000。該設備已運送予乙公司,惟甲公司為保障到期金額之收現性,尚未移轉該設備之法定所有權。甲公司於銷售類似設備時,若買方一次付清價款, 其售價為 $80,000。 試作:甲公司 ×1年應作之分錄。

  23. 釋例15-5 分期付款銷售 解析 ×1年1月1日 應收分期帳款 100,000 銷貨收入 80,000 未實現利息收入─應收分期帳款 20,000 於 5 年末每年 $20,000 之年金折現為 $80,000 之有效利率為 7.93%,故 ×1 年應認列利息收入 = $80,000 × 7.93% = $6,345。 ×1年12月31日

  24. 15.3 建造合約之收入認列 15.3.1 建造合約之定義與範圍 建造合約指為建造單項資產如橋樑、建築物、水壩、管路、道 路、船舶或隧道,或為建造在設計、技術、功能或最終目的與用途 等方面密切相關或相互依存的一組資產如煉油廠及多項廠房或設備 等,而特別議定之合約。

  25. 15.3 建造合約之收入認列 買方於建造開始前,能指定該不動產設計之主要結構要素,或一旦工程已在進行中,能指定主要結構之變更時 (不論其是否執行該能力),該不動產建造協議 才符合建造合約之定義,其會計處理須依 IAS11 規範。若買方僅具有限之能力以影響不動產之設計,例如僅自公司指定之幾項範圍中 挑選一項設計,或僅對基本設計指定微小之變動,則該協議係屬商 品銷售協議,其會計處理須依 IAS18 規範。

  26. 15.3建造合約之收入認列 單一合約包括數項資產,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則 每一資產之建造應作為單一建造合約處理: 1. 每一資產均有單獨之方案提出。 2. 每一資產均單獨議定,且承包商與客戶能接受或拒絕合約中與每 一資產有關之部分。 3. 每一資產之成本及收入可予以辨認。

  27. 15.3 建造合約之收入認列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將額外 資產之建造作為單一建造合約處理: 1. 該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約包括之一項或數項資產顯著不同。 2. 議定該資產之建造價格時並未參考原合約價格。

  28. 15.3 建造合約之收入認列 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應將多個合約合併作為單一 建造合約處理: 1. 該組合約是以單一包裹方式議定之一組合約。 2. 該組合約密切相關,使每項合約實際上為具有整體利潤率之單一 計畫之一部分。 3. 該組合約同時或接續進行。 建造合約分類: 固定價格合約及成本加成合約。

  29. 15.3.2建造合約收入與成本之範圍 四類建造合約收入: 1. 原始合約金額 2. 工作變更收入 3. 求償金額 4. 獎勵金 因合約工作變更、求償及獎勵金造成之收入增減,是否得計入合約收入,須視其是否符合「財務報表觀念架構」中財務報表要素 之認列兩要件,即「很有可能發生」與「金額能可靠衡量」。

  30. 15.3.2 建造合約收入與成本之範圍 三類建造合約成本: 1. 直接與特定合約有關 之成本 2. 一般可歸屬於合約活動且能分攤至該合約之成本 3. 根據合約條款可特別向客戶收取之其他成本

  31. 15.3.3 建造合約收入與成本之認列 結果能可靠估計時完工百分比法(percentage of completion) 當結果不能可靠估計時成本回收法 (cost recovery)。 妨礙合約結果可靠估計之不確定性已不存在時,原採用「成 本回收法」處理建造合約應改採「完工百分比法」處理。改採完工百分比法時並非會計原則變動(請參考第20章)。

  32. 15.3.3 建造合約收入與成本之認列 建造合約之結果僅在與合約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時 方能可靠估計:

  33. 15.3.3建造合約收入與成本之認列 「完工百分比法」:係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參照合約活動之完成程度,將與該建造合約有關之合 約收入及成本分別認列為收入及費用。惟,總合約成本預期超過總合約收入之預期損失部分應立即認列為費用 。 「成本回收法」:僅在已發生合約成本預期很有可能回收之範圍內始應認列收入,合約成本則於其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惟,總合約成本預期超過總合約收入之預期損失部分應立即認列為費用 。

  34. 15.3.3.1 完工百分比法之基本運用 乙公司於×1年初以固定價格$100,000 承包一項建造合約,預 定2年完成某工程。該合約之結果能可靠估計,其×1、×2年相關資料如下:

  35. 15.3.3.1完工百分比法之基本運用 工程進度請款金額 (progress billing) :依照合約開立帳單之金額 「本期發生與未來活動相關之合約成本」:本期發生之與合約未來活動相關之合約成本,如已送達工地或留作合約使用但於施工過程中尚未安裝、使用或運用之材料成本 ( 但專門為該合約製造之材料則應計入完成程度 )。 「本期發生與未來活動相關之合約成本」:不得計入完成程度之衡量(但專門為該合約製造之材料則應計入完成程度)。 「本期發生與未來活動相關之合約成本」:通常分類為在建工程。

  36. 15.3.3.1完工百分比法之基本運用

  37. 15.3.3.1完工百分比法之基本運用

  38. 完工百分比法(作法一):

  39. ×1年資產負債表科目: • 上述二科目合併之借餘報導為淨資產: • ×1年損益表科目: • ×1年之應收工程進度款餘額$10,000不影響建造合約損益認列,亦不影響在建工程列報之淨資產$5,000。

  40. 15.3.3.2成本回收法之基本運用 乙公司於×1年初以固定價格$100,000承包一項建造合 約,預定2年完成某工程。該合約之結果不能可靠估計,但各期均預期發生之合約成本很有可能回收,且合約總收入超過合約總成本。

  41. 成本回收法(作法一):

  42. 成本回收法 • ×1年資產負債表科目: • 上述二科目合併之借餘報導為淨負債: • ×1年損益表科目: • ×1年之應收工程進度款餘額$10,000不影響建造合約損益認列,亦不影響在建工程列報之淨負債$10,000。

  43. 15.3.3.3完工百分比法之進階運用 丙公司於×1年初以固定價格$100,000 承包一項建造合約,預定3年完成某工程。該合約之結果能可靠估計。 ** 以至今完工已發生合約成本占估計總合約成本之比例衡量完成程度。×2年至今完工程度之計算為($24,000 + $5,000 + $31,000)/$120,000=50%。

  44. 釋例15-6 成本比例之完成程度衡量:與未來活動相關之 合約成本 甲公司於×1年初承包一項建造合約,預定3年完成某工程,該合約之結果能可靠估計。該合約×1年發生成本$25,000 (含已送達工地但將於×2年使用之材料成本$5,000),且估計合約總成本為$100,000。若甲公司採「至今完工已發生合約成本占估計總合約成本之比例」衡量該合約之完成程度,則下列獨立情況中,該工程×1年之完成 程度為何? (1)成本$5,000之材料係專門為該合約製造之材料。 (2)成本$5,000之材料非專門為該合約製造之材料。

  45. 釋例15-6 成本比例之完成程度衡量:與未來活動相關之 合約成本 (1) 成本 $5,000 之材料係專門為該合約製造之材料: 依 IAS11 第 31 段 (a) 之規定,完成程度參照至今已發生合約成本決定時,與合約之 未來活動相關之合約成本如為專門為該合約製造之材料,則包含於完成成本之計算。故 ×1 年之完成程度:$25,000 ÷ $100,000 = 25%。 (2) 成本 $5,000 之材料非專門為該合約製造之材料: 依 IAS11 第 31 段 (a) 之規定,完成程度參照至今已發生合約成本決定時,與合約之 未來活動相關之合約成本如非為專門為該合約製造之材料,應不包含於完成成本之計算。 故 ×1 年之完成程度:($25,000 – $5,000) ÷ $100,000 = 20%。

  46. 15.3.3.3完工百分比法之進階運用 • 處理本例(丙公司)時須特別注意者之一:「本期發生與未來活動相關之合約成本」不得於發生當期計入完成程度之衡量,而係於其相關部分完工時計入完成程度之衡量。 • 處理本例(丙公司)時須特別注意者之二:×2年與×3年之估計總合約成本變動。 • 處理本例(丙公司)時須特別注意者之三:×2年之估計總合約成本變動尚使總合約預期成本很有可能超過總合約收入,致有預期損失之發生。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