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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楊燦能 (02-29320212 轉 350) pstc-tony@mail.taipei.gov.tw 102 年 7 月. 一、前言. ( 一 ) 採購整體:機關、採購單位及業務科室 1. 態度 2. 操守 3. 專業 ( 二 ) 著重招標、決標的發包階段 ( 三 ) 最有利標的運用.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可 搭 配 複 數 決 標. 公開招標 ( 採 19). 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 選擇性招標 ( 採 20,21). 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 ( 採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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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楊燦能(02-29320212轉350) pstc-tony@mail.taipei.gov.tw 102年7月
一、前言 • (一)採購整體:機關、採購單位及業務科室 • 1.態度 • 2.操守 • 3.專業 • (二)著重招標、決標的發包階段 • (三)最有利標的運用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可 搭 配 複 數 決 標 公開招標 (採19) 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 選擇性招標 (採20,21) 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 (採22) 最有利標決標 (適用,準用,參考) 公開取得 (採49)
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圖 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同質採購 公開招標 同質最低標 公告金額以上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未公開 議價 1.異質最低標 2.適用最有利標 異 質 採 購 比價 公開 公開 評選 準用最有利標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取得 報價單 取最有利標精神 參考最有利標 企劃書
同質/異質 採購 決定決標方式之原則: 依採購標的之異質情形評估之 採購 異質 同質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
1.1.3.異質採購認定原則 • 評估採購標的異質性之法規依據: 同 質 採 購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及一覽表 採購之標的物明確,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 施行細則第66條 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異 質 採 購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技術 品質 功能 管理 商業條款 履約績效 價格 財務計畫 其他 95.10.23 工程企字09500409890號函 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
審計部最低標、異質採購最低標與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優缺點分析審計部最低標、異質採購最低標與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優缺點分析
稽查意見 案例1.1 1.1.5.案例說明-C1.1.誤用最有利標 • ○機關辦理「MP3數位隨身聽(碟)2,792台」採購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 ○機關辦理「購置96年度端午節及中秋節禮盒」採購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電磁爐) • 台北市審計處96.11.26審北五字第0960001237號函:「…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前題乃為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且不宜以最低標辦理之案件,查本案既已限定採購標的為MP3,且該產品均屬現貨供應,採購規格訂定並無困難,尚難謂具異質性之採購,來函所稱MP3種類繁多,容量、品牌、功能等差異,當屬規格訂定之範疇,貴局未能妥適規畫採購策略,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本案,核有欠妥,仍請查明妥處。」
案例1.4 C1.4.規格明確 1.本案制服之款式設計及質料等,業以小額採購逕洽○廠商設計完畢。 2.機關再以採購法22-I-9以準用最有利標辦理制服之採購。 3.本案制服之採購應屬財物採購,無採購法22-I-9之適用。 4.另本案規格明確,僅布料織部分規格開放設計,屬異質程度小者,應無最有利標之適用,建議得依異質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案例1.14 C1.8: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 • ○機關辦理○運動會接駁用車採購,簽辦時逕簽註「擬請准予比賽期間大會用車分別向○○客運、○○公車船管理處及○○客運分別議價辦理」。 參考見解 1.按上述行為係屬限制性招標,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簽文內未見任何法令依據,核未符採購法第2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一規定。 2.另本三件採購標的名稱及性質均相同,且於同一日決標,各案採購金額併計後達160萬餘元,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是否屬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得分別辦理之情形,該機關並未詳加檢討,是以尚難謂無採購法第14條所稱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情形之虞。(採14、細則13)
案例1.17A C1.11:公告金額以下採購之分批 • ○機關於92.7.18~92.12.25期間辦理各里辦公室至○名湯研習會,共辦理21梯次,每案皆為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活動地點皆位於烏來地區,承作廠商中某甲旅行社承攬18件。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一】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以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勞務採購,第1、2招標均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爰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邀○廠商辦理議價,惟機關配合廠商之意見,修正預算金額、履約期限、採購標的之實施計劃、契約之約定等條件,並與該廠商議價後決標。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不當採用) 1.已逾天然災害1年以上,仍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採限制性招標。 2.因機關行政作業辦理不及,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採限制性招標。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不當採用) 1.○機關辦理松山機場停車場改建工程之規劃設計案,以捷運隧道通過松山機場設站影響為由,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採限制性招標,以變更設計方式,交原廠商(○工程顧問公司)辦理。 2.審計處稽查結果:該立體停車場之興建與捷運潛盾隧道工程施作,無必然關聯,非屬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擴充,核不符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又因原廠商未具建築師資格,無法申請建照,又將該案交由○建築師辦理,認有不當轉包之嫌。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不當採用) ○公共建築工程經檢討需辦理後續擴充,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將該部分規劃設計,以限制性招標交由原廠商辦理。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不當採用) 1.○機關招標文件訂定:「合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本合約繼續有效,每期一年,如有異議應於合約屆滿前二個月通知對方不再續約。」 2.本案因未敘明續約期間之上限,不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及工程會88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8807837號函示:「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行,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不得依該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不當採用) ○機關於原有採購案係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亦於原契約中規定:「甲方得視實際需求於契約屆滿前,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辦理續租…」 工程會88.10.14工程企字第8814908號函說明三:「…如原採購係採限制性招標,無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適用。但仍得依本條項其他各款情形之一續採限制性招標。」故本案原契約規定核不符採購法規定,但機關仍得依其事實理由檢討是否符合該條其他各款情形之一採限制性招標或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
限制性招標相關作業不當: • 未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簽辦時未敘明: • 須採限制性招標之事實理由 • 其法令依據、 • 不採公告方式辦理之理由、 • 邀標對象及其獲邀緣由 • 部分案件於簽辦過程中未提及邀標對象,於簽准後逕邀特定對象議、比價。
(二)招標文件重要及應敘明事項 • 1.檢驗方式-隨機取樣之方式、送驗之方式。 • (1)如學校服裝採購-a.廠商提供他校合格之檢驗報告;b.抽樣后未依約親持送驗服裝與廠商代表至檢驗處,而由廠商獨自送驗;c.不合格之處置方式。 • 2.檢驗合格標準及不合格之處置。 • (1)如消防逃生氣墊、打靶等。 • 3.付款、估驗計價及罰則、扣款方式。 • 4.評選(審) -如營養午餐、餐盒供應之評定方式、評選委員之遴選(內聘、外聘)、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 • 5.工期之訂定。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一】 • (一)採購招標、決標流程(參考範例) • 業務單位: • 提出採購需求、招標方式、決標方式及預算,簽報機關首長。 • 總務單位(秘書室): • 採購需求核可後,準備招標文件並簽報機關首長。 • 招標文件核可後,上網公告。 • 廠商領標時應告知詳細清點招標文件及自赴施工地點勘查。 • 廠商之疑義依採購法第41條及細則第43條規定辦理。 • 廠商之異義依採購法第75條及細則第102~105之1條規定辦理。
(一)採購招標、決標流程(參考範例) 6.招標期間招標文件之變更或修正,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但涉及價金或廠商資格屬重大變更,應自修正日起延長原等標期天數。 7.採購案如委託設計,專業之疑義應請受委託者做妥適之釋疑。 8.核對收件處所時鐘,做為確切截止投標時間。 9.截止投標至開標時間承辦員應上網查詢「拒絕往來廠商名單」 • 採購審查小組: •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所提擬訂有底價之採購或變更設計新增單價預估金額及分析資料,研提建議金額,供首長或其授權人參核。 • 開會審議業務單位預估金額,核定建議金額。 • 底價表務必請首長或其授權人填寫簽核時間。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底 價 表
說明: 1.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細26)。 2.預估金額: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該採購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細53) 3.建議底價:依各機關內部控制規定成立底價審議小組提列建議金額。(參考本府91.8.12府工三字第09118672800號函) 4.核定底價:由上述單位人員循序填具預算金額、預估金額、建議底價(依機關內控規定提出)後,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法46) 5.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
(一)採購招標、決標流程(參考範例) • 開標主持人、監辦、記錄、業務單位: • 依投標須知第34點主持應詢問投標廠商有無提出繳納押標金之憑證(收據聯或憑據)。 • 已逾開標時間,廠商仍可依規定核對證件後進場。 • 開啟證件封審查資格。 • 押標金以支票方式之審查。 • 是否訂定「規格標」應加以審慎考量。 • 廠商資格審查全部審核完畢後,再依投標須知第39點之規定,告知不合格廠商無效之處。 • 宣佈決標或無法決標,並做成紀錄。 • 填具「押標金審核登記暨廠商簽收開標紀錄」並請廠商蓋章。 • 依限完成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公告。
(一)採購招標、決標流程(參考範例) • 總務單位(秘書室): • 得標廠商應於得標次日起十日內至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 • 得標廠商應於得標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本機關簽訂契約。
(機關全銜)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地點:
(二)開標結果: 1.不予開標:本法48條第1項 2.流標:家數不足 3.廢標:未進入底價 4.保留決標: (1)低於底價8折(本法58條及細則79、80條) (2)超底價決標(本法53條第2項) 5.決標
附註二:機關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會;廠商無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之權利。機關未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者,縱廠商主動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亦應拒絕。附註二:機關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會;廠商無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之權利。機關未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者,縱廠商主動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亦應拒絕。 • 附註五:機關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之事項,可包括:(1)標價為何偏低;(2)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並據以作為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依據。廠商提出之說明,與完成招標標的之事項無關者,不予接受。 • 附註七:機關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所訂期限及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程序,應迅速合理,避免最低標與其他廠商串通瓜分利益,藉不提出說明或提出不合理之說明等情形,使機關不決標予該廠商,改決標予其他標價較高廠商。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五】 • (四)工程會解釋函 • 1. 88.09.27 8814175 • 二、 機關依本法第42條規定採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方式辦理採購,第一階段資格標只要有3家以上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之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本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4項)。三、 來函說明二所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辦理者,為開標之要件,不視為「階段」。四、 來函說明三所述情形係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開標後審查結果,縱使合於招標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之情形,仍屬適法。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五】 • (四)工程會解釋函 • 2. 88.08.27 08072 • 依政府採購法第13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其(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及「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辦法」第3條規定意旨,監辦人員針對採購負有監督之職責,本案採購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之委員辦理之事務,將涉及採購案之資格、規格、商業條款或評選等採購實質事項,如監辦人員為其委員,恐將喪失客觀監督立場,故採購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之委員不宜由監辦人員擔任。至有關底價之訂定,應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辦理,無需監辦人員參與底價之訂定。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五】 • (四)工程會解釋函 • 4. 89.03.08 89004694 • 來函所附之規格書雖不在洽詢範圍,惟查部分規定與本法規定不符:(一)領標方式僅限「自行領取」一種,違反本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二)「資本額」及「實績」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之「特定資格」,必須為「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始得訂定。依等標期推測,本案並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三)授權經銷證明及生產廠商所承諾負責維護證明,不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2條至第5條規定。(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其期間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5款規定。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五】 • (四)工程會解釋函 • 5. 95.07.25 09500256920 •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三、規格或需求書之訂定【一】 • (一)規格訂定案例討論 • 1.床舖案 • 2.運動健身器材採購案 • 3.視聽設備採購 • (1)規格、需求公告上網,尋求廠商意見(類似公開閱覽制度)。 • (2)蒐集目錄規格 • (3)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辦理
3.2.4.案例說明:訂定技術規格不當限制競爭 案例3.7 • 美國軍用標準Military Standards 810_f • 美國國家電工法規(NEC…) • 非屬國際標準,亦未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7辦理
不當限制競爭-技術規格 38 案例3.8 • PANASONIC攝影機CP480 • 提及特定商名者應註明「或同等品」,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8、§10~12辦理
三、規格或需求書之訂定【二】 • (三)工程會解釋函 • 1. 88.10.27 8816968 • 二、 有關「投標廠商應具有昇降設備及停車設備ISO-9001認證通過之證明文件」乙節,查ISO-9000系列認證之內涵,係對產品出產廠商所應達到之品管要求予以規定,並非對產品之品質或規格加以測試認可,故招標文件以「ISO-9001認證通過」表示「設備」之功能及效益,並不適當,並已對設備之出產廠商資格予以限制。 • 三、 至於「決標後核對其資格不符可否註銷其得標資格,改由其他符合資格廠商得標」乙節,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機關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又其原係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決標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
三、規格或需求書之訂定【四】 • (三)工程會解釋函 • 2. 88.08.17 8811886 • 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第一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第二項〕。‧‧‧」機關邀請之專家學者參與評估所訂定之規格,為機關之利害關係人,可要求參與者書面切結保證遵守本法保密規定。若參與者不慎將規格資料外洩,應由洩密者自行負責。為避免發生洩密事件,宜預先告知參與者前揭規定及應保密之文件。
三、規格或需求書之訂定【五】 • (三)工程會解釋函 • 3. 87.12.18 8716377 • 主旨:關於省立醫療院所委託 貴處標購醫療器材指定三種(含以下)廠牌為規格及不接受非指定廠牌之情形,如係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則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至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同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 另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鑒於同等品之使用爭議,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及市場競爭,曾就有關指定廠牌或參考廠牌及同等品使用時機訂有處理原則,該會八十七年二月九日<公貳字第八六O五二二五-OO七函略以:「招標單位在現行法令允以同等品替代狀況下,拒絕得標廠商以同等品替代,即有明顯阻礙其他替代產品之交易機會,影響廠商履約權益,應屬對相關產品市場廠商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一】 • (一)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決標及同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之差異性分析 • (二)異質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 1.前置作業: • (1)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 • (2)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 (3)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二】 • (二)異質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 2.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 (1)於擬定招標文件時即成立評選委員會,以便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為之,但該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 (2)工作小組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 (3)由工作小組依據評選項目或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三】 • (二)異質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 3.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時間及地點開標、評選 • (1)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由機關人員先審查招標文件所訂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資格以外之其他必須符合之招標文件規定,亦同。 • (2)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 (3)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 (4)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5)機關對於評選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 (6)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並應妥善利用本法第56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四】 • (二)異質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 4.最有利標決標-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 5.履約管理及驗收-機關對於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應審察是否有違§1: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五】 • (三)異質最低標作業流程: • 1.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 • (1)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 • (2)得成立審查委員會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六】 • (三)異質最低標作業流程: • 2.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 (1)機關成立審查委員會、工作小組,得比照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 (2)工作小組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 (3)由工作小組依據審查項目或審查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七】 • (三)異質最低標作業流程: • 3.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時間及地點開標、審查 • (1)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為利審查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條件,建議依「資格與規格」及「價格」分二段開標。 • (2)由審查委員會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逐項辦理評分。 • (3)審查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審查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審查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 (4)審查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5)機關對於審查委員會違反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 (6)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投標文件內容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審查結果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八】 • (三)異質最低標作業流程: • 4.最低標決標 •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九】 • (三)異質最低標作業流程: • 5.履約管理及驗收:機關對於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