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0 likes | 985 Views
廠商赴西歐 / 法國貿易投資法律案例解析 台灣旅法 巴黎律師 郭麗秋 郭麗秋律師事務所 Cabinet KUO-ROBERT 15 Rue du Temple – 75004 Paris France Tél : 33 + (0) 1 44 54 55 20 Fax : 33 + (0 ) 1 44 54 55 47 台灣手機 : 0919 596 454 (2011 年 7 月 15 日 – 8 月 14 日 ) E-mail : kuo.robert @wanadoo.fr /
E N D
廠商赴西歐/法國貿易投資法律案例解析 台灣旅法 巴黎律師 郭麗秋 郭麗秋律師事務所 Cabinet KUO-ROBERT 15 Rue du Temple – 75004 Paris France Tél:33 + (0) 1 44 54 55 20 Fax: 33 + (0) 1 44 54 55 47 台灣手機 : 0919 596 454 (2011年7月15日 – 8月 14日) E-mail:kuo.robert@wanadoo.fr / 網站:http://www.cabinet-kuo-robert.com
廠商赴西歐/法國貿易應注意事項 (一) 產品公開前應注意事項 (二) 出貨前應注意事項 (三) 出貨後之貨款問題如何處理 (四)對法投資簡介 (五) 台法關稅協定簡介
一般對外貿易型態 A : 我方(製造商或貿易商) B : 歐洲進口商(可能是我方的子公司) C : 批發商 D : 零售商 E : 消費者 A 雙方貿易關係 B C D E
商標註冊與產品之專利糾紛 1. 產品之商標註冊 • 首先針對預訂的主要銷售國註冊(再/或整個歐盟). • L.H.:主要在法國, 只登記歐盟商標; 因其中一個國家沒過而無法註冊. L’INPI :法國智慧財產局(針對法國) L’OHMI :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針對27個國家) L’OMPI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其他選擇國家, 如瑞士) • 簽訂銷售契約 (有貿易關係)前: • Dyt/Ap:台灣公司的法國進口商, 註冊台灣公司的商標+用台灣公司英文名稱(+France)來成立公司, 讓法國及歐洲的廠商以為該進口商是我方的子公司. (影響我方及其他進口商的利益) • 參加展覽前 : • P.T.:到他國作展覽後, 公司的商標就被當地人士註冊. 公司因而無法 在該地行銷.
2. 產品之專利糾紛考量 • 公司零件產品之專利問題. (是否該產品在未來銷售國有專利問題.) Dp A.: • 汽車車燈, 用台灣公司的商標, 銷售給法國進口商. • 法國汽車公司向法國進口商及台灣的零件製造公司提出告訴. • 台灣公司辯駁的所有理由都未被採納(契約地點, 行銷地點…因此所有責任歸屬法國進口商). • 罰款金額 x 違法數量= 公司倒閉…
B. 產品在網站上與簡介上的廣告說明 1. 產品的客觀說明必須符合事實 • 產品的歐盟認證 :(J/S)歐盟認證 或認證申請中 • 適用範圍:(A/A) PDA內部結構與適用範圍改變, 卻未改變產品的類別與型號. 2. 必須註明up date日期, 儲存舊的檔案, 並註明有效期間. • (A/A)當進口商提出產品的瑕疵問題時, 我方的檔案早已更改過, 如何證明我方在交易期間對產品的廣告與說明.在End user提起告訴後, 再輾轉從D - C - B 告到我方時, 離當時我方銷售的時間已超過一年. 3. 必須注意是否違反連帶銷售的問題. • (A/L/P) 電腦只有附windows OS的手提電腦;消費者要求有兩種類型(with / without OS). • (As) PDA或電腦的袋子用名牌的皮夾…
(二) 出貨之前應注意事項 • 雙方訂定貿易契約並列入貿易關係與條件 • 雙方無貿易契約時最重要的保障: • Proforma invoice, • Invoice (Facture)* , • Packing list (Bon de livraison)* *文件最好用銷售國的文字或英文作出, 以減少翻譯問題.(D/D)
A.雙方商議買賣的資料務必妥為保管 • 用處: • 雙方若有契約解釋問題, 可以輔助契約執行上的爭議. • Dt/Di:解約時間及方式; 更換契約當事人 (改由母/子公司); 商標與網站的使用權… • 雙方若無貿易契約, 則相關商議文件都是證據 • It/A.B.: 雙方貿易10餘年所累積的慣例及文件可認定我方為專一代理商. • 相關文件: • 網站上產品的廣告與說明;在展覽會場給客戶的簡介.(J / S) • 有關買賣條件商議之往來文件 (E-mail 或 Fax)註明特殊商業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 • 若我方只是貿易商而非製造商.(Z/L) • 我方依對方製圖來製造, 對方負責銷售國(或EU)之相關規格及測試(Z/L).
案例說明:貨品瑕疵糾紛之防備 應明文並妥善保存所有與產品製造有關的資訊: (Z/L: 在腳踏車的焊接有瑕疵之專家鑑定案件上) • 我方只是貿易商(負責搜尋製造商的相關資訊及價格). • 所有的製造商都由對方來選擇, 對方甚至不採納我方所推薦的製造商. • 產品是依對方的設計圖來製造. • 歐盟相關規定由對方負責搜尋並告知我方(及製造商). • 所有修改過的製造相關資訊也都經過對方的確認. • 對方負責測試產品並在樣品測試後才下單. * 注意:雙方口頭的商議,必須於商議後再明文寫下並寄給對方, 若對方無異議,則可認定對方默認(律師答辯上常使用的推論).因此, 我方不同意的相關文件請不要只口頭上提出異議.
B. 取得訂貨公司的相關資訊 從商業法庭的網站上查看: • 訂貨的公司是否在商業法庭有正式登記? (要求對方的登記證, 若對方不提供, 則須小心) • 要求送貨的地點是否是公司的正式登記地址? • 公司何時成立?多少員工? • 是否經濟狀況良好(營業額與盈虧情況)?或處於嚴重虧損狀態?甚至已多年未依法向商業法庭呈上年度財務報表? • 是否已在司法重整或破產狀態?
1. 法國商業法庭的網站解說 http://www.infogreffe.fr/infogreffe/index.jsp 解說
商業登記(Extrait K-bis)有關重整或破產的資訊顯示 • JUGEMENT DU TRIBUNAL DE COMMERCE DE CRETEIL , PRONONCE EN DATE DU 02/07/2008 , L'OUVERTURE D'UNE PROCEDURE DE REDRESSEMENT JUDICIAIRE SOUS LE NUMERO 2008J00506 , DATE DE CESSATION DES PAIEMENTS LE 01/05/2008 , DESIGNE JUGE COMMISSAIRE M. BOISARD MICHEL , JUGE COMMISSAIRE SUPPLEANT M. LAJAUNIE THIERRY , ADMINISTRATEUR ME LE TAILLANTER YVON 8 PLACE ROBERT BELVAUX 94170 LE PERREUX-SUR-MARNE E ME BARONNIE GILLES 14 RUE DU VIADUC 94130 NOGENT SUR MARNE , AVEC POUR MISSION : ASSISTER LA DEBITRICE POUR TOUS LES ACTES DE GESTION , MANDATAIRE JUDICIAIRE ME PELLEGRINI GILLES 4 LE PARVIS DE SAINT MAUR 94100 SAINT-MAUR-DES-FOSSES ET ME CHAVANNE DE DALMASSY OLIVIER 6BIS BOULEVARD JEAN BAPTISTE OUDRY 94000 CRETEIL , ET OUVRE UNE PERIODE D'OBSERVATION EXPIRANT LE 02/01/2009 LES DECLARATIONS DES CREANCES SONT A DEPOSER AU MANDATAIRE JUDICIAIRE DANS LES DEUX MOIS A COMPTER DE LA DATE DE PUBLICATION AU BODACC
2.其他國家相關網站 • 巴黎商業法庭網站提供其他國家網站的連線 http://www.greffe-tc-paris.fr/international/moteur.htm • 國際商業登記網, 提供公司相關官方資訊 - 法文網站: http://www.info-clipper.com-英文網站: : http://www.manta.com/world/http://www.eur-export.com/francais/liensm2.htm
C. Proforma invoice上應註明之資訊 • 產品特質須符合事實而非附和對方的要求(J/S ) • 出貨或貨品抵達日 • 應付前款未付清前不保障出貨日期 • “附所有權保留條款(clause de réserve de propriété) :註明在貨款未全額付清前,貨品的所有權仍屬賣方 *注意:此條款最晚必須在對方收到貨的同時告知對方, 所以, 最好能在PI及Packing list上都能註明. 5. 要求對方用銀行匯款付訂金,保留銀行匯款資料。 * 注意: 此銀行資料可利於對方不付款時之扣押。
1.- P.I.上產品特質須符合事實而非附和對方的要求防備貨品瑕疵糾紛 J/S 沙灘車案件:產品homologation applying或homologated • 台灣廠商的廣告文件註明產品是“歐盟認證申請中” (homologation applying); 在買賣商議過程中,一直有告知對方產品未取得認證.但可在三個月內取得. • 但在B的要求下,台灣廠商在proforma invoice上註明“歐盟認證產品” (homologated).B自己的廣告文件也註明是homologated產品. • 後來,鑒於認證一年後仍未取得,法方E – D - C向B要求退貨。B也要求取消買賣契約並提出此點是“主要條件”(condition substantielle),意思就是,買方所認定他訂立買賣契約的最重要條件,否則他是不會簽訂此買賣契約的. • 進口商要求取消與我方的買賣契約並要求賠償其所有該貿易產生的損失, 除含貨款, 運費, 甚至連未取得之營利額, 聲譽損失, 市場損失, 相關員工薪資 …等均可能被列入計算.
2.- P.I.上應明確標示出貨之條件防備延遲出貨糾紛 (Zh/Lm ) 應在PI上註明出貨日期並請對方簽回 (特別在對方訂單上標註的出貨日期我方無法配合時) • 我方的出貨期限(如30天)的起算點是 • 訂貨日期 • 對方頭期款匯款日期 或 • 我方收到頭期款日期 (最有利) • 送貨日期是 • 我方出貨日 (最有利)或 • 對方收到貨之日
3.-P.I.上應明確標示之條件防備延遲付款糾紛 應在PI上註明付款條件並請對方簽回 • 出貨前付款 (As) • 付款期限(如30天)的起算點是 • 我方出貨日期起 (最有利) • 對方收到貨起 或 • 對方產品驗收起 • 延期付款利息 (如5% -10%)之未付金額 • 前款未付清前不保證貨品之出貨時間 (Zh/Lm; Hc/Ln…) • 產品系依對方要求特別製造無法轉售他方. (Ps/Sc:我方因對方未付前款而不出貨; 對方因我方逾期不出貨而向其他供應商買貨. 可是我方貨無法轉賣他方, 損失仍然存在.)
* 若我方是訂貨方(買方):訂單上應明確標示之條件防備延遲出貨糾紛 • 我方要求的到貨期限(如30天)的起算點是 • 訂貨日期(最有利) • 我方頭期款匯款日期 或 • 對方收到頭期款日期 • 付款期限(如30天)的起算點是 • 對方出貨日 或 • 我方收到貨之日 • 我方驗貨完成之日+並註明驗貨期限, 如15天(As/Ch)(最有利) • 注意我方的order上是否須註明: • 我方在此案上所須承受延期出貨罰款.(Af/Al;Zh/Lm; …) • 我方因此案所付出的履約保證金; 若因對方延期或不出貨而無法取回該保證金, 對方同意賠償. (特別在政府招標案上)(Af/Al) • 若對方不出貨, 仍須支付我方在此案上所應得之commissions酬勞.
**若雙方同時是各是對方的債權及債務人防備對方破產之貨款糾紛 建議採充帳方式來處理雙方債權 • 依法規定充帳條件: • 雙方同時是對方的債權與債務人 • 債權及債務來自同一個契約 • 有確定的金額 • 債權與債務都到期 • P.I.可以註明或雙方慣例之舉證: 即使雙方的債權與債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雙方可以議定, 註明於契約, P.I. 或 Invoice上. • 優點:防備對方破產之貨款糾紛 • Ad/ Bb : 雙方各自是對方的供應商貨款問題+商標權利金 • Cf / Sd : 我方出貨給對方, 對方提供我方在法國的辦公室租約及相關服務.
D. Packing list上應標示的事項 1. 標示PI 或INVOICE資訊 (在對方出貨及送貨地點不同時非常重要) 2. “附所有權保留條款-(貨權保留至貨款付清)”(clause de réserve de propriété)但產品之責任從送貨起轉移. 3. 將可辨識每一產品的序號也逐一列出 4. 驗貨期限; 產品保證期限…
1. PI 或INVOICE資訊 A 我方 • Dt /D i • 德國子公司B開Invoice給C • 母公司直接出貨給D • Invoice上的雙方是B+C • Packing list上的雙方是A+D B 進口商(子公司) Packing listeP I Invoice C批發商 D零售商
*對方進入司法重整或破產的程序之防備 • 依法國商業法規定,若公司在停止支付的情況下(cessation des paiements),也就是公司“可立即動用的金額已無法支付應付款項時”,公司必須向商業法庭作此停止支付情況的宣告。接下來由法官再宣判公司進入司法重整或破產的程序。 • 原則上,在此情況下,我方的貨款取回可能性已很低,因為我方常是無擔保(無任何抵押權)的債權人 (法文créancier chirographaire)。 • 如何保障您的貨款?
2 -所有權保留條款貨權保留條款的保障 • 用處: • 取回我方產品,若對方仍未賣出我方的貨品。 • 從C取回貨款, 若對方(B廠商)已賣出我們的貨(給C廠商),但必須C廠商未付B廠商貨款. • 舉例: • Les Produits livrés restent la propriété du vendeur, tant que le vendeur n’a pas reçu leur paiement intégral. • The Products delivered remain the Seller's property until the Seller has received payment in full.
3 –產品序號資料取回貨款(品)的條件 • 條款有效性條件: • 最晚必須在對方收到貨的同時告知對方. 所以,最好是將此條款明顯的放在proforma invoice上,並要求對方簽署此文件。並在packing list上再註明。 • 取回貨或從C取回貨款的條件: • 必須可以辨識我方的貨:要儘可能註明可分辨之產品的序號。 *注意:取得對方B之客戶C資訊,可利於 • 取回我方未付之貨款- 限於B所轉賣出我方的貨(對方破產重整時). • 向C公司作債權扣押- 不限於B所轉賣出我方的貨(對方不付款情況)
**若雙方有簽定貿易契約 將每階段所提應注意事項都在契約中明文條列出。 • 1.契約期限;解約問題(Dyt/ Atp):我方要求解約,對方要求賠償其投資損失兩百萬歐元(契約)。 (It/ Ab):對方不再賣貨給我方,我方要求賠償; 最後雙方持續(沒有契約) 。 • 2. 我方的商標與專利及授權對方使用(權利金與否) (Dyt/ Atp) :我方授權對方使用商標, 對方卻在商議期間註冊我方商標, 並以我方公司名稱註冊法國公司。 • 3.注意專一供應商 及/或 專一銷售商 (不一定是相對的) • 4. 注意法院管轄及國際仲裁問題 其主要考量因素:(Af / Ast) • 機密因素 • 時間因素 • 費用因素
您所要採取的措施, 當然也依您是否要與對方繼續保持商業關係而定. • 一般法律程序大致如下: • 催告信函 (lettre de mise en demeure) • 假扣押(saisie conservatoire) • 正式的商業訴訟程序 *注意:商業債權之時效5年 • 五年內必須提出正式起訴狀. • 若對方未註明付款之invoice, 先清舊款.
催告信函 (lettre de mise en demeure) • 此信函是以掛號信寄出(lettre recommandée avec avis de réception). • 註明對方應付款金額與方式(支票或匯款帳號). • 註明給對方付款期限 (依慣例8天, 但您也可以依金額大小增加或減少給對方付款的期限). • 並註明此信函的催告性質及即日起貨款生利息的相關條文. • 最後註明若在期限內未付款, 將採取法律行動.
催告信函的重要性 • 催告信函起開始生利息 接下來若進入正式司法程序,法官的付款判決會註明自催告信函那天起開始計算利息;並將完整一年的利息加入本金再生利息(這點很重要, 因為訴訟程序有時會拖好幾年). 利息: * 2009年: 3,79% ; 2010年 : 0, 65 % ; 2011年 : 0, 38 % *判決確定或預付款之裁定起兩個月後可增加5 % • 訴訟程序的必要條件 接下來的訴訟程序上,必須證明我方已以催告信函希望解決貨款糾紛. • 很多公司在此階段就會付款
*不要讓對方付款約定改變貨款已到期之事實 對方提出付款的schedule(雙方的付款約定). • 優點:若對方能遵循 • 可保障雙方貿易良好關係. • 避免對方提出重整或破產請求. • 也可以減少雙方的訴訟費用. • 問題: • 經常只是對方拖延時間的方式. (Z/L) (H/L) • 必須註明 • 若有一款項未按期支付, 全額立即到期(Lc/ Mg) • 利息計算方式(%+起算日).此利息%, 可以比一般法定利息(intérêts légaux)高. • 接下來的訂貨之付款方式 (如:必須立即支付)
假扣押(saisie conservatoire) • 申請: 假扣押是要向法官申請 • 費用: 法庭規費很低,不須保證金 • 執行: 由執達員(huissier)執行(+費用) • 優點: 不須事先知會對方(減少脫產風險) • 類別:主要可分五種不同的假扣押方式 (可同時或分別進行)
假扣押的重要性 • 並非取得貨款必要條件 若對方在收到催告信函10天或兩週內仍不付款,可起訴採取法律行動, 請法官判定貨款並強制執行.特別是對方若沒有律師. • 但是取得貨款的保障 勝訴並不代表您的貨款可以取回, 因為訴訟過程從向對方起訴至判決, 會需要一段時間, 在這期間, 對方可能早已脫產.(Z/L; Cle/Dh;Hs/Fut ) *所以,最好在正式商業訴訟之前先作假扣押的動作,以免勝訴但仍無法將獲款取回.(Dyt/Dt )
儘量縮短催告信函與假扣押的期間(避免對方脫產)儘量縮短催告信函與假扣押的期間(避免對方脫產) • 主觀拖延因素 • 我方不希望與對方翻臉 (希望保持貿易關係)(H/F) • 怕對方宣告破產 (Z/L) • 客觀拖延因素 • 我方接受對方的Payment Schedule疏忽相關註明(H/L)或給對方加上其他出貨條件 • 我方無法在短期間備齊invoice與packing list (Z/L:我方作出催告信函後, 對方要求全部的未付invoice與packing list證據, 我方花了4個月才全部整理出來. 對方當然早已脫產, 接下來即使我方勝訴, 也難以取得貨款.)
扣押對方的銀行帳戶 • 前提, 要知道對方的銀行帳戶. • 所以, 如何在出貨前取得對方的銀行帳戶? • 建議, 請對方先付一部份款項並將匯款相關資訊通知我方是很好的方式. *注意: 保留對方的所有銀行相關資訊.
扣押對方的債權 我們可以在C廠商手中扣押對方的債權. • 前提: 我們必須知道對方(B廠商)有哪些客戶(C廠商). 如此可以讓我們直接在C廠商的手中扣押對方的債權. • 債權範圍: 與貨權保留條款情況不同, 這債權不限於我們自己的貨所產生的貨款). • 問題:如何在您出貨前得知對方有哪些客戶? 對方會擔心您直接將貨賣給C廠商. • 以上兩種扣押在花費上與時間上的考量都是最有利的, 因為可以立即取得貨款.
扣押對方的所有動產 扣押對方的所有動產, 包含: • 存貨(不只是我方賣出的貨) • 所有公司的機械, 裝備, 電腦,… 等
扣押對方的不動產 • 對方的不動產, 如廠房 * B廠商即使有不動產, 經常也都是成立另一個不動產公司(SCI), 再由SCI租廠房給B廠商. 如何得知相關資訊?
扣押對方的其他無形資產 對方的無形資產(droits incorporels): • 扣押對方在其他公司的股權: (partes sociales, actions…) • 對方於不動產公司的股權 • 對方在其他子公司或投資公司的股權 • 扣押對方其他無形資產權: • 對方的營業資產(fonds de commerce) • 對方的商標或專利 *扣押動產, 不動產或無形資產之後的拍賣程序, 複雜且耗時, 其花費也相當高.
正式的商業訴訟程序 主要有三種程序 : • 支付命令 (injonction de payer) • 緊急訴訟程序(procédure en référé) • 一般(實體)訴訟程序(procédure au fond)
向法官申請支付命令(injonction de payer) • 考量情況: 如果對方在離巴黎很遠的城市,特別是訴訟金額不高, 為了節省客戶的費用, 我們都會建議採此方式, 以書面要求法官下令強制對方付款. • 缺點: 但此支付命令並無立即執行效力.因為對方在收到執達員(huissier)傳遞的付款命令後1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可能只是惡意拖延). • 兩種情況: • 若無異議, 可申請將此命令附上強制執行令. • 若對方異議, 必須進入一般(實體)商業訴訟程序.
緊急訴訟程序(procédure en référé) • 條件: 如果對方從未對貨品或invoice提出嚴謹的抗議(pas de contestation sérieuse) 我們可以直接到商業法庭提起緊急訴訟(assignation en référé). • 好處: • 此程序非常快速, 原則上只須在起訴後8天便可開庭辯護 (當然對方的律師也有可能找各種不同的理由要求延後開庭辯護, 再加上雙方律師的書面答辯往來,可能會持續幾個月才辯護). • 緊急訴訟的裁決有立即執行的效力(不須等上訴期間結束).
一般(實體)訴訟程序(procédure au fond) • 採用此訴訟程序的情況: • 若申請支付命令 (injonction de payer)後對方有異議. • 若對方針對貨款提出嚴謹異議(如貨品瑕疵或延遲出貨) (在緊急訴訟程序之前或期間) • 缺點:可能持續相當久 • 從傳遞起訴狀起, 有可能要數個月, 甚至更久才有正式辯護(特別是在有專家鑑定的情況). • 辯護後可能又要一兩個月甚至更久才會有判決. *這是何以假扣押程序非常重要
若對方楚於司法重整或破產程序 之前債務不能給付 之後債務可以(必須)給付 公司重整 redressement Cessation des paiements 重整程序 Redressement judiciaire 公司轉賣 cession 觀察期 Procédure d’observation 破產 liquidation 破產程序 Liquidation judiciaire Jugement d’ouverture de la procédure collective
對方楚於司法重整程序並非指對方破產 • 若公司在停止支付的情況(cessation des paiements),="可立即動用的金額已無法支付應付款項時" • 公司必須向商業法庭作此停止支付情況的聲明(déclaration de cessation des paiements或dépôt de bilan). • 法官再宣判公司進入司法重整或破產的程序。 • 原則上,在此情況下,對方並非必然是破產,因他的動產, 不動產, 與其他資產並未列入計算. • 所以, 我方仍必須作有關債權申報以保障貨款.
對方已處於司法重整或破產程序的訊息如何得知對方已處於司法重整或破產程序的訊息如何得知 • 一封法國的mandataire judiciaire,administrateur judiciaire或liquidateur judiciaire的信件, 告知您某商業法庭, 依某一天的判決, 已針對法國廠商啟動司法重整或倒閉的程序(ouverture de la procédure collective / redressement judiciaire / liquidation judiciaire). • 從對方的商業登記資料(Extrait K-bis)得知
商業登記(Extrait K-bis)有關重整或破產的資訊顯示 • JUGEMENT DU TRIBUNAL DE COMMERCE DE CRETEIL , PRONONCE EN DATE DU 02/07/2008 , L'OUVERTURE D'UNE PROCEDURE DE REDRESSEMENT JUDICIAIRE SOUS LE NUMERO 2008J00506 , DATE DE CESSATION DES PAIEMENTS LE 01/05/2008 , DESIGNE JUGE COMMISSAIRE M. BOISARD MICHEL , JUGE COMMISSAIRE SUPPLEANT M. LAJAUNIE THIERRY , ADMINISTRATEUR ME LE TAILLANTER YVON 8 PLACE ROBERT BELVAUX 94170 LE PERREUX-SUR-MARNE E ME BARONNIE GILLES 14 RUE DU VIADUC 94130 NOGENT SUR MARNE , AVEC POUR MISSION : ASSISTER LA DEBITRICE POUR TOUS LES ACTES DE GESTION , MANDATAIRE JUDICIAIRE ME PELLEGRINI GILLES 4 LE PARVIS DE SAINT MAUR 94100 SAINT-MAUR-DES-FOSSES ET ME CHAVANNE DE DALMASSY OLIVIER 6BIS BOULEVARD JEAN BAPTISTE OUDRY 94000 CRETEIL , ET OUVRE UNE PERIODE D'OBSERVATION EXPIRANT LE 02/01/2009 LES DECLARATIONS DES CREANCES SONT A DEPOSER AU MANDATAIRE JUDICIAIRE DANS LES DEUX MOIS A COMPTER DE LA DATE DE PUBLICATION AU BODACC
我方必須作債權申報Déclaration de créance • 所有債權人必須申報全部債權: • 到期與未到期 • 本金與利息 • 有抵押權債權與一般債權 *建議採充帳方式來處理雙方債權(上述說明) • 申報期限: 原則上是司法重整程序判決的正式公告後兩個月內作債權申報,但外國債權人有多兩個月的時間 *請注意:我方依開invoice公司而不同 - 若是台灣母公司(或其他歐洲子公司):四個月 - 若是法國子公司:兩個月. • 未申報結果:視同放棄債權.
若對方針對債權提出異議我方必須加以答辯 • 在我方作債權申報後對方可能提出異議: 如同在一般貨款追討, 在債權聲明後, 對方也可能會提出針對我方的債權聲明提出異議, 甚至要求幾倍的損失賠償(A/B:提出貨品瑕疵, 延遲出貨, 等因素影響公司的聲譽與營業額) • 我方答辯期限 : 對方會將其異議理由告知司法管理人(administrateur judiciaire) 由他轉寄給我方, 我方必須在收到此信函後一個月內提出答辯. • 未在期限內答辯的處分:也視同放棄債權 *注意: 依判例,此債權異議信件即使未經過翻譯都不影響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