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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城建档案基本知识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程序 第四章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第一章 城建档案基本知识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程序 第四章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第一章 城建档案基本知识. 一、城建档案的定义 2006 年 9 月 1 日 《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1 .城建档案的来源是广泛的,内容是丰富的。. 2. 城建档案的记录方式和载体是多种多样的。. 3 、城建档案是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二、城建档案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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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城建档案基本知识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程序 第四章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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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章 城建档案基本知识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程序 第四章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2. 第一章 城建档案基本知识

  3. 一、城建档案的定义 2006年9月1日《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4. 1.城建档案的来源是广泛的,内容是丰富的。 1.城建档案的来源是广泛的,内容是丰富的。

  5. 2.城建档案的记录方式和载体是多种多样的。

  6. 3、城建档案是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7. 二、城建档案的范围

  8. 1、A.综合类 2、B.城市勘测类 3、C.城市规划类 4、D.城市建设管理类 5、E.市政工程类 6、F.公用设施类 7、G.交通运输工程类 8、H.工业建筑类 9、I. 民用建筑

  9. 10、J. 名胜古迹,园林绿化 11、K. 环境保护管理类 12、L. 城市建设科学研究类 13、M.县(村)镇建设类 14、N.人防军事工程类 15、O. 水利、防灾类 16、P. 工程设计类 17、Q. 地下管线类 18、R.声像类

  10. 三、城建档案特点 1、综合性和整体性 2、成套性 3、真实性 4、动态性 5、地方性 6、准确性

  11. 四、城建档案的作用

  12. 1.城建档案是积累城市建设经验,进行城市建设技术储备的手段。

  13. 2.城建档案是进行城市规划工作的基础。

  14. 3.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15. 4.城建档案是城市一切建筑物、构筑物维修、改建、扩建的依据,是提高城市建设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

  16. 5.城建档案是城市防灾、抗灾、减灾和战争破坏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17. 6.城建档案是征用土地、房地产权产籍的法律性依据。

  18. 7.城建档案是城市科学研究的重要资源。

  19.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法律法规

  20. 以下是违法法律法规所受的处罚:

  21.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2.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3.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90号)

  24.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浙政令第217号)

  25.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36号)

  26. 以下几个条列是有关对城建档案管理的内容:

  27.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8.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9.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已组织设立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8.01.0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0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90号)2001.07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浙政令第217号) 2006.09.01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36号) 2005.05.01

  31. 第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程序

  32. 1、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在温州市审批中心城建档案馆窗口进行工程登记,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告知书》,温州市城建档案馆会告知工程竣工后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内容,并发放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表。(建设单位需提交资料:1、立项文件复印件2、登记表盖章3、告知书两份盖章)1、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在温州市审批中心城建档案馆窗口进行工程登记,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告知书》,温州市城建档案馆会告知工程竣工后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内容,并发放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表。(建设单位需提交资料:1、立项文件复印件2、登记表盖章3、告知书两份盖章)

  33. 工程项目城建档案登记须知 凡新开工程城建档案登记手续,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填写《城市建设工程登记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从温州市城建档案馆网站下载或从行政审批中心城建档案窗口领取),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携带上述文件及计划委员会立项文件到行政审批中心城建档案窗口(惠民路 行政审批中心三楼)办理手续并领取建设工程档案登记通知单。 三、凭建设工程档案登记通知单办理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五、收费项目:不收费 行政审批中心城建档案窗口联系电话:88926312 城建档案馆网址:www.wzcjda.net或www.wzcjda.cn

  34. 2、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2、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35. 3、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检查、审核全部文件材料的完整、齐全和准确性以及立卷归档质量,符合要求后填报《温州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自检表》;

  36. 4、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预验收申请表》并将全套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37. 5、市城建档案馆在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竣工档案进行核查,验收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同时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进馆,对未能通过专项验收的,有关单位应积极整改,补充完整后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建设单位凭借《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到建设局备案、规划局办理验收手续。

  38. 6、完成归档后,温州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城建档案移交接收证明》。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温州市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交接。建设单位凭借《城建档案移交接收证明》到房馆局办理产权手续。

  39. 7、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温州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竣工决算,竣工验收文件。

  40. 8、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41. 9、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42. 申报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43. 1、《温州市建设工程档案自检表》 2、《温州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 3、 全套工程竣工档案

  44. 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告知书》(惠明路行政审批大楼)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告知书》(惠明路行政审批大楼) 2、建设过程中----城建档案业务指导人员对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进行监督和指导 3、竣工验收----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4、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将全套工程档案在工程备案前向温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5、档案移交后----城建档案馆在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工程档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6、档案整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城建档案馆提出的审核意见应及时整改 7、档案合格后---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建设单位凭借《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到建设局备案、规划局办理验收手续。 8、完成归档后--城建档案馆出具《城建档案移交接收证明》。建设单位凭借《城建档案移交接收证明》到房馆局办理产权手续。

  45. 第四章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温州市城建档案馆

  46. 参考资料: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技术制图及折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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