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 likes | 795 Views
湖南省 2013 年高等院校 教育基建审计培训班. 湖南省教育审计学会. 建设工程投资项目审计. 造价技术探讨. 湖 南 众 信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许卫华 Tel:18673136899 QQ:235901910. 探 讨 内 容. 招投标环节 合同环节 竣工验收环节 部分造价技术探讨. 案例:某小区绿化工程,固定总价合同,苗木包活 1 年,合同金额 190 万元。
E N D
湖南省2013年高等院校教育基建审计培训班 湖南省教育审计学会
建设工程投资项目审计 造价技术探讨 湖 南 众 信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许卫华 Tel:18673136899 QQ:235901910
探 讨 内 容 • 招投标环节 • 合同环节 • 竣工验收环节 • 部分造价技术探讨
案例:某小区绿化工程,固定总价合同,苗木包活1年,合同金额190万元。案例:某小区绿化工程,固定总价合同,苗木包活1年,合同金额190万元。 施工过程中主要变更:增加一座假山。变更前,施工方报假山概算76万元,建设方在此概算上签字:“严格控制在此预算内审计结算”。另,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发现施工所采用的菠萝格木没有按设计要求,并请质监站出具了质检证明(材质、制作工序、工艺不符合)。 施工竣工验收后,施工方送审结算金额700万元(其中假山结算320万元),建设方委托某中介机构审计,初步审计结果约400万元,其中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 1、假山造价核减; 2、菠萝格木造价核减; 3、部分苗木在合同包活期内死亡核减。
施工方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对审,并于竣工一年后向法院起诉,法院经摇号抽取一家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施工方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对审,并于竣工一年后向法院起诉,法院经摇号抽取一家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过程中建设方与施工方对假山的造价计算规则共同咨询了定额造价站。中介机构基本依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量(4770吨)以及造价站的回复审定假山造价268万元; 依据建设方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中介机构无鉴定材料资格为由,未对菠萝格木造价进行核减; 同时因无法证明死亡苗木的具体时间,而未对该部分造价进行核减。中介机构审计结论为570万元。
建设单位并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应诉,而是委托本单位法制处进行答辩,一审法院倾向所委托中介机构做出的结论。 建设单位并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应诉,而是委托本单位法制处进行答辩,一审法院倾向所委托中介机构做出的结论。 由于该施工单位同时与其具体施工的包头也存在诉讼关系,且刚好在此案一审判决前完成其二审判决。其判决中假山的工程量(2409吨)远小于本案中介机构的结论。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假山工程量采纳了施工单位与包头的诉讼结果。按工程量的比例计算假山造价,判决为490万元。
建设单位对一审结论不满,委托造价中介机构以及专业律师共同商议上诉。经过资料分析提出以下理由: 建设单位对一审结论不满,委托造价中介机构以及专业律师共同商议上诉。经过资料分析提出以下理由: 关于假山: • 依据合同条款,双方明确了发生变更、突破预算时的具体操作方法。 • 假山概算由施工方编制(石材总重:2143.8吨)。 • 2005年5月4日甲方在施工方概算上签字为:严格控制在此预算内(即:上限76万元)审计结算。应视为双方的补充协议,即:上限范围内的按实审计结算。
2005年6月7日会议纪要再一次明确应严格控制预算和细化了突破预算的处理方法、要求。2005年6月7日会议纪要再一次明确应严格控制预算和细化了突破预算的处理方法、要求。 • 定额站解释为上限范围内的具体计算规则,不影响甲乙双方约定施工范围、内容。 • 施工过程中关于假山石材甲方签字过磅重量仅为171.74吨。 • 一审中介机构对于假山鉴定,基本照抄施工方送审工程量,未见对该部分工程量的分析计算式。 • 法院出具施工单位与包头诉讼判决书上明确显示:石材总重为2409 吨,证明施工实际石材用量远少于施工单位送审用量4770吨。
以上证据证明:双方事先约定假山总造价不得超过76万元,在此限额内可根据定额规则计算,如超过限额,除按合同和会议纪要约定程序经甲方批准外,甲方不予支付。因此假山造价为上限76万元(影响金额192万元)。 以上证据证明:双方事先约定假山总造价不得超过76万元,在此限额内可根据定额规则计算,如超过限额,除按合同和会议纪要约定程序经甲方批准外,甲方不予支付。因此假山造价为上限76万元(影响金额192万元)。
关于菠萝格木 • 质监站已出具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其材质、制作工序、工艺不符合甲方约定质量要求。 • 局部材质不符合要求,并不妨碍甲方根据整体情况作出同意验收的决定。 • 但材质变化造成价格影响和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作调整。 • 一审中介机构说明中认为其无鉴定材料的义务。但有根据合法鉴定结果确认相应造价的义务。 • 因此应调整菠萝格木造价
关于部分苗木在合同包活期内死亡 由于没有对包活期内苗木的死亡进行取证记录, 因此无法反驳一审判决结论。
一、招投标环节 前期准备 招标文件 招标清单及控制价 评标 清标
1、前期准备 案例:前案例中的假山设计;基础变更;设计;地勘;中介机构的选择与管理 现象:前期重视不够(时间、费用) 处理:百分之一的设计费控制着百分之七十的成本。千分之几的造价咨询费控制着合同总价。建议不要随意压缩前期工作的时间和费用。
案例:某学校3栋宿舍工程,设计采用人工挖孔桩基础,在建设方讨论标底上限值时,校方提出:因需要在9月份开学前竣工,工期紧张,因此希望将人工挖孔桩改为管桩,可以提高施工速度,但因同样原因,也不希望推迟招标时间,建议招标完成后由设计院修改图纸再调整这部分费用。案例:某学校3栋宿舍工程,设计采用人工挖孔桩基础,在建设方讨论标底上限值时,校方提出:因需要在9月份开学前竣工,工期紧张,因此希望将人工挖孔桩改为管桩,可以提高施工速度,但因同样原因,也不希望推迟招标时间,建议招标完成后由设计院修改图纸再调整这部分费用。 与会造价工程师意见:如果准备调整基础,建议调整完成后再招标,否则建议将可能调整部分采用甲方暂定值。以避免不均衡报价。 2个星期后:建设方提供修改设计图要求事务所编制预算和提供意见。 造价工程师查阅了主体工程的投标资料以及变更后的设计图纸提出: 由于建设方仍按原计划招标,没有采取基础可能调整设计的应对措施,从主体投标资料中可以看出施工方有明显的不均衡报价,基础部分报价极低,甚至低于成本价。如变更则总体造价提高较多。 管桩施工虽然单桩施工快,但受实际场地限制,不能多台机械同时施工,根据计算整体施工工期并无法提高。 处理:建议建设方不要变更设计。建设方亦采纳。
2、招标文件 案例:品牌的指定;暂定价的设置;条款矛盾(图书馆);填表须知 现象:招标代理公司与造价咨询公司脱节。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不够:全面、清晰、严谨。 处理:应督促招标代理公司协调:建设方、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
3、招标清单及控制价 案例:办公楼;公寓楼;配电屏;铝方通吊顶;GRG板 现象:编制时间过紧、费用过低;清单描述不全面;因对施工工艺不了解而造成的价格不准确和漏项;材料价格不准确。 处理:请正规具有实力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并给与足够的编制时间及费用
4、评标 案例:不平衡报价;暂定价;低于成本价;施工方案; 现象:普遍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常常到结算审计时才发现。 处理:提高评委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
5、清标 案例:公寓楼;音乐厅;暂定价 现象:评标时往往未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合理性、施工方案可行性进行分析。 处理:加强评标工作;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合同环节: 合同有效性 合同范围、工期 解释顺序 计价方式(计价方式以及相关配套条款) 变更(性质、程序、费用) 付款方式:(预付款、进度款、签证变更费用、索赔款、违约金、保修金等) 结算审计程序、时限
1、合同有效性 案例:前案例;补充协议;转包;图书馆 现象:阴阳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更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处理:建议尽可能按规范签订合同;使用文字明确相关主体名称;注意不同阶段、不同条件的无效合同处理方式
2、合同范围 、工期 案例:古丈项目;房地产项目;教学楼 现象:实际施工范围超出合同的施工范围;开工日期往往与合同工期不同,忽视开工令。 处理:建议尽可能明确施工范围。建议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3、解释顺序 案例:古丈项目(填表须知);某酒店(渣土运距); 现象:通常没有把招标文件列入解释顺序 处理:建议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的“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中加上招标文件。
4、计价方式(计价方式及相关配套条款) 案例:固定价格合同;图书馆;金湘苑 现象:关于价格调整的范围、方式约定不清晰;合同内定价材料的价格组成不明确 处理:建议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全面、详细地约定调整的范围、条件、规则。
5、变更 案例:润泽府;怀化诉讼项目; 现象:通常未将建设方的内部管理程序结合到合同中 处理:建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并要求相关管理人员熟悉了解。
6、付款方式:(预付款、进度款、签证变更费用、索赔款、违约金、保修金等)6、付款方式:(预付款、进度款、签证变更费用、索赔款、违约金、保修金等) 案例:不及时支付进度款;不及时确认变更费用; 现象:变更费用确认程序、措施费调整方式、规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的调整方式缺乏关注 处理:须约定索赔的具体操作方法(依据、程序、证据、费用计算方式、对索赔产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等)。 强调重视:程序性、时效性。
7、结算审计程序、时限 案例:前案例;金鹰城项目; 现象:常常未约定结算审计程序和时限。 处理:建议充分考虑项目结算工作的难度,在合同中约定充足的时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条款: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机构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已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