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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thanasia and 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道德推理 第十一週講綱. 一、前言. (一)一則真實的故事: 1. Terri Schiavo 依賴機器維生長達十五年, 1990 年她因心臟病而導致腦部受傷,造成她變成植物人。她沒有留下任何文字表達自己的意願。. Terri Schiavo with her mother on Aug.11, 2001.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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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thanasia and 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道德推理 第十一週講綱
一、前言 (一)一則真實的故事: 1. Terri Schiavo依賴機器維生長達十五年,1990年她因心臟病而導致腦部受傷,造成她變成植物人。她沒有留下任何文字表達自己的意願。 Terri Schiavo with her mother on Aug.11, 2001
一、前言 2.Terri的先生表示,Terri曾經有一次告訴他,她寧願死亡也不要靠機器維生,但是Terri的父母反對這樣的說法,要求保持維生系統,希望她有一天能夠復原。 3. Terri的先生和父母在法院為此事爭訟數年,州和聯邦法院支持她丈夫,但最高法院不斷拒絕處理這個案子。 Terri Schiavo before her 1990 collapse.
一、前言 4. 2005年在Terri死前幾天,布希總統、美國眾議院、Terri居住的Florida州的州長和州議會,支持她父母的主張。 5. 最後,一名法官允許將餵食器移除,Terri在十三天後死亡,其父母稱這樣的行為是“司法殺人”的行為,而梵帝岡的一名官員則稱這是“對上帝的一種攻擊”。 6. 後續發生的是公眾對這個問題的辯論,即在道德上是否應該允許安樂死,這個問題所涉及的是生與死、科學與宗教、謀殺和仁慈的衝突。
一、前言 (二) 此案例產生的道德問題包括: 1. 移除餵食器是一種謀殺行為嗎?或這樣做讓Terri死的尊嚴,所以是道德上可允許的? 2. 醫生從一開始就認定她是無望的,所以根本就沒有安置餵食器,這樣是謀殺?還是仁慈的行為? 3. 在Terri病倒時就給她致命的注射,這樣的行為是道德上錯的嗎? 4. 如果Terri在生前的遺言中清楚表示,如果她變成植物人,寧願死亡,這時候移除餵食器或給予致命的注射是否道德上可以接受死?
一、前言 (三)安樂死問題也會涉及非道德問題,主要包括法律、醫療、科學和政治,譬如除了上述道德問題之外,可以質疑的是:誰有法律權利替Terri作決定?但是這些非道德問題和道德關懷糾結在一起,我們的工作是利用道德推理,試著將這結解開。
二、議題背景 (一)定義: 1. 安樂死是為他人設想,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其死亡的行為,這種終止生命的行為,被認為是基於死者的利益,因為其生命已經被認為不值得繼續活下去。 2. 這種情境通常出現在無法治瘉或絕症,繼續生存會帶來極大折磨,或無法復原的意識喪失。 3. euthanasia的希臘意義就是easy death 4. 安樂死有其意義的原因是:一般認為快速、無痛苦的死亡優於緩慢且痛苦地等死,因為那樣的生命已失去其意義。
二、議題背景 (二)分類: 1. 自願和非自願安樂死 (1) 自願安樂死:病人主動要求或同意安樂死的行為。有效的安樂死請求,必須病人在做出這個請求時,有能力進行資訊充足、理性的選擇。 (2) 非自願安樂死:由病人以外的人決定安樂死,因為病人無能力進行選擇。由於這種行為違反病人意願,所以是違法,而且普遍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
二、議題背景 2. 積極(active)和消極(passive)安樂死 (1)積極安樂死:基於仁慈 之心,直接採取殺人的行為。 (2)消極安樂死:以不採取任何行動的方式,允許某人死亡,譬如:醫生不採取維生所必要的手段,就是消極安樂死。
二、議題背景 3. 自願和非自願、積極和消極安樂死的分類,可以進一步變成四種 (1)積極自願的安樂死:基於病人請求的仁慈殺人行為。 (2)積極非自願的安樂死:不經病人請求或同意的仁慈殺 人行為。 (3)消極自願的安樂死:在病人請求下,讓病人死亡。 (4)消極非自願的安樂死:不經病人請求或同意,讓病人 死亡。
二、議題背景 (三)哪一種安樂死在道德上許可? 1. 許多人認為積極和消極安樂死的區別,對於理解安樂死在道德上是否可許可極為重要。認為積極安樂死永遠是錯誤的,而某些消極安樂死則是可以允許的。這個概念和一般人認為“殺人在道德上比讓人死亡還糟”的想法相合。 2. 也有人認為殺人和讓人死亡在道德上沒有差異,所以積極和消極安樂死在道德上是一樣的。
二、議題背景 3. 一般來說,法律禁止積極安樂死,不論自願或非自願,醫界也正式反對它(雖然個別醫生會有不同的看法)。 4. 消極自願的安樂死是合法的,根據法律的觀點,具有行為能力的病人有權利拒絕任何的醫療。 5. 消極非自願的安樂死在某些條件下可能是合法的,即如果某些指定的個人(如:家庭成員)可以代表病人作決定。
二、議題背景 (四)醫生協助的自殺行為 1. 定義:在醫生的協助下,自己親手殺害自己的行為,譬如要求醫生給予毒藥。 2. 與積極安樂死比較: (1)這類行為和積極自願的安樂死一樣,是在病人的請求 下進行,而且其目的是造成病人的死亡,以解除痛苦 和折磨。 (2)不同的是,積極安樂死的死亡是由醫師執行,但這類 行為則是病人自己。
二、議題背景 3. 醫生協助自殺的行為在美國只有Oregon是合法的,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是否合法化由各州自 行決定。 4. 美國醫療協會則認為 這類的行為是不道德的, 而且和醫生要為病人健 康奉獻的誓言基本上是 不一致的。
二、議題背景 (五)死亡的定義 1. 安樂死問題變得複雜,原因之一是死亡很難清楚定義。 2. 死亡的傳統定義:呼吸或心跳停止就是死亡。但是現在可以透過機器,使大腦失去功能的人維持心肺的運作,所以植物人仍然可以活很久。 3. 決定植物人是死或活,影響我們的道德判斷。如果植物人是死的,則撤除維生系統、給予致命藥物、或甚至移植其器官給他人,可能都是道德上可允許的。但如果他是活人,上述作法可能都得不到充足理由,而且還可能是一種謀殺行為。
二、議題背景 4. 死亡的新定義:全腦(whole brain)的死亡定義,即所有的大腦功能永遠停止就是死亡,這是成為目前醫療和法律界的標準定義。這個定義有兩個困難: (1)有些功能(呼吸)獨立於大腦活動; (2)植物人仍然是活的,因為他存在一些大腦活動,而這似乎違反直覺。 5. 高階大腦(higher brain)的死亡定義:高階大腦的功能(產生意識)永久喪失,就是死亡。根據這個定義,植物人就是死的。但也有人認為這個定義違反直覺。
三、道德理論 (一)效益主義如何處理安樂死 1. 計算全面的效益:可能支持和反對安樂死 2. 思考的方向:病人、家屬的痛苦和折磨;任何治療成功的機率;採取不同行為所造成的整體幸福。
三、道德理論 3. 效益主義可能反對安樂死的理由: (1)安樂死違反幸福最大化原則,因為死人無法在未來經驗到幸福。 (2)安樂死如果成為一般規刖,會造成更大傷害。譬如允許積極自願安樂死合法,可能造成法律的濫用,而出現更多不必要的非自願的安樂死;如果法律允許醫生協助的自殺行為,可能摧毀醫界的核心道德,醫生將失去病人的信賴。
三、道德理論 (二)康德理論如何處理安樂死 1. 安樂死永遠不被允許,因為它沒有把人當人看,而當成可丟棄的東西。 2. 康德反對自殺的理由: (1)自殺是剝奪人類道德價值的基礎 (2)自殺把人當成只具有動物的價值 (3)道德規則不允許將人性貶抑成動物 3. 康德反對自殺的理由可否適用於安樂死,完全看安樂死的對象是否被視為人。也許康德允許對植物人安樂死,因為他們已經失去人的基本價值和尊嚴。
三、道德理論 (三)自然法理論和安樂死 1. 根據主流的自然法理論,任何的安樂死都是錯的,因為我們有保存生命的道德責任。 2. 雙效原則允許例外,因為它雖然不允許為了好結果而從事壞的行為,但它允許從事好行為,卻同時產生壞結果。所以如果給一個病痛所苦的病人大量藥物,以結束其生命,道德上絕不允許;但是如果給他大量藥物的目的是減輕其痛苦,但副作用是加速其死亡,則是可以被允許的,因為加速病人死亡是可以預期,但卻不是直接目的。
四、道德論證 (一)問題焦點 1. 大部分可信的安樂死論證,都是有關積極安樂死,因為一般認為不論自願或非自願的消極安樂死,在某些條件下是被允許的。 所以此處評估的道德論證,只限於支持和反對積極自願的安樂死。即思考的問題是:積極自願的安樂死是否在道德上可以被允許?
四、道德論證 2. 切記的是:道德上的允許有別於法律上的允許,即使道德上允許安樂死,也可以主張在法律上不應允許,否則可能造成醫生會從事積極卻非自願的安樂死,或鼓勵他們不盡心照顧生命,或使病人不敢信任醫生。混淆法律和道德問題,會增加不必要的困惑。
四、道德論證 (二)支持積極自願安樂死的論證 1. 建立在兩個基本道德原則之上 (1)人擁有自我決定的權利(康德的自主性原則) (2)在不必冒重大危險的情形下,協助他人脫離苦海是我 們的一個道德義務。
四、道德論證 2. 根據自主性原則,人可以自己決定如何生活,當然也可以決定如何死亡。 有些人認為生命最後階段的折磨,不再使人活得有尊嚴,所以避免更大痛苦、維持尊嚴,遠超過生命的延長。有人可能調整自己的心態,繼續活下去。 如果自決是基本價值,生死與否應由個人決定。
四、道德論證 3. 根據幫助別人的義務,如果我們所處的情境可以減少別人的苦痛,在沒有過大的代價的狀況下,我們應該提供幫助。 這個原則適用於一般人,而和那些受苦者具有特殊關係的人,他們的責任更重。醫生顯然有責任要解除其病人的痛苦,所以如果瀕死且受折磨的病人,要求醫生結束他的苦難,拒絕這樣的請求,似乎是殘酷且邪惡的。
四、道德論證 4. 結合上述兩原則,可以構成一個支持安樂死的論證如下: (1)具有行為能力的人擁有自決的權利。 (2)自決權包括決定死亡的方式,以及選擇積極安樂死。 (3)當別人在嚴重痛苦或危險時,我們有義務要幫助他們, 如果這樣做不會冒很大的危險。 (4)此一慈善的義務包括執行積極安樂死,以消除將要死 亡者的痛苦和折磨。 (5)因此,積極自願安樂死,對具有行為能力瀕臨死亡的 人是可以允許的。
四、道德論證 5. 論證評估 (1)這是一個有效論證,但是否為一個妥當論證? (2)第一和第三個前提為真,因為論辯雙方都接受;但是 第二和第四個前提則具有爭議性。 (3)第二個前提的批評者認為,自決權並不包括選擇積極 安樂死,因為這樣的行為是殺人。但支持者則認為殺 人不是永遠是錯的,譬如自衛殺人或在戰場上殺人。 反對者可以回應說:這是一種沒有正當理由的殺人, 以當代醫療技術,可以用藥物治療,而不是用死亡逃 避痛苦。如果這是正確的,則第四個前提也有問題, 因為安樂死是傷害人而不是一種幫助。
四、道德論證 6. 積極安樂死支持者最強的論證:基於前面區別殺人和讓人死亡,後者是合法而且道德上可以允許的,如果能夠證明這兩種行為在道德上等值,則積極安樂死也是可允許的。論證形式如下: (1)消極安樂死是道德上允許的 (2)如果消極安樂死在道德上和積極安樂死等值,則積 極安樂死也是道德上允許的 (3)消極安樂死和積極安樂死在道德上等值 (4)因此,積極安樂死是道德上允許的 *關鍵點在於:支持者如何證明(3)?討論書中例子
四、道德論證 (三)反對積極安樂死的論證 1. 採取滑坡效應的論證,認為允許安樂死會造成不尊重生命,並會導致從積極自願安死,變成積極非自願安樂死,最後可能造成允許違反自願的安樂死。所以這是一種結果論式的論證,認為積極自願安樂死是錯的,因為它會帶來不好的結果。
四、道德論證 2. 反對積極安樂死的論證形式 (1)如果普遍接受或贊成積極自願的安樂死會導致安樂死 的濫用(理由不足的殺人),則這種作法是道德上錯 誤的。 (2)普遍接受或贊成積極安樂死將導致濫用安樂死。 (3)因此積極自願的安樂死是道德上錯誤的。 *關鍵在(2),但是缺乏強有力證據證明它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