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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反傾銷與反規避:從中國大陸電動自行車雙反案談臺灣產業因應之道 羅培方 律師 Senior Counsel Van Bael & Bellis. 6, 7 & 8 May 2019. 大綱 第一部分:歐盟對中國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及決定 第二部分:歐盟反傾銷 / 反補貼措施實施後的進出口變化 第三部分 : 台灣廠商的因應之道 A. 歐盟反規避調查 B. 歐盟及台灣之原產地 規則 C. 歐盟反詐欺調查 D. 歐盟反傾銷調查. 第一部分 歐盟對中國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及決定. 歐盟對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反補貼與反規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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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反傾銷與反規避:從中國大陸電動自行車雙反案談臺灣產業因應之道歐盟反傾銷與反規避:從中國大陸電動自行車雙反案談臺灣產業因應之道 羅培方律師 Senior Counsel Van Bael & Bellis • 6, 7 & 8 May 2019
大綱 • 第一部分:歐盟對中國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及決定 • 第二部分:歐盟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實施後的進出口變化 • 第三部分:台灣廠商的因應之道 • A. 歐盟反規避調查 • B. 歐盟及台灣之原產地規則 • C. 歐盟反詐欺調查 • D. 歐盟反傾銷調查
第一部分 歐盟對中國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及決定
歐盟對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反補貼與反規避調查歐盟對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反補貼與反規避調查 • 反傾銷調查:背景 • 涉案產品之進口總價值:295,000,000歐元 • 96個中國出口製造商應訴 • 4個抽樣的出口製造商: Bodo, Giant, Jinhua Vision, Suzhou Rununion • 歐盟內製造商Accell, Eurosport, Derby Cycle, Koninklijke Gazelle 8-Sep-17 歐洲自行車製造商協會(EBMA)提起控訴 20-Oct-17 反傾銷調查開始 Feb-May 18 實地查證 4-May-18 進口登記 18-Jul-18 臨時反措施 18-Jan-2019 發布終判
歐盟對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反補貼與反規避調查歐盟對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反補貼與反規避調查 • 反傾銷調查:程序 • 歐盟最後一個適用市場經濟地位舊法的調查 • 只有一家出口商主張市場經濟地位,但遭拒絕 • 歐盟執委會認為鋁的價格因為政府干涉而被相當程度的扭曲。 • 因此,電動車零件鋁管及鋁車架的成本被視為受到上述扭曲之影響 • 優惠稅收計畫、財務補助因等皆被視為來自非市場力量的扭曲 • 實際上佔成本的比例不論
歐盟對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反補貼與反規避調查歐盟對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反補貼與反規避調查 • 反傾銷調查:替代國(analogue country) • 執委會聯繫瑞士、日本、台灣、澳洲、墨西哥、南韓、土耳其和美國的27個製造商→瑞士製造商繳交最完整的資訊 • 但執委會發現,該瑞士製造商的產品與被調查廠商大不相同 • 最終,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法規中之「任何其他合理基礎」,使用歐盟生產者的價格作為正常價值之計算基礎
歐盟對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反補貼與反規避調查歐盟對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反補貼與反規避調查 • 反傾銷調查:進口登記(import registration) • 2018年5月4號開始進行進口登記 • 執委會有充分傾銷之證據且已在啟動調查通知中告知進口商 • 2017的11月至2018的2月從中國出口到歐盟的電動車,相較去年同期增加了82% • 中國進口自6月開始明顯下降 • 2018年7月初判,中國進口繼續下降 • 原告撤回進口登記申請,執委會隨後停止進口登記 • 因此,終判中亦未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歐盟對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反補貼與反規避調查歐盟對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反補貼與反規避調查 • 反傾銷調查:臨時反傾銷稅 • 2018的7月18日初判,並於20187月19日開始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 2019年1月18號決判(REGULATION (EU) 2019/73) • 根據出口商之「損害差額」課稅
歐盟對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與反補貼調查 • 反補貼調查:背景 • 5個被抽樣的出口商:Bodo, Giant, Jinhua Vision, Suzhou Rununion, Yadea May-Sep 18 在中國進行實地查核 8-Nov-17 歐洲自行車製造商協會(EBMA)提起控訴 21-Dec-17 展開反補貼調查 4-May-18 進口登記 25-Sep 18 公告不實施臨時反補貼稅 18-Jan-2019 反補貼調查 發布終判
歐盟對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與反補貼調查 • 反補貼調查: • 主要認定的補貼方案 • 土地使用權 • 電池及馬達 • 優惠貸款、出口信貸、保證和保險 • 稅收優惠 • 其他撥款計畫
歐盟對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反補貼與反規避調查歐盟對電動自行車之反傾銷、反補貼與反規避調查 • 反傾銷調查:執委會於2019年1月18號公布其最終決定(REGULATION (EU) 2019/73),依據損害差額,廠商被課徵從10.3% 到70.1%不等之反傾銷稅
歐盟之反規避調查之效果 • 中國之自行車案例研析 • 調查之發現: • 對中國進口自行車實施反傾銷稅後,中國自行車之進口量下降100%,然而從中國進口的自行車主要零件卻增加了一倍。 • 占總進口價值60 %以上之自行車零件是來自中國 • 各個模型基礎在歐盟增加的價值,如果是製作整台自行車成本的10 % 至16%之間,且明確地低於25%門檻。 • 課稅範圍之擴張限於以下項目: • painted or anodized or polished and/or lacquered frames (including when brakes and gears are attached) • painted or anodized or polished and/or lacquered front forks (including when brakes are attached) • complete wheels (with or without tubes, tyres and sprocket • handlebars (when they are presented with a stem, brake and/or gear lever attached) • gears (i.e. derailleur gears, crank-gear and free-wheel sprocket-wheels) • brakes (i.e. other brakes and brake levers)
歐盟之反規避調查之效果 • 中國之自行車案例研析 • 1993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 AD duty for 30.6% imposed on bicycles from China • 1997 anti-circumvention investigation: duty extended to parts • 1999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AD duty imposed on bicycles from Taiwan • 2000 expiry review: duty continuing • 2005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AD duty for 34.5% imposed on bicycles from Vietnam • 2005 interim review: AD duty on China increased to 48.5% • 2011 expiry review: duty continuing • 2013 anti-circumvention investigation: AD duty extended to bicycles from Indonesia, Malaysia, Sri Lanka and Tunisia • 2013 anti-circumvention investigation: AD duty extended to bicycles from Cambodia, Pakistan and the Philippines • 2013 full interim review: AD duty on bicycles and parts from China maintained • 2018 expiry review: ongoing…
第二部分 歐盟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實施後的進出口變化
歐盟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實施後的進出口變化 台灣e-bike對歐盟出口數量(2017-迄今) /Unit 臨時反傾銷稅 最終反傾銷&補貼稅
歐盟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實施後的進出口變化 各國e-bike對歐盟出口數量(2017-迄今) /Unit 臨時反傾銷稅
歐盟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實施後的進出口變化 各國e-bike對歐盟出口數量(2017-迄今) /Unit 臨時反傾銷稅
歐盟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實施後的進出口變化 台灣及中國e-bike對歐盟出口價格變化(2017-迄今) Euro/Unit 臨時反傾銷稅
第三部分 台灣廠商的因應之道
A. 歐盟反規避調查 • 規避之一般型態 • 第三國轉運 • 重新包裝 • 經由較低稅率的出口商出售及出口 • 錯誤的產地申報 • 微輻修改 • 加工規避
A. 歐盟反規避調查 • 歐盟法上之規避要件 - 第13(1)條 • 貿易型態改變(a change in the pattern of trade) 替代的進口產品不需要是完全處於同一個環節的產品,只要這個替代進口呈清晰且一貫地的持續趨勢 • 改變除了規避稅收外,並沒有充分的正當理由或經濟上的正當性(insufficient due cause or economic justification other than the imposition of the duty) • 發生損害或削減反傾銷稅的效果(injury or that the remedial effects of the duty are being undermined in terms of the prices and/or quantities of the like product) • 發生傾銷或受益於補貼 (dumping or subsidy)
A. 歐盟反規避調查 • 歐盟法上之規避要件 - 第13(2)條符合以下要件之在EU或第三國的組裝活動,將會被認為是「規避」行為: • 組裝行為自反傾銷立案調查即將開始前、或立案後才開始或大量增加;且相關零件來自原始被實施反傾銷措施國; • 來自原始被實施反傾銷措施國的零件占產品全部組裝零件總價值的60%以上,但如果組裝完工後使得產品新增價值高於製造成本的25%,則不應該視為規避;及 • 經組裝的同類產品的價格及/或數量,削減了反傾銷稅的救濟效果,再加上有證據顯示,與原始反傾銷調查確認的正常價值比較,確有傾銷存在。
A. 歐盟反規避調查 • 第13(2)條「組裝規避」 來自原傾銷國之原料 ≧ 60% 所有原料成本 及 直接人工 + 折舊 + 其他製造費用 ≦25% 製造成本 (不含包裝材料)
A. 歐盟反規避調查 第13(2)條「組裝規避」 • 如何決定原料產地 • 除了在原使反傾銷調查國生產之原料,從該國出口、運送、轉運等都包含 • 從原始反傾銷調查國轉運的原料也包含在內。除非可以證明該原料確實在其他國家生產. • 證明文件包括:出口國海關或商務部發給的官方產地證明文書、製造商出具的關於產地的供應商聲明、生產者的發貨單及相對應的運送文件、進口國海關發給的清關檔、以及採購發票等 • 24
A. 歐盟反規避調查 • 如何決定原料成本 • 生產製造受調查產品所需的所有原料 • 執委會通常採用「入廠完稅價格」決定進口零件的價值。即包括運費、關稅、內陸運費及其它與運送到組裝工廠有關的所有成本(如:港口手續費、清關費等)。所以,執委會採用的進口零件的價值會高於該零件的海關進口價值 • 包裝材料不包含 • 25
A. 歐盟反規避調查 • 組裝完工後所帶來的新增價值 • 這個25%附加價值測試的目的在於,如果組裝行為具有實質上的重要性,則即使所有用於組裝產品的零件都是從被徵收傾銷稅的出口國家進口,也應該允許該組裝行為而不應該將之視為規避 • 呼應關稅法上之實質轉型原則(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 「組裝零件的新增價值」一般是指組裝零件所發生的人工及折舊成本和其它製造費用(manufacturing overheads),但不包括包裝所耗費的人工及製造費用。銷售及管理費用與利潤也不包含在內。 • 「製造成本」包括以常規採購下的入廠價格計算的所有零件的價值以及組裝完工後所帶來的新增價值。 • 26
A. 歐盟反規避調查 反規避調查之效果 確認有規避的其他國家或其他產品 原反傾銷稅或 補貼平衡稅 可能導致海關調查 & OLAF反詐欺調查 • 反規避調查不採取抽樣,所有台灣出口廠商皆須主動應訴,爭取個別豁免 並非大廠代表應訴即可 (從進口註冊開始)延伸至 除了: 得到豁免的個別出口生產者 27
B. 歐盟之原產地規則 • 非優惠產地之決定是基於以下兩個規則: • 貨物之製造只涉及一個國家:“wholly obtained” (Art. 23 CCC, 68 CCIR) • 涉及一個以上個國家:含括多於一個國家或領域時,應以經歷完成其最終、最重要以及符合經濟價值正當性之製程或工作(last substantial, economically justified process or working)之國家或領域,當作產地。亦即導致一個新產品之產生、或代表一個重要階段。 最終實質轉型 (Art. 24 CCC, 69 CCIR)
B. 歐盟之原產地規則 • Annex 22-01 of the UCC Delegated Act視為經歷其最終、最重要以及符合經濟價值正當性之製程或工作,而產生一個新的產品、或是生產過程中一個重要的階段。 • 不在Annex 22-01的其他產品: the country or territory where they underwent their last, substantial, economically-justified processing or working, in an undertaking equipped for that purpose, resulting in the manufacture of a new product or representing an important stage of manufacture(Article 60 of the UCC) • 個別認定(case-by-case basis)哪一個製程才造成實質轉型。 • 海關可能依據non-binding “list rules”: • 稅則號項目變更(前四碼) ; 或 • 45% added value (Ex-works price – CIF Value of Non-Taiwanese origin parts and accessories) / Ex-works price * 100% > 45%”
B. 歐盟之原產地規則 • 例外(Article 33 of the UCC Delegated Act) • 若依據可得資料,在一國設置加工活動的的目的是規避歐盟對特定國家實施的措施 (如:反傾銷稅),則該加工活動所在地不應被視為所製造產品的原產地國。 • 而應以原料主要供應國 (依採購價值)為原產地國。
B. 歐盟之原產地規則 • 申報錯誤產地的結果 • 違反進口國當地海關法規 • 歐盟反詐欺調查 • 建議每批出口取得台灣產地證明 • 補發困難 • 有助於證明,但不是保證 • 還是須視具體個案是否符合上述歐盟法規 • 可考慮申請 Binding Origin Information (BOI) • 確定性 • legally binding on the customs in all of the EU • 自發行起三年有效
B. 台灣之原產地規則 • 台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第 3 條: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 第 5 條:實質轉型,除貿易局為配合進口國規定之需要, 或視貨品特性,或特定區域另為認定者外,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二、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或特定貨品已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貨品出口價格(F.O.B.)-直 、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 】。 貨品僅從事下列作業者,視為非實質轉型: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 標籤等作業。 三、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 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四、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五、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C. 歐盟反詐欺調查 (OLAF investigation) • OLAF辦公室 Office pour la Lutte Anti-Fraude (EU Anti-Fraud Office); • 約400位員工,具有法律、會計、關務、稅務等背景; • OLAF與歐盟執委會其他機構&EU各會員國海關緊密合作 • 若會員國海關不遵照OLAF認定收取稅賦,則因此損失的稅額將從該會員國的歐盟預算中扣除
C. 歐盟反詐欺調查 • OLAF 得: • 自行展開調查 ; • 要求EU會員國協助; • 要求有簽屬互助協定的第三國協助 (e.g. 韓國、台灣)以在被調查國進行實地查核; • 對EU會員國海關發布建議函(recommendation) • 34
C. 歐盟反詐欺調查 • OLAF 不得: • 徵收關稅或反傾銷稅(此屬EU會員國海關之權限); • 課徵罰金、或展開刑事訴追程序 (此屬EU會員國權限); • 35
C. 歐盟反詐欺調查 • OLAF調查沒有標準問卷或調查程序,由個案調查官員決定調查方式; • 產地詐欺調查的結果不僅可能要求補繳過去進口之關稅、反傾銷稅,也可能導致課予罰金或刑事訴追程序 • 沒有限制調查時間,故可能長達數年; • 給予涉案進口商及出口商非常有限的防禦權: • 無權審閱調查卷宗 • 無權要求聽證 • 無法在歐盟法院要求審查OLAF的決定 • 36
D. 歐盟反傾銷調查 Dumping margin傾銷差額 The difference between NV and the export price Normal Value (NV) Export Price Dumping Margin
D. 歐盟反傾銷調查 * 100% dumping amount = (normal value)– (export price) Export price at CIF level
綜合規劃準備 • 內部規劃預警需要符合各種測試 • 符合規避豁免要件:60/40原則 + 25%附加價值 • 符合產地規則 • 台灣 35%附加價值 vs. 歐盟45%附加價值 • 如有規避疑慮,避免以中國為主要原料供應國(原料或零件成本最高的國家) • 出口歐盟價格不低於正常價值
綜合規劃準備 • 完善會計紀錄 • 文件保存 • 台灣產證 • 非中國產製物料的原產地證明、或供應商出具的產地宣告聲明書 • 採購價值、製程、庫存可以明確證明 • 運送文件 • 廠商基本資料 • Binding Origin Information (BOI)
Thank you Pei Fang Lo 羅培方律師 Senior Counsel Van Bael & Bellis plo@vanbaelbellis.com lolouise3@gmail.com 0975122605 www.vanbaelbelli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