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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義 守 大 學 大 材 盃. 全國大專院校材料暨相關科系 體育 聯賽 第一次領隊會議. 主辦單位:義守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學會 協辦單位 :義守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衣 -Power 協辦學校:國立高雄 師範大學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會議 時間 :民國 103 年 10 月 18 日 盃賽時間 :民國 103 年 12 月 27─28 日 ( 星期六、日 ). 會議內容. 一、幹部介紹 八、比賽場地 二 、賽務報告 九、比賽用球 三、檢錄 方式、報到流程 十、球員須知 四 、槍手、體保體資生問題 十一、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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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義 守 大 學 大 材 盃 全國大專院校材料暨相關科系 體育聯賽 第一次領隊會議 主辦單位:義守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學會 協辦單位:義守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衣-Power 協辦學校: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會議時間:民國103年10月18日 盃賽時間:民國103年12月27─28日(星期六、日)
會議內容 一、幹部介紹 八、比賽場地 二、賽務報告九、比賽用球 三、檢錄方式、報到流程 十、球員須知 四、槍手、體保體資生問題十一、報名費 五、保證金制度十二、交通住宿 六、賽制報告十三、飲食 七、雨備注意事項十四、臨時動議、各校提問
各球類負責人 • 籃球負責人:材料三A、二A 李定翰、劉金明 • 排球負責人:材料二B 王榮璿 • 羽球負責人:材料二B 吳崇正 • 桌球負責人:材料三A 葉韋志 • 足球負責人:材料三A 吳星翰 • 慢速壘球負責人:材料三A 黃紀翔
比賽時間:民國103年12月27至12月28日(星期六、星期日)比賽時間:民國103年12月27至12月28日(星期六、星期日) • 比賽項目:籃球(男籃、女籃)、排球(男排、女排)、羽球、桌球、足球、慢速壘球等八項體育競賽。
各校隊伍抵達比賽場地後須至各球類報到處進行報到,須具備學生證、身分證或駕照(正本),以押學生證換取選手證的方式完成報到,且不得使用IC健保卡(健保卡照片年代過於久遠,可能無法辨認),身分證或駕照供查核,學生證會在賽後或該球隊各球類項目賽程結束後退還。檢錄方式需在比賽前15分鐘完成,需攜帶選手證供檢錄員檢錄。各校隊伍抵達比賽場地後須至各球類報到處進行報到,須具備學生證、身分證或駕照(正本),以押學生證換取選手證的方式完成報到,且不得使用IC健保卡(健保卡照片年代過於久遠,可能無法辨認),身分證或駕照供查核,學生證會在賽後或該球隊各球類項目賽程結束後退還。檢錄方式需在比賽前15分鐘完成,需攜帶選手證供檢錄員檢錄。 • 若對選手資格有任何疑慮,經對方解釋過後仍有疑問者,檢錄台備有筆記型電腦可供線上查詢。
檢錄完成後,須至檢錄台登錄球員名單;未登錄名單完成之球員、及未完成登錄之球隊不得出賽。檢錄完成後,須至檢錄台登錄球員名單;未登錄名單完成之球員、及未完成登錄之球隊不得出賽。 • 任一隊伍出賽之球員若不符合報名資格,經大會判定屬實,將取消比賽資格以棄權論,該校將有所懲處(請參考保證金制度) • 比賽開始前,先由檢錄員檢錄二隊參賽人員並簽名;之後再由雙方球員互相檢錄,若檢錄沒問題,雙方隊長需簽名同意。
選手資格: • 須在校就讀材料之相關系所學生(判斷標準:以科系全名是否有「材料」二字為主;材料相關的「所」若無材料二字,則端視之前是否為材料系學生,給予資格)。 • 歡迎各校教職員共襄盛舉 • 比賽檢錄時必須出示相當之證件
賽前: • 各校選手名單將公佈於官方網站上,務必請各校查詢並確認選手姓名。如查核到不符合報名資格並提出證明,將取消該隊的比賽資格、扣押該隊保證金。 • 比賽當天: • 賽前或賽後如發現有槍手,將一律取消該系隊的參賽資格並扣押該隊保證金,且明年將予以禁賽。
賽後槍手檢舉時效性: • 如賽後發現有槍手,需在當天告知大會,經由大會判定屬實,將取消該隊該場之勝利資格(名次依序遞補),並取消之後的參賽資格、扣押該隊保證金,明年該隊將予以禁賽。 • 若在時效過後告知大會,則自行負責。
體保體資生問題: • 以現在身分為準,凡具有體保、體資資格之同學,在各項比賽當中同一時間只能有一位在場上,報名時可報名二位,但檢錄時只能登錄一位;若有違規經查獲將取消該隊所有比賽資格。紀錄台人員在收到檢錄單後,會將體保、體資名單告知二隊,比賽時請雙方及紀錄台人員共同監督。
保證金: • 本次大材盃保證金採取每隊收取的方式。以隊為單位,每隊保證金收取新台幣1,500元整。 • 收取保證金方式: • 以系為單位,匯款方式收取。填單匯款(繳款)後,請將匯款資訊以E-mail方式通知主辦單位,總務長會自行至銀行確認款項,若匯款成功,會將名單公布於粉絲專業或官方網站(詳細情形請見第十一點:報名費),並將匯款單妥善保管。匯款證明必須複印連同報名表寄回主辦單位(詳情請見報名表)。
退還保證金方式: • 退還保證金時間:該系各球類項目賽程結束後,請至報到處領取保證金。 • 領取保證金者:為該系領隊攜帶學生證、保證金之匯款單(查驗無誤)、確認有無違規保證金項目扣款後方可領回保證金。如非領隊前來領取,則須攜帶雙證件(學生證、駕照或身分證) • 若領取保證金時沒有攜帶匯款證明,一律不得領回保證金。
保證金違規扣款說明: • 報名完成後臨時要求取消報名: • 第一次領隊會議後(10月19日)至11月19日要求取消報名者:扣押該隊1/2之保證金新台幣750元並退回報名費。 • 11月20日至盃賽開打前(12月26日)要求取消報名者:扣押該隊1/2之保證金新台幣750元及報名費(不得要求退回報名費)
檢錄遲到: • 檢錄必須在開始比賽前15分鐘完成,屆時各球類檢錄台會告知各球隊。若檢錄時間遲到,則扣押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整(依照大會時間為準)。若經大會判定為不可抗拒之因素,則不再此限制範圍內。 • 取消參賽資格: • 開賽後5分鐘內無法出場比賽之球隊,或未達大會要求人數之隊伍,均扣押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整,但是保留參賽資格;若開賽後5分鐘後無法出場或未達大會要求人數之隊伍將取消該場參賽資格以棄權論,並且扣押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整。 • 棄權:若無法出場之球隊,應在開始比賽前10分鐘告知檢錄台,將以自動棄權論,不予以扣押保證金。
違反運動員之精神: • 不服從裁判之判決:扣押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整。 • 肢體衝突:扣押該隊全額保證金,該隊立即禁賽,並取消之後的參賽資格。 • 破壞學校任何設施: • 若有參賽球員或隊伍破壞本屆大材盃之場地、設施、比賽器具、用球,一律照價賠償。若未賠償者,取消明年之參賽資格、扣押該隊全額保證金、賠償差額。 • 保證金於確定各系各球類所有比賽項目結束後,由領隊至報到處領回保證金並簽收,請各系切記。
統一規定事項: • 擁有體保、體資之同學,同一時間只能有一個在場上比賽。 • 任何比賽結束裁判簽名後,不得抗議比賽之結果。 • 當天任何賽程之變動皆會徵求各系隊隊長同意,請各隊長或負責人密切注意大會任何最新消息並保持聯絡。 • 前三名頒發獎盃。 • 各校各比賽項目最多報兩隊(AB隊) • 球員應遵守比賽規定並服從裁判之判決,否則裁判有權停止其參賽權利。
男女籃球賽制: • 主辦單位:義守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學會 • 比賽地點:義守大學室外籃球場 • 雨備地點: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燕巢校區室內籃球場 • 比賽時間:民國103年12月27─28日(星期六、日) • 報名資格:凡材料系所之教職員學生,以系或所為報名單位 • 比賽制度: • 兩隊以下報名不舉行比賽。 • 五隊以下(含五隊)採單循環制。 • 五隊以上依隊伍數安排賽制。 • 每隊報名人數15人,登錄人數12人。嚴格禁止冒名參賽,賽前會做嚴格的身分檢查。 • 比賽時必須絕對遵守裁判之判決,否則裁判可判定球員技術犯規。 • 裁判皆聘請具有裁判資格執照之人員。 • 第四節最後兩分鐘停錶。
比賽賽制: • 球隊狀態: • 每一球隊必須包含一位隊長(該球隊合格之球員)。 • 每隊派遣五名球員擔任先發球員,且可按規定替補球員。 • 上場球員必須穿著統一且有背號的球衣,違者一律不准上場 • 教練: • 教練必須在開始比賽前10分鐘,在紀錄表上簽名以示確認其教練與球員的姓名及相關資料,同時指派五名上場之球員;僅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 • 比賽通則: • 比賽時間包含四節,每節十分鐘。在第一節第二節與第三節第四節中間休息時間為1分鐘;第二節結束與第三節開始時中間休息3分鐘。
比賽開始時: • 比賽應從裁判員在對手中間拋球,以中圈跳球開始;之後爭球或每一節開始以輪流取得球權。 • 比賽開始時,若其中一隊出場人數不足五人,球賽不得開始。在比賽時間15分鐘後,該隊人數仍不足五人時,則以棄權論,由另一方隊伍以20:0獲勝。 • 球的狀態: • 如遇以下情形,則形成「死球」:(1)比賽進行中,裁判吹哨時、(2)罰球進球後、(3)24秒時間結束、(4)每一節時間結束。
中籃及其計分法 • (1)罰球中籃得1分、(2)投球中籃得2分、(3)於三分線外投籃中籃得3分、(4)投中敵對之敵籃,即為該隊得2分。 • 如果球在偶然機會中,由籃圈下方進入籃圈時即形成「死球」,之後再就近的罰球圈跳球繼續比賽。假使球員故意將球友籃圈下方往上投擲通過籃圈,則為「違例」,由對方在違例發生處最近邊外線,擲界外球繼續比賽。 • 攻守球員觸及向籃落下之球(比賽時間內): • 投籃時,進攻或防守之球員均不得觸及在籃框上方周圍的球,直到球落至籃框或其上空之外。 • 若進攻隊違例:投中無效。由對方在罰球線延伸線的界外發界外球。 • 若防守隊違例:(1) 判由對方得二分,如在三分投籃區域內試投,則判得三分、(2) 若投中有效,則由對方在端線後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 例外:對於教練技術犯規、球員故意或奪權犯規之罰球,無論罰中與否均由主罰隊的任何一球員在記錄台對面的邊線中點外擲球入界。
得分相等與延長賽: • 下半場時間結束時若雙方得分相等即繼續比賽,並舉行一次或多次的五分鐘延長賽,以分出勝負。 • 在舉行延長賽前應重新選籃;其後每次延長賽均換籃一次。 • 每一次延長賽開始前均有2分鐘的休息時間。延長賽則延續第四節球權輪轉順序開始。 • 比賽時間結束: • 每次比賽或延長賽時間結束時,含有罰球的犯規幾乎發生在計時員的信號同時或稍前,則應立刻執行一次或多次的罰球。 • 在比賽時間結束前,如哨聲發出前球已在空中,則投中有效。 • 如球觸及籃框彈起後中籃,則投中有效;若球觸及籃框後,任何一隊球員觸球則判處違例;如違例者為防守球員則以中籃論,算兩分或三分。如為進攻球員則成死球,若投中得分不計。此項限制直到該次投籃已顯然不中為止。
請求暫停: • 每隊在第ㄧ、二節可請求二次暫停,第三、四節可請求三次暫停。 • 只有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但應親自到紀錄台請求暫停,並用合宜的傳統手號表示。 • 替補球員: • 替補員入場前,應先告知紀錄台人員,並準備即刻參與比賽。 • 下列情況,紀錄台人員應儘速鳴哨,指示請求替補:(1)球成死球、(2)正當停錶時、(3)當裁判判定犯規,並向紀錄台完成溝通程序後。 • 依照下列情況進行替補:(1)違例發生後,只有發界外球的球隊可請求替補。(在此情況下,發界外球之球隊請求替補時,對方球隊亦可請求替補)、(2)罰球後,在裁判鳴笛後才可換人。
三秒鐘規則: • 當一隊控球時,其本隊球員不能在對方之禁區內,超過連續三秒鐘以上的停留。 • 三秒鐘的限制,在發界外球時仍無效,當發球員在界外開始控球的一瞬間起計算。 • 三秒規則不適用於:(A)投籃時球在空中、(B)雙方爭奪籃板球時、(C)球成死球時。 • 球員在禁區內停留將到三秒鐘時,即開始運球而投籃者,得予以寬容。(違反本規則為違例) • 罰則: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
五秒鐘規則: • 當一隊員被對方球員緊迫防守持球達五秒鐘而不傳、投、拍、滾或運球時,則宣佈違例。 • 罰則: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 • 四節制八秒內規則: • 在後場獲得活球控球權的對方球隊,必須在八秒鐘以內使球進入前場。 • 球觸及中線或身體任何部份接觸中線的本隊球員時,即認為球進入前場。(違反本規則為違例) • 罰則: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
24秒鐘規則: • 24秒計時器的信號,表示該球隊未能在24秒內投籃。 • 若比賽因控球隊的對方某些事項而停止,則控球隊應獲得另一個新的24秒。 • 若球僅由對方觸及,而原控球隊仍持有控球權時,不得重新計算24秒。 • 當有以下事情出現,24秒計時器必須停止,但不得重新設定: • 球出界,由原控球隊的球員發界外球。 • 職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球隊受傷的球員。 • 罰則: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
球回後場: • 控球隊在前場的球員,不得使球回至後場。 • 當控球隊球員有下列情況時,視為球回後場:當球回後場之前,但當第一次取得球權,不在此限,控球隊球員最後觸及,該球已經觸及後場,或若該球員已經觸及後場。 • 此種限制,適用於球隊前場的各種情況,包括擲界外球。 • 單腳踩過後場即為回場。 • 犯規:犯規應登記在違犯的球員名下,並按照規則中有關的條款執行罰則。 • 違例:對違例的罰則為喪失控球權。 • 違例或犯規後恢復比賽方式: • 由界外擲球進場 • 執行一次或多次的罰球。
對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之犯規: • 對方球員向某球員犯規,該球員已在犯規發生前開始投籃動作,結果投中時即中籃有效加罰一球。 • 惟當鳴笛時,該球員必須正在繼續或開始投籃動作;如鳴笛後始行重新投籃,則投中無效。 • 球員五次犯規: • 在比賽中,球員犯滿五次犯規,包括侵人與技術犯規的總次數時,應自動退出比賽。 • 球隊單節五犯後(包含第五犯),對方球隊開始加罰。
男女排球賽制: • 主辦單位:義守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學會 • 比賽地點:義守大學室外排球場 • 雨備地點: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燕巢校區藤雄館 • 比賽時間:民國103年12月27─28日(星期六、日) • 報名資格:凡材料系所之教職員學生,以系或所為報名單位 • 比賽制度: • 兩隊以下報名不舉行比賽 • 每隊以12人為限 • 第一天賽程採分組循環賽制,第二天採單淘汰賽制 • 採三戰兩勝制,25分落地制,第三局比15分 • 若遇突發狀況,大會有權更改賽制(單局制、30分無平手)或提前開始比賽,請各隊注意。
比賽賽制: • 球隊狀態: • 各隊請統一隊服及明顯號碼。自由球員須穿著與其他球員明顯不同顏色或樣式的比賽服,並於賽前通知裁判。 • 比賽當天請各隊伍準時出場比賽,若因逾時棄權比賽,該場比賽對手以比數二比零(二十五比零、二十五比零)獲勝。 • 隊長: • 比賽開始前,隊長應在紀錄表上簽名,代表球隊擲硬幣。 • 在比賽中,球隊隊長若在場上便成為比賽隊長。當隊長未上場比賽時須由教練或隊長本人指定另外一位,自由防守球員之外的球員擔任比賽隊長職務,一直到隊長回到場上比賽或一局結束為止。當比賽成為死球時唯有比賽隊長有權向裁判要求:(1)請求說明所引用規則的解釋,也可將隊友的要求或問題轉達給裁判員。若無法接受裁判的解釋,隊長必須立即向裁判員提出異議,保留至比賽後將異議記載於紀錄表上作為正式的抗議的權利。(2)依法請求比賽中止。
比賽結束時: • 在紀錄表上簽字表示承認比賽結果。 • 若其曾向第一裁判提出異議,可在記錄表上確認抗議的記錄。 • 教練: • 需要時可向第二裁判提出陣容單、暫停、替補要求。 • 在比賽中,必須坐在最靠近記錄員的球員席上,但可暫時離開。 • 可要求暫停或替補球員。 • 球隊成員可給予場上球員指導,教練可以在球員席前的無障礙區,自攻擊區延長線後至熱身區之間站立或走動指導,但不得干擾或延誤比賽
比賽形式: • 得分方式:當球隊犯規時裁判鳴笛,依據下列規則處罰 • 如果有二次以上連續犯規發生,只算第一次犯規。 • 如果雙方犯規同時發生稱雙方犯規,該球不計並重新比賽。 • 犯規結果: • 若接球隊犯規,則發球隊得一分且繼續擁有發球權。 • 發球隊犯規,則對隊得一分且得到發球權。 • 勝一局: • 第一局至第二局,先獲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勝一局(第三局除外);若比數24:24時,則必須領先對方2分為勝一局。(例如 26:24、27:25)
勝一場: • 獲勝二局之球隊為該場比賽的勝隊。 • 若局數為1:1時,在決勝局(第三局)之比賽先獲15分並領先對方2分者為勝。 • 球隊未出場及陣容不完整時: • 若球隊經由裁判員警告後仍拒絕出場,則宣布取消比賽資格,並且以每局0:25及該場0:2的比數由對方獲勝。 • 球隊無正當理由,於規定時間內不上場比賽即予宣布缺席,其判結果以每局0:25及該場0:2的比數由對方獲勝。 • 若球隊陣容不完整以致該局或該場不能比賽時,則判該隊於該局或該場比賽失敗。對手即獲贏得該局或該場所需的分數或分數與局數。未能完成比賽的球隊則維持其原得的分數與局數。
比賽程序: • 擲硬幣:賽前第一裁判執行擲硬幣決定第一局之發球權及場地權;若須進入決勝局,第一裁判須再次進行擲硬幣。在兩隊隊長前擲硬幣,優勝者可選下列之一:(1)發球權或接發球權、(2)選擇邊場地,輸隊只有另一選擇、(3)若兩隊先後進行賽前熱身,根據規定,兩隊同時可進行3分鐘之熱身時間。若兩隊先後進行熱身,則選擇先發球的球隊先行開始。 • 球隊上場陣容: • 比賽時每隊必須始終保持六名球員在場比賽。 • 每局開始決定之球員位置輪轉順序均須維持到該局結束。 • 若球隊選擇登記自由防守球員,則自由防守球員的球衣號碼必須在第一局時與6位先發球員的號碼一同標示在陣容單上。
位置錯誤: • 當發球員擊球的瞬間,若有球員未按其規定位置站立,則該判球員犯規。 • 若發擊球時犯規,則以發球犯規先於位置錯誤論之,判發球犯規。 • 若發球員是擊球後的犯規,則判位置錯誤犯規。 • 位置錯誤之判罰如下: • 該隊失一球。 • 球員應立即回到正確位置。 • 輪轉 • 整局比賽的輪轉順序、發球順序、球員位置都依陣容單來決定。 • 當接發球員取得發球權時,該隊球員必須依順時針方向輪轉一個位置(2號位置的球員輪轉到1號位置發球,1號球員則輪到6號位置,依此類推)。
輪轉錯誤: • 當接球未按照輪轉順序時,即為輪轉錯誤,產生下列結果: • 輪轉錯誤的球隊應判定喪失發球權,並由對方得一分並且擁有發球權。 • 改正輪轉順序。 • 記錄員應判定犯錯的正確時間。犯規隊在錯誤期間所得的分數均須取消,其對方所得的分數則依然有效。若無法確定錯誤期間則分數不取消,僅判犯規球隊失一球。 • 球員替補: • 替補限制: • 每隊每局最多可准許六人替補,且同時可替補一名或多名球員。 • 每局開始上場的球員,僅可在該局中退場一次及再進場一次,但僅以回到原來之比賽位置為限。 • 替補球員每局僅可上場一次,以替換開始上場的球員,同時該替補球員亦僅能由原來被替補退場的球員所替換。
例外替換: • 球員受傷以致於無法繼續比賽時,應做合法之替補。如該隊已無合法替補之可能,則可使用例外替補,且不受規則之限制。 • 例外替補是指不再場內之任一球員替補受傷之球員,但自由防守球員與其替換球員除外,受傷球員不得再上場比賽。
擊球特性: • 可用身體任何部位來擊球。 • 擊球必須清晰,不可持球或拋球,球可反彈至任何方向。 • 球可觸及身體數個部位,須以同時觸及為原則。 • 犯規擊球: • 四擊:球隊在擊球回對方場區前觸球四次。 • 借助擊球:在比賽區域內,以隊友或任何建造物之物體作為擊球的支撐。 • 持球:未能清晰的擊球而是利用持球、擲球。 • 連擊:球員練續擊球二次或球連續觸及身體的數個部位。
觸網: • 球員觸網不視為犯規,除非妨礙比賽進行。 • 球員可觸及球網、網索、標竿外側的其他物體(含球網本身),但不得妨礙比賽進行。 • 若球被擊入網,並導致球網觸及對方球員,不做犯規論。 • 發球: • 發球順序: • 在對方球員攻擊前或攻擊時,球員觸及對方場地空間的球。 • 每局之第一次發球以後,發球球員依照下列方式決定: • 當發球隊贏得該球時,由原球員在發球 • 當接發球隊贏得該球時,則由接發球隊獲得發球權並輪轉。由前排右的球員移動到後排右位置進行發球。
發球犯規:即使在對方位置錯誤的情況下,下列的犯規則為換邊發球發球犯規:即使在對方位置錯誤的情況下,下列的犯規則為換邊發球 • 發球員: • 違反發球順序 • 未按規定執行發球 • 擊發球後發規:正當發球後,造成發球犯規的情形如下(除非有球員位置錯誤) • 觸及發球隊球員或球未從網上垂直平面空間完全通過 • 出界 • 從掩護上方飛過 • 發球後造成犯規和位置錯誤: • 發球員發球犯規瞬間(不當發球、輪轉錯誤等),同時對方越位,應判發球犯規。 • 反之,完成發球後該球失誤(出界、掩護等),則位置錯誤發生在先,應判位置錯誤。
攻擊: • 除發球與攔網外,一切將球擊向對方場地的動作皆視為攻擊。 • 攻擊時,若觸球動作乾脆而球迅速離手,沒有持球或擲球動作,則頂球是合法的行為。 • 球完全通過球網的垂直面或觸及對方球員的瞬間,便是完成攻擊動作。 • 攻擊限制: • 前排球員在自己的場地空間內,可再任意高度進行攻擊。 • 在擊球起跳時,其單腳(或雙腳)不得觸及或越過攻擊線。 • 擊球後,可落入前區範圍 • 若在觸球的瞬間,球的一部分低於網球線上緣,則後排球員也可在前區完成攻擊。 • 當對方發球,該球在本方前區且高於球網時,不得完成攻擊。
攻擊犯規: • 在對方場地的空間擊球。 • 擊球「出界」 • 後排球員在前區完成攻擊時,擊球的瞬間球的整體高於球網上端。 • 對方發過來的球,球在前區且球體在球網上端的空間時,球員完成攻擊動作。 • 自由防守球員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 • 自由防守球員在前區以高手手指傳球時,任何球員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
暫停: • 比賽時,第一局至第二局所有暫停期間為60秒,且每隊每局只能要求二次暫停。決勝局(第三局)每隊只能要求兩次暫停,時間各為30秒。 • 所有暫停,所有球員必須回到靠近球員席的無障礙區。 • 球員替補: • 替補必須在替補區內進行 • 替補時間只限於在紀錄表上完成登記替補及允許球員進、退場 • 請求替補時,球員必須靠近教練站立準備好進場。 • 若球員未依上述情形準備,則不允許該次替補,並判罰該隊延誤比賽一次。 • 若教練作一人以上之替補,請求時必須作出替補人次的手勢。此種情況下,必須以一對接一對的方式相繼替補。
延誤比賽: • 延誤比賽之類型:球隊以不當行為延緩比賽的恢復,稱為延誤比賽 • 替補延誤時間 • 指示恢復比賽後,延誤暫停時間 • 請求非法替補 • 重複妨礙比賽非法之請求 • 球隊成員延誤比賽 • 延誤罰則: • 延誤警告和延誤處罰的判罰屬全隊性之判罰 • 延誤處罰以全場累計 • 延誤處罰(警告)均需登記在紀錄表上 • 一局中的第一次延誤比賽,應判為「延誤警告」 • 同一場比賽中,同隊任何成員第二次及以後的延誤比賽應處以延誤判罰,喪失一球。 • 第一局前或局間的延誤處罰,應適用於下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