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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标准 《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DB22/436-2007 《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节能 50%)》 DB22/T164-2007 《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节能 65%)》 DB22/T450-2007. 宣贯 2008 年 1 月. 宣贯的主要内容:. 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2/436-2007 2《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节能 50%)》DB22/T164-2007 3《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节能 65%)》DB22/T450-2007 4 各节能设计标准附表的填写方法 5 围护结构热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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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T450-2007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T450-2007 宣贯 2008年1月
宣贯的主要内容: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 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 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T450-2007 4 各节能设计标准附表的填写方法 5 围护结构热工计算
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 宣贯 2008年1月
宣贯的主要内容: 一、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二、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 1、总则 2、术语 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6、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附录A、B、C、D、E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吉林省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 2007-04-18发布 2007-07-01实施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 批准部门:吉林省建设厅 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设计院 长春工程学院建筑设计院 长春星宇建筑设计院 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长春工程学院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所 吉林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科龙节能墙体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伟业建筑装饰材料厂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省加气混凝土厂 吉林恒阳建材有限公司 洲通经贸有限公司 延边新型建材厂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编制时间: 2006年3月1日第一次工作会议成立编制组 2006年3月22日第二次工作会议讨论初稿 2006年5月10日第三次工作会议初稿定稿 2006年8月31日第四次工作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 2006年9月~10月向全省发出征求意见稿 2006年11月1日召开审查会 2006年11月30日上报建设厅及建设部审批 2007年4月18日发布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由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组织我省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生产企业等单位,针对我省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在调查研究,总结工程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并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相关节能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5个附录。 1、总则 2、术语 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建筑电气节能设计 6、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附录A、B、C、D、E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本标准的特点: 是在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基础上,根据吉林省的气候特点及实际情况进行深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共设有14条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二、对某些特殊的公共建筑其节能要求作了界定 三、把公共建筑分为甲乙两类 3.1.3 按照建筑物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划分以下两类建筑: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建筑,为甲类建筑。 2其它为乙类建筑。 3.1.4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甲类建筑不应大于0.40,乙类建筑不宜大于0.4,如大于0.40,应按照6.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四、对围护结构细部设计作了详细的规定 五、增加了建筑电气节能设计的内容 六、对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作了具体的规定 七、为方便设计人员作节能设计,本标准在附录中给出了关于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的简化计算方法及大量的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热工参数,由设计人员选用。
1 总则 1.0.1 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根据吉林省各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各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 总则 公寓的概念:以出租为主、集中管理的居住空间。 公寓的种类: 1)住宅式公寓——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公寓。 2)办公式公寓(=公寓式办公)——具有办公和居住双重功能的公寓。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属公共建筑) 3)宾馆式公寓——管理模式为宾馆式的公寓。(属公共建筑)
1 总则 表1.0.2 关于特殊公共建筑的节能要求
1 总则 1.0.3按本标准进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采取提高照明设备效率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采取节能措施前比,全年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公共建筑能耗——建筑围护结构、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能耗。 本标准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为依据,以吉林省1980年典型公共建筑为比较基础,达到50%的节能率。
1 总则 1.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对吉林省各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有关的建筑与建筑热工、采暖、空调、通风设计中应予以控制的指标和措施作出了规定。但公共建筑节能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了相应标准,也有相关的节能规定,所以,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 术语 2.0.1 透明幕墙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 可见光透射比 透过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3 建筑物体形体系数(S)shape coeff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的面积。
2 术语 2.0.4 窗墙面积比 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比。 2.0.5 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 指各朝向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的比值。
2 术语 2.0.6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 单位:W/(m2·k)。 2.0.7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 单位:W/(m2·k)。
2 术语 2.0.8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
2 术语 2.0.9 参照建筑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法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指标。 2.0.10 设计建筑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 建筑设计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3.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 建筑设计 3.1.1 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和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获得冬季日照和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有利用于自然通风。 3.1.2 建筑的主体朝向宜朝南向或接近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北向、西北向)。
3.1 建筑设计 朝向选择的原则: 1、冬季能获得足够的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2、夏季能利用自然通风并防止太阳辐射。 3、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尽量避免东西向日晒。
3.1 建筑设计 严寒地区部分城市建筑朝向
3.1 建筑设计 3.1.3 按照建筑物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划分以下两类建筑: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建筑,为甲类建筑。 其它为乙类建筑。
3.1 建筑设计 3.1.4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甲类建筑不应大于0.40,乙类建筑不宜大于0.4,如大于0.40,应按照4.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强制性条文)
3.1 建筑设计 体形系数——指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面积和与其所包围的体积之比值,建筑的体形系数计算时,外表面积不包括地面的面积。 通常控制体形系数的大小可采用以下方法: 1、减少建筑的面宽,加大建筑的进深,也就是说面宽与进深之比不宜过大,长宽比要适宜; 2、增加建筑的层数; 3、建筑体形不宜变化过多,立面不要太复杂。
3.1 建筑设计 3.1.5 公共建筑的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东、西、北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且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2 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如不符合应按照4.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3 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强制性条文)
3.1 建筑设计 窗墙面积比 : 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比。 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 指各朝向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的比值。
3.1 建筑设计 窗墙面积比确定的因素 最主要的是不同地区冬、夏季日照情况(日照时间长短、太阳总辐射强度、阳光入射角大小)、季风影响、室外空气温度、室内采光设计标准以及外窗开窗面积与建筑能耗等因素。 一般普通窗户的保温隔热性能比外墙差得多,窗墙面积比越大,采暖空调能耗就越大。因此,从降低建筑能耗的角度出发,必须限制窗墙面积比。
3.1 建筑设计 外窗、透明幕墙的可见光透射比的确定 1)降低遮阳系数可以减少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降低建筑空调能耗,但遮阳系数过低,同样会降低玻璃的可见光透射率; 2)希望遮阳系数小,但同时也希望不降低可见光的透射率; 3)可见光透射比过小,容易造成室内采光不足。在日照率低的地区,所增加的室内照明用电能耗将超过节约的空调能耗; 4)由于部分玻璃或透明材料在遮阳系数小于0.35时,可见光透射比将小于0.4,在实际工程中可能会对建筑师选择外表颜色造成一定的影响。
3.1 建筑设计 3.1.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30%。 2 乙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3 乙类建筑如需要超过20%,应按照4.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强制性条文)
3.1 建筑设计 制定本条的理由: 1、对于建筑顶层而言,与外墙、窗相比,屋顶是最大的外围护结构,相应建筑能耗也最大; 2、夏季屋顶水平面太阳辐射强度最大,屋顶的透明面积越大,相应建筑能耗也越大; 3、透明材料的热工性能较差,传热损失的太阳辐射得热过大。
3.1 建筑设计 4、为了满足公共建筑内设中庭的需要,同时又要达到节能的要求,所以本条文对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予以严格的限制。 5、如果设计的建筑满足不了规定性的要求,突破了限值,则必须对该建筑进行权衡判断。权衡判断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面积和热工性能必须符合本条文的规定。 6、国标规定:“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本条根据实际情况略有放宽,但在表3.2.1—1中,对超过20%比例的透明屋顶,规定采用相应降低传热系数限值加以弥补。
3.1 建筑设计 3.1.7 外窗的可开启总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1、制定本条文的理由: 1)公共建筑一般室内人员密度比较大,建筑室内空气流动,特别是自然、新鲜空气的流动,是保证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关键。 2)作好自然通风气流组织设计,保证一定的外窗可开启面积,可以减少房间空调设备的运行时间,节约能源,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和舒适性。 3)开窗通风可大大降低污染物的浓度,使之符合卫生标准。 4)无论是北方还是南方地区,在春、秋季节和冬、夏季的某些时段普遍有开窗的习惯,这也是节能和提高室内舒适性的重要手段。
3.1 建筑设计 2、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的依据: 1)开窗面积过小对室内空气流速的影响不大,起不到自然通风的作用。 2)在风压一定(或室外风速一定)的情况下,窗面积的大小与室内自然通风量成正比,开窗面积越大越有利于室内自然通风。 3)我国门窗市场中以推拉窗和平开窗为主,其中推拉窗使用量最多,而可推拉开启面积一般为30—50%。
3.1 建筑设计 3、对于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问题 1)考虑到透明幕墙的安全性以及构造施工的复杂性,对透明幕墙只要求可部分开启; 2)对透明幕墙没有明确规定开启面积,考虑到与新修订的幕墙规范相协调; 3)透明幕墙采用通风换气装置,除了能解决幕墙设可开启面积所遇到的安全性、构造和施工的复杂性外,它能保证室内通风的可靠性和充足的风量。
3.1 建筑设计 3.1.8 外门应设置门斗或其他减少冷风进入的设施。 公共建筑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外门开启频繁。在冬季外门的频繁开启造成室外冷空气大量进入室内。建筑层数越多、室内外温差越大,热压作用使室外冷空气进入越多,导致室内热环境恶化和采暖能耗大量增加,因此,应采取减少冷风进入的措施。所谓“其他减少冷风进入的设施”,系指设置旋转门等。
3.1 建筑设计 3.1.9 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通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3.2.1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他热工指标,必须符合表3.2.1-1和表3.2.1-2的规定。 (强制性条文) 表3.2.1-1 甲类建筑屋顶传热系数限值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表3.2.1-2 甲类建筑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注:1 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 2 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建筑热工参数详见附录E; 3 窗墙面积比>0.7的规定值只适用于南向。 4 建筑朝向的范围:北(偏东小于60o至偏西小于60o);东、西(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o至偏南小于60o);南(偏东小于等于30o至偏西小于等于30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