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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人口販運宣導.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簡報大綱. 壹、 前言 貳、美國 人口販運報告評等簡介 叁、人口販運問題 肆、我國政策作為與執行成效 伍、未來防制工作重點 陸、結語. 110/1955/02-23883095. 壹、前言. 人口販運是現代版奴役. 隨著全球化人口移動,奴隸制度不僅沒有消失,反成為全球性的威脅。依據聯合國資料, 人口販運 、 販毒 與 軍火走私 並列為國際最嚴重的跨國犯罪,同時也是組織犯罪的前三大非法獲利來源,這樣的犯罪組織也可能從事恐怖活動,對於各國的治安危害極大。. 壹、前言. 人口販運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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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人口販運宣導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美國人口販運報告評等簡介 叁、人口販運問題 肆、我國政策作為與執行成效 伍、未來防制工作重點 陸、結語 110/1955/02-23883095
壹、前言 人口販運是現代版奴役 隨著全球化人口移動,奴隸制度不僅沒有消失,反成為全球性的威脅。依據聯合國資料,人口販運、販毒與軍火走私並列為國際最嚴重的跨國犯罪,同時也是組織犯罪的前三大非法獲利來源,這樣的犯罪組織也可能從事恐怖活動,對於各國的治安危害極大。
壹、前言 人口販運的成因 人口販運是個古老的問題,卻也是個新興的議題 • 全球化造成跨國人口移動的頻繁與可能 • 來源國的貧窮、戰亂、經濟發展不足、社會地位不平等,致使國民希望前往其他國家追求更好的生活 • 移動的代價昂貴、資訊不足 • 有心人士利用其脆弱處境,將其當作商品交易進行長期持續的剝削
壹、前言 人口販運的多重面貌 案件規模可大可小,或許只有單一被害人,但也可能有一群被害人 人口販運犯罪廣泛存在於全球社會的每個角落, 販運的被害人不分年齡,可能是兒童,也可能是 成人;不分性別及種族--以女人和小孩為多 被害人可能被藏在隱密處,也可能就在眾人眼前 加害人維持權力和控制的方式很多,可能是孤立、欺騙、威脅、暴力等 加害人可能是犯罪集團成員、企業雇主或是個人雇主
壹、前言 國際社會的回應 • 為有效防制國際間之人口販運犯罪,聯合國於2000年通過「預防、壓制及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及兒童)議定書」,開放供會員國簽署,該議定書業於2003年正式生效。 • 美國於2000年通過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簡稱TVPA)及其再授權法(2003,2005,2008年),責成國務院每年遞交人口販運問題報告(簡稱TIP報告),根據各國政府在打擊人口販運上的努力程度進行評等。以促使各國政府重視,並藉以要求改善,共同合作建構防制網絡。
貳、美國人口販運報告評等簡介 美國人口販運報告(TIP)評等簡介
貳、美國人口販運報告評等簡介 評等 1 2 年度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我國歷年在美國人口販運報告之評等 2004年:第一級 2005年:第二級 2006年:第二級 觀察名單 2007年:第二級 2008年:第二級 2009年:第二級 2010年:第一級 2011年:第一級 2012年:第一級
2012年亞太地區各國評比等級簡述 貳、美國人口販運報告評等簡介 全球受評國家/地區數:185 第一級國家/地區:33 亞太地區國家受評情形: 第一級名單:臺灣、南韓、澳洲、紐西蘭 第二級名單:日本、新加坡、印度、菲律 賓、印尼等 第二級觀察名單:泰國、馬來西亞、緬甸 、馬爾地夫等 第三級名單:北韓、巴布亞紐幾內亞
貳、美國人口販運報告評等簡介 2012年美國人口販運報告對我國之建議 一、持續落實人口販運防制法,加強人口販運案件的調查 、起訴及定罪。 二、確保已定罪的人口販運被告被判以較重之刑期。 三、人口販運防制工作,應採納及因應社會之變遷而調整 ,其中亦包含勞動法令。 四、持續教育司法警察、勞委會人員、勞工檢查員、檢察 官及法官等瞭解被害人鑑別程序及人口販運防制法。 五、持續讓被害人瞭解可選擇是否協助司法調查及協助調 查的重要性。 六、持續補助庇護所及外籍勞工1955專線之外語通譯人員。 七、加強調查及起訴國人涉及兒童性觀光違法案件。 八、持續宣導大眾對各種人口販運態樣的認知。
叁、人口販運問題 人口販運之危害 • 對人身和社會造成傷害 • 人權受到踐踏 • 加速社會解體 • 助長有組織犯罪 • 剝奪國家人力和阻礙經濟發展 • 危害公共健康 • 政府權威受到侵蝕 巨額利潤引發暴力犯罪 全球公共安全威脅 人口 販運 全球公共衛生威脅 傳播愛滋病及各類疾病
叁、人口販運問題 人口販運的特性─多元管道 以臺灣為例 臺灣 輸入國 輸出國 轉運國 婚姻移民 (外籍/大陸配偶) 轉運至美/日/加 偷渡 短期停居留 (表演/觀光/學生簽證) 工作簽證(東南亞)
叁、人口販運問題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目 人口販運定義: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 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 、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 、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 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 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 藏匿、隱蔽、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 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 摘取其器官。
叁、人口販運問題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目 人口販運定義: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 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 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 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 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或摘取其器官。
叁、人口販運問題 人口販運構成要件解析 • 剝削目的: 性剝削、勞力剝削、摘取器官。 • 不法手段: 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 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 • 人流處置: 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國內 外人口或使之隱蔽。
叁、人口販運問題 人口販運定義解析 • 被害人為18歲以上: 人口販運=剝削目的+不法手段+人流處置行為 =不法手段+剝削行為 • 被害人未滿18歲: 人口販運=剝削目的+人流處置行為 =剝削行為
依據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第3點: 司法警察於調查案件時,應注意相關人員是否有疑似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情形: (一)未滿十八歲之人。 (二)身體有遭受暴力或被虐待之跡象者。 (三)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 (四)被限制自由,無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均有他人陪同者。 (五)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者。 (六)接受司法警察人員詢問之證詞顯係被人教導者。 (七)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到不當剋扣者。 (八)其他有可能遭受人口販運之跡象。 對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參照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 考指標,綜合判斷是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叁、人口販運問題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
叁、人口販運問題 吳嫌記載行方不明外勞工作地址、非法雇主相片 人口販運案例1- 破獲非法外勞仲介行方不明外勞工作 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竹市專勤隊於2010年10月1日破獲一起非法外勞仲介行方不明外勞打工案件,嫌疑人吳氏利用其阿姨武氏名義,與同案嫌疑人彭○○共謀,使用行動電話招募5名越南籍行方不明外勞非法工作,有剋扣薪資及將被害人容留至租屋處,並扣留護照限制行動等情事。
叁、人口販運問題 人口販運案例2-姚○訓人口販運案 由海岸巡防署會同臺中市警局刑警大隊共組專案小組偵辦,查獲該集團以新臺幣2,500元至30,000元不等價格,媒介旗下小姐與不特定客人從事性交易等方式營利,負責派工媒介及從事性交易。 2010年2月經專案小組透過通訊監察譯文中得悉該集團與被害人「小雨」證詞相符符,且另有其他被害人遭毒品控制、不當債務約束、剝削等情事。
叁、人口販運問題 人口販運案例3: 婚姻移民/勞動剝削 • 印尼籍被害人 以「假結婚、真打工 」方式,誘騙單身女子嫁給台籍人頭老公 ,合法進入台灣勞力巿場,透過仲介層層剝削。 被害人若遭買主以能力或態度不佳「退貨 」時,即帶回毆打, 再「轉包」出去,多數被害人飽受凌虐, 求生無門。 本案例取自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
叁、人口販運問題 人口販運案例4:人口販運輸出國 • 未成年少女赴日追 星被迫賣淫 • 以遊學或觀光名義 赴美、日,被迫於 按摩院、酒店、妓 院賣淫 本案例取自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
叁、人口販運問題 被害人的處境 • 多數為窮苦人家想追求更好的生活 • 被承諾合法而高薪的工作 • 對遠渡重洋的異鄉生活有害怕,但別無選擇, 只好信任熟識的人;即使覺得不對勁,但已無 可挽回 • 加害人於初始期馴服或軟化被害人--軟硬兼施 、殺雞儆猴 • 控制的手段多元–心理箝制、威脅遣返、製造 其脆弱處境、債務約束等 • 多次轉賣與永遠還不完的債務
肆、我國政策作與執行成效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 95年11月頒布,包含「保護」、「預防」及「查緝及起訴 」三大面向之重點工作,動員各部會力量全力執行。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 96年2月成立,由政務委員主持,邀集司法院、關注人口販運議題之學者專家及內政部、法務部、勞委會等相關部會副首長擔任委員,定期開會,督導各部會執行情形。 制定人口販運防制法 98年1月23日公布,98年6月1日施行,該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並配合於同日施行。 推動政策作為
肆、我國政策作與執行成效 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海巡署、勞委會 司法院、NGO、內政部、法務部、勞委會、海巡署、衛生署 司法院、NGO、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交通部、外交部、勞委會、海巡署、陸委會、金管會、原民會、退輔會、農委會、新聞局、衛生署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 協調會報 司法院、NGO、內政部、法務部、外交部、勞委會 我國防制人口販運跨域合作機制 查緝起訴 保護 預防 夥伴關係 (國際交流與合作)
肆、我國政策作與執行成效 一、保護 • 人口販運被害人,依其身分別就近安置保護: • 我國人口販運被害人: • 1.地方社政單位:性剝削 • 2.地方勞政單位:勞力剝削 • 持工作簽證外籍人士: •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委託地方勞政單位處理 • 非持工作簽證外籍人士: • 入出國及移民署
肆、我國政策作與執行成效 一、保護 •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保護措施: • 1.人身安全保護 • 2.必要之醫療協助 • 3.通譯服務 • 4.法律協助 • 5.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 6.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 7.必要之經濟協助 • 8.其他必要之協助
肆、我國政策作與執行成效 一、保護 • 提供適當安置: 考量地區平衡及就近安置原則,內政部與勞委會結合 民間團體於臺灣本島設置庇護處所。99年及100年新收 安置被害人人數如下:
肆、我國政策作與執行成效 二、查緝起訴 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績效:各司法警察機關99-100年查緝 人口販運案件計249件,表列如下:
肆、我國政策作與執行成效 二、查緝起訴 人口販運相關案件起訴情形:
肆、我國政策作與執行成效 三、預防 透過多元管道加強宣導: 各部會及民間團體,透過多元管道加強 宣導國人對於人口販運議題之認識與瞭 解,並強化外來人口對其權益之認知。 中華電信企業合作宣導 捷運燈箱廣告 動畫宣導得獎作品-賣女孩的小火柴 捷運燈箱廣告 捷運燈箱廣告
肆、我國政策作與執行成效 三、預防 能力建構與教育訓練: 99及100年分別辦理防制人口販運通識教育訓練 、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及研討會、司法警察 人員查緝實務等研習訓練。另各部會則分別於專 業領域訓練中安排防制人口販運相關課程。
肆、我國政策作與執行成效 並肩合作 國內 NGOs 國內 政府 國際 NGOs 外國 政府 四、夥伴關係 (一)結合民間資源推動防制工作;每年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國際 工作坊,邀請外國政府及非政府組織等進行交流研討;另 派員赴外國參訪與研習,以促進國際交流及合作管道。 (二)內政部移民署於100年8月與蒙古移民署正式簽署「移民事 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瞭解備忘錄」(MOU)。 (三)2011年新加坡、泰國、越南、加拿大等國家,陸續前來 臺灣交流觀摩有關防制人口販運成功經驗。
伍、未來防制工作重點 未來工作重點 一、保護面(Protection) (一)持續宣導教育執法人員,依法落實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程序, 並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二)持續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被害人安置保護服務。 二、預防面(Prevention) (一)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預防宣導。 (二)持續推動家事勞工保障法立法、 擴大辦理直接聘僱、放寬轉 換雇主規定及加強仲介管理等事宜。 三、查緝及起訴面(Prosecution) (一)賡續執行專案計畫,加強查緝集團案件。 (二)積極透過國際合作,擴大查緝範圍。 四、國際交流與區域合作(Partnership) (一)積極與外國政府合作,調查起訴國人涉及兒童性觀光案件。 (二)賡續辦理國際性論壇,作為亞洲地區國家之典範。
陸、結語 相關可利用之資源 • 通譯人才資料庫: 申請後透過資料庫平台,尋找所需要的通譯人員。https://nas.immigration.gov.tw/IDB/index.jsp • 人口販運被害人陪同偵訊服務: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偵辦疑似人口販運案件,進行被害人鑑別時,可以聯絡陪偵專線調派社工人員提供陪同偵訊服務,由社工安撫被害人情緒、協助說明案件後續相關處理流程及提供必要之諮詢。 24小時陪偵專線:0988-682-381/0988-682-383
陸、結語 防制人口販運通報專線 Combat Human Trafficking Hotline 110/1955/(02)2388-3095
陸、結語 結語 我國防制人口販運整體作為,經由跨部會共同努力,已獲得具體成效,並得到國際肯定,未來本署將持續努力,並結合各機關共同推動防制工作,以遏止人口販運犯罪之發生,體現我人權治國之精神,維護我國國際形象。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