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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度新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培训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2013 年 3 月 8 日. 对象、流程和要求 重要政策解读 申报表填写. 对象流程和要求. 对象 所有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 查账征收企业 和 核定征收企业 )。 特定分支机构:总机构在省外且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对象流程和要求. 汇算清缴流程 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均直接登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正确如实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写完毕后提交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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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新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培训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8日
对象、流程和要求 • 重要政策解读 • 申报表填写
对象流程和要求 • 对象 • 所有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 特定分支机构:总机构在省外且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对象流程和要求 • 汇算清缴流程 • 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均直接登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正确如实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写完毕后提交数据。 • 申报截止时间:2013年5月31日
对象流程和要求 • 特定事项专项要求 • 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 专项申报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
对象流程和要求 • 减免税备案要求: 1.关于2012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减免税备案的通知http://szyq.jsds.gov.cn/art/2012/12/14/art_28351_553801.html 2.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的通知 http://szyq.jsds.gov.cn/art/2013/2/18/art_28351_566281.html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后直接享受相关优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后直接享受相关优惠。
对象流程和要求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象流程和要求 •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对象流程和要求 •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 ⑴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 ⑵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 ⑶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 ⑷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 ⑸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对象流程和要求 • 除上述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外,其它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对象流程和要求 1.清单申报:http://szyq.jsds.gov.cn/art/2012/5/2/art_33040_487800.html 2.专项申报:http://szyq.jsds.gov.cn/col/col33040/index.html
重要政策解读 会计与税法在税前扣除方面的差异,主要是税法中规定了税前扣除的若干基本原则,并且这些原则与会计核算的原则存在差异,因此形成了纳税调整。
重要政策解读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 • 适用范围:税前扣除凭证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适用13号公告规定。
重要政策解读 • 遵循的原则: • 13号公告指出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 所谓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 •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 这三个原则中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重要政策解读 • 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据此苏地税规〔2011〕13号第六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重要政策解读 • 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处理 • 苏地税规〔2011〕13号规定,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如果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此条款同样体现了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重要政策解读 • 应税项目凭证 •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如果税务机关有疑义,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重要政策解读 • 非应税项目凭证。13号公告列举了八类非应税项目支出应取得扣除凭证的形式。 • (1)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2)各类税金。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 (3)职工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重要政策解读 • (4)土地出让金。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5)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6)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7)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重要政策解读 • (8)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鉴于上述项目可能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因此13号公告规定对依法代收代扣的也可以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
重要政策解读 • 特殊事项管理 • 为了细化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13号公告列举了11类特殊事项的管理要求。 1、工资薪金。 (1)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支出作为内部凭证,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2)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此处的税前扣除凭证为外部凭证中的应税项目凭证。
重要政策解读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13号公告还规定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3、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重要政策解读 4、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13号公告还规定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2)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3)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4)以实物形式发生。
重要政策解读 5、差旅费支出。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6、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注意对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7、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重要政策解读 8、赔偿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9、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重要政策解读 10、水电费。 (1)共用水电。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11、大额支出。税务机关通过发票与实物、合同、现金支出等相关凭证比对、分析,确保支出的真实性。但13号公告没有明确大额支出的标准。
重要政策解读 • 执行时间 该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重要政策解读 •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申报表填写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点通http://ydt.iform.cn/index.asp • 表头项目: •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申报表填写 • 利润总额计算(附表一、附表二) •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申报表填写 •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工资薪金支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申报表填写 • 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限额扣除 • 工会经费支出:工资薪金总额的2%以内限额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资薪金总额的2.5%以内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扣除限额为8%)
申报表填写 •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附表一(1)第1行) • 附表八http://ydt.iform.cn/sbb/A/biao8.html
申报表填写 • 纳税调整减少额 •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申报表填写 • 免税收入(附表五第1行) • 国债利息收入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申报表填写 • 加计扣除(附表五第9行)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资产的,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备案要求: http://szyq.jsds.gov.cn/art/2013/2/18/art_28351_566281.html http://szyq.jsds.gov.cn/art/2012/1/15/art_33055_468779.html
申报表填写 • 应纳税额计算 • 减免所得税额(附表五第33行) 1.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备案要求: http://szyq.jsds.gov.cn/art/2012/1/15/art_33055_468775.html http://szyq.jsds.gov.cn/art/2012/1/15/art_33055_468795.html
申报表填写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申报表填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填写 关于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的计算: 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申报表填写 • 附表五第34行 •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