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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主讲人 : 张树兴 教授 云南省省级教学名师. 第二讲 夏朝的法律制度 ( 约公元前 21 世纪一一公元前 16 世纪 ). 一、夏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 “ 天讨、天罚 ” 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氏族社会信奉天地鬼神的观念,对于夏朝法制具有极深的影响。假借天意发布的王命是夏朝法的主要形式。禹不传贤而传其子,破坏了 “ 禅让 ” 制,传说曾经作为继承者候选人的益对此不服,起兵反对,为启所杀。( 《 竹书纪年 》 )当时有些氏族首领 ( 如有扈氏 ) 也反对启,实行武装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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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主讲人:张树兴 教授 云南省省级教学名师
第二讲 夏朝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一一公元前16世纪)
一、夏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氏族社会信奉天地鬼神的观念,对于夏朝法制具有极深的影响。假借天意发布的王命是夏朝法的主要形式。禹不传贤而传其子,破坏了“禅让”制,传说曾经作为继承者候选人的益对此不服,起兵反对,为启所杀。(《竹书纪年》)当时有些氏族首领(如有扈氏)也反对启,实行武装夺权。 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在誓师大会上发表《甘誓》,“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在《甘誓》中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其一为“威侮五行”;其二为“怠弃三正”,所以“天用剿绝其命”,而启与有扈氏的战争,则是为了“恭行天之罚”。“五行”这里指的是金、木、水、火、土五星,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犯罪,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三正”则指的是“车正、庖正、牧正”等,泛指文武百官,“怠弃三正”就是怠慢、放弃文武百官。启对作战人员的赏罚,也充分体现了鬼神崇拜的观念,在“祖”前行赏,在“社”前行罚。祖是供奉启的祖先神位之处,社是土地之神。在鬼神面前施行赏罚,以示秉承天命行事。启发表的讲话,充分说明了政权与神权的密切结合。同时“大刑用甲兵”作为中国法形成的一个重要特点,在此也可得到鲜明的印证。
(二) 禹刑 所谓“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之所以称为“禹刑”,是为了纪念夏的先祖禹而命的。 “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 夏朝法律已经初具规模. 《隋书·艺文志》记载,“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周礼·秋官·司刑》上又载“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墨、劓各千。”这些说法虽不足以全信,但从一个侧面说明夏朝法律已初具规模。
(三)夏朝的罪名 1、“昏、墨、贼”.《左传》中记载了禹刑的主要内容是:“昏、墨、贼,杀”。 《左传》中记载了禹刑的主要内容是:“昏、墨、贼,杀”。 2、“威侮五行” 《甘誓》中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3、“不孝” 《孝经·五刑》载:“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孝经·五刑》载:“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4、“不用命”.在《甘誓》中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四)刑罚 夏代的刑罚可能有五种; 1、大辟为死刑; 2、宫为毁坏犯罪人的生殖器; 3、膑为砍去犯罪人的脚; 4、劓为割去犯罪人的鼻子; 5、墨为在犯罪人面部或额部刺字并涂墨。
三、夏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夏朝的君主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大的司法官。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审判权。 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
2、夏朝的监狱 据《竹书纪年》载: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