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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臺灣銀行 共同供應契約 ( 契約案號: 11-LP5-8462)

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臺灣銀行 共同供應契約 ( 契約案號: 11-LP5-8462).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保險行銷部:襄理 陳崑汶. 緣 自 信 大 團 結. 大綱. 共同供應契約概要 保險內容 要保流程 理賠流程 注意事項 旺旺友聯窗口 Q&A. 共同供應契約概要. 依據教育部 100 年 6 月 2 日臺技(三)字第 100088871 號函。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教育部所轄之各級國立大專院校及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各級私立大專院校辦理 「 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 」 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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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臺灣銀行 共同供應契約 ( 契約案號: 11-LP5-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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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契約案號:11-LP5-8462)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契約案號:11-LP5-8462)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保險行銷部:襄理 陳崑汶 緣 自 信 大 團 結

  2. 大綱 • 共同供應契約概要 • 保險內容 • 要保流程 • 理賠流程 • 注意事項 • 旺旺友聯窗口 • Q&A

  3. 共同供應契約概要 • 依據教育部100年6月2日臺技(三)字第100088871號函。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教育部所轄之各級國立大專院校及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各級私立大專院校辦理「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

  4. 共同供應契約概要 • 招標案號:LP5-100049 • 契約案號:11-LP5-8462 • 契約標的: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學生團體 保險 • 適用機關:各級國立、私立大專院校 • 立約商: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公司

  5. 共同供應契約概要 • 契約(下訂)有效期間: 100年8月11日至101年7月31日止。 • 本契約之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適用機關所發出之訂購(投保)通知均屬有效。

  6. 保險內容-保險範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身故、殘廢、需要門診或住院治療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7. 保險內容-名詞定義 一、要保人: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立、私立大專院校 二、被保險人:大專院校具有學籍之校外實習學生 三、傷害: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四、意外傷害事故: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五、醫院: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六、住院: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 住醫院診療 七、醫師: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為限

  8. 保險內容-受益人 •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9. 保險內容-受益人 •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 於訂立保險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10. 保險內容-受益人 • 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11. 保險內容-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以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區分如下: 1、一年期(例如:自100年8月1日中午12時至101年8 月1日中午12時止)。 2、六個月(例如:自100年8月1日中午12時至101年2 月1日中午12時止)。 3、三個月(例如:自100年8月1日中午12時至100年11 月1日中午12時止)。 4、一個月(例如:自100年8月1日中午12時至100年9 月1日中午12時止)。

  12. 保險內容-保險金額

  13. 保險內容-身故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180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不受180日之限制。

  14. 保險內容-殘廢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準,依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殘廢保險金」。

  15. 保險內容-殘廢給付 •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180日致成殘廢程度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不受前項180日之限制。

  16. 保險內容-殘廢給付 •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17. 保險內容-殘廢給付 •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18. 保險內容-身故殘廢給付限制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約定身故及殘廢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19. 保險內容-身故殘廢給付限制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20. 保險內容-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院或診所以門診方式治療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門診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核付「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

  21. 保險內容-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傷害住院治療時,每日給付新臺幣壹仟元「住院醫療保險金」。 •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前兩項「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及「住院醫療保險金」之最高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伍萬元為限。

  22. 保險內容-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門診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門診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費用之65%給付,但最高給付金額仍受前項之限制。

  23. 保險內容-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 申請醫療給付之醫療費用收據,可以副本或影本申請(即醫療費用收據另有其他用途,亦可以副本或影本申請),但必須請原醫療院所加蓋院方關防。 • 承保公司應於保單條款規定保險金給付期間內給付保險金,並於給付保險金後出據理賠明細清單通知被保險人所屬學校。

  24. 保險內容-資料的提供 •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25. 保險內容-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 • 要保人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26. 保險內容-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 •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27. 保險內容-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 •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28. 保險內容-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 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學生資格。 二、非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

  29. 保險內容-保險證 • 本公司依保險契約所定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30. 保險內容-保險證

  31. 保險內容-保險證

  32. 保險內容-保險費 • 契約保險費:每人每年NT$378元 • 保險費不分實習生個人職業類別,以一年期為保費計算標的;惟未滿一年期者,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年繳短期費率表換算投保保費(如下表)

  33. 保險內容-保險費收繳 • 立約商交付保險契約(含保險條款、批註或批單及有關之要保書)等相關文件,訂購機關按本契約決標價格核算總價。訂購機關於各項結案資料審核通過後,機關憑立約商所出具之保費收據由各大專院校逕行支付立約商。

  34. 保險內容-保險費收繳 • 帳戶資料

  35. 保險內容-保險費收繳 • 訂購機關亦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理履約事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如總公司或分公司)開立保費收據交付訂購機關。

  36. 要保流程-訂購方式 • 由各大專院校(要保人)填妥訂購單及參加學生人數及保險費用明細表等,逕向立約商投保,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不含學生名冊)。 • 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投保人數、金額異動,訂購機關應徴得立約商同意,並填寫「加保/退保通知書」逕向立約商辦理,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37. 要保流程-流程簡圖 1.填妥訂購單 2.保險費用明細表 3.旺旺友聯要保書 (詳契約條款附件三) 副知(訂購單及保險費用明細表) 訂購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 徐瑞玉TEL:(02)2776-5567*608 FAX:(02)2752-2876 E-mail:juiyu.hsu@wwunion.com 臺灣銀行採購部 (不含學生名冊) ※學生名冊請以電子檔傳送

  38. 要保流程-履約與驗收 • 適用機關於實際訂購前得與立約商約定交付保單期限,立約商應於期限內配合繳件(保單)。 • 適用機關如有需要,得利用契約所附驗收證明書及驗收記錄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

  39. 要保流程-履約與驗收 • 立約商應於訂購日起45日內,印製保險工作手冊(手冊應載明投保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內容、Q&A)並載明申請理賠填寫作業依據及應備文件、對口單位、聯絡人服務專線電話、地址等資料,供各學校備用。

  40. 理賠流程-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申請時間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10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41. 理賠流程-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申請時間 • 本公司於收齊應檢具之文件後15日內給付保險金。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按年利率一分(10%)加計利息給付。

  42. 理賠流程-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之文件: • 保險金申請書。 •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 受益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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