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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专题辅导

2011 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专题辅导.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2 年 4 月. 目的. 正值 201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了更好地辅导纳税人及时准确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举办此次专题辅导。. 对象.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财会人员、办税人员. 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期限、需报送的报表及相关资料、申报方式、注意事项、法律责任 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相关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政策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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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专题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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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专题辅导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4月

  2. 目的 • 正值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了更好地辅导纳税人及时准确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举办此次专题辅导。

  3. 对象 •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财会人员、办税人员

  4. 内容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期限、需报送的报表及相关资料、申报方式、注意事项、法律责任 • 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相关政策 • 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政策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53、5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五个月内汇算清缴。

  6.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念 • 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7. 纳税人范围 • 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

  8. 汇算清缴申报期限 • 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根据征管法规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顺延至2012年6月7日。 •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9. 报送资料 •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一至附表十四;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3、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资料;4、有发生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优惠备案手续事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0. 报送资料 •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

  11. 申报方式 • 网上申报: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办理。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 前台申报:携带电子报盘文件和纸质申报资料。

  12. 其他事项 • 报送资料要求、相关申报表、汇算清缴政策规定可登录梅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dmz-l-tax.gov.cn)查询下载,具体如下: •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报盘文件:市局网站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表格--企业所得税专栏下载。 • 2、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政策法规库查询栏目查询下载。 • 其他具体纳税事宜可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2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13. 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4.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 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5. 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相关政策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10]3号 ) • 财税[2008]1号 • 财税[2009]34号 • 财税[2009]65号

  16.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17. 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报备资料: •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 •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18.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 由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具体包括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两种情形 。

  19. 预缴期备案登记项目 •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5.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6.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7.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9.实施CDM项目企业、10.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0. 例: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预缴期报备资料: •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附表九); •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21. 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项目 •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5.创业投资企业、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7.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22. 例: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23. 注意事项 • 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本通知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 ,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

  24. 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391号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48号) • 国税函〔2010〕185号 • 财税[2011]4号 • 财税[2011]117号

  25. 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

  26. 属于事后备查项目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391号 • 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年度终了后至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27.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48号) •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在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将本预缴期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计算可减免的税款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本期数。 • 二、企业本年内未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的税率预缴,不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28.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1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第9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9. 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 •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1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 年所得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金额应按要求计算填报到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第34行

  30. 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 • 如果主表25行“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万元,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写的金额不得大于主表25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 • 如果主表25行“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万元,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写的金额不得大于主表25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5%。

  31. 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财税[2011]4号: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2. 2012年预缴 • 某企业2011年汇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所得税不超过30万元)并按规定进行了备案,其在2012年预缴时可直接按照新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5%的金额填入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若企业2011年汇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所得税不超过6万元)并按规定进行了备案,其在2012年预缴时可直接按照新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15%的金额填入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33.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取消了原审批制度 •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 企业资产损失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第九条) • 公告第四章至第六章(第十九条至四十九条)规定了具体的确认证据材料。

  34. 企业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35. 企业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36. 企业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37. 申报报送资料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38. 报表下载 • 可登录梅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dmz-l-tax.gov.cn)查询下载: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表格--企业所得税专栏下载。

  39.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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