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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推理 課程網頁: http://homepage.ntu.edu.tw/~d97227201/. 第十二週 自殺: 你憑什麼理由反對或贊成自殺?. 一、前 言. 卡謬 (Albert Camus) :「 真正嚴肅的哲學問題只有一個,那就是自殺 。判斷人生究竟是否值得活下去,就等於答覆了哲學的根本問題。 」。( 《薛西弗斯的神話》 )。 在臺灣, 自民國 86 年 至 98 年 ,自殺 皆 居十大死因之列 。據統計, 民國 99 年有 3889 人(每十萬人口 16.8 人) , 100 年則有 3417 人 死於自殺 。 思考: 我們有理由反對人們結束自己的生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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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推理課程網頁:http://homepage.ntu.edu.tw/~d97227201/道德推理課程網頁:http://homepage.ntu.edu.tw/~d97227201/ 第十二週 自殺: 你憑什麼理由反對或贊成自殺?
一、前 言 • 卡謬(Albert Camus):「真正嚴肅的哲學問題只有一個,那就是自殺。判斷人生究竟是否值得活下去,就等於答覆了哲學的根本問題。」。(《薛西弗斯的神話》)。 • 在臺灣,自民國86年至98年,自殺皆居十大死因之列。據統計,民國99年有3889人(每十萬人口16.8人),100年則有3417人死於自殺。 • 思考:我們有理由反對人們結束自己的生命嗎?
一、前 言 • 本文作者張忠宏教授將分別從宗教、道德和理性等層面,檢視贊成與反對自殺的論點。 • 他將證成的立場:某些情況下的自殺抉擇應被接受與尊重。
二、自殺的定義 (一)自殺=自己殺害自己? • 問題: 1.採取這個定義將被迫主張,從事高空彈跳等高危險性休閒活動者是在嘗試自殺。 2.有些自殺行為(例如由醫師協助的積極安樂死),很難說是自己殺害自己。 • 對自殺的恰當界定應滿足兩個條件: 1.自殺者必然將自己的死亡當做行動的目標。 2.自殺者可透過其他手段或安排來達成結束生命的目標,不必然需要親自動手。
二、自殺的定義 (二)自殺初步界定: 一位行為者S的行動A是自殺的行為,當且僅當: (1) S相信從事A將直接或間接的導致自己喪失生命 [描述信念] (2) S想要從事A以終結自己的生命[描述意圖] • 這個界定容許S基於錯誤的信念因而採取不恰當的手段終結生命,以致自殺未遂。
二、自殺的定義 • 問題:有些人(例如文天祥、蘇格拉底)的行為滿足上述界定,但並非自殺。 • 修正:把(2)改成(2*) (2*) S想要從事A以終結自己的生命。即使當他相信有其他更好的選擇時,仍是如此。 • 問題:(2*)過於鬆散,無法精確區分自殺與殉道的不同。如果接受(2*),那麼絕大多數結束自己生命之選擇會被排除在自殺案例之外。
二、自殺的定義 (三)再度修正:把(2)改寫為(2¶) (2¶) S基於錯誤的欲望、信念、目標或想法,想要從事A以終結自己的生命。 • 「錯誤的欲望、信念、目標或想法」,泛指那些不足以證成從事A以終結自己生命之根據。故可避免文天祥或蘇格拉底的行為被歸類為自殺(因為其目的可以證成行為)。 • 若依(2¶)來理解自殺,那麼就可得出一重要結論:自殺必然是錯的,我們有充分理由反對自殺。
二、自殺的定義 • 問題: 1.(2¶)蘊含了自殺與殉道的二分,使得「自殺殉道」在概念上成為不可能。 2.並非所有自殺行為都缺乏足以證成終結生命的充分根據。 [作者要證成的論點] • 如果可以證明,至少有些自殺行為具有充分之根據,那麼(2¶)就應該被摒棄。 • 追問:我們有什麼理由判斷自殺者缺乏充分的根據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即他的欲望、信念、目標或想法是錯誤的) ?
三、宗教理由 • 判斷行為或行為抉擇是否具充分根據之標準: 1.內在標準:來自行為者自己的信念或價值體系。 2.外在標準:來自獨立於行為者的信念或價值體系。 • 反對自殺的理由常訴諸外在標準:宗教信仰。 • 儒家:上天有好生之德,故自殺不被許可。 • 佛教:殺生是造惡業,必受輪迴之苦;自殺是殺生,將下十八層地獄受火煎油炸之苦。 • 基督教:人的生命乃由上帝賦予,人類自己無權任意剝奪。
三、宗教理由 • 困難: 1.挑戰作為前提的信仰:不是每個人都願意接受這些宗教信仰。 2.從「上天有好生之德」不能直接推論出「自殺不得見容」的結論:若提早終結生命是乖違、造作之屬,那麼疾病治療、養生保健等試圖延年益壽之舉同樣應當被禁止。 3.有反例可駁斥「自殺之人對自己全無慈愛悲憫」之說:身患絕症的虔誠佛教徒老林出於對自己、妻女的慈愛與悲憫而自殺,所造之業可為善業。
三、宗教理由 4.從人與上帝的關係駁斥基督教的理由: (1)第一種關係:人是上帝的財產,自殺是破壞上帝的財產。 • 批判: a.全知、全能、無匱乏的上帝應該不會在意一些財物上的損失。 b.如果上帝把人當作財產來對待,還能稱得上愛護世人嗎?
三、宗教理由 (2)第二種關係:生命是上帝贈與的禮物,自殺是損壞禮物,意謂著不知感恩。 • 批判: a.禮品一旦送出,就由收受者全權處置,送禮者不必也不應關注禮品之流向或處置。 b.再珍貴的禮物,都有不合時宜的可能;拋棄上帝的贈與似乎和不敬或羞辱上帝的權威無關。
四、道德理由 (一)反對理由一:生命的價值與尊嚴 • 生命的存在與延續有其內在價值,應被珍視與愛惜,不容任意侵犯。故不允許自殺。 • 回應:人們很難在所有情況下都堅守這樣的立場。例如,自衛殺人通常不會被苛責。 • 有些自殺不會有否定生命價值與尊嚴的質疑。 • 以「超人克拉克」的例子來反駁康德反對自殺的論點。康德的主張太強,未能替某些在道德上站得住腳的自殺保留理論空間。
四、道德理由 • 為道德所許可的自殺之舉乃基於兩個因素: 1.無論自殺與否,生命即將消逝,而且在所餘不多的生命中,無法找到挽救生命的方法。 2.生命的延續只會對他人的人性帶來危害,而沒有任何助益。 • 若此說成立,則可依此類推,在具有這兩個因素的所有案例中,自殺是道德上可被許可的。
反思與討論 • 作者以「超人克拉克」的例子來反駁康德反對自殺的論點。你認為這個反駁成功嗎?為什麼? 假設超人克拉克被邪惡的末日魔注射了無解的藥物,將在三十個小時後發作,使原本正直、扶弱濟傾的超人變成嗜血、暴虐濫殺的怪物。經過二十幾個小時徒勞無功的解毒嘗試後,克拉克面臨兩個選擇:繼續尋找,期望在僅剩的一小時內找到解藥;或利用這段時間取得所藏克里普頓石,讓自己的身體失去刀槍不入的超能力,然後自爆身亡,確保自己不會危害他摯愛的地球人。請問:若克拉克決意自殺,他是否違反道德義務之要求,應當受到譴責與干預?顯然,答案是否定的! … …我們仍然看到了高貴情操的彰顯,一個殺身成仁、捨生取義的典型範例。
四、道德理由 (二)反對理由二:不輕言放棄生命者可能遭受壓力 • 如果同意厭世之人的自殺在道德上可被許可,甚至立法保障他們提早終結生命之願望,那麼不輕言放棄之人將遭到莫大的壓力。 • 回應: 1.為了避免大開方便之門而禁止自殺,等於強迫身受苦難、缺乏尊嚴的人繼續活在苦難與羞辱之中,不見得符合正義與道德的要求。 2.任何立意良善的制度或設計都有遭誤用或濫用的可能。若要避免,須設法改善制度與設計。
四、道德理由 (三)反對理由三:對至親好友的傷害 • 自殺蘊涵著對至親好友的傷害;因為至親好友不應受到這種傷害,所以應禁止自殺。 • 對不幸者的親人朋友來說,摯愛之人自殺亡故,除了悲傷心痛,亦難免感受到死亡所帶來的指責、嘲弄與羞辱。自殺不但將真情棄如敝屣,肆意踐踏糟蹋,也帶來蝕骨的悔恨與懷疑。
四、道德理由 • 回應:從自殺會傷害親朋好友,推論不出所有自殺都應當被禁止。 1.若意圖自殺者在事前充分溝通,讓親朋好友免去情感、歉疚與懷疑的折磨,此一反對意見就無用武之地。 2.即便指責、嘲弄與羞辱無法避免,但為了不讓受苦者的親友遭受情感、歉疚與懷疑的折磨,就要剝奪他們選擇最終的解脫之道的權利,豈是真正關心受苦者,真正符合公平正義? 3.一旦自殺不再是道德的禁忌,自殺的權利受到尊重,親朋好友感受到指責、嘲弄與羞辱的機會與程度都會大幅減少。
反思與討論 • 作者認為,從「自殺會傷害親朋好友」推不出「所有自殺都應當被禁止」。 • 請問:你認為一個人對於其親人與朋友有沒有特殊的義務,讓他無論身處何種艱困的處境,都應該活下去?為什麼?
四、道德理由 (四)反對理由四:自殺是軟弱與屈從的表現 • 一旦同意自殺在道德上可被允許,我們就失去了要求人們奮發昂揚與橫眉冷眼的基礎,而讓軟弱、屈從與逃避成為人生的選項。 • 回應:不宜過度膨脹這種生命態度,將之視為放諸四海皆準、所有人都應一體遵守的道德準則。 • 如果橫眉冷眼以對無常所展現出來的強韌堅毅是一種美德,知其不可奈何而提早結束無可留戀的人生未必就是軟弱、逃避。
四、道德理由 (五)反對理由五:浪費社會與國家的資源 • 自殺者罔顧社會與國家的栽培,平白浪費投注在他們身上的資源,故應受道德譴責。 • 回應:這是一個極端嚴苛的反對意見。依照相同的邏輯,誤入歧途的浪子、相夫(妻)教子(女)的家庭主婦(夫)、遠離塵囂的隱逸之士等,都浪費了國家資源,也在譴責之列。 • 憑什麼國家社會的培養可以禁止受苦者訴諸最後的手段解其倒懸之苦,強迫受苦者繼續活在難以承受的苦難中?
四、道德理由 • 澄清: • 作者並未主張,任何情境下的自殺在道德上都可被許可。他也沒有主張,只要不幸者自認生命沒有價值或意義,他的自殺抉擇就可被許可。 • 作者主張的是:在某些不幸的情境下,若不幸者基於充分的資訊與正確的認知仔細、自主的作出「自殺是最好的解脫之道」之判斷,那麼,其提早結束生命的權利應該受到保障。
五、理性與自主性 (一)所有自殺都是非理性行為? • 有精神醫學的研究指出, 95%的自殺者有精神疾病史。其中80%是憂鬱症病患,10%是精神分裂症,失智及瞻妄(delirium)則佔5%。 • 反對自殺者因而主張,即使基於充分的資訊進行自主的判斷,自殺者的抉擇不可能不帶有認知的偏差。精神疾病使他們喪失了理性思考的能力,連帶也失去了真正的自主性。因此,即便他們作出「自殺是最好的解脫之道」的判斷,我們也不應放任不管,任由悲劇發生。
五、理性與自主性 • 回應:主張所有自殺都是非理性行為、都帶有認知偏差,未免言過其實。 1.即使前述精神醫學的統計正確,仍有5%自殺者未曾被診斷出精神疾病,這些人的自殺抉擇未必非理性或帶有認知偏差。 2.精神疾病的診斷向來不乏爭議。至少有某些精神疾病的診斷涉及「理性vs.非理性」與「正常vs.不正常」的價值判斷。合理的推測是,因精神疾病而自殺的比例應該少於95%。
五、理性與自主性 (二)艱困處境不應列入自殺可被許可的條件? • 另一種反對本文主張的意見是,將艱困處境列入自殺可被許可的條件,是以不相干的因素過度嚴苛的限制自殺的權利。 • 生命是否有意義、是否值得活下去,取決於生命的擁有者是否願意承擔生命之存在,繼續以某種方式生活下去。這純粹是關乎主觀認知與判斷的問題,外人無從置喙。 • 因此,身處艱困處境與否完全是個不相干、無足輕重的問題。
五、理性與自主性 • 回應:這是一個極端重視自主性的反對意見,其立論基礎為以下兩個命題。 • 命題一:一個人的生命是否有意義、是否有繼續活下去的價值,完全取決於生命擁有者的主觀認知與判斷。 • 命題二:「生命是否有意義」與「生命是否有繼續活下去的價值」密切相關。生命有意義就值得繼續活下去,沒意義就不值得繼續活下去。
五、理性與自主性 1.對命題二的批判: • 例子:窮極無聊的富二代李宗睿自覺生命沒有意義,進而推論他的生命沒有繼續活下去的價值。這個推論有無問題? • 主張生命具有內在價值的人不會同意這個推論。因為生命具內在價值是一先驗真理,無法被有限的生命經驗推翻。 • 不認為生命具有內在價值的人也不會同意這個推論。因為生命的意義與價值不全然取決於既成的事實,還取決於未來的可能性。
五、理性與自主性 2.對命題一的批判:「一個人的未來是否擁有選擇的可能性」是構成生命意義與價值的一項客觀事實,不被生命擁有者的主觀認知所壟斷。
五、理性與自主性 • 將「身處艱困處境」視為自殺可被許可的條件之一,並未過度嚴苛的限制自殺的權利。 • 所謂「艱困處境」指的是難以忍受惡劣現狀、又被剝奪了未來可能性的處境。這樣一種艱困處境是自殺可被容許的必要條件。 • 身處艱困處境、充分資訊、正確認知、仔細思考及自主判斷五者,共同構成自殺可被許可的充分與必要條件。
五、理性與自主性 • 自殺不理性的指控若要成立,至少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未來的可能性仍保持開放。 (2)除死亡之外的唯一選項,要比死亡更有意義與價值。 • 在老林、克拉克以及諸多身處艱困處境的不幸者身上,都不存在這兩個條件,但沒有人可以指責他們得出「自殺乃最佳選擇」的結論是不理性的。
小組討論 • 鄭南榕自焚事件: • 鄭南榕(1947-1989)是臺灣黨外運動時期的政治異議人士,創辦《自由時代週刊》,倡議言論自由與政治民主。他因為公開主張臺灣獨立,遭高等法院檢察署以「涉嫌叛亂」罪名偵辦。鄭南榕堅信此事涉及言論自由,卻遭執政當局打壓,所以決定採取抗爭手段。 • 他在收到法院傳票後,宣布「國民黨捉不到我的人,只能抓到我的屍體」,而後在雜誌社展開71天的自囚行動。1989年4月7日,憲兵和警察攻堅衝入雜誌社,準備拘捕鄭南榕,他投擲事先準備好的汽油彈,自焚身亡。 • 一般認為,鄭南榕自焚事件對臺灣早年的黨外運動發展具有指標性意義。
小組討論 • 請問: (1)你們認為鄭南榕選擇以自焚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是道德上可證成的嗎?有哪些論點可以用來支持你們的立場? (2)假設你們是鄭南榕的太太(前行政院副院長葉菊蘭女士),事先知道他欲自焚的想法,你們會支持他的決定嗎?有哪些論點可以用來支持你們的立場?
六、結 語 • 沒有任何宗教、道德或理性上的理由可以反對不幸者以自殺尋求解脫。相反的,我們應當將這類自殺視為理性的、應該受到尊重的抉擇。 • 這個結論並不意謂著任何自殺都可被許可。 • 有些自殺是道德上可議的:因為它們的目的在報復與傷害。 • 更多的自殺是不理性的:那些未來的可能性仍然開放、未經審慎思考、缺乏真正自主性的自殺,是莽撞、冒失、自以為是,又以偏概全的可悲可憫行為。
參考書籍 • 張忠宏,〈你憑什麼理由誓死反對自殺?你又憑什麼理由容許或贊成自殺?〉,《道德推理》,東吳大學哲學系 彙編,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