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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案例教学. 讲授:张彤 电话 :13190114868 E-mail:Zt1966@126.com. 探讨问题 :. 征管法对税务行政主体的规定 征管法对税务行政程序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对征管法的影响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民商法有关规定对征管法的影响 税务行政案件败诉的隐患. 一 征管法与税务行政主体的规定. (一)对税务分局的理解 (二)县稽查局行政主体资格及处罚权限 (三)稽查局的职权范围 (四)稽查局局长的权限. 案例:被告不是税务局而是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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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案例教学 讲授:张彤 电话:13190114868 E-mail:Zt1966@126.com
探讨问题: • 征管法对税务行政主体的规定 • 征管法对税务行政程序的规定 • 行政处罚法对征管法的影响 •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 民商法有关规定对征管法的影响 • 税务行政案件败诉的隐患
一 征管法与税务行政主体的规定 (一)对税务分局的理解 (二)县稽查局行政主体资格及处罚权限 (三)稽查局的职权范围 (四)稽查局局长的权限
案例:被告不是税务局而是税务所 某纳税人为新开业户,在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按照程序核定其月应纳税款500元,并下达了《核定税款通知书》,告知其每月10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但直到次月11日也未见其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12日,某税务所依法对其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不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处以1500元的罚款。
15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1500元的罚款。该纳税人不服,在缴清了税款、滞纳金之后,以其滞纳税款仅几天时间而税务机关处罚过重为由向该县人民法院以该县税务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该县人民法院对案情经过认真的审查分析后,认为该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不准确,裁定其更换被告后再行起诉。
要求分析: • 1.本案中被告应是谁? • 2.税务所为什么可以成为本案的被 告?
二 征管法对税务行政程序的规定 • (一)应注意的难以操作的程序 • (二)对不合理的程序规定的救济 • (三)对未明确规定的程序的把握
案例1 2003年3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对纳税人A公司2002年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论为该公司少申报税款5万元,决定按《征管法》63条补税5万元,加收滞纳金5万元,并罚款2.5 万元。同年5月,有人向市国税局稽查局举报该公司2002年度有偷税行为,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结论为该公司偷税7万元,决定再补税2万元及加收滞纳金0.4万元。同年12月,省国税稽查局又抽查到该公司,检查结论为该公司偷税10万元,决定再补税3万元,加收滞纳金0.6万元。 • 该公司起诉到法院,并要求税务机关解释哪次检查结论正确?
稽查案件办案时间的规定 • (1)对同一纳税人检查的次数是否应有限制? • (2)若要启动第二次检查程序,是否应有前提条件? • (3)若要启动第二次检查程序,应有哪些程序的规定? • (4)产生复查结论与原查结果不一致的原因?
程序的价值: • 1.提高法律公正的直观度和认同度 • 2.控制权力的滥用 • 3.增强法律的理性,体现法律的文明精神 • 4.体现执法的规范性 米兰达规则 毒树之果
三 行政处罚法对征管法的影响 • (一)违法构成要件与案件的认定 • (二)税务行政处罚应注意的程序 •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违法构成要件与案件的认定 • 1.违法构成要件的认识 • 2.对偷税行为和偷税罪的认定 • 3.对企业虚报亏损的认定 • 4.核定征收案件的认定
案例2: 某酒店于2002年4月2日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2002年5月3日,某市地税局某分局受理了该酒店的纳税申报,4月分该酒店申报税款为零。分局立即派两名税务人员,对该酒店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酒店在纳税上存在严重问题,2002年4月,该店实现营业收入15.2万元,应纳营业税税款7600元,该酒店零申报属虚假申报。税务人员在进一步检查时又发现,该酒店在4月2日办理税务登记前,已营业了3个多月,这三个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60万元,应纳营业税3万元(其他税种不考虑)。
该酒店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缴或少缴的营业税税款共计3.76万元。根据查清的事实,税务人员拟定了处理意见: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酒店不缴或少缴税款3.76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补交税款、滞纳金外,对该店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另外,该店偷税的数额和比例均已构成犯罪,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酒店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缴或少缴的营业税税款共计3.76万元。根据查清的事实,税务人员拟定了处理意见: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酒店不缴或少缴税款3.76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补交税款、滞纳金外,对该店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另外,该店偷税的数额和比例均已构成犯罪,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讨论的问题 • 1、纳税人的偷 税数额是多少? • 2、你认为应该怎样处理? • 3、如纳税人的行为已构成了 偷税罪,在移送前税务机关可否处以罚款? • 4、偷税行为与偷税罪如何界定?
主体 纳税人 实施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 三种违法行为之一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 帐簿、记帐凭证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危害后果 造成 主观方面 故意
法理分析: 1、关于“偷税数额认定”: ⑴偷税数额只能认定为7600元 ⑵未办理税务登记之前未缴的3万元不能认定为偷税。 2、关于“处理”: ⑴对认定为偷税的7600元应按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处罚; ⑵对未认定为偷税的3万元只能按征管法第64条第2款“不申报纳税”的规定处罚 都是“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关于偷税犯罪移送前税务机关可否罚款的问题3、关于偷税犯罪移送前税务机关可否罚款的问题 移送前可以罚款? 移送前不可以罚款?
《刑法》201条的规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案例3 2005年5月11日,某市国税稽查局对A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申报亏损49万元,2003年度亏损50万元。但该公司2003年度实际亏损45万元,多报亏损5万元。稽查局要求该公司把2004年度的亏损调整为94万元。并对多报亏损的原因进行调查。经多方调查发现,由于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对某些税收政策不了解,多列了支出。导致2003年度,2004年度该公司多报亏损5万元。
要求分析: 本案件该如何处理?
1996-162号 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96-653号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2005-190号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案例4 • 陈德惠律师事务所自1994年11月成立后,在大连长海县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其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了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经大连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收集证据证明,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共偷逃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计人民币114万多元。2000年12月5日,大连市地税局稽查分局依法对该律师事务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税务行政处罚应注意的问题 • 告 知 程 序 • 送 达 程 序
*案例* 某公司属国有商业企业,主要经营化妆品、五金、针百、家电等批发零售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计划,某县地方税务局依法对其进行纳税检查, 结果发现该公司当年应核增应纳所得额36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2万元。2003年9月14日地方税务局对该公司做出补税的税务处理决定,限于2003年9月30日前缴纳,但该公司到期未按照规定缴纳所应补缴的税款。
在2003年10月8日地方税务局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之后,该公司向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地方税务局的处理决定明显不合理,存在重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有些可以税前列支的项目没有予以确认等问题,要求重新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但是地方税务局认为该公司不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没有做出答复,更不会做出复议决定,争议的税款也一直没有入库,该公司便误认为所补缴的税款可以不缴了。
例5 2003年3月18日,某市地税局稽查局稽查科向该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决定于3月21日依法对该公司2002年度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该公司接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立即对本公司2002年度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通过自查发现,公司2002年度12月18日将自己开发的写字楼10间销售给某单位,房屋已交付买方,房款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第一期房款300万元的合同付款期已到,发票也已开出,但因没有收到房款,就一直挂在“应收账款”科目,没有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造成当月少纳营业税15万元,城建税1.05万元,教育费附加0.45万元。
该公司于稽查实施前的3月20日,向主管地税征收局补报补缴了营业税15万元,城建税1.05万元,教育费附加0.45万元,滞纳金0.539925万元。该公司于稽查实施前的3月20日,向主管地税征收局补报补缴了营业税15万元,城建税1.05万元,教育费附加0.45万元,滞纳金0.539925万元。 市地税局稽查局稽查科于3月21日至23日,对该公司2002年度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除该公司已经自查发现的问题外,没有发现其它问题。
案例5: • 讨论的问题: • 1、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2、应该如何处理?
观点一: 《行政处罚法》27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观点二: 应当定性为偷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在所偷税款50%至5倍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标准,但最低不得低于所偷税款的50%。
观点三: • 《行政处罚法》27条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属于偷税 但可以减轻处罚,而且处罚标准可以低于所偷税款的50%。
案例6 • 2003年1月6日,某市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本市居民姜某自1996年3月至今一直从外地收购粮油进行销售, 既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过税款,有偷税行为。稽查局于次日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发现姜某自1996年3月至2002年底确实在未办理任何登记的情况下,向本市13家学校食堂销售了2309125.88元(含税)的粮油食品而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其中:1996年度到1999年度销售粮油1201162.78元, 应缴增值税56930.51元;2000年度销售粮油390814元,应缴增值税15031.31元;2001年1至4月销售粮油127000元,应交增值税4884.62元;2001年5月至12月销售粮油310020元,应缴增值税11923.85元;2002年度销售粮油280129.10元,应缴增值税10774.20元。7年共计未缴税款99544.49元。
2003年1月,检查科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意见是要姜某补缴共销售粮油的增值税99544.49元,并全额定性为“偷税”,处偷税总额的50%的罚款,即罚款49772.25元。2003年1月,检查科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意见是要姜某补缴共销售粮油的增值税99544.49元,并全额定性为“偷税”,处偷税总额的50%的罚款,即罚款49772.25元。
案例6:讨论的问题 你同意检查科的意见吗?
观点一: 姜某未申报缴纳的税款99544.49元均应定性为“偷税”,应就其全额处以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91号)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观点二: 姜某未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不能定性“偷税”,只能作为“不申报纳税”行为对待,但该行为具有连续性,故可以对未申报缴纳的全部税款进行追征,并全额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观点三: 对2001年5月1日以前未申报缴纳的税款应定性为“偷税”,而对2001年5月1日以后未申报缴纳的税款则应作为“不申报纳税”行为对待。应分别按不同法律条文追征税款并处以罚款。
观点四:姜某未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均不能定性“偷税”,只能作为“不申报纳税”行为对待;只能对2000年至2002年未申报缴纳的税款进行追征;并且只能对2001年5月1日以后未申报缴纳的税款进行处罚。观点四:姜某未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均不能定性“偷税”,只能作为“不申报纳税”行为对待;只能对2000年至2002年未申报缴纳的税款进行追征;并且只能对2001年5月1日以后未申报缴纳的税款进行处罚。 • 《征管法》52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细则》80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细则》81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我们认为: 一、关于如何定性? 姜某未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不能定性为 “偷税”,只能作为“不申报纳税”行为,按《征管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追征期 《征管法》第64条第2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如何处罚? 只能对2001年5月1日以后未申报缴纳的税款进行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第1条第2款: •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只就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 某县国税稽查局于2004年5月26日~9月16日对该县五交化大楼商场进行发票使用的专项检查,查出该商场在2002年1月~2004年4月期间,利用代开、单联填开、 大头小尾等手段,违章使用商业零售发票99份,偷税3344.26元。
鉴于此,该县国税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5条及有关税法规定,追缴其发票违章所偷增值税3344.26元,并对其偷税行为处以一倍罚款即3344.2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第七项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其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