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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介绍

2010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介绍. 第一部分 2009 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以及 2010 年度季度申报相关问题 第二部分 2010 年新政策介绍. 第一部分 2009 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一、收入。 1 、视同销售收入小于视同销售成本。依据国税函 〔2008〕828 号第三条: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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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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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介绍

  2.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以及2010年度季度申报相关问题 第二部分 2010年新政策介绍

  3.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 一、收入。 1、视同销售收入小于视同销售成本。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未计入收入。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分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其他搬迁收入。属于政策性搬迁收入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企业取得的开发区税收返还,未计入收入,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4.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4、专项收入的处理: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有关规定确认。其中财税[2009]87号文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会计处理: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按“政府补助”指南处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务处理: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作为“不征税收入”,汇算清缴时予以纳税调减。但有60个月的监管期。

  5.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 二、成本费用。 1、应付工资余额。该指标调整补税和调整所得额占评估成效绝对额近90%。 对企业当年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应作纳税调增,填报在附表三,第22行,第三列;次年实际发放时作纳税调减,填报在附表三,第22行,第四列,实际填报时不要作轧底。工资薪金列支应遵循的原则:合理、真实发生、有序进行、履行纳税义务的。(国税函〔2009〕3号) 2、三项经费的列支比例不符和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税收金额)14%,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税收金额)2.5%,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税收金额)2%。 3、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实务操作未按孰小原则。(一般支付为员工的误餐费应作为工资薪金,招待企业客户的为业务招待费)

  6.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4、企业向股东借款产生的利息。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若借款方与企业是关联关系,其利息的支出标准还应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相关规定。 5、凭据使用不规范。例:企业通过旅游公司购买打折机票,取得旅游公司开具的旅游发票。应索要代理业发票入账。

  7.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6、企业支付给外籍员工的福利(如子女教育补贴、租房补贴、洗衣费等)。依据国税发〔1997〕54号文,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应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企业“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 7、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计算范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相关范畴计算扣除。 8、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除房产企业外)不能调整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三、资产损失扣除。 1、企业资产损失应随时发生随时上报。 2、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非正常损失(资产被盗、火灾、债务人资不抵债等)税前列支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审批。资产到达使用年限正常报废、资产的正常买卖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具体文件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比如:企业与员工因劳动纠纷,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赔偿款,属于经营性损失,自行扣除) 实际经营中损失千差万别,无法判断的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9.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3、1)、坏帐损失:须取得法院出具的终(中)止执行的文书;以执行的文书的出具日期为确认坏帐的所属年度;其他坏帐损失的报批需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的相关证明。 • 2)、存货损失:属于盘亏的资产,需出具企业相关盘货记录单,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属于被盗、失火的损失,出具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报案证明;报废、毁损以及变质的存货须证明存货的去向(或变卖或销毁)。 • 3)、固定资产损失:属报废的固定资产须证明固定资产的去向以及残值情况;涉及保险索赔的损失应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单据,以保险索赔不足部分作为损失;盘亏或丢失的固定资产须出具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情况。 • 4)、股权投资损失:须出具经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企业清算报告或法院相关破产文件;被投资企业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 5)、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应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3年)

  10.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四、税收优惠。(建议及时上报审核) 1、擅自减免税,减免税行次的填列需要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正式批复才可以填报。 2、以分支机构的减免税文书作为企业的减免税文书。(法人所得税制) 3、混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事后报送资料,办税大厅受理后审核确认)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免税收入对应的相应成本费用允许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 4、税收优惠项目填列不规范。

  11.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四、税收优惠。(建议及时上报审核) 5、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的使用 “该企业………年度分配给…………企业的股息红利为…………,其中属于可供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内的为…………。” 用途:确认投资收益免税金额。该事项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认金额后,方可填列。(大厅受理) 例: A投资B, 投资比例为60%,经股东会决议2010年度分配2009年度税后利润,A分得利润为90万元,下表为B2010年度的纳税情况。 180×60=108万。 “该企业2010年度分配给A企业的股息红利为90,其中属于可供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内的为90。”

  12.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五、纳税调整: 1、企业当年滞纳金、罚款支出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关联企业间资金融通的利息支出应依据财税[2008]121号文执行。资金借出方通过各种融资方式取得资金后,再将资金进行出借的,对应收未收的利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 第一部分 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 六、报表填报不严谨: 1、纸质资料与电子申报数据不一致; 2、年度申报表企业法人、经办人未按规定盖章签字;申报表封面信息填报不全; 3、纸质申报表涂改严重,涂改处没有签章 ; 4、主要表现在附表三和附表五。附表三为纳税调整表,有些企业随意填报“其他”行次,将认为需要调减的项目全部填入其他行次。附表五为税收优惠明细表,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未填报在规定的行次,或企业并未取得税收优惠资格,随意填报税收优惠表。以及特殊行业的企业填报一般企业的年度申报表。 (填报“其他”行次需提交相关纸质说明); 5、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出现“公允价值损益”等行次数据;

  14. 第一部分 2010年度季度申报相关问题 通过对2010年度四个季度的预缴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有: 1、部分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在预缴时已将加计扣除额预估扣除; 2、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税金予以扣除; 3、纳税人将经济开发区税收返还,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4、纳税人在预缴时摊销上一年度超标的广告费: 5、纳税人对季度申报仅作当期申报,而不是累计申报。 6、企业上年度亏损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擅自调整亏损额。

  15. 第一部分 2010年度季度申报相关问题 预缴时“实际利润额”的计算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四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16. 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 一、收入的确认 • 1、问: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答: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将该部分收入用于支付给职工或用于集体福利,应按税法有关工资、职工福利费出支规定税前扣除。

  17. 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 2、问:企业接受捐赠所得如果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是否允许在5年内递延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18. 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 另有规定主要是指: 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所得,“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19. 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 3、问:一栋房子出租,收到2年的租金收入,请问这种跨年的收入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0. 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 二、成本费用: 1、地方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如何执行? 答: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综发[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年包括国有上市公司) 中央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财政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情况表,或政府部门给予中央国有企业集团的工资额度分配授权书以及集团对所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分配情况表。

  21. 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 2、问: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的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全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提供相关的福利、教育培训等待遇,且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需凭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劳务用工费用)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列支相应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劳务派遣单位按税法规定确认劳务费收入、税前扣除相关支出。 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或仅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以及税法规定比例内的相应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可税前扣除,但需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以及用工单位自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情况说明。

  22. 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 3、问:出租车驾驶员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定额承包费,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驾驶员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其扣除标准如何计算? 答:出租车公司应以为出租车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计算的缴费基数,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比例扣除的基数,在税法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23. 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 4、问:若企业只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一项免税项目业务,没有从事其他免税、应税项目,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要纳税调增40%,再将此调增部分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只从事免税项目业务,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支出属于免税项目相关的支出,其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支出部分不再作纳税调增处理。 若企业既有免税所得,又有应税所得,应分别进行核算。企业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应限额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等期间费用支出,可按销售收入等要素分摊免税项目应负担的部分。免税所得分摊的上述费用支出不再作纳税调增处理。

  24. 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 5、问:已经办理好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当如何办理结算、清算手续? 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有关规定,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在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的结算、清算手续,并报送下列资料:1.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报告;2.《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表》。 对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就当年度使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情况及其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结算备案。 对已经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总额大于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当年(年度汇算清缴前),或者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第五年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清算备案。

  25. 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 6、工会经费收据发生变化,以哪个凭据为准?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计提后未上缴也未实际使用的工会经费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26. 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 • 7、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捐赠支出是否就不能扣除? •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即亏损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捐赠支出。

  27. 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 • 特殊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组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9〕131号)规定 ,政策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7号)自2010年8月8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 特殊规定捐赠的可全额税前扣除。

  28. 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 三、税收优惠 1、问:企业2010年度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可以自行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可由企业从优选择。

  29. 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 2、问:总机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税率优惠的,其分支机构是否也可享受? 答:分支机构也可享受15%税率优惠。

  30. 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 • 3、国税函〔2010〕2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1. 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 四、其他 1、问: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所得税税款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税款的具体扣款期限如何规定? 答:区县税务局的征管户一般可在5月25日至5月31日办理完税款解缴入库(退库)手续。 在5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报,结清所得税税款。

  32. 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 2、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实施的纳税评估或稽查中,查补了税款,是否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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