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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朱案背景 1 .《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本什么样的书? 宋代案牍公文的分类汇编。 现存版本有来自日本的宋刻本和上海图书馆所藏的隆庆年间的明刻本。中华书局将两个版本整理汇编,在2001年出版了点校版《名公书判清明集》,这是我国古籍整理的一个重要成果。. 2. 作者范西堂是谁? 《宋史》卷四一零,列传第一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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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朱案背景 1.《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本什么样的书? 宋代案牍公文的分类汇编。 现存版本有来自日本的宋刻本和上海图书馆所藏的隆庆年间的明刻本。中华书局将两个版本整理汇编,在2001年出版了点校版《名公书判清明集》,这是我国古籍整理的一个重要成果。
2. 作者范西堂是谁? 《宋史》卷四一零,列传第一六九 “范应铃字旗叟,丰城人。……开禧元年(1205)举进士……调提辖文思院,干办诸军审计,添差通判抚州,以言者罢,与祠。丁内艰,服除,通判蕲州。……闲居六年,养亲读书,泊如也。起广西提点刑狱,力辞,逾年乃拜命。即至,多所平反,丁钱蠹民,力奏免之。……应铃开明磊落,守正不阿,别白是非,见义必为,不以得失利害动其心。……家居时,人有不平,不走官府,而走应铃之门;为不善者,辄相戒曰:‘无使范公闻之。’读书明大义,尤喜《左氏春秋》,所著有《西堂杂著》十卷,断讼语曰《对越集》四十九卷。”
罗大经(宋),《鹤林玉露》 广右深僻之郡,有所谓丁钱。盖计丁输钱于官,往往数岁之儿即有之。有至死而不与除豁者,甚为民病。故南人之谣曰:“三岁孩儿便识丁,更从阴府役幽魂。”读之可为流涕。范西堂为广西宪,尝力请于朝,乞罢去,虽获从请,然诸郡多藉此为岁计,往往名除而实未除也。大概近来州郡赋税失陷,用度月增,其无名之征,未必皆官吏欲以自肥,往往多为补苴支撑之计。朝廷若欲除无名之征以宽民,须是究实一郡盈虚,有以补助之,使岁计不乏,然后实惠乃可及民。不然,亦徒为空言而已。
罗大经,理宗宝庆二年(1226年)进士。历仕岭南容州(今广西容县)法曹,曾游容州勾漏洞天,淳祐十一年任抚州(今江西抚州市)军事推官。地方志记载,《容县志》卷十五《职官志》流寓附下又载:“罗大经,字景纶,庐陵人。初为容州掾,后为范旗叟幕客。”罗大经,理宗宝庆二年(1226年)进士。历仕岭南容州(今广西容县)法曹,曾游容州勾漏洞天,淳祐十一年任抚州(今江西抚州市)军事推官。地方志记载,《容县志》卷十五《职官志》流寓附下又载:“罗大经,字景纶,庐陵人。初为容州掾,后为范旗叟幕客。”
范西堂,名范应铃,字旗叟,号西堂,江西丰城人。1205-1235年间,先后在抚州、蕲州和广南西路(广西)任职。《名公书判清明集》点校本收入范西堂的书判23篇,可推断其最初来源是现已失传的《西堂杂著》或者《对越集》。范西堂,名范应铃,字旗叟,号西堂,江西丰城人。1205-1235年间,先后在抚州、蕲州和广南西路(广西)任职。《名公书判清明集》点校本收入范西堂的书判23篇,可推断其最初来源是现已失传的《西堂杂著》或者《对越集》。
3. 宋代军队为何“射射”娶妻? 禁军和厢军之分。 林冲从禁军教头到沧州配军。 “就此日,府尹回来升厅,叫林冲除了长枷,断了二十脊杖, 唤个文笔匠,刺了面颊,量地方远近,该配沧州牢城。当厅 打一面七斤半团头铁叶护身枷钉了贴上封皮,押了一道牒 文,差两个防送公人,监押前去。” 厢军士兵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处境。 营妓、随军眷属。
4.婚外性行为和通奸治罪 从秦开始,中国即有通奸治罪的记载。此后,惩治通奸与中国的伦理观念相互影响,相互强化,形成一种普遍的性禁忌。在《水浒传》里,我们可以看到:气味相投的英雄好汉都把“捉奸”和“杀奸”当作一种壮举,如宋江、杨雄、武松等等都有诛杀奸妇的经历。 清朝末年,中国推行新政,制定大清新刑律。立法者、学者讨论最为热烈的话题是“无夫奸”(与“室女”、“孀妇”发生性关系)是否应当入罪,并分为两大派。根据大清律,通奸分“有夫奸”和“无夫奸”,“有夫奸,杖九十;无夫奸,杖八十。” 最后是没有将“无夫奸”入罪,给道统的维护者留下了无穷遗憾。 民国之后,从大陆到台湾的“中华民国刑法”都把“通奸”、“和奸”列为罪名(239条、240条),但是,此类犯罪,须配偶“告诉乃论”。在中国大陆,1949年之后没有此类罪名,但在伦理观念上,此类行为仍然受到谴责。
在伊斯兰教,通奸是大罪。据伊斯兰教法,已婚者犯通奸,若有四位男性证人证明,可以乱石砸死;未婚者犯通奸,若有四位男性证人证明,可处鞭刑100下。但是,在四位目击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是非常罕见的情况,因此,在这里真正受到惩罚的,实际上是在公开场合的通奸。在伊斯兰教,通奸是大罪。据伊斯兰教法,已婚者犯通奸,若有四位男性证人证明,可以乱石砸死;未婚者犯通奸,若有四位男性证人证明,可处鞭刑100下。但是,在四位目击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是非常罕见的情况,因此,在这里真正受到惩罚的,实际上是在公开场合的通奸。
约翰福音(8:2) :文士和法利赛人,带着一个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来,叫他站在当中。 (8:3) 就对耶稣说,夫子,这妇人是正行淫之时被拿的。 (8:4) 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你说该把她怎么样呢? (8:5) 他们说这话,乃试探耶稣,要得着告他的把柄。耶稣却弯着腰用指头在地上画字。 (8:6) 他们还是不住地问他,耶稣就直起腰来,对他们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 (8:7) 于是又弯着腰用指头在地上画字。 (8:8) 他们听见这话,就从老到少一个一个地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稣一人。还有那妇人仍然站在当中。 (8:9) 耶稣就直起腰来,对她说,妇人,那些人在哪里呢?没有人定你的罪吗? (8:10) 她说,主阿,没有。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 (8:11) 只有无罪的人才有资格惩罚这种犯罪,而文士和法利赛人可能是无罪的。
案情: 黄渐是在广西永福县当私塾老师的外地人,他和妻子阿朱一起,吃住都在陶岑家。僧人妙成常和陶岑往来,发生纠纷,到县衙门相互攻讦,并牵连出阿朱和妙成的婚外情。衙门将陶岑、妙成和黄渐各杖六十,阿朱交军营,由军人通过射箭比赛,决定谁有资格娶阿朱为媳妇。案件从永福县衙门上诉到桂林州,广西提点刑狱范应铃负责审理此案。
李良确认生父案(1995)的背景 什么是知青?此一术语如何翻译成英文? 象文某这样的女知青当时面临哪些问题? 全国知青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简报 第八期 ......辽宁省1968年~~1973年,共发生摧残知青和奸污女知青案件3400起,四川省3296起。在所有摧残迫害知青案件中,奸污女知青案件比例最大,占百分之六七十以上,有的达到90%.例如河北省仅1972年迫害知青案126起,其中奸污案119起.占94%.江苏、吉林两省,均占80%以上。河北省涿鹿县,某生产队会计,利用职权强奸女知青,判刑15年.1972年落实政策,改判8年.地区保卫部又将强奸改为通奸,撤消原判,无罪释放。四川省南充军分区副参谋长袁候新,在地区革委会任生产组长时,以安排知青工作为名,奸污女知青达90余人……。
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1973)104号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1973)104号文件 关于黄砚田、李耀东奸污迫害女知青的通报。 黄砚田,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十六团团长,49岁,江苏省泗阳人,1943年入伍,1944年入党.李耀东四十六团参谋长,48岁,河北省迁西人,1944年入伍,1945年入党.......黄砚田、李耀东奸污,猥亵女知青达数10人.有的被黄奸污后,又被李奸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197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1979)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办字(79)第20号文悉。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问题,我院同意你们的意见。过去对于同女知青发生两性关系的(因恋爱而发生两性关系的例外),作为“破坏上山下乡”罪而逮捕判刑,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和政策进行处理的。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公布,没有规定“破坏上山下乡”这个罪名。今后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并按案犯构成什么罪,就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奸污女知青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198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奸污女知青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1986)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6)30号请示收阅。关于处理强奸、奸污女知青的申诉案件,应该按照我院法(办)发(1986)21号文件的精神办理。具体案件的处理,可以掌握如下界限: 一、对于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女知青的;利用职权或者乘人之危,引诱奸污女知青的;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引诱奸污女知青,情节恶劣的,应当维持原判,驳回申诉。对于原来以反革命罪判处的,应当改变定性。 二、对与女知青恋爱过程中发生两性关系的;女知青自愿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台湾司法院大法官第242号解释 法律和政治背景 1.中华民国民法典(1929) 第985条: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第992条:结婚违反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者,利害关系人得向法院撤销之,但在前婚姻关系消灭后,不得请求撤销。
2.台湾地区民法典(1945) 第985条(1985年修订) I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II 一人不得同时与两人以上结婚。 • 第992条 •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在前婚姻消滅以後,不得請求撤銷。」 第988条(1998年修订) 结婚,有左列情形之一,无效: ……二、违反第九百八十三条或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者。
4.司法院 释字242号意见书(1989)
5.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1992年7月31日)5.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1992年7月31日) 条64:“夫妻一方在台湾地区,一方在大陆地区,不能同居,而一方于民国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重婚者,利害关系人不得声请撤销;其于民国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后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该后婚视为有效。”“前项情形,如夫妻双方均重婚者,于后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