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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1 資訊倫理與法律

CH21 資訊倫理與法律. 資訊倫理對資訊化社會之重要性 避免侵犯智慧財產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電子簽章法之規範. 21-1 資訊倫理. 資訊倫理. 「 資訊倫理 」 (Information Ethics) 是指在資訊化社會中,人們使用、設計或生產資訊科技相關產品的責任與義務 。 「資訊隱私權」 (Privacy) 。 「智慧財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 「資訊存取權」 (Accessibility) 。 科學技術本身是中性 。 法律規章的規範是有限且 屬 於事後處罰或補償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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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CH21資訊倫理與法律 資訊倫理對資訊化社會之重要性 避免侵犯智慧財產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電子簽章法之規範

  2. 21-1資訊倫理 CH21資訊倫理與法律

  3. 資訊倫理 • 「資訊倫理」(Information Ethics)是指在資訊化社會中,人們使用、設計或生產資訊科技相關產品的責任與義務。 • 「資訊隱私權」(Privacy) 。 •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 • 「資訊存取權」(Accessibility)。 • 科學技術本身是中性。 • 法律規章的規範是有限且屬於事後處罰或補償的形式。 • 必須輔以人們本身由內而外倫理道德素養,使資訊對人類僅發揮正面的貢獻並維持社會的穩定。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4. 資訊教育對資訊倫理的影響 雷克利斯(Reckless)的抑制理論:人類的行為受制於內在控制與外在控制,當二者失去平衡時即容易產生偏差的行為。 加強資訊倫理的素養,陶冶高尚的人格情操與正當的使用資訊行為,以提升人們的內在控制系統。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5. 企業之資訊倫理 • 企業多數以經濟利益為主要考量,少考慮道德與倫理的問題。 • 祥和安全的社會方能使企業穩定成長並永續經營。 • 企業在制訂管理決策,應 • 考量道德與倫理的意涵。 • 增加其產品為社會帶來正面的意義。 • 建構社會對人們正向的外在控制環境。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6. 使用電腦與網路應有的自律 • 定期備份個人使用的檔案,避免資料遺失。 • 定期更新毒軟體病毒碼。 • 定期修正軟體系統漏洞或弱點。 • 定期更換帳號通行碼。 • 通行碼宜夾雜數字大小寫字母或特殊符號。 • 不宜以自己的姓名、生日或綽號等與自己相關的資訊作為通行碼。 • 不下載安裝不合法或來路不明的軟體及網路遊戲。 • 不輕易直接點選郵件上附記之網站網址。 • 不輕易閱讀來路不明之電子郵件附加檔。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7. 21-2智慧財產權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8. 實體與數位化資料 • 實體媒介形式的資料,較可以提供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 呈現的媒介容易被控制管理。 • 發行的地區也容易被限制。 • 資料數位化後,容易且快速地被存取或有效率的運用,威脅智慧財產權。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9. 電腦網路與智慧財產權 • 目標: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 規範 • 正確使用自己所購買的正版數位多媒體產品。 • 多媒體著作製成不同格式檔,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違反著作權法。 • 注意使用P2P電腦軟體的風險:供人下載是不法「公開傳輸行為」。 • 網路上公開發表的文章或圖片都具著作權。 • 學生的筆記只能合理使用。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10. 電腦網路與智慧財產權 • 規範(續) • 正確利用他人的資料撰寫學術論文。 • 影印書籍極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必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學校和老師是可以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影印書籍作為上課的教材。合理使用範圍必然與老師授課的內容相關。 •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五十一條和六十五條,學生可以影印教科書中的部分內容,多少比例很難一概而論。 • 銷售盜版電影光碟是犯罪行為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11. 電腦網路與智慧財產權 • 規範(續) • 下載歌曲或影片燒錄成光碟銷售是犯罪行為。 • 修改他人圖片恐有違反著作權之嫌。 • 網路下載圖片,添加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若上傳到公共的網站或印製成海報,視為重製行為,若無法有效的主張「合理使用」,是觸犯著作權法會被科處刑事責任。 • 使用盜版電腦程式或遊戲軟體侵害著作權。 • 教師為授課需要,私自剪輯多媒體著作宜注意使用範圍。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12. 認定「抄襲」他人著作的三個要件 一、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或同意; 二、有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 三、重製行為不符合「合理使用」範圍。 「重製」他人著作的構成與否需經「事實認定」,只有負責審理該案件的承審法官,才有權利就該案件當事人所提供之證據予以認定。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13. 21-3 個人資料保護法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14. 個人資料保護法 起因:鑑於個人資料需要有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前身: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在民國99年5月26日由總統令,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並修正條文後頒定實施。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15. 個資法保護的標的物 「個人資料」指的就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納入更為私密的個人隱私資料 (例如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擴大對提供個人資料的保障範圍。 「個資法」的條文不再侷限於保護特定形式儲存的個人資料,而是轉變成為保護「個人資料」本身。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16. 使用「個人資料」的原則性法條。 第一章第五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當事人」意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防止蒐集「個人資料」的組織或是個人,任意使用蒐集的「個人資料」,傷及「當事人」的權益。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17. 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權利 第三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18. 21-4 電子簽章法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19. 制定「電子簽章法」理由與目的 • 提供數位簽章的法源依據。 • 第一條為推動電子交易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交易之安全,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之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立法目的「為規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使用,建立電子認證制度,增進電子通信及交易之安全,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之應用」。 • 「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20.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發生法律效力要件 第九條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前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但就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就必須先取得當事人間的同意,才能發生取代書面或簽名的效力。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21. 「電子簽章法」的三個基本原則 技術中立:未偏好哪一種確保資料在傳輸或儲存過程中之完整性及鑑別使用者身分之技術,同時也避免其他技術之應用發展。 契約自由:讓電子交易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採用哪種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作為雙方電子交易行為的法律責任基礎。 市場導向:確立由民間主導發展各項電子交易所需之電子認證服務及相關標準,而政府對於憑證機構的管理及電子認證市場之發展,宜以最低必要之規範為限。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22. 「電子簽章法」與公開金鑰密碼系統的憑證 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扮演憑證發行單位的角色,協助建立公開金鑰與公開金鑰擁有者之間的相對應關係。 第十一條到第十四條條文,規範了憑證機構應該製作與公布憑證實務作業準則、憑證機構終止服務前所必須完成的措施、或是因憑證機構對於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所應該負起的賠償義務等事項。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23. 相關國家的立法 台灣於民國九十年(2001年)公告「電子簽章法」。 德國於1997年通過電子簽章法案。 馬來西亞於1997年制訂數位簽章法。 義大利於1997年通過電子簽章法案)。 新加坡於1998年通過電子交易法。 韓國在1999年通過數位簽章法案。 香港在2000年制定電子交易條例。 日本於2001年通過電子簽章法。 美國於1999年公佈了「統一電子交易法」。 歐盟於2000年完成電子簽章法指令之制定。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24. 結語 資訊倫理的常見議題為資訊隱私權、智慧財產權與資訊存取權。資訊教育對資訊倫理的影響與使用電腦與網路應有的自律。 智慧財產權與日常生活使用電腦網路中常見的相關行為。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保護個人資料的不同在於保護個人資料本體,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告訴我們自己擁有的權利,與應該受到的保護。 「電子簽章法」為建立安全的電子商務環境的里程碑,也確立電子簽章的法律地位,擴大網路世界中的商業應用。 CH01 電腦基本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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