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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相關法規暨 100 年度普查說明. ﹙ 牙醫診所普查 ﹚. 為何要普查?. ※ 為何要對診所 每年 1 次普查 ? 醫療法第 28 條第 2 項 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對轄區內 醫療機構業務 ,應 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醫院、診所業務督導考核,應訂定計畫實施, 每年至少辦理 1 次 。. 醫療機構督導考核. 促進診所之健全發展 提高醫療品質 保障病人權益 輔導診所醫療法規範及政策推展 主管機關與診所間雙向溝通 了解目前診所開 、執 業情形. 普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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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相關法規暨100年度普查說明 ﹙牙醫診所普查﹚
※為何要對診所每年1次普查? 醫療法第28條第2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8條規定辦理醫院、診所業務督導考核,應訂定計畫實施,每年至少辦理1次。 醫療機構督導考核
促進診所之健全發展 提高醫療品質 保障病人權益 輔導診所醫療法規範及政策推展 主管機關與診所間雙向溝通 了解目前診所開、執業情形 普查目的
醫療法等規範 公共衛生、預防保健推行政策 普查項目
過去普查方式 衛生局派遣人員在1年內 至所有診所實地稽核、輔導 過去普查方式 缺點:*易打斷診所醫師看診*行政機關花費大量人力與時間*易引起衛生局與診所衝突*病患易誤會醫師是否有犯錯,衛生局才會來
100年普查方式優點 *醫師可專心看診*行政機關節省大量人力與時間*自主管理,不受行政機關騷擾*各相關公會了解會員開、執業情形*本年度應宣導、輔導項目一次到位(扣除管藥稽查-西醫、檢舉申訴案件及不定期稽查案件等)
需醫師了解普查檢視項目及法規後填寫 無法與診所雙向溝通 無法了解診所開執業情形 部分診所為規避行政責任,未據實填寫 從嚴查處(公平正義原則) 100年普查方式缺點 說明會
1.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醫療法第26條)1.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醫療法第26條) 罰則:1-5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2.經清查後未繳交普查表診所,派員優先輔導。 醫療機構拒填、拒交
100年普查表內容介紹 壹、基本資料欄 貳、法令規定項目 參、調劑項目 肆、衛生署規範、政策應辦項目 伍、病人安全通報 陸、總複習--100年診所配合普查應辦事項
基本資料欄 • 機構代碼 • 診所名稱、機構地址、電話 • 開業日期、開業執照字號、登記科別、負責醫師 • 醫師證書字號、執業執照 • 醫事人員數: 牙醫師人、藥師(生)人、護理師人、護士人、其他人。 *以上資料皆可從開、執業執照查得
貳、普查檢視項目=醫事管理科= 業務聯繫承辦:吳雅玲 股長 聯絡電話:2526-5394分機3740
Q:醫事人員應親自執行各該業務 防止掛牌醫師或密醫事人員執行業務 例:護理人員或助理為病患洗牙。 密醫罰則: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 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 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 沒收之。(醫師法第28條)
一、醫師聘僱或容留密醫:(醫師法第28-4條)一、醫師聘僱或容留密醫:(醫師法第28-4條) 罰則:1.10-50萬罰鍰。 2.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1個月-1年或廢止執業執 照。 3.情節重大,廢止醫師證書。 二、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密醫:(醫療法第108條) 罰則:1.5-50萬罰鍰。 2.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 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 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容留密醫
醫療法第15條所定登記事項如下: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連絡電話。 二、負責醫師之姓名、住址及連絡電話。 三、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之床數、日期及文號。 四、開放使用床數,包括各類病床數及各病房之病床數。 五、診療科別及該登記科別之醫師姓名。 六、醫療機構之總樓地板面積。 七、設施、設備之項目。 八、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記之事項。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8條) 診所開業登記事項
醫療法第15條第1項 向所在地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 核准登記。 開業執照 醫療機構 登記事項變更 (30日內) 常遇問題醫療機構登記事項變更 罰則:5-25萬罰鍰
診所同時使用相鄰2戶者,不得打通隔牆。 如經打通,則須至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合戶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門牌整併,都發局及戶政均核准後,始可申請。 常遇問題臺中市申請診所開業、遷移應注意事項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2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罰則:6-30萬罰鍰
都市發展局 TEL:22289111分機65001~3、5~10 FAX:22208065 http://www.ud.taichung.gov.tw/ 消防局 TEL:23811119 FAX:23222995 http://www.tccfd.gov.tw/ 診所開業須符合相關法規
Q:市招與開業執照核准之名稱相符 1.如開業執照登記真勇牙醫診所, 而診所外市招登載真勇植牙專科診所。(X) 2.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為限。 (醫療法17條) 罰則: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1-5萬元罰鍰。
Q:應懸掛開業執照於明顯處 1.建議懸掛於候診室、診所入口處、診察室等…。 2.醫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醫療法20條) 罰則: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1-5萬元罰鍰。
Q:診所地址及使用範圍應符合開業登記核 准範圍(開業執照地址相符) 例如:1.申請診所地址-臺中市中區中正路123號1樓。 診所實際使用範圍-臺中市中正路123號1、2、3樓。(X) 2.申請診所地址-臺中市中區中正路123號1樓。 診所實際使用範圍-臺中市中正路123、125、127號1樓。(X)
Q:診療科別應與開業執照登錄相符 例如: 申請登記科別一般科。 市招刊登小兒科、 家醫科等……。(X)
Q:是否掣給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 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法第22條第1項) 罰則: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1-5萬元罰鍰。
第○聯 收據編號:○○○○○
將收據黏貼於普查表資料黏貼處 須注意病患的個資外洩的防範處裡
民眾檢舉診所收取逾時掛號費、預約 門診掛號費……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醫療法第22條第2項)。 罰則: 1.5-25萬元以下罰鍰。 2.應將超額收取之費用退還病人。 3.未依限退還,經查證屬實,5-50萬元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常遇問題醫療機構-超額收費
本市醫療機構收費核定基準於本局網頁上有公告,請於網頁上搜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臺中市中、西、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核定基準本市醫療機構收費核定基準於本局網頁上有公告,請於網頁上搜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臺中市中、西、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核定基準 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docList.aspx?uid=6866 醫療機構收費核定基準
行政院衛生署99年6月21日衛署醫字第90208572 號公告 一、門診掛號費為新臺幣 0-150元。 二、急診掛號費為新臺幣 0-300元。 三、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成本,若超過 上開參考範圍,應專案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
病歷定義: 病歷為病人在接受醫療期間內所有過程之書面紀錄、碟片與文件。 Q:病歷記載是否清晰、詳實、完整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醫師法12條) 罰則:2-10萬元。 病歷應載項目—醫師法
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醫療法第67條第1項) 罰則:1-5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處罰。 病歷涵括範圍—醫療法
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醫療法第68條第1項)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醫療法第68條第1項) 病歷保管及保存:(醫療法第70條第1項) 1.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 2.至少保存7年。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7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病歷處理:(醫療法第70條第2項) 1.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 2.無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6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醫療機構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病歷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 醫療機構對於逾保存期限得銷燬之病歷,其銷燬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漏之虞。 罰則: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連續處罰。 醫療業務-病歷製作及保存
醫療法第68條第2項: 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毀。 醫療業務-病歷製作增刪
一、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 書面方式製作。(第2條) 二、管理措施: 1.訂有操作人員與系統建置、維護、稽核、管制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有執行紀錄可供查核。 2.訂有電子病歷之存取、增刪、查閱、複製等使用權限之管控機制,並 據以執行。 3.病歷保存期間內,電子病歷之存取、增刪、查閱 、複製等事項,及其執行人員、時間及內容保有完整紀錄,可供查核 。 4.訂有系統故障之緊急應變機制,並據以訓練,可供查核。 5.訂有保障電子病歷資料安全之機制及有保持資訊系統時間正確之機制,並據以執行。(第3條) 電子病歷--(1)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98.08.11)
三、電子病歷之簽名或蓋章,應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應於病歷製作後24小時內完成。(第4條)三、電子病歷之簽名或蓋章,應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應於病歷製作後24小時內完成。(第4條) 四、電子病歷於本法第70條所定保存期間內,其內容應可完整呈現,並得隨時列印或取出供查驗。(第5條) 五、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應將開始實施之日期及範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於變更或停止實施時亦同。(第7條) 電子病歷--(2)
請逕洽牙醫師公會: 臺中縣牙醫師公會 電話:2526-0714 台中市牙醫師公會 電話:2265-2035 合格電子病歷電腦公司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醫療法第71條) 罰則:1-5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 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法第72條) 罰則:5-25萬元罰鍰。 提供病歷複製本、病情保密
行政院衛生署96年1月10日衛署醫字第0950061797號書函行政院衛生署96年1月10日衛署醫字第0950061797號書函 1.醫院應以取得病人同意為原則,但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病重無法為意思表示時,由配偶及親屬為之,並以在場者為準。至「病人同意」為原則之認定依據,由醫療機構自行依實務狀況斟酌辦理。另親屬不在現場,而以委託方式辦理者,應檢附足資認定已獲病人或親屬同意之證明文件。 2.另病人已死亡者,具繼承權之親屬,均可申請其病歷資料,其申請人並無優先順序之分。至病人在國外申請病歷資料者,得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以傳真或信函提出申請。 申請病患病歷資料資格
行政院衛生署88年8月16日衛署醫字第8045246 號函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是以由病人之子女向醫院申請病人病歷摘要或查詢病情,應無不可。 子女向醫院申請病人病歷摘要 或查詢病情
Q:醫療廣告無揪團優惠、買多送多、提供送贈品、折價、Q:醫療廣告無揪團優惠、買多送多、提供送贈品、折價、 送療程、體驗特惠加贈品方式促銷 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醫療法第9條)。 例如:大型市招、T霸、帆布、平面雜誌、報紙、宣傳單張、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 構成要件︰ 客觀上—有「刊登醫療廣告資訊」之行為 主觀上—有「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 訴求 醫療廣告
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法第61條第1項公告)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法第61條第1項公告) 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 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 醫療廣告-不正當招攬
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續):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續): 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 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 罰則:5-25萬元罰鍰 醫療廣告-不正當招攬(續)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醫療法第86條)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醫療法第86條)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 為宣傳。 醫療廣告-不得使用方式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續):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罰則:5-25萬元罰鍰 醫療廣告-不得使用方式(續)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醫療法第85條第2項)。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應依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規範刊登。 罰則:5-25萬罰鍰 醫療廣告-廣播、電視、網路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