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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暨移植作業委員會 24 小時聯絡電話 臨床協調師: 02-8792-3311 轉 10337//12675 或 0968-395794

器捐合作醫院工作手冊. 器官捐贈暨移植作業委員會 24 小時聯絡電話 臨床協調師: 02-8792-3311 轉 10337//12675 或 0968-395794 社會服務室輪值社工師: 02-8792-3311 轉 12515 或 0968-395629 http://wwwu.tsgh.ndmctsgh.edu.tw/ots/ 移植網頁 /index- 移植小組 .htm. 各器官移植暨勸募合作醫院您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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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暨移植作業委員會 24 小時聯絡電話 臨床協調師: 02-8792-3311 轉 10337//12675 或 0968-395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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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器捐合作醫院工作手冊 器官捐贈暨移植作業委員會 24小時聯絡電話 臨床協調師:02-8792-3311轉10337//12675或0968-395794 社會服務室輪值社工師:02-8792-3311轉12515或0968-395629 http://wwwu.tsgh.ndmctsgh.edu.tw/ots/移植網頁/index-移植小組.htm

  2. 各器官移植暨勸募合作醫院您們好: 感謝各合作醫院長久以來對器官捐贈移植業務的支持,並予器官捐贈移植的鼎力協助,三軍總醫院勸募中心自民國九十三年成立以來,勸捐人數穩定中成長,至今已順利完成數百例器官捐贈,並讓愛永續傳承!嘉惠許多等候器官移植病人之生活品質,讓數千名移植病人得以重生,這份殊榮願與三軍總醫院各器官移植暨勸合作醫院分享!! 因為有您們 ~ 器官捐贈者的大愛可以無限延伸 因為有您們 ~ 苦苦等候移植的患者得以重生 捐與受之間~ 這美麗的情緣 只因有您們的協助幫忙... 未來,成就器官捐贈與移植的路上 仍需請您們給予我們支持與鼓勵 三軍總醫院器官捐贈暨移植作業委員會全體敬上

  3. 目錄 關於器官捐贈~ 三軍總醫院勸募中心介紹 器官捐贈移植小組聯絡方式 合作醫院器官捐贈通報流程 腦死判定準則 器官捐贈教育訓練與推廣 移植喪葬補助費說明 附件 三軍總醫院捐贈器官同意書 生命末期病人臨終照護意願徵詢書 臺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同意書 腦死判定表格一、二、三 器官捐贈者身體評估表格 器官捐贈暨勸募教育宣導課程

  4. 關於捐贈 器官來源短 國人對器官移植的認識有限,加上國人多有「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毀傷」及宗教輪迴觀等傳統觀念的影響,目前的醫療技術從死後人體取得捐贈器官作為移植之用仍然相當少,主要仍須從活體器官捐贈移植,所以器官捐贈仍以腦死病患移植為多,無法等到真正死亡,但因牽涉到捐贈者的生病安全,且由倫理、情感壓力與醫學等所衍生出的問題相當複雜,尤其因為台灣仍有死後必須留全屍、民間傳說靈魂在人死身體冰冷後才會離開等說法,使器官捐贈的推行十分困難。 國內捐贈器官的人數,遠不如等待器官移植的病患人數,據統計,目前國內約有7830人在等待器官進行移植,以改善病情,然而捐贈器官的人數,每年卻只有120餘人左右,捐贈率是每百萬人口4.1人,與歐美的每百萬人口20人以上相比,相差甚遠。因為捐贈來源有限,只有不到200人可以幸運獲得器官捐贈而活命,使得許多人在等待中抱憾死亡。 國內潛在性器官捐贈者沒有被發掘的主因,包括病人家屬罕被告知病人已經腦死、現行器官捐贈卡不具法律效力,造成器官勸募工作難以推行,而發現器捐個案時,醫院和醫院之間又缺乏合作與協調,使得器官摘取工作經常受到程序上的限制,花費許多人力、物力,卻無法有效利用。 目前有不少宗教界的領袖人物如星雲法師、證嚴法師等都出面呼籲信徒響應器官捐贈,因為佛家認為身體只是皮囊,只要捨身為善,捨得靈魂就得以離開,更何況「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一個腦死病患的捐贈能救回四至五人的性命,可將自身的小愛透過器官捐贈而轉化成大愛。因此呼籲社會各界,一起站出來,喚醒大眾潛在存有的愛心,透過器官捐贈大愛,幫助需要器官移植的重症病患,搶救更多寶貴生命!  器官捐贈是一種… 生命的禮物、愛的承傳~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5. 誰可以成為捐贈者 在醫師判定死亡及腦死的狀況下,得以施行器官捐贈。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中規定,醫師自腦死病人摘取器官,需合於下列規定之一:1.本人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2.捐贈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者。3.捐贈器官之意願,經二位以上醫師書面證明者。 符合上述情況之一者,移植醫師始得進行器官摘取。第1項及第2項之書面同意,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提及得填具器官捐贈卡方式為之。 屍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腦死後為之。前述死亡以腦死判定者,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判定程序為之。此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 活體器官捐贈 (一)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 人以上之面證明。(二)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 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在此所稱之配偶,應與捐贈器 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 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三)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滿十 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親 屬,不受第一項須為成年人及第二項移植對象之限制。滿 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肝臟,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 面同意。(四)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對捐贈者予以詳細 完整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經評估結果適合捐贈,且 在無壓力下及無任何金錢或對價之交易行為,自願捐贈器 官,並提經該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肝臟捐贈移植,醫院除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外,並應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審議。 三軍總醫院器官捐贈移植小組敬上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6. 三軍總醫院器官捐贈暨移植委員會 九十三年登錄中心徵求勸募中心醫院 九十三年七月通過資格審核 (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 宗旨與目的: • 1.推動器官捐贈工作、增加捐贈器官來源。 • 2.輔導醫療人員協助潛在器官捐贈者與家屬表達捐贈器官意願。

  7. 本院執行移植的器官與組織 心臟肺臟肝臟(含活體)腎臟(含活體)眼角膜骨骼 皮膚

  8. 移植醫師團隊 心臟移植- 心臟血管外科/蔡建松主任 肺臟移植-胸腔外科/陳仁智醫師 肝臟移植- 一般外科/謝宗保醫師 陳登偉醫師 腎臟移植- 泌尿外科/吳勝堂醫師 莊豐賓醫師 眼角膜移植- 眼科/梁知本醫師 戴明正醫師 皮膚移植-整形外科/邱泰豐醫師 骨科移植-骨科/吳佳駿醫師

  9. 器官捐贈移植小組聯絡方式 為提昇器官捐贈移植工作能日益蓬勃 ,更添大愛光輝!並讓等候移植病患生命得以延續,敬請 貴院如發現合適之潛在器官捐贈者時逕與本院臨床協調師聯繫 謝謝您!

  10. 三軍總醫院器官捐贈暨移植作業委員會 合作醫院發現疑似腦死病患: (一)接獲訊息:得知合作醫院有疑似腦死患者,家屬可能有捐贈器官意願 ,即刻派出器官勸募小組、腦死判定醫生、加護照顧小組、器官移植團 隊前往合作醫院準備接手。 (二)評估捐贈者狀況及詢問家屬捐贈意願:將資料整理(病患血型、性別 、年齡、體重、GOT、GPT、排尿量、是否用過強心劑或CPR、血壓)與移植醫師討論病患是否適合捐贈。 (三)家屬情緒輔導暨器官勸募 (四)簽具器官捐贈同意書並說明器官捐贈流程及相關規定: 家屬(重要關係人,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辦理)同意捐贈後簽具『器官捐贈同意書』,由腦死判定醫師安排腦死判定並由移植醫師、加護小組維持病患器官功能。 (五)第一次腦死判定 • 確定腦死判定結果、病患之生理、器官維持狀況及可能移植時間之安排:儘速與器捐登錄中心連絡,與移植科醫師確認器官受贈者及器官運送方式。 • 器捐協調師將捐贈者資料登錄於器捐登錄中心(於移植完成後24小時內補登完整資料)。 • 通知事故發生地點之檢察官於第二次腦判時間來院接受腦死判定呈報手續。 (六)第二次腦死判定 (七)腦死判定呈報手續:需請病患主治醫師(或住院醫師)、病患之重要 關係人出席,社工提供腦死判定書影本、器捐同意書影本各乙份給檢 察官帶回。 (八)視捐贈者情形決定器官捐贈及移植手術之實行方式 (九)簽請本院器官捐贈喪葬補助。 (十)協助捐贈者家屬領取本院喪葬補助費並向捐贈者家屬致意 (十一)向家屬詢問病患公祭時間,以院長名義致贈花籃及輓聯 (十二)將捐贈者及受贈者資料查得並記錄存檔

  11. 資料來源: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12. 資料來源: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13. 捐贈器官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為救助器官障礙之病患,同意 將 之心臟、肝臟、腎臟二只、肺臟、眼角 膜二只、骨骼、皮膚無條件捐贈給貴院移植急需之病 患。特立此書為證。 此致 三軍總醫院 立同意書人: 關 係: 身分證字號: 詳 細 地 址 :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明: 1. 立同意書人為捐贈者之最近親屬,依序為配偶、 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二親等內 之姻親。 2. 簽章請用簽名或蓋章或捺指印均可,唯捺指印需 二人簽名證明。 3. 務請註明捐贈器官之名稱及數量。

  14.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15. 臺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同意書 本署因 三軍總醫院 診治醫師以 之 器官,經其 最近親屬同意捐贈,而該項 器官之摘取與其死因無涉,如依法相驗將延 誤摘取時機,請求於相驗前同意其於死 亡後摘取,經本檢察官審核有關資料及為必 要之調查後,認其請求正當,應予同意。 檢察官: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6. 腦死判定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30211265號公告 第一條 本準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腦死判定應在具有下列設施之醫院為之: 一、設有加護病房。 二、具診斷結構性腦病變儀器設備。 三、具人工呼吸器及測定血液氣體等腦死判定所需之設備。 第三條 腦死判定應符合下列各款之先決條件: 一、病人陷入深度昏迷,昏迷指數應為五或小於五,且必須依 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吸。 二、病人昏迷原因已經確定。 三、病人係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 第四條 腦死判定,應排除可逆性之昏迷: 一、因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或低體溫所導致之昏迷。 二、罹病原因不明之昏迷。 前項第一款所稱低體溫,係指體溫低於攝氏三十五度。 第五條 進行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之前,應經觀察,其觀察期間如下: 一、罹病原因為情況明顯之原發性腦部損壞,應觀察12小時。 二、罹病原因為腦部受損且有藥物中毒之可能性者,須逾藥物 之半衰期後,再觀察12小時。 三、藥物種類不明者,至少須觀察72小時。 病人在使用人工呼吸器之狀況下,於前項觀察期間內,應呈現並持 續深度昏迷,至觀察期間末了,病人昏迷指數應為三,且無自發性運動 、去皮質或去大腦之異常身體姿勢及癲癇性抽搐,始得進行判定性腦幹 功能測試。 第六條 第一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包括腦幹反射測試及無自行呼吸測 試,並應依下列次序進行: 一、腦幹反射之測試,必須完全符合下列條件,若因病人頭部外傷致臉部重創等特殊情況,致無法依序執行部份腦幹反射測試時,應敘明理由並進行其他測試,或必要時佐以儀器輔助檢查,以利正確判定: 1.頭─眼反射消失。 2.瞳孔對光反射消失。 3.眼角膜反射消失。 4.前庭─動眼反射消失。 5.對身體任何部位之疼痛刺激,在顱神經分佈區範圍內,不能 引起運動反應。

  17. 6以導管在氣管抽痰時,不能引起作嘔咳嗽之反射。6以導管在氣管抽痰時,不能引起作嘔咳嗽之反射。 二、確認腦幹反射消失後,以下列步驟進行無自行呼吸之測試: 1 由人工呼吸器供應百分之百氧氣十分鐘,再給予95%氧氣加5% 二氧化碳五分鐘,使動脈血中二氧化碳分壓達到40mmHg 以上。 2 取除人工呼吸器並由氣管內管供應100%氧氣每分鐘供應六公升。 3 觀察十分鐘,血中二氧化碳分壓須達60mmHg 以上,並檢視是否能自行呼吸。 4 確定病人不能自行呼吸後,即應再把人工呼吸器接回個體上。 第七條 第二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應在第一次測試完畢,接回人工呼吸 器至少四小時後始得為之,並應完全依第一次測試之程序進行。 第八條 經依前二條規定,完成連續二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如仍完全符 合無腦幹反射與不能自行呼吸之條件,即可判定為腦死。 第九條 腦死判定之醫師,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格條件: 一、具神經科、神經外科、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資格者。 二、具麻醉科、內科、外科、急診醫學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 並曾接受腦死判定之訓練,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歲至十五歲病人之腦死判定,宜由判定腦死資格之小兒科專科醫師或小 兒神經科專科醫師為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腦死判定訓練,其訓練課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腦死判定,應由具判定資格之醫師二人,共同執行;其中一人宜為 具豐富經驗之資深醫師。 前項醫師施行腦死判定時,病人之原診治醫師應適度參與,提供病人資訊 及瞭解腦死判定結果。 第十一條 病人之原診治醫師應填寫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會診單 (格式如附表)及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檢查表(格式如附表);施行腦死判定之醫師應共同簽署腦死判定檢查表(格式 如附表),並由病人原診治醫師據以簽發死亡證明書。 第十二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18. 器官捐贈教育訓練與推廣 為配合器官捐贈觀念推廣,本委員會不定期至各合作醫院拜訪並協助舉辦器捐教育訓練,與各專科醫護同仁相互交流器官捐贈推行概況,另本院器官捐贈暨移植委員會集思廣益收集各專業人士之精華,大力推動勸募人員之訓練、勸募種子師資之培訓及結合各器官捐贈暨移植專業人士共同推廣器官捐贈之理念等,期能與貴院器官捐贈觀念宣導之課程合作及醫療技術合作,促使器官捐贈暨移植工作能日益蓬勃,更添大愛光輝! PS.此為三軍總醫院『器官移植暨勸募教育宣導課程』參考表請您過目!可依貴院臨床教育需求設計專科課程,授課講師主為三軍總醫院移植專科醫護人員~  聯絡窗口:臨床協調師葉姍姍 02-8792-3311轉10337或12675 值班電話:0968-395794 E mail:tsgh12675@yahoo.com.tw

  19. 器官捐贈暨勸募教育宣導課程(一) 課程議題: 推動器官捐贈觀念 • 用愛心創造生命~暢談器官捐贈『社會大眾版』、『醫護同仁版』 • 愛讓死亡變美麗…從生死關懷看待器官捐贈 • 器官捐贈及移植之倫理議題 • 誰~才是最佳的勸募人員? • 成功勸募後,如何進行家屬的悲傷輔導~談悲傷輔導於器捐中之運用 • 感恩你的大愛-器官捐贈者之臨床照護 • 如何發掘潛在捐贈者 • 器官捐贈需要您的鼎力相助~『社工人員之角色』、『實習醫師之角色』、『協調師之角色』 • 手術室緊急器官移植啟動流程 • 重症病人生命末期之安寧照護 課程議題: 心臟移植 • 心臟移植手術前捐贈者與受贈者之評估 • 心臟移植手術之過程及手術室護理 • 心臟移植術後照護-加護病房 • 心臟移植術後照護-日常生活保健須知 • 體外循環生命維持系統於移植之應用 課程議題: 肺臟移植 • 肺臟移植手術前捐贈者與受贈者之評估 • 肺臟移植手術之過程及手術室護理 • 肺臟移植術後照護-加護病房 • 肺臟移植術後照護-日常生活保健 課程議題: 肝臟移植 • 肝臟移植手術前捐贈者與受贈者之評估 • 肝臟移植手術之過程及手術室護理 • 肝臟移植術後照護-加護病房 • 肝臟移植後常見併發症及其處理 • 肝臟移植術後照護-日常生活保健秘訣 • 誰才是您最合適的”新肝”~活體肝臟移植捐贈者之評估

  20. 器官捐贈暨勸募教育宣導課程(二) 課程議題: 腎臟移植 • 腎臟移植手術前捐贈者與受贈者之評估 • 腎臟移植手術之過程及手術室護理 • 腎臟移植術後照護-加護病房 • 腎臟移植術後照護-日常生活保健之注意 • 誰才是您最佳“腎”人~活體腎臟移植捐贈者之評估 課程議題: 眼角膜臟移植 • 眼角膜移植術前捐贈者與受贈者之評估 • 眼角膜移植移植手術之過程及手術室護理 • 一份看見世界的禮物~眼角膜術後保健大公開 課程議題: 皮膚移植 • 皮膚移植目的及護理 • 皮膚移植術後照護-日常生活保健注意事項 課程議題: 骨骼移植 • 骨骼移植目的及護理 • 骨骼移植術後日常生活保健叮嚀 課程議題: 腦死判定 • 腦死判定準則及過程 課程議題: 移植藥物 • 吃的安心又長命~ 認識移植藥物 課程議題: 心理諮商 • 移植前、後精神心理症狀及其處理 • 讓自己快樂一下~勸募人員的自我調適

  21. 三軍總醫院移植器官捐贈醫療費用減免及 喪葬費用補助規定 (96.05.21第二次修訂) 一、三軍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為推動器官捐贈風氣、發展器 官移植,使器官功能嚴重喪失者恢復健康,特訂本規定以鼓勵病人捐贈器官。 二、補助及減免標準: (一)捐贈胸腹腔臟器者(含心臟、肝臟、腎臟、肺臟等)補助喪葬費用壹拾萬元 整,其醫療費用免。 (二)捐贈心臟瓣膜及主動脈,補助喪葬費用伍萬元。醫療費用在貳拾萬元以內者 全免,超過部份以五折優待。 (三)捐贈眼角膜、骨骼、肌腱、皮膚等組織者:捐一項補助喪葬費用參萬元,捐 兩項補助伍萬元,捐三項以上者補助壹拾萬元。其醫療費用五折優待。 (四)同一捐贈人發生前述中二種以上情形時其喪葬補助費及醫療優待按其中較優惠 者辦理。 三、本院於器官捐贈者公祭時,致贈花籃壹對、輓聯壹幅。 四、作業程序: 已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且完成器官摘除者,由社服室主動提出申請喪葬補助費 及醫療費用減免,經奉核後,協助親屬領取喪葬補助費及完成醫療費用減免之手 續。 五、前條規定所稱親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 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一親等直系姻親 六、本規定所稱捐贈之器官、組織,其類目依中央衛生主官機關核定之器官組織。 七、本規定未盡事項,依『人體器官移植條列』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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