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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南屯區永春國小. Taichung Municipal Yong-Chun Elementary School. 主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101. 2.15). ---------- 永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台中市北區中港路一段 242 號 8 樓之 1 TEL : (04)2327-3747 FAX : (04)2327-3799 E-mail : ewcpa@ewcpa.com.tw. 蔡育菁 會計師 (CPA). 學 歷. 國立臺灣大學會計學研究所 83 年畢業 會計師 82 年高考及格. 經 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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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南屯區永春國小 Taichung Municipal Yong-Chun Elementary School 主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101. 2.15) ----------永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市北區中港路一段242號8樓之1 TEL:(04)2327-3747 FAX:(04)2327-3799 E-mail:ewcpa@ewcpa.com.tw
蔡育菁 會計師(CPA) 學 歷 國立臺灣大學會計學研究所83年畢業 會計師82年高考及格 經 歷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監察人 久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監察人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台中技術學院.中州科技大學.大葉大學專(兼)任講師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兼任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指導員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經理 國立台灣大學會計系助教 專 長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審核、公司帳務整理及兩帳合一 輔導公司補辦公開發行、上市及上櫃企劃輔導 稅務規劃及稅務諮詢服務、內控內稽作業 會計制度建立、預算管理、企業管理顧問服務
目錄 一、何人及何時應該辦理所得稅申報? 二、綜合所得稅申報的方式有哪些? 三、如何計算綜合所得稅? 四、何謂免稅額(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五、何謂扣除額(一般及列舉)? 六、何謂特別扣除額? 七、綜合所得稅稅率
目錄 八、如何查詢所得及扣除資料? 九、什麼是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十一、節稅規劃 十二、常見之錯誤
一、何人及何時應該辦理所得稅申報? • 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 (單身薪資所得者262,000元以下)。 • 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 每年 5 月 1 日 至 5 月 31日
1.台灣所得 (已開徵) 2.大陸所得 (已開徵) 3.海外所得(含港澳) (99年開徵)
二、綜合所得稅申報的方式有哪些? 一、網路申報:最方便、主動試算、可下載所得、申報期間 內皆可更正上傳、7月底就可收到退稅款 二、二維條碼:不必書寫、由軟體試算後列印申報書申報 三、人工申報: A.簡式申報書-採標準扣除額;所得屬薪資所得、利息所 得、營利所得(股利憑單)、全年收入18萬以下的稿費; 無投資抵減稅額;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無大陸地 區來源所得。 B.一般申報書 四、稅額試算作業
三、如何計算綜合所得稅? • 綜合所得淨額=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標準或列舉擇一)-特別扣除額 • 應納稅額=所得淨額X適用稅率-累進差額 • 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 =應納稅額-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ㄧ〉十類所得總額 • 1.薪資所得(軍教人員薪資所得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 • 2.營利所得 • 3.利息所得 • 4.財產交易所得 • 5.執行業務所得 • 6.自力耕作農漁林牧礦所得 • 7.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 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9.退職所得 • 10.其他所得
1.執行業務所得 稿費及鐘點費(演講)等 1.未超過 18 萬元者定額免稅 2.超過18 萬元 (1)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核實減除成本 及必要費用或減除 75 %成本費用擇一方式 (2)其他:得減除 30 %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
1.執行業務所得 • 演講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 「演講鐘點費」: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 「授課鐘點費」: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2.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 成本採列舉方式 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 • 無法逐項舉證列報 直接以租金收入的 43 %為必要費用
3.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得檢據申報核實減除。 •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4.退職所得定額免稅 • 一次領取 • 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 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 分期領取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需計入退職所得,但不包括依勞工退休金條規定提繳的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的部分及其孳息。
5.其他 • 賣房子賠錢也要申報嗎? • 請檢附買、賣契約書且附有收、付 • 款紀錄或收支憑證供核 • 沒有扣繳憑單的所得也要申報嗎? • 也須合併申報 • 向稽徵機關查調之所得仍應核對
四、何謂免稅額(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 本人及配偶 •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 •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 •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 •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 1114 條第 4 款及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二〉免稅額-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 父母) • 年滿六十歲以上,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無謀生能力:指非屬免稅所得身分者,如當年度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可認定無謀生能力。 • 年滿70歲(民國30年次(含)以前出生者),免稅額123,000元。
〈三〉免稅額 - 子女 • 未滿20歲--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年滿20歲--在校就學、身心殘障 • 在校就學:指就讀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為限大陸地區學校尚未經認可不具正式學籍
〈四〉免稅額-兄弟姊妹 • 未滿20歲--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年滿20歲--在校就學、身心殘障 若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扶養(須檢附父及母之職業證明)
〈五〉免稅額-其他親屬或家屬 • 須合於民法1114條第4款規定之“家長與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之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要件。 • 未滿20歲,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已滿20歲未滿60歲之其他親屬或家屬,無論任何理由(含在學),均不得列報扶養。 • 若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扶養(故須檢附父及母之職業證明)
準備扶養親屬證明文件 依扶養親屬不同,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A.身分證明文件或戶口名簿影本 B.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 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C.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影本 D.非屬免稅所得者的適當證明文件:在職證 明、或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全民健保繳 費收據 受扶養親屬 證明文件 未滿20歲 免證明文件 子女 年滿20歲在學 或無謀生能力 1.在校就學者:B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C 年滿60歲 父母 祖父母 曾祖父母 免證明文件 未滿60歲且無 謀生能力 A+C或A+D
受扶養親屬 證明文件 未滿20歲 A 兄弟姐妹 1.在校就學者:B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C 年滿20歲在學 或無謀生能力 1.同一戶籍者:A 2.非同一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 扶養者,需附受扶養者(或其監 護人) 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的切結書 3.請受扶養者父母服務機關開在 職證明,以證明其父母不是現 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 私國民中小學教職員 未滿20歲 其他親屬 1.同一戶籍者:A 2.非同一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扶養 者,需附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 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 3.無謀生能力者:C 滿60歲且無謀生能力
1.列舉扣除額-一般捐贈 • 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經主管機關立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 對國防、勞軍及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
2.列舉扣除額-保險費 • 以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之直系親屬為限。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於同一申報書內.每一“被保險人”每人最高以24,000元為限,未達24,000元者,以實際數扣除。公保、勞保及國民年金保費仍屬24,000元以內,僅健保費不受24,000元之限制。 • 兄弟姊妹和其他親屬之保費不能申報,雇主需負擔員工之健保費不可扣除。
3.列舉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 • 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 看護費:以付與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為限
4.列舉扣除額-災害損失 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派 勘查,以稽徵機關審定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 認定之,有保險理賠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 除。
5.列舉扣除額-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購屋借款(如非以購屋名義借款,但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者,應檢附“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手抄本及電腦本供核)。 • 該屋須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 •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須於100年12月31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並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供核。
5.列舉扣除額-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該屋須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 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房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取得日、借款日期者,須由納稅義務人自行填註並蓋章 • 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最高300,000元為限。Min{30萬元、(購屋借款利息-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經常疏忽未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經常疏忽未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限 1 屋,且每年扣除額以 30 萬元為限,並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其餘額申報。 ※例一: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 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15 萬元,可扣除金額 0 元。 ※例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6 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38 萬元,可扣除金額 30 萬元。 ※例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6 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10 萬元,可扣除金額 4 萬元。 納稅義務人常疏忽未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造成多報列舉扣除額,經稽徵機關審核更正後發單補徵。
6.列舉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 • 承租者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為限 • 承租房屋在中華民國境內,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每一申報戶最高以120,000元為限,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須檢附證明文件: • 租賃契約書 • 付款證明(收據或匯款證明) • 設籍證明(戶口名簿影本或納稅義務人之切結書)
宿舍費可否列報租金支出? • 下載之內容(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 學生身分證號 姓名 繳費金額(含學雜費及宿舍費) 學校名稱A123456789 ○○○ 0000000000 ○○○○○○○○○○ 宿舍費可否列報租金支出? 查詢之學費扣除額,無法單獨將宿舍費列示,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將宿舍費申報於「房屋租金」項下列舉扣除。
7.列舉扣除額-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 捐贈 • 對政黨須為政黨推選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得票率達2%之政黨才可。 • (100年度為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台聯等可申報扣除) •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總額10萬元限額。 • 上述捐贈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每一申報戶以200,000元為限。
8.列舉扣除額-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 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選罷法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的餘額認定 • 可於投票年度列報扣除
9.列舉扣除額-私立學校法之捐贈 個人依私立學校法51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其金額在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內列舉扣除。 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八、如何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100年扣除額資料查詢、下載項目 保險費 教育學費 購屋借款利息 捐贈 醫藥及生育費 身心障礙 災害損失
扣除額資料範圍 1.捐 贈:監察院提供之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以網 路申報該年度會計報告書所載捐贈部分資料及受 贈單位提供之捐贈部分資料。 2.醫藥及生育費:醫院提供之醫藥及生育費部分資料。 3.身心障礙:內政部提供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課稅年度之 前一年度列報該扣除額之資料。 4.災害損失:稽徵機關核定之災害損失部分資料。 5.保險費:保險人提供之保險費部分資料。但個人非全民健 康保險費金額合計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者,以 該限額提供。 6.購屋借款利息:金融機構提供之購屋借款利息部分資料。 7.教育學費: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之教育學費部分資料。 42
扣除額資料範圍-捐贈 提供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以網路申報該年度會計報告書之個人對擬參選人捐贈資料。 監察院 23家公益團體 提供之現金捐贈資料。 ◎以捐贈年度將同一受贈單位之捐贈金額合計列示 。 ◎申報捐贈扣除金額與查詢下載之金額相符且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者,可免檢附捐贈收據; 如金額不符者仍應檢附捐贈收據正本。 ◎受贈單位是屬於今年國稅局所提供查詢的23家受贈單位,但為什麼還是查詢不到捐贈資 料?→若於捐贈時未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予受贈單位則捐贈資料無法歸戶,仍請自行檢 據申報。
扣除額資料範圍-捐贈 ★23家公益團體名單: 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台灣世界展望會、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一貫道崇正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基金會、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國泰醫療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財團法人中台山佛教基金會、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客家宣教中會新埔教會等23家受贈單位所提供之現金捐贈資料。
扣除額資料範圍-醫藥及生育費 14家國軍醫院 國防部 教育部 6家國立大學附設醫院 衛生署 28家署立醫院 15家榮民醫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各市政府 10家市立醫院 6家私立醫學中心 私立醫學中心
扣除額資料範圍-醫藥及生育費 ◎查詢、下載之醫藥及生育費資料,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該醫院就醫,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實際給付該醫院之掛號費、部份負擔及其餘自費金額等合計總額,惟該資料金額不含涉病患隱私之科別(如愛滋、戒毒)及科別名稱中含有整形、整型、美容、美膚、保養品、健檢、體檢、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健康諮詢、健康教室、健康促進、護理、照護、養護、安養、仁愛之家等文字之科別。 ◎經查詢、下載之醫藥及生育費金額須自行減除向醫院或健保局申請之退費、受有保險給付及非屬醫療性質等金額後,其餘額始為申報之扣除金額。 ◎申報扣除金額,屬下載查詢範圍金額者,於自行減除向醫院或健保局申請之退費、受有保險給付及非屬醫療性質等金額後之餘額,等於或小於下載查詢之金額者,可免予檢附收據,惟如有依規定應另行檢附診斷證明者(例: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仍應依規定檢附。
扣除額資料範圍-身心障礙 • 依內政部提供100年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料,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規定且上一課稅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亦有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者。 身心障礙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申報扣除之身心障礙者資料如與查詢、下載之資料相符,可免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資料不符或查詢不到者,仍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書者。(財稅資料中心今年2月底前收檔之課稅年度災損資料) 災害損失 扣除額資料範圍-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書者。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申報之災害損失金額與查詢、下載之金額相符者,可免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如金額不符者,仍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扣除額資料範圍-保險費 ◎提供查詢、下載之保險費範圍 包括:1.全民健康保險(無金額限制) 2.勞工保險 3.農民健康保險 4.國民年金保險 5.公教人員保險 6.30家人壽保險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險及16家產險公司傷害保險及健康保 險繳費資料 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第四類及第五類被保險人、軍人保險及學生平安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第四類、第五類:例如,服兵役者、軍事學校軍費 學生、無依軍眷、軍人遺族及低收入戶,其健保費係由所屬機關 或各級政府全額補助,尚非由被保險人繳納。
扣除額資料範圍-購屋借款利息及保險費 人壽保險公司 金融機構 中華郵政 外商銀行 31家(原32家) 18家(新增) 5家(新增) 1家(新增) (原慶豐銀行併入遠東國際商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