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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101年度新進人員行政知能研習. 會計業務說明及會計系統介紹 會計室蕭瓊芬 101 年 3 月 28 日. 簡報內容. 壹:前言 貳:組織編制 参:會計作業法規 肆: 內部審核之實施方式 伍:預算分配、經費控管及核銷 陸:會計系統之操作 柒:結語. 壹、前言. 為使新進同仁瞭解相關規定,能順利進行採購及經費之核銷事宜,提升行政效率,將各項法令資料如何取得及會計系統操作說明簡要說明,提供本校新進同仁參考。如尚有不明之處,再向本校相關單位或本室承辦人洽詢。. 上網取得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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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101年度新進人員行政知能研習 會計業務說明及會計系統介紹 會計室蕭瓊芬 101年3月28日
簡報內容 壹:前言 貳:組織編制 参:會計作業法規 肆:內部審核之實施方式 伍:預算分配、經費控管及核銷 陸:會計系統之操作 柒:結語
壹、前言 為使新進同仁瞭解相關規定,能順利進行採購及經費之核銷事宜,提升行政效率,將各項法令資料如何取得及會計系統操作說明簡要說明,提供本校新進同仁參考。如尚有不明之處,再向本校相關單位或本室承辦人洽詢。
上網取得相關資料 1. 會計室網頁 ─最新訊息 ─業務職掌 第一組(預算) 第二組(計畫) 第三組(帳務) ─業務流程第一組(SOP) 第二組(SOP) 第三組(SOP) ─會計法規 ─相關連結 教育部會計處 行政院主計處 國科會 2. 中正大學網頁 ─教職員工─校務行政 ─行政自動化軟體安裝 ─教職員數位學習系統 ─行政自動化密碼查詢 ─會計web查詢系統 3. 行政自動化會計系統首頁公告
預算組(3人) (會一組) 貳:組織編制 組織編制 教育部會計處 校長 副校長 會計主任(1人) 專題組(2人) (會二組) 帳務組(2人) (會三組)
叁 、會計作業法規 一、基本法規 二、主計作業準則、辦法及要點 三、相關法規 四、上級主管機關及本校行政規定
一、基本法規 (一)預算法 (二)會計法 (三)決算法 (四)統計法 (五)審計法 (六)主計機構人員設置條例 …等十種
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 • 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各單位預算辦理各項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請各單位依上開規定辦理,否則無法辦理經費核銷。
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 • 最常見的置入性行銷為於電影或電視節目畫面中刻意置入特定靜態擺設道具或演員所用的商品,而要置入的商品必須付費給電影或電視節目製作單位;例如《007》系列電影中,男主角的手錶、汽車。置入性行銷試圖在觀眾不經意、低涉入的情況下,減低觀眾對廣告的抗拒心理。
二、主計作業準則、辦法及要點 (一)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二)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三)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四)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五)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六)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七)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詳次頁) …等四十一種
三、相關法規 (一)商業會計法 (二)國有財產法及施行細則 (三)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 (四)國家賠償法及施行細則 (五)國庫法、公庫法及施行細則 (六)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 …等三十一種 11
四、上級主管機關及本校行政規定 (一)行政院主計處及會計處行政作業規定 (二)本校校務、行政主管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 會之會議決議 12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修正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13
二、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三、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14
案例 1 案情:教授詐200萬公款 判刑10年 某大學教授利用國科會補助款、建教合作經費、校務基金,以採購耗材方式化整為零,詐取財物二百餘萬元。判決指出該教授,自民國八十九年至九十六年七月自行向廠商購買儀器,卻不使用自己款項,竟然利用經辦學校採購之職務上之機會,請廠商開立不實發票,詐取公款,以支應個人應給付廠商貨款。更扯的是, 為清償貨款,竟請廠商參加學校四十萬元標案,得標後,該教授身為驗收人,竟製作虛偽之驗收紀錄,讓廠商不用交付標案所約定儀器設備,另一方面從校方取得四十萬元的款項,充作欠款。此外,也以此方式請廠商開立不實發票,再向學校申請款項,學校撥款項入廠商帳戶後,扣除稅金等相關手續費用,再匯入該教授帳戶內。 結果:依 《 貪汙治罪條例 》 判處十年,追繳犯罪所得二百十二萬餘元 16
案例 2 案情:國立某大學副教授柯某遭助教高某檢舉,受基隆港務局委託進行基隆港地圖航測計畫,製作不實人事費清單,詐領63萬 5千元研究助理費,並侵吞其中54萬 5千元。92年結案後,人頭學生收到國稅局寄來 8萬多元繳稅通知,向助教高某反應,高某因和柯某關係鬧翻,遂向系主任報告後轉向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檢舉。(中時、自由時報981030) 結果:基隆地檢署調查屬實,依詐欺罪起訴柯某,高某因被查出也參與犯案,同樣被依詐欺罪起訴。 17
案例 3 案情:高雄某科大應用日語系副教授張某受教育部委託研究日文閱讀測驗試題分析及命題改善計畫,起訴書指張某申報的差旅費中,其中有7次實際上沒到台北出差,卻請不知情研究生填寫到台北蒐集研究相關資料及訪談等內容,向學校請領出差費,共計涉嫌詐領出差費3萬2130元。(聯合報980902) 結果:高雄地檢署依詐欺罪嫌提起公訴,檢察官認為張某身為大學教授,為人師表不以身作則,而且事後卸責,「態度不佳,顯無悔意」,不過因犯罪所得僅三萬多元,犯罪情節不重,僅是「貪圖小利」,請法官量處4個月徒刑。 18
案例 4 案情:高雄 1所國立科技大學張姓系主任,涉嫌於前年學校舉辦應用外語研討會時,以研究生作為人頭,詐領工讀費6萬4千多元,雖然於事發後繳回,高雄地檢署依詐欺罪提起公訴。(中央社990525) 結果:起訴書指出,張姓系主任為大學教授,為人師表竟然沒以身作則,教唆研究生虛報工讀費詐財,檢察官依詐欺罪嫌提起公訴,當人頭的 4名研究生緩起訴處分。 19
案例 5 案情:台灣大學退休職員王某,退休後仍返校擔任志工送公文,99年 4月上旬,她趁機抽換文件、偷蓋章,被會計察覺;校方追查過去她經手的帳目,發現87至95年間,她利用人頭製作不實文件,詐領退職補償金2千多萬元。(中央社990429) 結果:台北地檢署99年 4月28日指揮搜索相關人住處,並拘提王某到案說明。 20
五、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下列事項:五、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下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 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受領日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21
六、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 (二)採購名稱及數量。 (三)單價及總價。 (四)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五)買受機關名稱。 22
六、(續)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第二款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項填記。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得免註明。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06313774),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23
七、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七、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26
十二、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契約者,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十二、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契約者,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應由驗收人員簽名。 十三、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契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契約副本或抄本。 28
十七、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十七、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十八、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30
十九、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二十、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各機關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 31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修正第2、9、10、12點暨附表1,並自本(99)年3月1日生效 32
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五、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33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十二、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34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修正第5點、第8點,並自99年5月16日生效 35
三、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三、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四、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一)交通費: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二)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三)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前項第二款所稱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36
六、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七、中央政府各機關派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3)登機證存根;其餘交通費,應檢附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由行政院另定之。 前項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六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三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九、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 37
十八、出差人員應於銷差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本要點所定各費,詳細分項逐日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報各該機關審核。十八、出差人員應於銷差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本要點所定各費,詳細分項逐日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報各該機關審核。 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除調用之駐外人員外,應以本國日期、時間計算。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38
肆:內部審核之實施方式 1.會計法第九十五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有所為,有所不為) 2.會計法第九十七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五條規定: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決定審核方式) 3.會計法第九十八條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 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 4.會計法第一百條規定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5.明確劃分權責:如何掌握「有所為,有所不為」之原則。 6.決定審核方式:如何因應個案選定審核之方式。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所訂各機關員工向機關請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核屬真實憑證之真諦。舉例說明如次: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所訂各機關員工向機關請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核屬真實憑證之真諦。舉例說明如次: 奉准搭乘飛機出差,惟登機證存根因天雨毀損,報支旅費填寫旅費報告表,並未檢附支出證明單,敘明登機證毀損之原由,本例搭乘飛機係屬真實事項,惟欠缺主要書據,該旅費報告表仍屬不合法憑證,無法據以報支機票費。 反之,奉准出差,並自行駕駛自用轎車往返,依現行旅費報支要點,報支旅費無須檢附火車票存根,報支旅費同仁填寫旅費報告表卻報領自強號火車票價,該旅費報告表雖屬合法憑證,惟當事人須負真實性責任。 • 「真實事項未必合法,合法事項未必真實。」會計人員負有內部審核之責,惟不具有司法調查權,故僅負合法憑證之責,然報支經費同仁須負合法與真實之責。
內部審核人員負何種財務責任? • 報帳同仁需負何種財務責任?財務責任何時可以解除?
內部審核人員須負合法憑證之責。 • 同仁須檢具合法憑證報支,及對報支項目真實性負責。 •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行為應負之責,非經審計機關審定不得解除〈審計法71條〉 。
一、校務基金收入來源 • 建教合作收入 • 推廣教育收入 • 場地收入(資產使用及權利收入) • 捐贈收入(受贈收入) • 投資取得之收益收入 五項自籌收入 44
二、經常門經費分類 年度預算分配經費 預算經費 5131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 51A1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 5181 學生公費及獎勵金 51DY雜項業務費用 522Y雜項費用 預 算 內 收支並列經費 (作業外) 教育部補助計畫 經費來源(經常支出) 政府補助 及學雜費 等收入 計畫經費 在職專班 招生經費 522Y 雜項費用 收支並列經費 (作業外) 場地管理 宿網 預 算 外 國科會計畫 建教合作計畫 教育部委辦計畫 推廣教育 捐款 5132建教合作成本 5133推廣教育成本 522Y 雜項費用 5項自籌收入 計畫經費
採購 驗收 付款 三、採購流程 經手人、承 辦人可代墊 (應註明由 何人代墊) 先行採購、驗收後,進系統作零用金案(請示、核銷一次完成)零用金動支及憑證黏存單 零 用 金 或由校方直 接付給廠商 1萬元 以下 購案金額 進系統作核銷案 支出憑證黏存單 由申購單位自行採購、驗收,檢據核銷 辦理驗收,15日內填具驗收紀錄及驗收結算證明書(100萬以下案件得以驗收紀錄代替之) 先進系統作非零用金之支出簽證 支出請示單 非 零 用 金 1萬~10萬 非專案簽核不可代墊 交採購承辦單位(事務組、營繕組、圖書館)依採購法辦理採購 1萬元 以上 10萬以上
肆:業務概況 ㄧ:年度預算業務 (一):經常門收支 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 收支預計表 中 華 民 國 100年 度 單位:新台幣元 47
(二)資本門: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經費(二)資本門: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經費 單位:新台幣元
伍、預算分配、控管及核銷 一、年度預算分配原則 (一)分配依據 1.依據教育部87年8月14日高字第87090288 號會議紀錄之權重為計算基礎,再衡酌本校財 務情況擬訂國立中正大學各單位預算分配原 則。 2.本校各單位預概算分配原則係經 87.10.19八 七學年度第2次校務發展委員會會議及87.11.2 第37次校務會議及第227次行政會議討論通 過、90.6.11八十九學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 委會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