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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 吳義林 教授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1 年度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暨許可相關法規說明會. 固定污染源許可 制度 相關法規 介紹. 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 吳義林 教授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目 錄. 壹、前言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參、近年新修正法規 肆、常見問題案例說明. 壹、前言. 壹、前言. 固定污染源管制架構. 立法目的. 空氣污染防制區分級管制.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 第 4 條). 主管機關. 總量管制. 空氣品質監測 空氣品質惡化緊急應變. 第二章 空氣品質維護 (第 5 條 ~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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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 吳義林 教授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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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1年度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暨許可相關法規說明會 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相關法規介紹 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吳義林 教授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2. 目錄 • 壹、前言 •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 參、近年新修正法規 • 肆、常見問題案例說明

  3. 壹、前言

  4. 壹、前言 固定污染源管制架構 立法目的 空氣污染防制區分級管制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第4條) 主管機關 總量管制 空氣品質監測 空氣品質惡化緊急應變 第二章 空氣品質維護 (第5條~第19條) 特殊性工業區設置 固定污染源管制 空氣污染防制費 移動污染源管制 第三章 防制 (第20條~第45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行為管制 油燃料管制 專責單位或人員 徒刑 刑罰 第四章 罰則 (第46條~第75條) 罰金 行政罰 罰鍰 按日連罰 停工、停業、廢止、證照、歇業 第五章 附則 (第76條~第85條) 其它配合措施

  5. 一般性、特定業別 中央訂定 區域性 中央訂定 較嚴標準 地方擬定報中央核定 排放標準(20) 年排放量申報(21) 中央指定公告 指定污染源連續監測及連線(22) 限期完成 固 中央指定公告 紀錄申報 定 防 制 污 自行檢測 紀錄申報 污染源定期檢測(22) 指定公告 染 委託檢測 源 防 中央訂定 污染防制或監測設施規範(23) 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及紀錄 制 設置、變更應經技師簽證(26) 地方主管 機 關 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 申請(24,76) 中央指 定公告 中央委託之政府機關 許可證有效期限及展延申請期限(29) 遷徙 重新申請 重新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25) 變更產業類別 標準修正 中央公告期限 壹、前言 固定污染源管制架構

  6. 污染改善經濟誘因制度 -污染泡(27) 同一公私場所 總量及濃度許可 生煤、石油焦或公告物質 販賣或使用許可 管制易致空氣污染物質(28 ) 紀錄申報 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 國際環保公約列管物質(30) 由中央訂定管理辦法 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等 致逸散粒狀污染物 固 營建工程、道路工程、運送材料、廢棄物 定 無適當措施等,致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防 制 污 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等 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各級防制 區總量管 制區 染 行為限制 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源 (31) 防 使用、輸送或貯存揮發物等致產生惡臭 制 餐飲業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其他經公告之污染行為 公私場所之固定源 採緊急應變措施 1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 突發事故管理(32) 主管機關 採必要措施 命停止操作 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33) 專責單位 符合中央規定資格並經訓練合格 甲級或乙級專責人員 壹、前言 固定污染源管制架構

  7.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16) 中央會商有關機關訂定 依空氣污染物種類 及數量徵收 工 廠 固 定 污染源 依工程類別徵收 營建工程 依銷售或進 經中央指定 公告之物質 徵收對象及 口量徵收 徵收方式(16) 銷售或使用者 隨車徵收 移 動 污染源 銷售或進口者 隨油徵收 空氣品 營建工程 地方主管機關 空氣污染 質維護 防 制 費 地方主管機關(60%) 徵收機關(17) 營建除外 之固定源 中央主管機關(40%) 移 動 源 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會商有關機關訂定 收費費率(17) 中央審查核可公告 地方得增減30% 施行滿一年 空污費用途及 專供空氣污染防制用 基金管理運用 (18) 基金管理委員 成立基金管理運用 會監督運作 採減量措施減少 已繳費者減免 空污費獎勵 及減免 (19) 獎勵 排放量達一定程度 壹、前言 固定污染源管制架構

  8.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9. 31 33 33

  10.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現行主要管制內容 1.許可管理制度 2.排放標準管制(包括固定源及特定行業) 3.排放量申報 4.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5.自動連續監測與定期檢測 6.逸散污染源管制(營建工程、街道揚塵及露天燃燒) 7.加油站油氣回收政策 8.燃料管制(低硫燃料油管制及生媒、石油焦管制) 9.戴奧辛調查管制 行政管制 管制架構 10.獎勵與補助(VOC減量獎勵、補助) 11.總量管制 經濟誘因

  11.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現行主要管制內容 1.許可管理制度 • 主要精神 • 透過許可制度當作法規遵循(Compliance)之整合平台,主管機關藉由事前審查,確保業者於符合各項法規規定之前提下,方能設置及操作 • 許可內容係整合空污法相關法規要求,業者可從許可證核定內容瞭解應符合之規定及應盡之義務 易致空氣污 染物管制 28條 排放量申報 21條 依許可內容設置及操作 排放標準 20條 監檢測規定 22條 緊急應變 32條 許可審核 專責人員 33條 設施及操作規範 23條 總量管制 6、8條

  12.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1.許可管理制度 現行主要管制內容 • 民國81年第二次修正空污法時(第24條授權訂定),納入歐美國家實施已久之許可制度(permit system),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相關應符合法規規定並取得許可證,有助於主管機關之排放管理,業者亦可檢視自廠符合規範情形。 • 許可辦法自82年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朝向許可制度簡化明確之目的努力。目前已公告八批89個行業390製程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約有9,000家取得約11,000餘張許可證。 • 納管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達95%以上,除營建工程、道路揚塵逸散產生之污染外,亦納入80%以上之粒狀污染物排放量,揮發性有機物則約達75%。

  13.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2.排放標準 現行主要管制內容 • 規定一般性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排放濃度限值限制其排放情形 額外有硫酸液滴之規定:硫酸工廠100 mg/Nm3;硫酸工廠以外200 mg/Nm3

  14.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2.排放標準 現行主要管制內容 • 規定一般性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異味污染物之定義,係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氣味之污染物。(96.8.28)

  15.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2.排放標準 現行主要管制內容 • 針對特定污染物種訂有個別標準(含管道及周界)

  16.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2.排放標準 現行主要管制內容 • 額外依行業特性訂定加嚴排放標準 • SOx 、NOx及TSP:電力、焚化爐、水泥、煉鋼、玻璃、磚窯、瀝青混凝土…等 • VOCs:乾洗、半導體、PU皮、汽車表面塗裝、石化業、光電及加油站….等 • 戴奧辛:焚化爐、鋼鐵業(電弧爐、燒結、集塵灰)…等 • 縣市個別依空氣品質情形針對特定業別(包括電力業及鋼鐵業)訂定加嚴標準。

  17.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現行主要管制內容 3.排放量申報 • 以分批公告方式要求業者進行年排放量申報作業,目前已公告二批約2000家 • (一)申報方式採網路申報登錄,每年四、七及十月月底前上網登錄季排放量,每年一月底前完成年排放量申報。 • (二)申報登錄內容為: • (1)各季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及(或)有機溶劑使用量等,與各類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活動強度資料 • (2)固定污染源使用之控制設備及控制效率。 • (3)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未控制前排放量。 • (4)排放量計算推估方式。

  18.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現行主要管制內容 4.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 為解決台灣地區日漸嚴重的空氣污染問題,環保署自八十四年起開始採用經濟誘因策略,秉持「污染者付費」原則實施排放收費制度,先後依據燃料使用量、營建工程類別及實際排放量開徵硫氧化物、粒狀污染物、氮氧化物等指標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另於96.1.1起開始徵收VOCs空氣污染防制費。

  19.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現行主要管制內容 5.自動連續監測與定期檢測 • 藉由自動連續監測(CEMS)設施,有效監控重大污染源之即時排放情形 • 第一批(已公告):發電廠、水泥製造業、鋼鐵冶鍊業(電弧爐)等 • 第二批(已公告):廢棄物焚化爐等 • 第三批(已公告):鋼鐵冶鍊業(煉焦爐、燒結爐)、石油煉製業(加熱爐、裂解爐) • 公告設置對象約達100家工廠,含括約290根煙囪 • 監測設施設置及連線規定: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完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設置及與地方主管機關連線

  20.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現行主要管制內容 5.自動連續監測與定期檢測 • 推動自行或委託定期檢測制度 • 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需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測,以自我查檢是否有違排放標準規定。 • 目前已完成兩批定期檢測對象之公告,約含5000根以上之煙囪管道 • 依污染源規模及排放重要性,要求不同頻率之定檢規定

  21.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現行主要管制內容 6.逸散污染源管制 • 加強營建工地管制 • 懸浮微粒污染有47%來自營建施工污染及道路揚塵,加強營建工地的稽查管制作業,降低懸浮微粒產生量 • 93年7月施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各項營建工程應達成之防制設施及其防制效率 • 推動街道揚塵洗掃 • 補助各縣市辦理街道洗掃。 • 各縣市環保局先進行髒污街道評比分級,再依髒污等級規劃洗掃頻率,以最有效率方式進行洗掃,改善50%以上車輛行駛揚塵。 • 逸散性粒狀物管制 • 100年2月施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各項營建工程應達成之防制設施及其防制效率 • 適用對象為營建工程以外,具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22.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現行主要管制內容 7.加油站油氣回收政策 • 新設加油站全面設置油氣回收設施 • 91.02.27公布「新設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標準」,標準發布後,始取得建造執照之加油站,應設置油氣回收設施(指卸油油氣回收設備、油槽真空壓力調節閥及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 )。 • 全面推動既設加油站設置油槍油氣回收裝置 • 92.03.12修正發布「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 93年7月1日起,對於部分臭氧污染較為嚴重及人口密集都會區之既存加油站,優先納入管制實施管制規範(含台北縣市、台中縣市、嘉義市、台南縣市與高雄縣市等9縣市),促使加油站業者早日全面加裝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 • 後於94年9月13日修正發布「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自95年1月1日起全國加油站皆納入管制,須設置油氣回氣設施與定期檢測,並維持設備有效操作,以有效保障民眾健康

  23.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現行主要管制內容 8.燃料管制 • 75年起將燃料油含硫份降至2%以下,79年降至1.5%以下、82年降至1%以下 • 85年迄今西半部除新竹縣市及苗栗縣外,計有16個縣市規定轄內的工廠必須使用0.5%以下含硫份的燃料油 • 94.07.01全面使用含硫份0.5%以下之燃料油 各縣市含硫量調為0.5%之時間 -1996年7月基隆市、台北縣市、台中縣市及高雄縣 -1997年10月桃園縣 -1998年8月屏東縣 -1999年7月彰化縣及南投縣 -2002年7月雲嘉南地區 -2005年2月苗栗縣、新竹縣市、宜蘭縣 -2005年7月花東及金門 • 隨者燃料油之含硫份管制,硫氧化物之年平均濃度持續改善,從83年之9ppb降至92年之3ppb

  24.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現行主要管制內容 8.燃料管制 • 公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 汽油成分限值 • 指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引擎、 產生動力用引擎(如堆高機)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如洗、掃街車);所稱液體燃料指汽油及柴油。 • 柴油成分限值

  25.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現行主要管制內容 9.戴奧辛調查管制

  26. 既存污染源 既存污染源 停工歇業產生之 停工歇業產生之 差額排放減量 差額排放減量 移動污染源乾淨燃料 移動污染源乾淨燃料 申報排放量 申報排放量 車輛汰換或污染改善 車輛汰換或污染改善 : : 新設污染源 新設污染源 採 採 BACT BACT 員工通勤車輛減少 員工通勤車輛減少 雙方自行交易 使用之污染改善 使用之污染改善 初期雙方自行交易 指定削減量 指定削減量 期貨市場 交易中心 任何可量化減量措施 任何可量化減量措施 ( ( ) ) 如協助髒污街道清洗掃 如協助髒污街道清洗掃 取得差額排放減量 取得差額排放減量 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 現行主要管制內容 10.總量管制

  27. 參、近年新修正法規

  28. 參、近年新修正法規 • 99年~101年新修訂法規彙整

  29. 參、近年新修正法規 • 99年~101年新修訂法規彙整

  30. 參、近年新修正法規 • 100.12.19公告「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廢止原第一批至第七批、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法規,修正公告條件說明重新合併公告。 • 修正公告條件: • 原工廠認定標準已刪除以資本額認定之條件,修正相關製程公告條件為「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之工廠」。 • 另外,涉及屠宰場之場房面積認定,以農委會屠宰場設置申請書之場房面積據以認定之。

  31. 參、近年新修正法規 • 案例說明:

  32. 參、近年新修正法規 • 修正公告製程:耐火物製造程序 • 修正公告條件: • 為以金屬氧化物或矽石(如二氧化矽)為原料,從事耐高溫特殊性能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料之生產者;係以作業溫度是否達300℃,做為高、低溫之分界點,故公告條件文字增列「在300℃以上作業溫度下」,以明確規範該製程條件。

  33. 參、近年新修正法規 • 案例說明:

  34. 參、近年新修正法規 • 修正公告製程:堆置場程序 • 修正公告條件: • 原以堆放物質(如礦物、土石、廢金屬、廢玻璃、廢木屑、瀝青混凝土刨除料等)如夾雜粉粒狀物,於堆置或搬運等運作時,有產生懸浮微粒逸散於空氣之虞且其堆置規模符合規定者,據以認定,故本次公告條件文字修正為「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並刪除列舉式之文字內容。

  35. 參、近年新修正法規 • 案例說明:

  36. 參、近年新修正法規 • 修正公告製程: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清潔劑製造 • 程序、洗衣粉製造程序 • 修正公告條件: • 增列產品總設計量或實際產量達一千公斤/年者,以排除小規模且排放污染量少之生產者。

  37. 參、近年新修正法規 • 案例說明:

  38. 肆、常見問題案例說明

  39. 肆、常見問題案例說明 現行採樣設施設置問題 • 採樣孔之設置需符合採樣設施規範之要求 • 應設於造成擾流下游大於管道直徑8倍處,該孔位置應距下一擾流至少2倍於管道直徑距離(8D/2D) • 倘若無法符合前項條件時,應設於造成擾流下游大於管道直徑1.5倍處,該孔位置應距下一擾流至少0.5倍於管道直徑距離。(1.5D/0.5D) 需先行提出書面資料說明,經主管機關認可 • 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40. 肆、常見問題案例說明 • 「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規定重點 五、採樣平台及設施規範: (四)採樣平台應足以提供進行安全採樣作業,並應具防鏽蝕材料支撐,且與排放管道固定牢靠,足以負荷至少二百公斤之重量,另屬適用戴奧辛或重金屬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對象,其採樣平台應足以負荷至少一千公斤之重量,不得發生崩塌、掉落情形。並須提供製造商出具保證所製造之採樣平台安全性、規格及荷重,皆符合本規範規定做為佐證供檢查。 要求採樣平台應足以提供進行安全採樣作業,除應足以負荷至少二百公斤或一千公斤重量外,並應具防鏽蝕材料支撐,且與排放管道固定牢靠,不得發生崩塌、掉落情形,且需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以供檢查

  41. 肆、常見問題案例說明

  42. 肆、常見問題案例說明 案例1 【問題類別】應申請對象/時機/公告條件 【問題說明】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記載之內容是否得有容許差 值? 【問題解答】 依許可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件、數值,得有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但仍應符合相關管制及排放標準。即各項許可條件、數值得有百分之十之容許誤差,但仍須符合相關污染管制標準。 【研析說明】 操作許可內容係規範許可核定內容應以污染源設備、製程、燃料、原(物)料或產品等,與污染物排放有直接相關之操作條件為主,即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應於環保機關所核定之許可條件下進行操作,以避免其超過相關污染管制標準。 然而考量許可設置及操作條件與實際設置及操作條件會有所變動,乃於規定中給予百分之十之容許誤差,以符實際現況。

  43. 肆、常見問題案例說明 案例2 【問題類別】異動 【問題說明】若於建造過程中異動設備致污染物排放量超出原設置許可核准之總量,是否需重新申請設置許可證? 【問題解答】 依許可辦法第11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 證後,始得進行設備安裝或廠房建造,並應依設置許可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已取得設置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設置許可內容進行設備安 裝或廠房建造。倘於建廠過程異動部分設備,致製程設備及污染物排放量與原設置許可內容不符,應重新提出設置許可申請。 【研析說明】 公私場所應於取得設置許可證後,應依許可內容進行設置,倘設備安裝或廠房建造與許可內容不同時,致製程設備改變且排放量已達 排放量規模一定門檻有必要採行BACT時,則應重新提出設置許可證,避免業者規避。

  44. 肆、常見問題案例說明 案例3 【問題類別】展延 【問題說明】申請異動時間已接近於展延的時間,可否一併辦理許可異動及展延? 【問題解答】 申請許可異動之日期已近許可證有效期限,倘欲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後繼續操作,除提出異動許可申請外,亦宜依規定期限一併提出許可證展延申請,俟異動申請經審核通過後,依異動後之操作條件進行操作,否則應依原操作許可證之操作條件進行操作。 【研析說明】 公私場所應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提出展延申請,倘申請異動時間已接近於展延的時間,可將異動及展延合併申請,惟異動申請通過後,方可以異動後之操作條件進行操作。

  45. 肆、常見問題案例說明 案例4 【問題類別】展延 【問題說明】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案件之有效期限起算日為何? 【問題解答】 依空污法第29條規定,倘某公私場所未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延操作許可證者,則其原許可證應自原有效期限屆滿日起,即失其效力。 展延後新許可證之有效期限起算日,應自該展延案件經主管機關或本署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審查核准日起始得生效。 【研析說明】 許可有效期限之起算日皆以主管機關或本署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審查核准日進行核定,非直接延續原許可證期限。

  46. 肆、常見問題案例說明 案例5 【問題類別】原物(燃)料與產品 【問題說明】若空氣品質不良季節改用低污染之天然氣為燃料,未依操 作許可內容操作之規定,是否需申請異動許可證? 【問題解答】 公私場所操作許可內容有異動,而未涉及變更者,其為改用低污染性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污染之設備、增設污染防制設備或提 升防制效率者,得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證異動。 【研析說明】 依許可辦法第23條規定,公私場所之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未涉及變更)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重新申請;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者,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47. 肆、常見問題案例說明 案例6 【問題類別】污染收集、管道及防制設施 【問題說明】委託鐵工焊接之戴奧辛或重金屬採樣平台作業荷重證明是 否須經第三公證單位認定? 【問題解答】 公私場所委託鐵工焊接完成排放管道之採樣平台,自可由該鐵工廠出具一定效力之經檢查確認符合本規範規定之安全、規格及荷重證明文件,作為提供環保機關檢查依據。 【研析說明】 本署公告採樣設施規範第5條採樣平台及設施規範(四)主要規範公私場所應確實做好採樣平台設置及安全維護管理工作,並由該平台製造或維護廠商提供保證經檢查確認符合本規範規定之安全、規格及荷重證明文件,供環保機關檢查,以保障採樣人員於排放管道執行高空採樣作業之安全,及取得具代表性樣品,作為管制或防制依據。

  48. 肆、常見問題案例說明 案例7 【問題類別】監督檢測作業 【問題說明】固定污染源緊急排放管道是否可免進行許可檢測? 【問題解答】  依空污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經指定公告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以外之污染源,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命其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測定。 上述檢驗測定一般係指污染源於製程、設備正常操作情形下所為之檢測作業,故固定污染源於辦理操作許可時,針對污染源異常或故障期間方有污染排放之緊急排放管道得准免進行檢測。 【研析說明】 緊急排放管道為污染源異常或故障期間方有污染排放,非屬污染源於製程、設備正常操作情形下排放,故於辦理操作許可時,得准免進行檢測。

  49. 肆、常見問題案例說明 案例8 【問題類別】監督檢測作業 【問題說明】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之固定污染源,其排放管道口徑 不一致,申請操作許可或定期實施之污染源檢測是否可擇一 進行檢測? 【問題解答】 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 ,可依許可辦法第16條及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要點4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擇一或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 【研析說明】 同一公私場所具有符合前述條件之數個相同固定污染源, 倘其排放管道口徑不一致,並不影響各污染源之污染排放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擇一或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但連續二次檢測之污染源不得相同。

  50. 肆、常見問題案例說明 案例9 【問題類別】監督檢測作業 【問題說明】若固定污染源非屬本署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對象, 倘已取得操作許可證,是否需依許可證內容規定進行定期 檢測及申報? 【問題解答】 有關非屬本署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仍得依原許可證內容規定要求其定期檢測及申報。 【研析說明】 本署目前已公告第一、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及空污法第22條第2項授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必要性指定公告之應實施定期檢測對象,皆須依規定實施定期檢測 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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