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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陳怡如 jyfd0916@yahoo.com.tw jyfd0916@gmail.com. 971 國父思想. 指定教科書:張木雄、徐永熹、周宗憲合著( 2007 ), 《 憲法與國家發展 》 ,台北:元照。 教學網站: http://jyfd6916.googlepages.com/ncut971.htm. 第二單元 政府制度論與民權 思想:司法院. 孫中山的分權理論(一). 選舉權 罷免權 創制權 複決權. 直接民權 全民政治. 人民權. 權(政權). 權 能 區 分. 監督 救濟. 行政權 立法權 司法權 考試權 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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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陳怡如jyfd0916@yahoo.com.tw jyfd0916@gmail.com 971國父思想 指定教科書:張木雄、徐永熹、周宗憲合著(2007),《憲法與國家發展》,台北:元照。 教學網站:http://jyfd6916.googlepages.com/ncut971.htm
第二單元 政府制度論與民權 思想:司法院 孫中山的分權理論(一) 選舉權 罷免權 創制權 複決權 直接民權 全民政治 人民權 權(政權) 權 能 區 分 監督 救濟 行政權 立法權 司法權 考試權 監察權 能(治權) 五權分立 萬能政府 政府權
孫中山的分權理論(二) 政權(權): 人民權 選舉權 罷免權 創制權 複決權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治權(能): 政府權 中央: 國民大會 (間接行使直接民權) 中央: 總統 (萬能政府) 均權 制度 因地制宜 因事制宜 全民政治 地方自治: 以縣為單位 地方: 縣民(直接行使直接民權) 選舉權 罷免權 創制權 複決權
孫中山的分權理論(三)--包含以下要素: 全民政治 直接民權 萬能政府 五權分立 權能區分 均權制度 地方自治
壹、司法院之地位 • 憲法第七十七條前段: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依制憲本旨,此處指的應是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釋字第五三O號)。 圖片來源: 司法院網站
貳、司法院之組織 一、司法院院部組織 (一)院長、副院長 •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正副院長兼有大法官身分 • 司法院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第一項)。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第二項)。
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四條: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憲法第四十四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應總統召集會商解決院際爭執 賴大法官 英照 並為院長 謝大法官 在全 並為副院長
問題:憲法第一五五條: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本條規定應停止適用。因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凡此均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問題:憲法第一五五條: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本條規定應停止適用。因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凡此均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據此,地方制度法即將省政府定位為行政院派出機關而非地方自治團體,不具公法人地位,且無自治法規制定權。從而修法後並無省自治法,憲法第一五五條應停止適用。此亦可於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得到佐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因此,司法院院長不再具有此權,因為沒行使的機會,至於自治法規施行發生牴觸憲法疑議,則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處理。據此,地方制度法即將省政府定位為行政院派出機關而非地方自治團體,不具公法人地位,且無自治法規制定權。從而修法後並無省自治法,憲法第一五五條應停止適用。此亦可於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得到佐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因此,司法院院長不再具有此權,因為沒行使的機會,至於自治法規施行發生牴觸憲法疑議,則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處理。
(二)秘書長、副秘書長 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問題:釋字第四六一號:司法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該機關之預算案並應經立法院審查,則其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應邀說明之必要。--司法院秘書長有應邀說明義務
問題:釋字第四六一號:司法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司法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亦同。--司法院院長及法官不具應邀說明之義務問題:釋字第四六一號:司法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司法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亦同。--司法院院長及法官不具應邀說明之義務 司法院秘書長不得拒絕 憲67Ⅱ: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 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司法院院長得拒絕 大法官、法官得拒絕 立法院 司法院
(三)大法官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第二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第三項)。--如此方能達到任期交錯經驗傳承的目的
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第一項)。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第二項)。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第一項)。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第二項)。
註:總統另於2003年8月20日因被提名人法治斌病故,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註:總統另於2003年8月20日因被提名人法治斌病故,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 規定,提名謝在全為大法官,任期八年,以民法為專長。為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 學碩士,故同樣具留美背景。
2003立法院各黨團詢問問題類型數目統計 立法院在審查過程中,應避免以國家定位或各黨利益作為審查被提名人的基準,而應將焦點置重在司法體系、憲政秩序與基本人權問題上。尤其在基本人權方面,更應在與廣大民眾攸關的基本人權利益衡量價值取向的審查議題上,予以比重上的加強。--表面看來基本人權問題雖占最大宗,但因詢問過程過於隨機抽樣,並無法平均涵蓋所有被提名人,技術層面亦也設計與執行上的疏失,故所測出者是否真屬大法官有關基本人權利益衡量之價值取向,恐值商榷,故此部實有待加強。
←立法院院會昨日上午行使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賴英照、副院長被提名人謝在全同意權投票,立委們排成一列準備投票。(20070928自由電子報/記者朱沛雄攝)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昨日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大法官被提名人劉幸義(前排左起)、李震山及葉俊榮一起上台接受立委審查,而許志雄(後排)因不願意回答立委孫大千所提出的中華民國是否存在問題,而被趕下臺。(20070927自由電子報/記者王敏為攝) →
還缺四位大法官…… 圖片來源: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總統:陳水扁 立法院:藍軍優勢 2003提名十五位大法官 (包括並為正副院長的大 法官) 全數通過 2007提名八位大法官並 就現任大法官提名兩位 正副院長 刷掉四位被提名人 總統:馬英九 立法院:藍軍優勢 2008上任可補提名四位 大法官 預料必然通過 彭鳳至轉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後,則需補提名五位大法官。 2011可提名八位大法官 預料必然通過
彭鳳至轉任最高行政法院長,還缺五名大法官…彭鳳至轉任最高行政法院長,還缺五名大法官… • 20080908中華日報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昨(八)日指出,總統馬英九經決定大法官彭鳳至將出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近日內就會公布這項人事令。總統府表示,大法官彭鳳至出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後,大法官遺缺將由總統馬英九在大法官審薦小組的推薦名單中,由原先圈選的四人,再增加圈選一名,共補提名五人送立法院同意。總府府表示,彭鳳至為民國三十九年次,台大法律學系畢業,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其夫婿蘇永欽則是第一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總統府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否為獨立機關之爭議提案釋憲時,彭鳳至因夫婿蘇永欽擔任主任委員的關係,而迴避參與本案。
蘇起(左)排行老大,蘇永欽排行老二,不過蘇永欽坦承,自己總被認為是大哥,蘇起在月卿大嫂「照顧」下顯得年輕。(圖片及說明取自聯合報系資料庫)蘇起(左)排行老大,蘇永欽排行老二,不過蘇永欽坦承,自己總被認為是大哥,蘇起在月卿大嫂「照顧」下顯得年輕。(圖片及說明取自聯合報系資料庫)
總統府十二日舉行考試院院長、監察院副院長、大法官與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記者會,圖左起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陳新民、陳春生、葉百修、陳敏、黃茂榮。 (20080912中央社) 總統府公布大法官被提名人(20080912中央社記者張皓安攝)
(20080912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一日電)總統馬英九提名五名人選,法界認為五人各擁行政法、憲法、稅法等學術專業,也都有一定輩份。五人除均有德國法學背景外,共同特色就是在學術或實務界輩份高、專業領域特強,也都幾與政界沒什麼淵源,爭議性較小,適時彌補大法官中目前較欠缺的領域:(20080912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一日電)總統馬英九提名五名人選,法界認為五人各擁行政法、憲法、稅法等學術專業,也都有一定輩份。五人除均有德國法學背景外,共同特色就是在學術或實務界輩份高、專業領域特強,也都幾與政界沒什麼淵源,爭議性較小,適時彌補大法官中目前較欠缺的領域:
〔20081004自由時報電子報記者曾韋禎、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日進行補提名的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投票,民進黨團以拒絕投票表達對馬總統提名不當的抗議,但在藍軍動員護航下,黃茂榮、陳敏、葉百修、陳春生、陳新民都達到過半數(現為五十七票)的門檻,全數過關。其中,黃茂榮低空掠過,只獲六十五票,有十餘位藍委跑票。其餘四人都拿到八十一票。〔20081004自由時報電子報記者曾韋禎、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日進行補提名的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投票,民進黨團以拒絕投票表達對馬總統提名不當的抗議,但在藍軍動員護航下,黃茂榮、陳敏、葉百修、陳春生、陳新民都達到過半數(現為五十七票)的門檻,全數過關。其中,黃茂榮低空掠過,只獲六十五票,有十餘位藍委跑票。其餘四人都拿到八十一票。 大法官被提名人黃茂榮(右起)、陳敏、葉百修、陳春生、陳新民等1日參加立法院資格審議。國民黨立委邱毅問他們,對國務機要費陳水扁的行徑,應不應該受到譴責,5位被提名人統統舉手。(20081002中時電子報/王遠茂攝)
(四)憲法法庭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第四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第五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第一項)。前項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第二項)。
--例如釋字第六O三號「指紋案」,司法院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邀請聲請人代表、關係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七月一日在司法院舉行說明會,並通知聲請人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行政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同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在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並邀請鑑定人到庭陳述意見。--例如釋字第六O三號「指紋案」,司法院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邀請聲請人代表、關係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七月一日在司法院舉行說明會,並通知聲請人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行政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同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在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並邀請鑑定人到庭陳述意見。
--例如釋字第五八五號「真調會案」,司法院就聲請為暫時處分部分,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暨關係機關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指派代表,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到場,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同時邀請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通知聲請人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暨關係機關立法院指派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及二十九日到場,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同時邀請關係機關監察院、法務部、內政部指派代表,並邀請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例如釋字第五八五號「真調會案」,司法院就聲請為暫時處分部分,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暨關係機關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指派代表,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到場,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同時邀請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通知聲請人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暨關係機關立法院指派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及二十九日到場,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同時邀請關係機關監察院、法務部、內政部指派代表,並邀請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
二、司法院隸屬之機關組織 司法院組織法第七條: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一)各級法院 法院組織法第一條:本法所稱之法院,分左列三級:一、地方法院。二、高等法院。三、最高法院。--此處係指不包括行政法院及軍事法庭的普通法院。 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1.地方法院 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 法院組織法第十條: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依法律之規定。 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2.高等法院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六條前段: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即設有民事庭(含國家賠償、選舉訴訟、公平交易、證券期貨、勞工、醫療等專業法庭)、刑事庭(含貪瀆、重大、少年、流氓感訓、公平交易、智慧財產權、醫療等專業法庭)。(資料來源:台灣高等法院http://tph.judicial.gov.tw/system.asp)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即設有民事庭(含國家賠償、選舉訴訟、公平交易、證券期貨、勞工、醫療等專業法庭)、刑事庭(含貪瀆、重大、少年、流氓感訓、公平交易、智慧財產權、醫療等專業法庭)。(資料來源:台灣高等法院http://tph.judicial.gov.tw/system.asp) 3.最高法院 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四、非常上訴案件。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 上 訴 │ ↑ 上 訴 │ ↑ 第一審 第二審 地 方 法 院 民 刑 事 庭 獨任或合議制(三人)一般民刑事案件 合議制(三人) ↑ 上 訴 民 刑 事 簡 易 庭 第一審 1、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所列訴訟標 的價額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且逾十萬元 及特定民事簡易事件 獨任制:2、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規定以宣 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 或罰金之刑事簡易案件
最 高 法 院 第三審 第二審 第三審 合議制 (五人) 合議制(五人) 1、內亂、外患、妨害國交刑事案件 2、其他依法應合議之民刑事件 合議制 (五人) ↑ ↑ ↑ 高 等 法 院 第二審 第一審 部分民事 簡易事件 經許可上訴 合議制 (三人) 合議制(三人) 1、內亂、外患、妨害國交刑事案件 2、其他依法應合議之民刑事件 ↑ ↑
(二)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第一條)。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一、高等行政法院。二、最高行政法院(第二條)。 1.高等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簡易訴訟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七條: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提起之訴訟事件。二、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九條第一項:高等行政法院之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九條第一項:高等行政法院之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2.最高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二、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二審 合議制(五人) ↑ 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性者,經許可上訴 ↑ 上 訴 │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 合議制(三人) 獨任制(一人) 限於下列事件: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台 幣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處 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 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八條: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叁、司法院之職權 • 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 第七十八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根據司法院官方網站可知,司法院的職權主要有下(http://www.judicial.gov.tw/):根據司法院官方網站可知,司法院的職權主要有下(http://www.judicial.gov.tw/): 一、司法行政權 由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行使司法行政權,監督所屬各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並謀求司法制度之健全、司法業務績效提升、司法工作條件充實與裁判品質之提高。 二、解釋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由大法官掌理,以會議方式行之,會議主席由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 --問題:如此是否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
--釋字第五三O號: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雖規定:「司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裁判庭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未及施行,旋於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沿襲訓政時期之司法舊制,於司法院下設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迨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司法院組織法仍規定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大法官職掌司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之審理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釋字第五三O號: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雖規定:「司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裁判庭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未及施行,旋於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沿襲訓政時期之司法舊制,於司法院下設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迨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司法院組織法仍規定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大法官職掌司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之審理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司法院定位之改革:依據現制,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等事項,分別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個終審機關職掌,而非由司法院直接掌理,與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原意未盡相符,因此,在八十八年七月所舉行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就司法院之定位,達成了「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改革結論,並以「一元多軌」為近程目標,「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司法院為實現上述改革結論,乃分階段擬訂改革進程及措施,期能以循序漸進的方式,締造金字塔型之法院組織。(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院定位之改革:依據現制,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等事項,分別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個終審機關職掌,而非由司法院直接掌理,與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原意未盡相符,因此,在八十八年七月所舉行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就司法院之定位,達成了「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改革結論,並以「一元多軌」為近程目標,「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司法院為實現上述改革結論,乃分階段擬訂改革進程及措施,期能以循序漸進的方式,締造金字塔型之法院組織。(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
司法院定位改革階段圖示表(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院定位改革階段圖示表(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