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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安全分委会 2006 年 4 月份专刊. (第二期 总第二期) 2006.04. 主 办:国际海事研究会 航行安全分委会 主任编委:李文华 编 辑:航行安全分委会秘书处. 本期目录. 第一章 热点新闻跟踪 第二章 深圳国际海事论坛花絮 第三章 公约、导则新动态 第四章 IMO 自愿审核机制介绍. 第一章 热点新闻跟踪. 通航系统积极应对自愿审核机制. 部局通航处为积极应对 IMO 自愿审核机制, 4 月 26 日在北京召开由航行安全分委会和搜救与通信分委会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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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安全分委会2006年4月份专刊 (第二期 总第二期) 2006.04
主 办:国际海事研究会 航行安全分委会 主任编委:李文华 编 辑:航行安全分委会秘书处
本期目录 第一章 热点新闻跟踪 第二章 深圳国际海事论坛花絮 第三章 公约、导则新动态 第四章 IMO自愿审核机制介绍
通航系统积极应对自愿审核机制 • 部局通航处为积极应对IMO自愿审核机制,4月26日在北京召开由航行安全分委会和搜救与通信分委会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 • 会议在充分分析我国所面临的紧迫形势的基础上,研究并制定了通航系统的总体目标,提出了实施该机制的步骤、方法和时限。
通航系统积极应对自愿审核机制 • 会议决定航行安全分委会首先对审核机制深入研究和详细分类,理清通航管理部门在自愿审核机制中应做的工作,列出今年工作的主要内容,并为预审问卷的提交做适当的准备。 • 这标志着通航部门正式着手部署应对IMO自愿审核机制的研究和操作安排。
2006年航行通警告管理工作会议 • 部海事局将于5月11日在广州召开“2006年航行通警告管理工作会议”,航行安全分委会将准备此次会议材料,专题介绍有关国际组织(包括IMO、ITU、IHO等)关于航行通、警告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导则等相关内容,阐述国际上航行警告区的划分与协调人职责,以及IMO自愿审核机制的相关要求。我局人员将担任演讲人,届时郑和平副局长将参加会议。 • 会后还将举行VTS现场工作会,我局亦将受邀参加讲演。
香港政府委任海事处处长 • 香港政府二月底宣布,海事处副处长谭百乐将于今年三月六日接替崔崇尧出任海事处处长。 •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表示:谭百乐具备领导及行政才能,加上他在海事及船运工作上的丰富经验,深信他定能领导海事处面对未来的挑战,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并相信海事处的同事在谭百乐的领导下,会继续有出色的工作表现。 • 俞宗怡又感谢崔崇尧在过去二十七年竭诚为市民服务,贡献良多,并祝愿他退休生活愉快。
香港政府委任海事处处长 • 谭百乐现年五十四岁,一九八○年八月加入政府任海事主任,一九九○年六月晋升为高级海事主任,一九九三年十月晋升为首席海事主任,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晋升为海事处助理处长,并于二○○二年十月晋升为海事处副处长。
台湾海峡船舶定线制 • 2006年4月21日,台湾中华搜救协会秘书长银柳生、船长公会理事长姚忠义和秘书长郭长龄一行三人在深圳参加“2006年国际海事论坛”后,在中国航海学会秘书长丁宝成的陪同下,专程到福建海事局(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就“台湾海峡船舶定线制”和“两门”航线海上搜救演练等事宜进行了商谈。
台湾海峡船舶定线制 • 关于“台湾海峡船舶定线制”课题研究 福建海事局课题组介绍了“台湾海峡船舶定线制”涉及的技术问题和设计线路的原则、目前课题研究的进展。 • 双方认为,台湾海峡船舶定线制课题研究应着眼于台湾海峡的船舶航行安全,本着保障人命安全、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由两岸的专家学者共同开展课题研究,以便真实反映台湾海峡船舶交通流的实际情况,争取《台湾海峡船舶定线制》课题研究早日出成果,让航运界、航海者得到有效的航海安全保障。
关于“两门”航线搜救演练事宜 • 福建沿海与“金、马”的海上直接往来自2001年1月2日启动至今,直航累计运送旅客超过120万人次。仅2005年的客运量就达到55万人次。 • 为预防事故发生,及时有效的处置突发事故,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编制了“海上搜救预案”以及“两门”、“两马”航线的专项应急预案。 • 今年将组织“两门”航线的搜救演练,演练将模拟客船在航行中出现险情,搜救行动包括客船上旅客的疏散、落水人员的海空联合救助、船舶消防、防污等科目。届时将邀请中华搜救协会观摩指导。
深圳国际海事论坛 打造高素质海员队伍 推动世界航运经济发展 --全国规模最大层次最高海事论坛在深圳开幕
深圳国际海事论坛 • 4月19日,由中国海事局主办、深圳海事局承办的“2006年深圳国际海事论坛”在深圳五洲宾馆隆重举行。来自境内外的近200个国际组织、国家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大型航运公司以及航海院校的中外嘉宾近300人参加了这次盛会。 • 中国海事局每两年在深圳和上海两地轮流举办国际海事论坛,下届海事论坛将于明年在上海举行。 • 本次论坛取消了外援主持人的计划,改由我局李文华、涂燕担任并取得成功。
深圳国际海事论坛 • 国际海事组织(IMO)秘书长Efthimios Mitropoulos先生、国际海事组织海安司司长Kogi Sekimizu先生、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标准司司长Cleopatra Doumbia Henry女士、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船员部总干事Jon Whitlow先生、国际海运联盟秘书Natalie Wiseman女士、欧洲海事安全局执行局长Willem de Ruiter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副部长、中国海事局局长徐祖远、商务部、公安部等部委领导,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 、深圳市常务副市长刘应力等出席了论坛。
深圳国际海事论坛 •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高素质海员”,旨在通过全面宣传中国海员教育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充分展示我国政府履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十年来取得的成就,扩大海员对外劳务技术合作,共同探讨现代航运对船员的需求和影响,增进国际间的交流。 • 徐祖远副部长、刘应力副市长、Efthimios Mitropoulos先生、刘功臣常务副局长分别致开幕词。
深圳国际海事论坛 • 论坛为期2天,收到中外人士提交的论文73篇。共有18位嘉宾在大会上演讲并现场回答了与会者的提问。
深圳国际海事论坛 IMO秘书长 MR. EFTHIMIOS E MITROPOULOS
IMO秘书长 --生平 • Mr. Efthimios E. Mitropoulos 于2004年1月1日就任为期4年的IMO 第7任秘书长职务。 • 生平:1939年5月30日出生于希腊东南部一个港口城市的海员家庭里,父亲是船舶轮机长,母亲是船长的女儿。 1959年以优异成绩毕业于一所航海学院,至1962年以大副身份进入希腊海岸警备学院深造。1964年毕业后一直在海岸警备队工作,并以海军少将的军衔退休。
IMO秘书长--经历 • 1966-1977年期间,作为希腊代表团团长参加IMO海安会、理事会会议。作为技术委员会的第一副主席,参与汇编了《72年海上避碰规则》及《74年SOLAS公约》。 • 1979年1月作为海安会执行官加入IMO,1992年5月被任命为海安部门主任及海上安全委员会的秘书。自1989年至1998年,在他的努力下,建立了全球搜救体系。由于其出色的工作表现,2000年5月被指定为IMO秘书长助理,2004年1月,正式接任秘书长职务。
IMO秘书长--参观海事指挥中心 • 本届论坛中,MR.Mitropoulos在开幕式上发表讲话后,立刻前往深圳海事指挥中心参观。 • 秘书长认真听取了深圳海事指挥中心的有关介绍,并兴致勃勃地参观了指挥中心。他对指挥中心先进的设备、出色的指挥表示满意,称其为中国、世界海事机构树立了榜样。 • 他强调,中国是IMO非常重要的成员国,拥有世界最大的商船队,是最大的海员国家之一,在履行国际公约方面树立了榜样。
IMO秘书长--参观海事指挥中心 • 当听说我局通航处李文华处长毕业于世界海事大学、以及将要为深圳海事局的5名世界海事大学毕业生授予学位时,秘书长非常高兴,对中国政府加大投入培训海事官员表示满意。 • 秘书长还参观了深圳西部港区、我局快速反应基地,并在蛇口SCT码头会见海员并接受媒体采访。
IMO秘书长 MR. EFTHIMIOS E MITROPOULOS 主要著作: Tankers: Evolution and technical issues (Piraeus, 1969 - Pages 150) Studies in Shipping Economics (Piraeus, 1970 - Pages 240) Safety of Navigation (Piraeus, 1971 - Pages 430) Categories and Types of Merchant Ships (Piraeus, 1973 - Pages 520) Collision Avoidance at Sea (Piraeus, 1975 - Pages 300) Separation of Traffic at Sea (Piraeus, 1976 - Pages 160) Shipping Economics and Policy (Piraeus, 1981 - Pages 378)
Dumping of Wastes at Sea • A significant milestone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has be reached on 24 March 2006 with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1996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 1972. • The 1996 Protocol represents a major change of approach to the question of how to regulate the use of the sea as a depository for waste materials in that, in essence, dumping is prohibited, except for materials on an approved list. This contrasts with the 1972 Convention which permitted dumping of wastes at sea, except for those materials on a banned list- "black list" of materials which may not be dumped at all
Dumping of Wastes at Sea • The 1996 Protocol is more restrictive. It states that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prohibit the dumping of any wastes or other matter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ose listed. • Although the internal waters of a State are excluded from the dumping provisions under both the Convention and Protocol, Parties to the Protocol have the option to apply its rules to their internal waters if they wish .
Guidelines on fair treatment of seafarers • Guidelines on fair treatment of seafarers in the event of a maritime accident have been adopted by the IMO's Legal Committee, which met for its 91st session from 24 to 28 April 2006.The Guidelines, developed by a Joint IMO/ILO will also be submitted to the ILO Governing Body, which meets in June, for adoption. • The objective of the Guidelines is to ensure that seafarers are treated fairly following a maritime accident and during any investigation and detention by public authorities and that detention is for no longer than necessary.
Guidelines on fair treatment of seafarers • Speaking at the close of the Legal Committee meeting, IMO Secretary-General Efthimios E. Mitropoulos said: • The adoption of guidelines on fair treatment of seafarers has marked a highlight of this session. By doing so, you were able, in a genuine demonstration of the IMO spirit of co-operation and compromise, to take the collective decision that it was vital to promulgate these guidelines by consensus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so to send a clear signal to seafarers around the world that it is the wish of the IMO family that they should be treated fairly. • I am sure it will be appreciated by the maritime community at large and the seafarers in particular.
Wreck removal convention • The Legal Committee moved a step closer towards completion of the draft text of the new convention on the removal of wrecks. Once adopted and in force, the new convention will provide the legal basis for States to remove wrecks that may pose a hazard to navigation or, because of the nature of their cargo, to the marine and coastal nvironments, or to both.
Wreck removal convention • The new convention will also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specify the duties of owners of wrecked ships to remove them by their own means, or with the assistance of salvors. • It is intended to hold a diplomatic conference to adopt the new convention in 2007
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简介 为了促进国际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公约的有效统一实施,国际海事组织(IMO)即将全面推行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 • 方式:审核机制是在成员国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IMO组建审核组对成员国履行重要的国际海事条约的职责情况进行审核。 • 目的:通过审核找出成员国履约上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同时也为各国提供一个平台,共享成功履约的经验,交流需要吸收的教训,促进全球海上安全、海洋环境保护及海事行政管理水平的共同提高。
定义 • 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IMO VOLUNTARY MEMBER STATE AUDIT SCHEME(VMSA)-是指国际海事组织按照成员国申请,与成员国政府签订审核合作备忘录,选派审核组,从船旗国履约、沿岸国履约和港口国履约的三个不同角度,以“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为标准,依照成员国审核程序,对成员国政府(包括海事主管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单位)为履行SOLAS 74和/或78年议定书和/或88年议定书、MARPOL73/78和/或附则6、LL66和/或88年议定书、STCW 78、TONNAGE 69、COLREG 72所进行的立法、实施和执行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 • 审核组将审核情况、发现的客观事实、不符合项和提出的建议形成书面审核报告,递交被审国政府和IMO秘书长。对于不符合项,IMO还将进行跟踪审核。
背景 • 2002年4月,在IMO船旗国履约分委会(FSI)第10届会上,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就缔约国履行IMO的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公约的统一执行标准问题,建议建立对成员国履约情况进行审核的机制。 • 2002年12月,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 76届会议上,秘书处正式提交了关于建立IMO成员国示范机制的提案。 • 联合国大会2002年第57次会议对IMO为加强实施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公约而制定示范审核机制的决定表示赞赏。2003年第58次会议通过的A/RES/58/240决议,鼓励IMO研制“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并敦促IMO加速开展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的起草工作。
发展过程 • 2002年技术合作委员会(TCC)第52届会议提议并成立MSC/MEPC/TCC联合工作组(我国派代表参加了该工作组),研究制定IMO成员国示范审核机制。 • 2003年11月,IMO第23届大会将原来的“IMO成员国示范(Model)审核机制”改为“IMO成员国自愿(Voluntary)审核机制(VMSA)”,并以A.946(23)号大会决议通过 • 2004年3月的FSI 第12届会议上,各成员国认识到履行国际公约的三个关键因素是适当的立法、实施和执行,认为有必要制定IMO文件实施规则,作为衡量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标准,为此提议MSC 78批准制定“IMO文件实施规则”的计划。
发展过程 • 在2004年4月的第92届理事会上,秘书长报告了联合工作组的对审核机制研究结果,会议决定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主要包括“审核框架”、“审核程序”和“预审问卷”,确定了审核机制的主要形式、程序、内容和结果处理。 • 2005年11月召开的IMO第24届大会重点讨论并通过有关审核机制的两个决议,一是关于“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二是关于审核框架和审核程序。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 • IMO于2006年全面起动审核机制,具体工作由IMO秘书长直接负责。
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 • 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是审核机制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实施审核的标准。该规则草案目前包括四个部分和五个附件。 • 第一部分为公共部分,规定缔约国实施IMO强制性文件的目标、策略、总则、范围、初始行动、信息沟通、记录和改进。明确了SOLAS、MARPOL、STCW、LL、TONNAGE和COLREG公约及其议定书共九个文件中缔约国批准的文件为强制执行和审核的范围。
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 • 该规则要求缔约国首先要通过本国立法使所批准的上述十个文件或其中一部分文件得到实施和执行,包括颁布实施细则、解释、调查、管理要求、处罚程序等; • 要求缔约国为实施和执行这些公约提供基础设施; • 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保证: • 实施国际条约的人力资源 • 向有关方通报实施必需的信息 • 连续改进实施国际海事条约的效力 • 分析和纠正所发现的不符合情况
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 • 第二为船旗国部分,是该规则的主要部分。从船旗国履约的角度,对于强制性国际海事条约的实施、授权认可组织、执行、船旗国检查员、船旗国调查、评估和审阅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技术和程序要求。 • 第三、四部分,分别针对缔约国以沿岸国、港口国的角色履约,规定了实施、执行、评估和审议的具体要求。 • 五个附件中,附件1至4分别为缔约政府的义务、船旗国义务、沿岸国义务、港口国义务。附件5为通过SOLAS、MARPOL、STCW强制执行的14个规则和2个大会决议。
审核框架 • 审核框架以“IMO成员国自愿审核程序”和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为基础,阐明审核的目标、原则、范围、责任和能力建设等构成了审核机制基本策略的主要因素。 • 审核内容包括: • 成员国对照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的遵守情况 • 成员国对所适用的IMO安全和防污染文件的立法情况 • 成员国所适用法律法规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 为实施海上安全和防污染公约成员国授权认可组织的机制和管理手段 • 成员国对认可机构的检验和发证过程中所适用的控制、监督和信息反馈机制 • 成员国按照所适用的IMO文件分解其它义务和责任的程度
审核框架 • 审核范围限定为上述六个公约共十个文件为缔约国所设定的义务和责任,并且覆盖通过这十个文件强制执行的规则和决议。对具体的被审国而言,仅限于审核该国所加入的文件。审核将涉及被审国的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技术等相关领域。
审核程序 • 审核程序规定了实施VMSA的全过程,定义了审核机制中的名词、术语,阐明了审核计划、准备、实施、报告、成员国纠正措施计划和跟踪等构成审核过程的重要因素。审核程序包括程序内容本身和以下四个附件:合作备忘录范本、预审问卷、审核机制活动顺序和临时审核报告附录。
审核程序-审核过程 • 对成员国的审核周期为3年,实施过程是: • 成员国向IMO秘书长提交自愿审核申请 • 秘书长按申请国特点,选择审核组组长和组员 • 申请国向秘书长递交预审问卷的答卷 • 申请国政府与秘书长最终确定审核组成员 • 申请国政府与秘书长签订审核备忘录 • 审核组准备审核,制定审核计划 • 开展审核工作(起始会议、面谈、审阅文件、客观陈述、确定不符合项、结束会议) • 编制审核临时报告,被审国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并组织实施 • 完成审核总结报告 • 必要时,IMO将对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跟踪审核
审核程序-预审问卷 • 预审问卷是实施审核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应在审核组审核前完成并提交IMO秘书长,是审核组确定具体的审核内容和制定审核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 机构分布、基础设施、职能划分、船队、 人员等总的信息 • IMO强制性文件的批准和立法程序 • 强制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 海事主管机关人员的录用和培训 • 认可组织 • 海难事故和污染事故调查与分析 • 港口国监督活动 • 沿岸国履约和管理活动 • 向IMO递交的报告 • 对履约情况的自我评议 • 政府管理所采用的质量体系 • 审核范围的特别说明
我国的研究进展情况 • 为充分应对该审核机制,加强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履行国际海事条约的能力,提高海事管理水平,部海事局于2005年初成立了专门的“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对策研究课题组,并安排江苏海事局负责课题研究的日常工作。 • 课题组系统地梳理了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履行六个国际海事条约应负的职能,查找履约上存在的不足,搜集各方对解决我国海事主管机关履约中不足的整改措施和建议,为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申请IMO进行履约审核提供决策支持。
我国的研究进展情况-完成的工作 • 对照实施规则,课题组已经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 对国内的履行国际海事条约立法进行调研,准确地掌握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履行国际海事条约的基本现状。 • 对亚太地区航运现状相当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必要的调研,了解他们的履约现状与该规则相比较的符合情况,以便预计未来实施审核时,可能出现的水准。 • 查找我国目前在履行国际公约中出现的问题,从完善我国履约机制、改善履约效果的角度,探讨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 对应于该规则的要求,将六个公约九个文件中有关政府履约的规定条款整理出来,以便全面审视我国的执行公约的情况
我国的研究进展情况-课题组的评估 • 课题组总体评估了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目前履行的职能,认为我国海事管理机构承担了其中绝大部分职能,包括授权中国船级社所做的法定检验工作。 • 我国海事管理人、财、物资源的分布情况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设置,基本上满足履行六个国际海事公约的要求,但在内部管理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研究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 • 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是按照我国国情和航运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而自然产生的,存在着几个方面的不衔接或不协调 : • 国际海事条约的国内化立法与执行上的不衔接,这主要表现在履约的政府组织工作不到位,从政府管理到企业的执行上,履约总被当作一个独立的国际性工作来做,而没有溶入日常工作,配套的措施没有跟上。 • 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能设置与在公约规定的职能不完全一致,这主要表现在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能设置不充分,未能全面覆盖公约的要求。还有部分职能由其它政府部门来承担,而这些政府部门并不能很好地研究和执行公约的要求。
我国的研究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 • 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对不同公约的履行上的不平衡,如对MARPOL 比对SOLAS的履约水平就要低一些。MARPOL 73/78的附则IV和附则VI未批准,沿岸国防污染管理不到位,港口污染物接受设施的能力不够等。而SOLAS中所有的议定书、附正案及通过其强制执行的规则都无保留地执行。 • 政府承担的履约职能与航运业履约不协调。这主要表现在政府并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 • 我国目前的履约现状与《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基本上是相一致。但是由于该《规则》是后来产生的,我们以前所做的履约工作存在对公约理解的偏差和执行上的不充分的问题。